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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注意事项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09:05:10 | 移动端: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注意事项

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注意事项

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注意事项

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能发挥积极作用。为扶持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年度起,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进行了两次调整。先是财税【201*】133号文件规定,自201*年1月1日至20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号文件又将财税【201*】133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延续了1年。紧接着财税【201*】117号文再次调整了上述优惠政策并规定延续至201*年年底: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年1月1日至20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优惠范围

财税【201*】133号、财税【201*】4号及财税【201*】117号文件均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1、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也即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资产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数。

国家禁止或限制行业,暂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年本)》(发改委第40号令)执行。关于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国税函【201*】251号文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而财税【201*】69号文件曾改变过上述计算方法,该文第七条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但国税函【201*】18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年第14号文件再次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税函【201*】251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即“从业人数”按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2、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1)非居民企业。国税函【201*】650号文明确,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2)核定征收企业。财税【201*】69号文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待遇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国税发【201*】30号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三、减免税额的申报及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年第14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应按以下办法进行:

如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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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汇算清缴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小微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关注可能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些政策改变了限制条件,应引起纳税人注意。

条件范围的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所属行业的性质及其分类应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年)》所界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享受优惠的企业是属于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小型企业标准是: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需要注意企业所得税“预缴”与“汇算清缴”的区别,预缴时两项指标即“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汇算清缴时两项指标按加权平均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9号)第七条规定,从业人数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计算;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优惠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7号)规定,自201*年1月1日~20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与法定税率之间换算成15%的实际减免税额进行纳税申报。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3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执行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纳税申报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在201*年5月底之前,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结清应退、应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第64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年第14号)和财税〔201*〕11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预缴申报。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高于6万元而不超过30万元,“实际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减免所得税额”内,即暂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2.年度申报。小微企业进行20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可直接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5行次“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5%的乘积,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当中。同样,“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6万元(含)小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其所得与5%计算的乘积,填入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而所得税申报表主表上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的税率仍然是25%.

享受优惠备案的要求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备案,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方式是年度申报享受。上年已备案享受的,本年度预缴申报时仍符合条件的,预缴申报时可享受。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时,应附送以下资料:备案申请报告;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企业职工名册;接受派遣工人人数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对照产业目录具体项目,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没有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需要注意的事项

小微企业汇算清缴时应注意: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2.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经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650号)明确,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9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1*〕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4.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即分支机构在本年度各期的预缴申报中,作零申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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