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浅析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11-239:53:14来源:睢宁地税局作者:周宝奎宋晓梦
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是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底层力量,与就业、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小微企业里蕴含着将来的大企业,是保持市场活力很重要的一点。
但由于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等原因,小微企业带有明显的草根经济特征。当前,原材料价格波动,市场需求不足,劳动力成本上升,融资难题一直不能有效解决,许多小微企业面临生存压力,特别是传统制造业,很多小微企业纷纷倒闭,甚至出现“跑路潮”,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因此,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具有重要意义,不仅能稳定就业和社会,更重要的是能稳定内需,稳定信心和希望。
一、201*年以来涉及小微企业的税收新政
201*年以来,在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上,中央继续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
1、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有关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销售货物以及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1*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有关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1*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300-500元。
2、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财税〔201*〕117号规定:自201*年1月1日至20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政策与之前规定主要有两点不同。一是延长了优惠政策执行时间,财税〔201*〕4号在年初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1*年年底,而财税〔201*〕117号文则一次性将优惠政策又延长了4年。二是扩大了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从原来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扩大至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3、个人所得税优惠:财税〔201*〕62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定位4201*元/年(3500元/月)。4、印花税优惠政策:财税〔201*〕105号规定:自201*年11月1日起至201*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而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该政策不仅是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而且还包括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其实质是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5、其他优惠政策:财税〔201*〕104号规定,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财税〔201*〕104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年12月31日。而根据财税〔201*〕99号规定,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二、当前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不足
1、税收优惠力度不强。目前我国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纷杂,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给予有力的优惠。例如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实际上的税负率为1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随着劳动力和原材料成本上涨、竞争更加激烈,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利润比较低,其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不明显。此外,小微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存在,其个人所得税最高征收率达35%,税收负担仍偏重。同时,我国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零散,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有些尚未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适用起来比较繁琐。
2、税收优惠过于片面。目前我国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是税率和减免税上的优惠,而没有采取国际上流行的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直接优惠不仅会减少税收收入,而且优惠的范围会局限于取得收益的企业,而不能广泛的适应不同类型的企业的发展。同时,也不利于促进小微企业自有资金的积累和吸引外部投资,不利于小微企业的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3、税收优惠政策普遍性不强。目前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高新技术型的小型微型企业,例如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其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该条政策旨在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但是目前小微企业多是加工型企业等劳动密集型,该政策能惠及的小微企业范围很小对于缓解目前广大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可以说是“杯水车薪”。[这个观点值得商榷,对高新技术企业提出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基于鼓励企业的技术创新,与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是不尽相同的两件事]再例如财税〔201*〕117号定:自201*年1月1日至20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虽然此规定扩大了适应范围,但是对象仍必须是查账征收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此外,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只适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即使是同样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不适用该优惠政策。三、有待进一步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制定更加合理公平的税收政策。一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界定小微企业。目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小微企业的界定不应当绝对化。应当根据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具体分析,有区别的界定小微企业,从而更有利于从政策扶持层面上实施公平的扶助。二可以针对不同的经济区域,制定有差异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财税〔201*〕117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在经济欠发达或是落后地区将惠及到很多企业,但对于“北上广”这些经济发达的城市来说,带给小微企业的帮助可以说是“微乎其微”。所以,可以尝试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三还应降低小型微型企业的准入标准。小型微型企业的标准太高,许多中小企无法达到,享受不到低税费的优惠。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细化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时,还应当降低小微企业的“门槛”,减轻纳税负担,让更多中小企业得到实惠。2、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小微企业增加自有资金和外部投资。很多小微企业表示愿意通过多种途径增加投资、盘活融资渠道、扩大生产提高竞争力。但是投资所产生的成本与风险都归于企业自身,而发展后所创造的经济效益是社会的,税收上也没有更大的优惠和鼓励。因而,应通过优惠税率引导企业增加自有资金和外部投资。一方面要鼓励小微企业增加自有资金,促使其将所获利润进行再投资,可将其再投资额按照一定比例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或者是将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按照一定比例退还。另一方面要引导外部资金流向小微企业。对外部企业,社会团体以及民间资本向小微企业注资所产生的税收效益,可以考虑在一定时期内降低税率征收,让利于小微企业和注资方;对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对于民间投资和融资业务明确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税收减免政策。
3、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实施普惠税收政策。《201*201*年中国民营经济简要分析报告》指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统筹考虑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现状、转型发展难度,以及不同区域、不同领域企业的实际情况,实施力度更大、惠及面更广、更切合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目前很多小型微型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准确的进行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多采用核定征收。国税发(201*)104号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的所得税率进行调减。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原材料成本、劳动力成本上升再加竞争日益激烈,小微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很多小微企业感觉没“钱图”,在经济新形势下,应考虑继续降低企业所得税征收率。此外,为了适当降低小微企业的经营负担,可以采取改革开放初期给外资企业的“三减两免”优惠方式,对开业前两年的小微企业给予税收减免。二要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我国的小微企业多以传统型产业为主,劳动密集型企业占相当大的比重。这些企业是地方财政收入不可缺少的重要部份。同时,更是城乡就业的基本阵地。当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大多倾向于农业、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而忽视了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多数小微企业仍在税负承受能力与企业利益和后继发展中缓步前行。
三是要把引导企业转型升级作为一项长期任务,鼓励小微企业主要依靠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允许科技型企业提取研发风险准备金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将购进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并对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和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所得税;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投入,对技术改造设备购置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并提高所得税前扣除比例。
四是实行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小微企业除了融资难、税负重,人才缺乏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方面要有效地帮助小微企业引进人才。对小微企业吸引大学生、科技人才就业的可按一定比例设置企业主体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等的减免比例。当前,招工难也是小微企业面临的问题,目前小微企业用人市场主要是面向农民工,因此可以对小微企业接收农民工就业也应按农民工占实有工人的比例在主体税种上设置可行的减免比例;另外要加大对小微企业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鼓励小微企业与高校联手开展专业的职业培训,所产生的教育培训费用,允许小微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标准以外据实扣除。为此,建议制定小微企业安置大学生、农民工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总体设制可以比照国家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半优惠执行或者根据小微企业的所得税额,以及其安置大学生、农民工的人数制定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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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之深度解析本文为天岳税务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自201*年金融危机以来,小微企业普遍陷入生存与发展的困境,原本就背负着成本高、税费重、融资难、招工难几重压力的小微企业面临着严峻的生存危机。为了继续鼓励与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自201*年两会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便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讫今为止优惠范围涉及到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以及与税收相关的其他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为方便企业对优惠政策更准确的把握与理解,本文旨在对小型微型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做出认定的基础上,分别就小微企业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具体的解析。
一、小微企业的含义
目前小微企业在税收管理上涉及到两个概念,分别是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为正确贯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首先必须对这两个概念进行简要的介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做出了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300号)的附件《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二条做了明确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例如,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上述“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上看,“小微企业”仅是按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标准进行行业划分,而企业所得税法中“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不仅存在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的限制,而且还存在行业限制、年应纳税所得等方面的制约,两者存在着冲突与交叉。简言之,“小型微型企业”只有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时,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税收优惠。需要注意的是,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不仅只存在划分标准上的不同,而且他们的适用对象也不同。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作为国民经济命脉的基本细胞,国家在重点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上,首先向减免税优惠政策上倾斜,不断扩大与加大小微企业的优惠范围与力度。所得税方面,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延长了执行期限;流转税方面,进一步提高了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印花税方面,免征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印花税等,下面就每项税收优惠进行深入解析。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1)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并非企业满足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二条所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条件并且符合《实施条例》规定的相关指标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中20%的低税率:
①企业实行税款查账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9号)中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1*]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②企业为居民企业
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
因此,非居民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并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2)补充规定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年1月1日至20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由此看出,国家在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低税率的基础上又大幅度的加大了税收优惠的力度,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降到了10%。而且,本《通知》较之前的《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号)规定的变化主要有两点:一是延长了税收优惠的时间,将优惠截止日期由201*年12月31日延长到201*年12月31日;二是扩大了优惠政策适用的范围,将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增加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根据规定,这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样也只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1*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1*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1*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第九条明确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第九条同样也明确规定了“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所以,只有符合以上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才适用此项两税起征点调整政策。
还需要补充的是,这里的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起点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起征点不同于免征额,免征额的含义是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免于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2)《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通知》的各项规定,增加对政策的可操作性,国家税务总局随即在8月21日下发了配套文件《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年第49号公告)对该《通知》中销售额与营业额的含义、季度申报销售额与营业额的确定、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计算问题等难理解的地方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解答。最重要的是,此次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规定,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也可以享受到和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优惠,体现了国家公平税负的原则。
3、印花税优惠政策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05号规定,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年11月1日起至201*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同时《通知》明确规定: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印花税税目表》之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而且,印花税的免征对象适用于上述签订借款合同双方,也就是不仅包括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而且还包括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其实质是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
4、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04号)规定第一条规定,自201*年1月1日起到201*年12月31日止,对依照工信部联企业[20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也就是说,当纳税人购买发票时,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会对小微企业自动做出区分,免征发票工本费,用户不再需要办理其他任何手续。
以上是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的总结与分析,可以看出我国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是税率和减免税上的优惠,作为小微企业能够充分理解上述优惠政策才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国家给予的扶持与帮助。目前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石,对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再加上之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旧存在着优惠力度不够强、受益面相对狭窄、政策缺乏稳定性等不足的情况,因此总局将会不断地对其进行改进并下发更多利好的税收政策,为小微企业的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从而对其建立一种税收优惠的长效机制,促进小微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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