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防雷制度
气象部门业务系统防雷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气象局监测网络管理规定201*.11.5)
第一条为加强气象部门业务系统防雷安全管理,保证基本业务正常运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管理职责权限
(一)业务系统防雷作为气象技术装备技术保障工作的内容之一,由各级气象技术装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不得以从事经营性质的实体代行管理职能:
(二)中国气象局负责全国气象部门气象业务系统防雷安全的宏观管理和总体规划,并负责国家投资的国家级、区域级、省级气象业务系统和国家气象业务布点的雷达站、卫星站、特种观测站以及多雷区高山台站的防雷项目计划(必须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气象局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业务系统防雷的规划和计划的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设管理并组织实施:
(四)业务系统运行单位负责本单位防雷设施的一般维护管理。第三条规划和计划编制
(一)业务系统防雷规划和计划工作是加强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应按气象业务系统的现状和发展规划和计划、根据雷电分布和雷灾情况做出分层、轻重缓急的全面防治规划和计划;
(二)新建业务系统或新上项目必须在编制系统或项目的总体规划和计划时一并考虑防雷安全措施,并在业务系统项目总投资中安排防雷建设投资;
(三)在制订投资规划和计划时,非业务系统的设施除多雷区高山艰苦台站生活区外,其经费自筹: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的总体规划和计划报中国气象局审批、备案。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审批
(一)业务系统防雷工程建设列入“五年”计划小型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在总体规划和计划的基础上、对具体工程项目应按基建程序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于项目实施前年报主管部门审批,并作为编制设计文件的依据: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批同意后下达基建计划。业务系统防雷分为局管项目和省管项目,国家级、区域级、省级气象业务系统和国家气象业务布点的雷达站、卫星站、特种观测站以及多雷区(高山)台站的防雷项目可申请国家投资的局管项目,局管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经中国气象局审批;省管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审批;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执行单位根据项目总体要求提出,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目的依据,内容、规模和所需协作条件,项目的关键和对应措施,投资估计和进度,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项目的技术方案,工程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分析。其中,技术方案应包括技术可行性分析和产品选优论证内容;
(四)气象部门内的项目投资预算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1.工程设计费不超过防雷器材及辅村材料费的5%;
2.工程施工费不超过防雷器材及辅材材料费的15%,高山台站不超过防雷器材原材料费的25%。第五条项目建设管理
(一)项目建设管理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的设计、实施和验收。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做到:
1.对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组织评审或审查;2.对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
3.组织或参加项目验收,以保证建设项目按质、按量、按期完成。
(二)项目设计采用的防雷器件应具备下列条件: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产品必须通过定型鉴定或技术鉴定:
3.属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首先取得生产许可证:4。产品标准(企标或执行国标、行标)、技术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齐套:企业标准应符合中国气象局技术规范的要求,5.生产单位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措施;
6.符合中国气象局气象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三)工程设计实施应按现行国标或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及国际标准实施,并符合中国气象局技术管理规范。有关标准、规范如下:1.国标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国标GB7450-87电子设备雷击保护导则:
3.国标GB50196-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4.国标GB50174-93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5.通信行业标准YD201*-93微波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6.通信行业标准YDJ26-89通信局(站)接地设计暂行技之规定(综合通信楼部分);
7.通信行业标准YD5003-94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8.1ECI024-1Internatiolla1Standard:ProtectionofStructuresagainstLightning(IECI024-1(国际电工委员会国际防雷标准建筑物防雷);
9.CCITT(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蓝皮书卷IX干扰的防护K系列建议。
(四)工程投资必须专款专用,工程投资预决算超出基建计划的按基建投资管理办法执行;为发挥投资效益应注意减少中间环节。、(五)局管项目由中国气象局主管职能司组织或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组织验收;省管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组织验收。
(六)验收应全面检查和验证建设效果,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指标,并对预期的效益进行评估。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工程竣工报告;项目执行单位(用户)主管部门应制定验收大纲;据此进行验收;未达到验收要求的应及时补充、修正。
(七)局管项目的设计、评审文件,竣工报告,验收文件和保护设施清单在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报中国气象局装备部备案。(八)已经批准的项目如因故需停建或缓建,应由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六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一)中国气象局负责组织制定适合气象业务系统防雷的技术管理规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和直属单位可结合当地和本单位实际,细化中国气象局制定的规定,提出具体要求,加强业务技术管理。
第七条维护和维持经费
(一)业务系统运行单位负责本单位防雷设施的维护;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装、拆卸防雷设施;(二)维持经费根据实际纳入事业费预算定额管理。第八条业务系统防雷项目的重点建设内容
(一)鉴于建筑物一般均有建筑防(直击)雷措施,业务系统防雷项目投资建设的重点是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电子设备防雷电电磁脉冲,及多雷区高山台站业务以及生活设施防直击雷和防雷电电磁脉冲;(二)项目建设可按综合防直击雷和雷电电磁脉冲、系统治理的原则对建筑防雷设施和各种接地设施进行必要的检查、维护和改造,并注意执行现行国标GB50057一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包括防雷器件的选用。
第九条业务系统受雷击的报告、技术保障和补偿办法(一)业务系统遭受雷击应按维修管理规程立即组织修复,如被保护设备或防雷设施参加了保险应注意妥善处理索赔;
(二)遭受雷击灾害应认真查明原因和受损实情,及时上报、上一级管理部门;重大雷击灾害报中国气象局;
(三)凡防雷设施的设计符合标准或规范要求、工作状态正常,而被保护设施在业务工作操作符合规程的情况下又遭受雷击并造成损失的,可向中国气象局申请救灾经费;
(四)凡防雷设施设计、实施、维护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或因业务工作操作不符合规程而遭受雷击并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设计、实施或维护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气象局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扩展阅读:防雷设施检测制度
防雷设施检测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设施检测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防雷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防雷设施检测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在实施防雷行政许可时,委托具备防雷设施检测专业技术资质的机构对防雷设施进行技术检测的行为。
第三条具备防雷设施检测专业技术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对防雷检测技术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义乌市气象局为防雷行政许可的实施部门。
第五条义乌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义乌市防雷设施检测所为防雷设施检测的实施机构。第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在对下列事项作出防雷竣工验收行政许可之前,应当进行防雷检测:
(一)新建或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竣工验收;(二)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防雷检测的事项。
第七条申请人设计或者建造的防雷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技术标准:(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二)爆炸物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三)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155991995)(四)民用建筑安全设计规范(JGJ/T1692)(五)国家颁布的其他51个有关防雷技术规范标准。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防雷检测技术规范予以公布,并接受公众查阅。公众要求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说明、解释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九条防雷检测应当按照以下规程实施:
(一)申请人递交防雷检测申请书或气象主管机构送达防雷检测通知书;(二)防雷检测技术机构实施防雷施工监督,防雷现场检测;(三)防雷检测技术机构出具防雷检测报告书;(四)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检测报告书进行审核。
第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防雷检测报告书》提供的技术结论作出防雷行政许可决定。
对防雷检测技术结论不需要作进一步技术分析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作出防雷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告知申请人享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防雷行政许可决定及防雷技术检测报告予以存档,并接受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气象主管机构可以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一)申请人拒绝防雷检测的;
(二)出具防雷检测技术报告的机构或组织不具备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检测资质等级的;(三)从事防雷设计、施工的机构或组织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四)从事防雷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的;(五)申请人涂改或者伪造防雷检测技术报告的;(六)防雷检测技术报告认定防雷设施不符合标准的;(七)依法可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设施实施年检制度。
第十五条义乌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义乌市防雷设施检测所为防雷设施年检的实施机构。
第十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于实施防雷年检的七日前向被许可人送达《防雷设施年检通知书》。
第十七条被许可人应当依法配合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设施年检,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实施防雷年检后七日内出具《防雷设施年检报告书》并加盖公章送达被许可人。
第十九条防雷设施年检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实施防雷行政许可,有违法行为的,由其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如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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