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涉诉信访司法权威硕士论文
涉诉信访制度研究
公共管理,201*,硕士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显露,诉之法律的纷争不断增多,法院通过居中裁判来平衡社会利益的。当这种利益分配上的失落者不满法院的裁判时,涉诉信访就此产生并成为法院工作中继“执行难”后的第二大难题,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社会问题之一。本文从涉诉信访制度的一般理论出发,通过对古今中国涉诉信访制度的探讨,分析了涉诉信访制度产生的原因及存在的价值,总结出涉诉信访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得出了完善涉诉信访制度的路径选择。笔者认为,在目前不能进行大规模改革的情形下,涉诉信访职业主义的引入、涉诉信访预警机制及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建立才是解决目前涉诉信访功能异化的基本途径。更多还原
【Abstract】WithChina’ssocialistsystemreform,benefitpatternsbeingreadjusted,allsortsofdeepsocialconflictandsocialproblemsexposedgradually.Thelosersinthedistributionofinterestsbringtheirappealsintocourt,Sothelegaldisputesincrease.Courtjudgesbalancesocialinterestsbyunbiasedtrial.But,oncethediscontenttoCourtjudgementsincreases,Complaintsinvolvinglawsuitbecomethesecond-largestproblemafter"difficulttoexecute",Andtheyareaisooneoftheimportantsocial...更多还原【关键词】信访;涉诉信访;司法权威;
【Keywords】Complaint;ComplaintInvolvingLawsuit;JudicialAuthority;
摘要4-5ABSTRACT5第1章引言8-141.1选题的意义8-101.2研究的现状10-11
1.3研究预期目标及本文的主要内容11-14
1.3.1通过对涉诉信访制度的研究,本文期望达到以下目标11-12
1.3.2本文的研究的方法和主要内容12-14第2章涉诉信访制度的一般理论14-232.1“信访”与“涉诉信访”的内涵14-172.1.1涉诉信访与诉讼16-172.1.2涉诉信访与诉讼中的申诉172.1.3涉诉信访与申请再审172.2涉诉信访制度的特点17-18
2.3涉诉信访制度的历史沿革18-232.3.1古代的涉诉信访制度19-20
2.3.2建国后的信访(涉诉信访)制度的沿革20-23第3章涉诉信访制度产生的原因及存在的价值分析23-323.1涉诉信访制度产生的原因分析23-28
3.1.1涉诉信访制度产生的社会、经济因素-经济利益的分配是主导23-25
3.1.2涉诉信访产生的传统文化因素传统文化的影响25
3.1.3诉讼信访产生的法律制度因素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权利25-26
3.1.4涉诉信访产生的司法因素司法机关和司法程序本身存在的问题26-28
3.2涉诉信访存在的基本价值28-32
3.2.1涉诉信访增加了公民利益表达机制28-293.2.2涉诉信访拓展了司法权监督渠道29-30
3.2.3涉诉信访是一种权利救济措施进而影响法律进程30-32
第4章涉诉信访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32-404.1涉诉信访从宏观数量上呈高发态势32-344.1.1总数上仍处于高位运行32-334.1.2非正常的信访方式逐步增多4.1.3无理缠访和暴力访现象更加突出33-344.2涉诉信访在微观上显示出更为深层的矛盾34-354.3涉诉信访存在的问题分析35-40第5章完善涉诉信访的路径选择40-475.1学界关于涉诉信访改革的争论40-435.1.1强化论与弱化论40-415.1.2废除论与折中论41-435.2完善涉诉信访制度的路径选择43-475.2.1涉诉信访职业主义的引入43-44
5.2.2建立涉诉信访预警机制临界理论的提出44-455.2.3涉诉信访终结制度的建立45-47结语47-48致谢48-49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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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第二十一届学术讨论会征文
论涉
诉信访与司法
陈克强二O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1控制
以基层法官视野为思维导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作者简介:
陈克强,男,1966年生,湖北省汉川市人,1989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法学学士。曾先后在本院办公室、民事庭等单位工作。现为汉川市刘隔法庭庭长。曾参加全国法院系统学术研讨会并获奖,亦有调研文章在《人民日报》等国家级、省级等报纸杂志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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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
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日期:
论涉诉信访与司法控制
以基层法官视野为思维导向
论文摘要:
在社会飞速发展之时,各种社会矛盾处于高发期,解决纠纷的方法机制呈现多元化格局。涉法涉诉信访大量出现既是一个社会现象,又是一个司法课题,它困扰和冲击人民法院司法权的实现。消除涉诉信访,化解社会矛盾是各级法院关注的焦点问题,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如何突破涉诉信访藩篱,实现跨越?笔者在此从三个方面对这一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即:一、涉诉信访问题提出的缘由和现状分析,指出涉诉信访冲击和危害法院司法权;二、涉诉信访的成因,即法院内部与司法权相关联困惑思考的问题,继而从司法改革的局限性、法律法规的相互冲突性等入手,将贯穿于立案、审理、执行诸环节的涉诉信访联系,指出司法权的弱化是导致涉诉信访趋高的内在因素;三、如何化解涉诉信访,主要以强化审判权,建立多元化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信访心理分析,社会舆论监督为角度从四个方面作一概述,以期以起一些借鉴和思考。全文共8900字。
以下正文:
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必然催生多种利益需求,而利益需求的高涨必然伴生社会矛盾不断增高。如何化解各类纠纷、消除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成为各级党委各部门第一要务和基本共识。信访作为解决诉求的一种途径,是平常百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选择之一,固然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但是这类问题成为常态时,即不能不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党政一把手关注和思考。而社会进入准法制时代时,市民诉求需要解决的问题层出不穷,司法的强制功能日益显现,但由此引发一系列称之为涉诉信访快速增长且呈高发态势,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和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尽管法理界和司法实务界探究成因的认识迥异,却不得不面对同样的思考,即人民法院在涉诉信访中担当怎样的角色,如何走出涉诉信访困境,是无能为力,无所作为还是有所突破?笔者拟以基层人民法院普通法官的视角,并从实证角度出发,作一些粗浅的探讨,试图找出涉诉信访与司法权间的逻辑联系,以期搜寻解决问题途径,尽可能突破涉诉信访瓶颈,对重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形象、树立司法公信力有所裨益。
一、问题的提出涉诉信访冲击人民法院司法权何谓涉诉信访?这当然非法律术语,是近年来因信访问题衍生而来,并分属于信访类别的相对专门化语言。当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利益诉求(姑且不论这种诉求是否合法,是否得到法律支持)得不到保护时,必然
寻求倾诉和表达渠道,获取解决方式,以期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满足。维护自身权益,解决利益诉求,当然应排除私力救济和表达,因为它可能演化为暴力,并导致问题解决无序化,历来为文明社会所摈弃。大力提倡公力救济的解决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在我国,公力救济最基本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信访,即向政府表达利益诉求,请求政府落实政策,给予帮助和支持,或平衡执行政策的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如行政拆迁补偿);二是诉讼裁决争端,并通过诉讼,借助国家司法强制力实现被侵害权益的补偿。两种方式并行不悖,但效力上诉讼裁决高于行政解决或其他行政行为,行政方式解决不了或不服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利益诉求人或权利维护人可以主动选择法律方式解决。显然诉讼解决诉求是最高也是最终解决方式。然而现阶段诉讼方式解决利益诉求和矛盾纠纷时,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和理想的效果,甚至背道而弛,引起矛盾激化和升级。由此,通过诉讼裁决的利益争端一方或双方、涉案相关人员也加入到信访行列,转而向政府或其他部门及上级法院请求解决利益诉求,形成涉诉信访,并且有可能愈演愈烈,成为矛盾激化的催化剂。这便是法院涉诉信访的基本走势和大致演变规律。
勿需讳言,公民的涉诉信访通过合理途径,也有其正当理由,通常获得预期值。为了便于分析,笔者在此将涉诉信
访界定为相对狭窄区间,以区分与普通群众来信来访,因为这类信访如法律咨询、检举揭发、要求尽快审理执行案件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法院的应尽之责,用说服疏导和解释、督办执行等办法获得回复和解决,绝大多数为当事人理解、谅解和接受,一般不会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涉诉信访。涉诉信访通常包括这些内容和特点:一是利益诉求的强烈性,频繁性和反复性;二是当事人的诉求业经法院解决,或其诉求超越法院职责和职权范围但法院又无法解决时衍生为缠诉;三是诉求解决和反映问题的主体呈现多样性,既包括本级法院,又包括上级法院,同时又向人大政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反映诉求。当前,人民法院的涉诉信访处于何种状态或者占有多大份量呢?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局统计资料显示,201*年,全国人大共受理涉法涉诉信访33685件,占信访纯案数的59%,其中涉及审判机关的29102件,占涉法涉诉信访的86.4%。总体而言,涉诉信访占全部信访的比例超过50%,且绝大部分涉及基层法院。笔者所在的法院201*年纳入包保责任或上级法院督办的信访件为58件,今年上半年为18件,业经努力基本化解。兹举一例说明基层法院面临的信访压力。
刘乐保、刘水枝信访案。信访人刘乐保,男,1935年10月生,农民;信访人刘水枝,女,1958年9月生,农民,系刘乐保之女。刘乐保因故意伤害罪于1974年12月18日
由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刘乐保刑满释放后,于1979年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法院复查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于1979年7月6日维持原判,驳回其申诉。201*年,刘乐保突然再次提出申诉,原审法院经审查后,于同年11月13日发出通知书驳回其申诉。刘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于201*年4月30日被驳回。刘乐保、刘水枝以申诉为由,多次赴省进京上访,当地党委政府和法院给予高度重视,从关怀、求助、感化角度出发,最大限度解决上访人生活困难等实际问题,刘乐保所在地镇政府为其和妻、儿、媳办理4份低保,并对其危房进行改造,刘水枝所在地养殖场为其提供回乡住所,办理低保,按人均水面收入折款给付刘水枝。但二人多次提出无理赔偿要求,其要求司法赔偿金额从100万元高位一路狂升至300万元天价。信访虽经规定程序强制终结,但无法达到罢访息诉效果。
举一反三,管中窥豹。基层法院涉诉信访积量巨大,压力空前。基层法院涉诉信访既不同于政府部门的其他信访,亦有别于上级法院涉诉信访,有其显著特点:一是涉案时间长。通常表现为将法院审理和执行的案件重新挑起争端,要求重讨“说法”,如前例刘乐保案时间跨度长达30多年,仍然纠缠不休;二是有理信访不多,无理信访比例偏高。基层法院有理信访比例不超50%,与省级法院及最高法院80%以上比例相差甚远。大多数信访人不是通过信访解决合理要
求,而是作为心理发泄的工具,或者把越级上访作为要挟地方党委政府或法院的手段,趁政府或法院信访危局未解之时混水摸鱼,漫天要价。三是信访涉案人员构成复杂,包括案件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亦包括其近亲属,甚至毫无关联的人员掺杂其中,鱼目混珠,难以分辨;四是诉求多变。一次信访达不到目的,转向改变前诉求提出新要求,如执行不能提出变更执行主体,变更不成提出再审,再审不成,要求法院司法赔偿,五花八门,无所不求;五是矛盾极易转移。当事人一但诉求得不到满足,矛盾随之由当事人与当事人或利益相关人之间转移成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矛盾,甚至转移为当事人和法官个人之间的矛盾,法官人身受到攻击、人格受到侮辱的事时有发生。湖南永州零陵区三名法官被枪杀案即为例证。法官正常执法,当事人无端信访不成,法官即遭枪杀,媒体不作正面回应,令人扼腕叹息。
涉诉信访严重干扰法院正常审判程序,困挠和冲击法院司法权的实现。它首先挑战法院审判公信力,使信访与审判两种平行但又截然不同解决争端解决方式,化为信访优先,审判屈从于信访,由此带来公众对审判权信任的缺失。其次使法院审判与其他工作本末倒,不少基层法院的主要工作和精力不是搞审判,而是穷于应付无休止的信访矛盾化解。再次它使法院承受无法承受之痛。信访本不是法院职能,法院只能对当事人的争议以法律界定,以司法强制力为后盾化
解,而信访超越法律范畴,涉及范围广泛,工作量巨大,由此导致法院对涉诉信访产生畏难心理,其处方式和手段缺失。目前法院解决涉诉信访大致有三种类型,即批复申诉复查,对“确有问题”的个案纠错;案外补偿,情感上满足上访人的诉求;看守稳控,阻滞越级上访和进京上访。相形而言,上级法院比基层法院要超然得多。但无认如何,全面的信访危机使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不堪重负,备感压力。
二、成因之分析弱化的司法权与强势信访的冲突客观而言,涉诉信访产生原因错综复杂,是各种利益、不同力量相互交融而相互搏弈的产物,有其现实性和必然性。一方面,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急剧增多,社会阶层不断分化,利益冲突不断加剧,大量矛盾纠纷涌入司法领域,导致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多发。而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国企改革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仅靠司法机关的力量难以得到有效化解。另一方面,由于缺少有效化解矛盾的机制,化解矛盾纠纷手段单一,司法机关直接处在矛盾冲突前沿,用强制手段化解矛盾,由此也必然带来大量反映司法执法方面的信访问题。前者可归概括为外因,后者应归结为法院内因。但我们有理由怀疑,是否法院处于执法的风口浪尖就必然导致涉法涉诉信访多发?一组信访数据很能说明问题,全国人大信访局201*年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33685件,涉及审判机关的29102件,占86.4%,涉及公安机关的3805
件,占11.3%,涉及检察机关的619件,占1.8%,涉及司法行政机关的159件,占0.5%。法院的涉法信访分别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8倍、45倍、160倍。各级地方人大、政府信访统计尽管数据不详,但大致如此。单纯以法官素质不高,作风存在问题,审判质量不高等原因探讨成因,既不客观,也有失公平。笔者以为法院司法权处于与当前形势不相适应的地位,审判权能弱化是当前不可回避的问题和症结所在,在面对大量的社会矛盾时法院无法完全通过诉讼解决,导致矛盾衍生质变,产生涉诉信访。反过来,当信访成为党委政府的关注和解决的主要问题时,法院司法手段同样显得无能为力。
因审判权弱化而产生的涉诉问题比较突出,与国家法律、政治和经济体制、经济发展状况,法制环境、人文因素和地域因素等都有直接关系。它涉及到整个法院系统,但基层法院弱化趋势尤为明显。就法院内部而言,主要涉及两个法律层面。(1)司法改革停滞不前,削弱了法院司法职能的发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开始的法院司法改革以提高法院地位、发挥司法职能,公正廉洁执法、实现公平正义为出发点,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方向不明,弊端明显。一是不重视司法政策体制问题研究,或研究流于表象或处于无序状态,或研究过于分散和权力下放,如有的基层法院搞判例法试点,极易导致错案发生,损害司法权威;二是司法改革
工具主义明显,在价值目标取向上未能确立体现中国特色的司法中立观,如九十年代以来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快速由超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人为提高当事人举证责任义务,强调法官依据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裁断案件,严重脱离我国当事人法律需求和法律水准。近来出现的大量历史性涉法涉诉信访无不与此相关联;三是法院内部体制上,行政化积弊突出,未能建立有利于法官独立办案的制度架构。对法院和法官的制约机制多,法官的错案追究制等进一步强化,如河南宝丰偷逃天价过路费一案审判中,非因法官主观因素法官受到免职。由此不可能出现可以独立办案,敢于独立办案的超然法官。(2)法律适用的相互冲突。主要表现在程序化与实体化之间,程序法律实体法内部之间,法律与司法解释之间。如在刑事量刑上对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金额各地掌握尺度不一。公民人身损害赔偿,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赔偿可能涉及民法通则、工伤条例、保险法等众多法律法规,如出现竞合时该如何处理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和冲突性。这些差异性通常会引起法官的“误判”和诉讼当事人的“误解”,引发不必要的信访。
司法权的弱化贯穿于司法诉讼过程的始终。(1)立案环节。部分基层法院出于种种原因,在处理稳定与司法,依法独立行政审判权与接受党委领导上缺乏全局和统领意识,一方面不能积极按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诉讼法律规
定的受案条件受理案件,有的法院对行政拆迁、土地补偿、职工安等敏感性问题和热点问题诉讼案件一概不予受理,或设较高门槛,将公民的合法诉求拒之门外。另一方面为平衡关系,协调协助政府或其他部门解决矛盾,法院又变被动为主动,出台了一些诉讼外调解机制和纠纷处理办法,如九十年代初在行政执法机关设立的审判室、执行室,现今广泛推行的诉前调解,将审判职能非诉讼法、行政化,并无法律规定,实属无奈之举。最终通过非诉讼程序处理的矛盾同样回复到法院。(2)审理环节。相比西方诉讼制度脸谱化、机械化的审理模式,我国诉讼机制便捷灵活,但程序同样过长,诉讼环节衔接不够,案件流转程序不够顺畅的缺点同样不符合公众诉讼选择。以民事答辩举证为例,民事诉讼法规定普通程序当事人的答辩期为十五日,但《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将举证延迟至一月以上,这一规定不仅超前,而且特别不利于诉讼当事人尤其是原告实现其诉讼利益,也影响了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法官一旦提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便有可能不为当事人接受。同时,法律仅规定了案件审理时限,而对庭审后如何调解,何时判决并无明确规定,当事人诉讼负担明显,甚至表现为对抗心理。鉴于此,沿海发达地区的不少法院建立了速裁机构,据称效果相当明显。(3)执行环节。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其一,审执分立模式存在缺陷,审执分立模式的确立本意是解决执行难,提升法院执行
力度,但造成三种弊端,一是审执衔接不畅,审执脱节,不利于提高法官办案责任心,案结而事不了。二是审执分立将审判和执行孤立起来,延迟了诉讼过程,极易造成新的诉讼难。三是审执分立后,将原有的审判权一分为二,造成法理界“民事执行权=行政权”的争论不休,淡化了法院审判权。其二,执行手段乏力。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将法院视为利器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作为公诉案件,但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至今未受理一起此类案件。同时民事执行(包括行政执行)采用司法拘留、拘传、搜查令等强制措施少之又少,缺少强制力的执行,“就如同一堆没有点燃的火,一盏没有光亮的灯”(德国学者耶林语),而强制执行“需要的是露出牙齿的法律,需要时它能咬人”(美国学者霍贝尔语)。强制力不够是执行不力的重要原因。其三,执行权的监督控制不力为随意执行、滥执行提供了便利条件,容易滋生司法腐败。一旦因法院因素和法官个人原因造成执行疏漏,这类问题暴露,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义务协助人等不管执行程序合法与否,无论是否应予执行,均以各种理由涌进法院讨说法,或要求重新执行或要求返还执行款,进而要求司法赔偿,往往一起执行案带动一大批涉诉信访。(4)申诉再审环节。同样因诉讼便宜主义和法律法规的不周延性,政策变化的复杂性等多种原因,造成申诉无序,申诉反复,是涉诉信访的重要表现。因论述较多,在此不再赘述。
三、理性的选择涉诉信访的柔性控制
涉诉信访产生情况复杂,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冷静思考,沉着应对。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公正司法是关键,而人文关怀的法治社会需要将刚性的法律与柔性的控制机制结合起来,毕竟涉诉信访就其本源来讲并不是法律范畴,并不能完全依赖于强制力保障。在此就人民法院突破涉法信访藩篱,化解涉诉信访作一些建议和尝试。
1、强化司法职能,提升司法公信力。这是解决涉诉信访的前提,也是关键所在。司法是由专门的享有司法权的机构所从事的执法活动。司法审判具有公正性、裁判性和终局性等特征,它与和谐社会创建关系密切,其中立、稳定、修复三个基本特质对社会矛盾处具有明显比较优势,一旦司法功能得以强化,公众信任并依赖法律,即不通过信访解决诉求。当前要从三方面入手,(1)改革法院体制,确保司法公正。为达这一目的,应当在司法权的宪法地位,司法权的内部结构和司法权的社会控制三个方式进行改革。其一,在宪法层面上强化司法权威,使司法权成为可与其他权力相抗衡、相牵制的强大的司法权;其二,在司法内部体制上应当革除内部的行政化积弊。一是消除法院内部机构行政化设,包括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行政性倾向等,增强法院的独立化程度,克服法院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保证法官“除了法律以外没有上司”;二是实行稳定的相对高的法
官薪金制度,使他们不必为自己的基本生活而操劳,同时特别强调要取消各种将法官收益与办案多少与质量相挂钩的激励制度;其三,强化社会对法官的监控,保证最优秀的人成为法官。要建立公正的法官遴选程序与任免制度,提高法官选拔标准,改进法官的选拔程序,从而确立法官的超然地位和极大权威性。(2)从程序上构建司法公信力。如果法院在遵守程序方面得到了公众的信赖,自己的决定也就得到了极大的权威,科学的程序规则在于防止法官裁断时恣意妄为。我国现行的程序立法仍然以实体法为轴心制定,以实体公正为主要标准,这主要取决于公众的诉讼心理影响,今后必须朝相反的方向运行,把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放在同等位,法官力求避免因程序原因为当事人指责、挑刺。(3)法官自信力的重构。法官裁断案件缺乏信心是不可能公正执行的,法官自信心缺乏,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乏独立性,二是缺乏对诉讼解决纷争的正确认识。如审理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件时,当地法院采取旁听观众票决制之类方式与社会公众及媒体沟通,是法官缺乏独立性和自信心的典型表现,必须坚决改变。
2、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筑多层次信访防控体系。在比较中美两国社会管理手段时不难发现,在我国社会管理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行政处罚、行政调解等成为社会管理常态,而美国则主要依靠司法手段。但近年来这些情况发
生了显著变化。大量民间民事纠纷涌入司法领域,不少基层法院处于诉讼爆炸状态。据统计,调解与诉讼的比例在20世纪八十年代约为10:1,至201*年降至1:1。《仲裁法》实施以来至201*年,全国各地仲裁委员会仅受案33600余件,其中受案最多的是201*年,160个仲裁委员会共受理经济类型纠纷案件8353件,与法院同期受理同类型案件相比数量实在太小,仲裁作用并没有发挥。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法院审判减负的需求,也能在一定程度缓解涉诉信访增长趋势。(1)加强诉讼机制与人民调解制度的衔接。法院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的工作,既是《人民法院组织法》赋予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法院参与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当前实施推进过程中,普遍存在联络不畅,参与不积极或被动参与,能力不强等弊端,应引起注意。人民调解工作做得到位,就可以为人民法院分流大量民事纠纷。(2)强化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监督与协调。大量热点、难点问题或社会敏感问题均因行政机关不作为、滥作为或作为不力引起诉讼,因行政机关处理处不力当事人诉讼至法院,为法院司法无疑增加了额外压力。因此必须加强监督与沟通。一是严格法律程序,大胆受理行政案件和涉及行政部门的民事类纠纷案件,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涉及赔偿、补偿的不要姑息迁就,同时因案适时召开行政执法座谈会,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提出司法建议,发扬此类好的
传统做法;二是向同级人大汇报行政执法、行政诉讼专题报告工作经常化,由人大监督政府部门,改变法院其地位原因监督不力的状况。(3)发挥人民陪审判作用,创造宽松的审判环境。人民陪审员因其来源于基层,社情民情比较熟悉,实践经验丰富,具有更大的亲和力,尤其是司法调解优势比较明显,故此建议人民陪审员选聘制度化、地位法律化、待遇保障化。(4)强化社会救助保障体系。对因当事人一方患病、死亡不能执行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主体不明的案件(可能涉及公益诉讼)政府有义务给予救助。目前法院司法救助虽在推行,但速度慢,救助范围狭窄,经费难以保障,建议完善相关制度。
3、加强协调,理顺舆论监督与司法权的关系。媒体监督是我国社会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加强媒体监督在提高审判透明度,促进审判公开,防止司法权滥用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媒体监督是把双刃剑,如何实现舆论监督权与司法权的良性互动,既保障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正常监督,又保障司法权不同迫于舆论压力而扭曲。首先,应加强舆论监督的法制保障。在制定法律时,应对媒体采取保护为主,限制为辅的原则,使媒体享有的言论自由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最大限度满足媒体和对公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其次,应对媒体监督行为进行规范。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会对法院造成舆论压力;法院有保证当事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与
义务,以及维护自身权威公正、独立形象不受外界干涉的利益和要求。二者在实现权利的过程中存在不可避免的矛盾,但问题的关键是媒体过度渲染,提出过分要求该如何把握和处理。如药家鑫杀人案审判前,引发了中国舆论关于法律和人道主义的复杂争论,其该不该判处死刑上争论激烈,外界认为“司法判决已被一层层法律之外的东西裹住”(《环球日报》201*年4月21日第14版),认为舆论与媒体似乎左右法院,继而社评提出“司法敢于拒绝舆论过分要求”,药最终判注射执行死刑,媒体称是“法律的胜利”,表明媒体是持公正积极态度的。其三要规范媒体自身行为,避免滥用监督权,在处理舆论监督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时应坚持四项原则:一是客观公正原则;二是媒体应树立“无罪推定”的法律意识,避免误导公众,引发社会对司法不公的质疑;三是案件理论评述应尽量在判决生效后进行;四是尊重公民私人权利,对公民人格权、隐私权不应公开报道。对舆论绑架法制、媒体凌驾于审判的行为法院要理直气壮的拒绝。
4、加强信访心理分析,探索信访规律。用法律武器解决纷争,实现利益诉求和维护权益无疑是行为人的理性选择,但为什么理性选择法律后还要非理性选择信访渠道解决问题?这其实是信访行为人对其诉求的不同心理因素决定的。涉诉信访人的信访心理包括四个要素:(1)利益预期的实现。推定信访人信访为理性,但行为人具有趋利性,即上
访成本与预期获利比对,当前者大于后者时,行为人即放弃信访解决诉求,反之亦然;(2)心理动机。行为人的心理动机是否良好,是正当诉求还是趁势取闹,亦或行为人自身是否存在心理障碍均需因案洞察,个案推敲,对此法官要有敏锐性。(3)法律认知水平,行为人法律水平欠缺,当然会引起信访。同样,法律认知水平高亦不能完全消除信访,必须辩证地全面分析;(4)执法疑虑。此乃动因之一,在社会普通缺乏信任危机的情况下,一时难以彻底解决。因此,法官除了执行法律外,还提负着法律心理医生的角色,通过对涉诉信访预测、排查、过滤,准确把握拿捏信访动因,努力从源头上化解涉诉信访,化危为安。参考文献:
1、江平主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出版;
2、王利明:《司法改革与研究》,法律出版社201*年版;
3、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夏建国主编:《司法公正与和谐社会构建》,法律出版社201*年版;
5、全国人大办公厅信访局编《人大信访工作情况交流》2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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