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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调对接”机制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09:21:12 | 移动端:“检调对接”机制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检调对接”机制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检调对接”机制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正义网讯(记者谷萍通讯员查洪南)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近日向媒体通报,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该院在深入调研总结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成都市检察机关《关于在公诉工作中建立“检调对接”机制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意见》。

据介绍,所谓“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就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在刑事和解工作中引入人民调解,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依托人民调解组织,对在调解组织主持下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愿同犯罪嫌疑人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达成的和解协议,并经公诉部门依法监督和认定,如确属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关从轻处理,以求运用刑事和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安定有序。

记者了解到,该机制在都江堰市检察院和彭州市检察院推行中取得很好的效果。201*年4月,彭州市检察院与当地司法局会签了《关于联合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意见》,在刑事和解工作中引入人民调解,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自的职能作用,及时化解矛盾。201*年,彭州市检察院通过该机制成功进行刑事和解3件3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方对调解结果和案件的处理均予以认同或表示满意。而都江堰市检察院不仅与当地司法局会签了《关于轻伤害委托人民调解的规定(试行)》,还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成立了该市司法调解指导第二中心,并在检察院办公区专门设置了调解室。

常州新北:强力推进检调对接平和化解涉检信访

正义网常州5月18日讯(通讯员周衍兵芮东生)今年以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控申科立足司法为民,强势推进检调对接,在工作中寻求检察工作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切入点和最佳结合点。在办理薛爱英、王兰争故意伤害案的过程中,积极运用检调对接机制,探求检调对接与处理涉检信访对接,不仅和谐办理了这起轻微刑事案件,还实实在在地化解了在检察环节的矛盾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大化。据悉,这是全市首例由控申科办理的检调对接刑事案件。

201*年12月22日晚上,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西夏墅派出所接到江西人周华平报警称,其在21日下午被前女友薛爱英叫到家中,随后被事先埋伏的六名男子用砍刀、铁棍打伤。经审查,薛爱英承认周华平是其前男友,因分手后屡次纠缠自己,就在其雇佣的工程车驾驶员王兰争联系下,找人打了周华平。后薛爱英被取保候审,并赔偿了周华平医疗费等。201*年3月19日,犯罪嫌疑人王兰争到西夏墅派出所投案。201*年4月2日,王兰争被提请新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因被害人周华平伤势仅为轻伤,且王兰争案发后有自首情节,有取保候审条件,没有逮捕必要,新北区检察院遂依法作出不捕决定。但被害人周华平在得知王兰争没有被检察机关逮捕的消息后,反映激烈,多次到常州市和新北区两级检察机关上访,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王兰争,严惩凶手。

新北区检察院在公安机关将薛爱英、王兰争故意伤害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没有简单的就案办案,而是从妥善化解涉检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出发,结合市检察院最近推进的检调对接办案机制改革,决定由本院控申科运用检调对接机制办理该案。该院控申科受案后,迅速指派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检察人员办理该案。承办人经过详细阅卷后,针对该案特点,制定了相应的调解方案,耐心细致地做了大量工作:一方面,向周华平详细告知作出不捕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消除认识偏差,另一方面,组织周华平和王兰争进行预调解,安排双方见面协商,争取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

通过数次沟通,周华平得知在过去的一年里,同为外出务工人员的王兰争屡遭坎坷,先是房子失火,最近小孩又因车祸住院,已花去10万多元医药费,一旦被逮捕整个家庭将雪上加霜,不由动了恻隐之心,怒气消了不少。而侵害方王兰争在真诚道歉后,表示自己愿意尽最大能力向周华平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承办人趁热打铁,引导双方和解,经过协调,双

方就经济补偿数额基本达成一致,后经新北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调处,双方顺利达成和解协议,王兰争补偿周华平一定经济损失,并出具道歉书;周华平对王兰争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新北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基础上,出具对王兰争从轻处理的建议书。新北区院根据建议书,在对王兰争提起公诉的同时,提出从轻处理的量刑建

该案的成功办理,很好地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达到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新北区检察院控申科将以此为契机,在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推进检调对接工作,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工作中的作用。

南通检察院出台意见面提升检调对接工作专业化水平

中国平安网北京9月1日电为进一步整合"检调对接"工作资源,全面提升"检调对接"工作效能,近日,南通市检察院出台提升"检调对接"工作效能的意见,要求全市检察系统按照"三专"要求,成立检调对接专门机构,赋予专门职能,制定专门程序,着力推进检调对接工作专业化建设,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市院对基层院的年度考核,根据各基层院机构成立、人员到位、制度健全、运作成效等情况,确定考核得分。

(一)设置专门机构,专门办理"检调对接"案件。市院成立"检调对接"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基层院"检调对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管理;各基层院设立"检调对接"案件办理中心,该中心为检察院内设机构,设主任1名,检察人员不少于3至4名,如东"检调对接"案件办理中心配备6名专职人员。规定"检调对接"案件办理中心负责办理法定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免予刑事处罚的下列轻微刑事案件:一是无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等恶劣情节的交通肇事案件(含非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二是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三是过失致人重伤的案件;四是发生在亲友、同学、同事之间的未成年人、在校生犯罪的案件。通过设立专门机构、配置专门人员、专门办理"检调对接"案件的方式,有效解决"检调对接"工作权力分散、职责不明、动力不足的问题。

(二)制定专门程序,确保"检调对接"案件质量。为确保"检调对接"案件质量,市院就该类案件的受理、分流、办理、监管制定了专门的程序要求。一是规定"检调对接"案件,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统一分流、统一监管,经审查属于"检调对接"案件的,及时移送"检调对接"案件办理中心办理。二是"检调对接"案件办理中心在办理案件中,除在公安机关已经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外,均应根据案件当事人的意愿,全力做好刑事和解工作,在批捕阶段至少进行一次预调解,在起诉阶段至少进行两次预调解,方可进行实体处理。三是规定"检调对接"案件的办理,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省院办案流程及市检察院有关"检调对接"案件办理相关流程的规定。四是对虽已启动检调对接程序,但审查后认为仍有批捕、起诉必要的,由侦查监督、公诉、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研究,并报检察长决定。五是规定市院"检调对接"管理办公室负有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对全市"检调对接"案件通过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不诉书、判决书备案审查、组织案件复查等事中、事后方式进行监管。(三)赋予专门职能,全面提升"检调对接"工作效能。为解决过去"检调对接"工作权威不足、规模不大、效能不高,尤其是法律监督缺位的问题,市院赋予"检调对接"案件办理中心,对办理"检调对接"案件集中行使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预调解工作,与辖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协调、衔接,"检调对接"案件的跟踪回访等八项职能。对侦查机关办理的刑事和解(公调对接)案件监督包括监督立案、监督不立案和侦查活动违法,派员监督公安机关刑事和解案件的调解过程,并对刑事和解协议进行事后的审查监督,以促进公安机关刑事和解的公正性、合法性。对提起公诉的"检调对接"案件,检察机关在出席法庭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检调对接"案件办理中心办理的简易程序案件,建议人民法院采用简易程序集中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并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有关刑事和解案件的裁判,予以监督。"检调对接"案件办理中心和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单位建立沟通联系制度,加强对被不起诉人的跟踪考察。

扩展阅读:在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新举措

浅谈在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新举措

摘要:近年来,大量的社会矛盾正以司法诉求的形式涌入司法领域,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成为当前检察工作的出发点、着力点和根本目标。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努力维护社会稳定,是形势所需,职责所系。本文在宏观分析检察环节面临社会矛盾的基本类型基础上,结合宜丰县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创新涉检矛盾化解办法,积极探索“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努力实现矛盾纠纷由被动调处到主动化解的转变,由事后处置到事前预防的转变,由治标到治本的转变。关键词:化解;矛盾;新方式;新举措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由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具有复杂性、多层次性、多样化的矛盾问题增多。以往单纯依靠一个部门就能全面解决这些矛盾的观念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检察机关应从更新的视角去审视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工作。创新调处化解矛盾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工作机制,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合力。使执法办案的过程真正成为处理矛盾纠纷的过程,以更好的法律监督成效为社会提供可靠的检察保障。

一、转变观念。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识

1.要深刻理解当前社会矛盾的成因。利益关系矛盾是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经济原因。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的利益意识不断觉醒并得到强化。原有的利益格局不断被打破,在这个变化过程中。无形之中会形成利益差距,从而导致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大量增加并日趋复杂。法制不健全、法律观念淡薄是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原因。当前我国法制还不十分完善,一些领域还存在法律上的“空白”。造成无法可依而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决策不科学是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政策原因。

2.要摆正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定位。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的系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目前,刑事犯罪、民事行政纠纷、群体性事件和各种治安类案件多发。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进入检察工作环节,调处社会矛盾纠纷成为检察机关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任务。因此。检察机关要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其政治使命,以促进社会的民主法治进程为其出发点,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其着眼点。增强化解社会矛盾历史责任感。将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贯穿检察职能的各个环节。

3.要树立和强化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的理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人的平等地位。承认人的合法权益,在执法办案中以理解、尊重和帮助等人性关怀措施。促使矛盾纠纷的当事人理顺情绪。接受检察执法。解决矛盾纠纷。树立宽严相济的理念。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完善和创新办案方式,致力于缓和、化解社会矛盾。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理念。把调解优先的原则贯彻到执法办案中,对民事申诉等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加强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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