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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检调对接机制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09:21:18 | 移动端:临沂检调对接机制

临沂检调对接机制

兰山区院探索建立检调对接机制提高刑事和解的质量和效率

近年来,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经过不断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简称“检调对接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通过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民事部分依法调解,促成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进而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落实宽缓的刑事政策,达到了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双重效果。自201*年该机制运作以来,该院共办理刑事和解案件262件,其中,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49件,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决定163件185人,向法院发出从轻处罚的书面量刑建议50份,被采纳率高达100%。他们的做法是:

一、加强组织协调,营造良好的机制运作环境。该院坚持上下联动、左右配合,扎扎实实做好机制运转的基础工作。一是积极争取区委政法委的领导和支持。该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围绕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向区委政法委作了专题报告,引起了区委政法委领导的充分重视,在政法委的主持下,公、检、法、司四部门召开了联席会议,就有关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法律依据和运作程序等进行广泛讨论,达成共识,为该机制的运作夯实了基础。二是会同兰山区司法局制定了《关于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的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对可适用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案件的范围、管辖、原则、期限和程序等相关内容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确保该工作机制有章可循。三是设立了全省首家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检调解室。该院提供办公用房、配备了固定电话、电脑、调解桌椅等办公设施,司法局派遣了两名精通法律、有基层调解工作经验的人民调解员驻检察院办公,为机制的成功运作营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严格规定标准,保障机制良性运转。一是始终坚持四大工作原则。即坚持自愿原则,调解工作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检察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坚持合法原则,调解工作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坚持双向保护原则,调解必须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调解不成不应对当事人不利;坚持检察监督的原则,检察机关不直接参与调解,但时时了解、监督和掌握调解进程,对已经达成的刑事和解进行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审查。二是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的适用条件。适用对接机制的案件必须是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即对社会公共利益危害程度较低、社会负面影响较小、加害人与被害人自愿接受调解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中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同时具备:1、犯罪人主观恶性不深,具有悔罪表现;2、被害人谅解;3、案件当事人经调解成功后,受损的社会关系基本得以修复;4、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人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免予刑罚。三是明确规定了认定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的标准:1、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2、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及双方法定代理人就赔偿、补偿等事项协商一致,并且已经按照《刑事和解调解书》实际履行,或者提供有效的履行担保;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明确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调解合法、真实、有效,达到以上标准的,对案件可以分别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在审查逮捕环节的案件,可以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在审查起诉环节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决定。

三、创新工作措施,推动机制不断健全完善。该院密切关注机制运作过程中发生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调整工作措施,充分发挥对接机制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工作效能。一是与区司法局协商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检察院和司法局两家分管领导轮流主持,相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内容和议题是:双方互相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分析梳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找出不足,研究对策。二是建立案件回访制度。对于经人民调解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在检察院依法作出不予逮捕、不予起诉处理后,检察院和司法局在一个月内联合派员回访,回访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是否满意、矛盾是否得到有效化解、协议履行后有无反悔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研究处理措施。三是建立量刑建议制度。对刑事和解的案件,经检察院审查,对犯罪情节较重,需要提起公诉的,将刑事和解的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四是实行免费调解制度。由于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机制,主旨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该院经过与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充分沟通协商,取消了调解收费,办公经费由区财政纳入预算,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扩展阅读:论检调对接在轻微刑事案件中的适用

论检调对接在轻微刑事案件中的适用

摘要检调对接产生于我国基层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在轻微刑事案件中适用检调对接,符合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恢复社会正义,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检察机关在检调对接中要注意从程序上保证检调对接的合法性,努力消除“以钱买刑”的嫌疑,科学处理当事人“悔约”,不断探索完善检调对接运行机制。关键词检调对接轻微刑事案件恢复社会正义作者简介:王高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3-132-02

检调对接是我国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创新的一种办案模式,对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本土实践中孕育而生的这一机制,由于理论论证的不充足,在运行中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困惑。如何准确把握检调对接的尺度,明晰检调对接的界限,实现检调对接的良性运转,既是必须弥补的理论缺漏,也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什么是检调对接

“检调对接”并非产生于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而是在各地基层工作中应运而生,因此,“检调对接”的内涵也是争议已久。从总体上看,如果以检察院的角色定位为划分依据,“检调对接”可以分为三种模式:一是检察院包揽全局。这一模式以“枫桥经验”为

蓝本,在检察院内部形成三级调解模式,“调”全部由检察院主导。二是检察院专司其职。这一模式是检察院与“大调解”平台对接,将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矛盾交给调解机构处理,其只是扮演矛盾的发现者、传递者的角色。三是检察院引导监督。检察院首先对案件进行预调解,如果当事人有和解意愿,则委托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检察院对调解过程进行监督。

本文更倾向于第三种模式,一方面可以避免第一种模式中,当事人鉴于检察院的威严,而无法自主参与调解的尴尬,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检察院监督,阻止在调解过程中存在的强制调解等不规范行为。

二、适用检调对接的案件类型

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具体的实践情况,一般认为检调对接可以适用于以下几类案件: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刑法第四章规定的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第五章规定的是侵犯财产罪,这两类犯罪如果刑期在三年以下,说明在犯罪情节、危害程度等方面并不严重,当然,这里的刑期是法定刑期,而非经过法院审理后的判决刑期,一般来说,此类案件往往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多起因于一些日常矛盾或纠纷,如家庭琐事、邻居口角、土地承包纠纷、债务纠纷、熟悉人之间的小争议;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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