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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纪检监察员工作职责(试行)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09:33:31 | 移动端:兼职纪检监察员工作职责(试行)

兼职纪检监察员工作职责(试行)

※※分公司

兼职纪检监察联络员工作职责(试行)

一、工作任务

兼职纪检监察联络员在公司纪委、政工办(监察)的领导下,完成兼职纪检监察员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工作职责

1、协助所在党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宣传教育工作,经常对党员和员工开展党纪政纪法纪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教育,开展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党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纠正不正之风,防范各种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2、配合落实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做好对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上报情况,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考核评比工作。

3、保障和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使之不受侵犯。经常检查党员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其它党内规章制度及规定的情况,同各种违反和败坏党风的行为作斗争;明确党员正确行使权利的原则和保障党员行使权利的措施;保障监察对象的权利不受侵犯。

4、经常对本部门、本单位党员进行纪律监督,协助检查党员执行党章和党的纪律的情况,认真调查,及时处理党员违犯党的章程、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配合做好对监察对象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5、负责受理本部门、本单位纪检监察范围内的来信来访,受理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控告和申诉,并及时上报监察处四室,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处理工作。配合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员工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的帮助、教育工作,帮助、教育他们改正错误,鼓励他们积极工作。

6、经常向公司有关党组织、政工办(监察)汇报和反映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等纪检监察工作情况。

7、配合各部(室)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政工办(监察)做好企业内部的效能监察和专项监督监察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三、相互关系

1、兼职纪检监察联络员受所公司纪委直接领导,同时受政工办(监察)的领导。

2、兼职纪检监察员应主动与公司有关党组织和监察处四室加强联系,及时将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违反经营管理规定和违纪违法的情况上报。

四、检查与考核

公司纪委、政工办(监察)将按照兼职纪检监察联络员

工作职责和日常的工作成效对兼职纪检监察联络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选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的依据之一。对工作表现差,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所在单位(部门)党员干部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违法问题,实施责任追究。

※石油分公司政工办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扩展阅读:纪检监察员制度

法庭关于落实

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廉政监

察员)制度的若干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促进我院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结合我庭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必须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紧紧围绕审判中心工作,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障司法廉洁。

第三条实行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制度在院纪检组和监察室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负责对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的业务培训和日常工作管理,各位干警要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选任条件

第四条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选任条件为:1、已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中共党员;2、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自觉服从大局,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公道正派,群众威信较高;

3、热爱纪检监察工作,责任心强,自身清正廉洁,在群众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4、能努力学习纪检监察业务,有较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选任程序

第五条本部门从符合条件的人选中推荐一名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经纪检监察部门研究,报院党组同意后由纪检监察部门行文公布。

第六条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因故调离本部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改选的,应及时按条件补充选任新的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

工作职责

第七条组织落实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抓好审判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的落实,确保院党组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八条负责本部门的党风廉政教育,配合本院纪检监察室和党务部门抓好本部门的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和廉洁勤政教育,强化干警的宗旨意识和廉政意识。第九条配合纪检监察室开展纪检监察业务,对涉及本部门的有关来信来访配合进行初核,对有违法违纪苗头或轻微违法违纪情节的干警进行廉政谈话,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干警,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条全面把握本部门干警思想动态,加强对干警的纪律监督,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并跟进解决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政制度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同时主动向纪检监察室报告。

第十一条紧密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抓好惩防体系有关分解任务的完成,搞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各项制度建设,积极做好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

第十二条督促做好本部门干警廉政档案及其他纪检监察报表的填报工作。

第十三条及时了解全国、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工作重点,把握本部门的工作动态,认真总结廉洁勤政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并上报院纪检监察室。

第十四条积极参加纪检监察室组织的教育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认真完成纪检监察室安排的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要不定期向院纪检纪检监察部门汇报本部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并就下一步如何开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每季度要组织本部门人员召开一次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例会,可选择如下内容:

1、学习有关反腐倡廉方面的时事材料,进行廉政勤政教育;2、查找本部门在廉政方面可能存在的隐患并进行预防;

3、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的落实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4、其他与廉政建设有关的内容。

第十七条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定期或不定期向纪检监察室报告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以及廉政方面的好人好事。定期为每半年书面报告一次,不定期则视工作需要,可随时进行口头或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找本部门干警进行谈话,通过谈话了解掌握每位干警在廉政方面思想动态,发现掌握廉政工作信息,对有不良苗头和不良倾向问题的干警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九条每年廉政谈话干警人数不少于部门在编干警总人数的50%,对有不良苗头的干警可以反复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可找非在编干警进行谈话。

第二十条召开例会、找干警谈话、收到干警上交的礼品礼金等,应做好相应的登记工作,登记要及时、全面、准确、客观。登记材料在年终送监察室备案。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的纪检监察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的业务素质。

第二十二条纪检监察部门每季度将组织人员到各个部门对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检查,并把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履行职责情况与年终综合考核挂钩,将“考绩”与“考廉”结合起来。

第二十三条纪检监察室做好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平时履职尽责情况的收集掌握工作,将其作为年终评“优秀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的依据。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法庭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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