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公室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公室二0一二年工作总结及下步工作打算
在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两项制度》以及《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工作中,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利益导向,政策推动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规范与落实,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组织实施。紧紧围绕《两项制度》和《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全面完成了全市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的各项任务。
一、农村奖励扶助工作
4月末,如期完成了201*年度新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384人,(其中半边户21人),新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60人,(其中伤残家庭13人,空巢家庭47人),的入户调查核实和国家奖励平台网上申报工作。,并在8月10日前全部完成了指纹采集工作。截至今年年底累计应发放人数约达到1861人,发放奖励金约为204万元。与此同时,24个乡镇(街)又在6月末申报了201*年享受奖励人员的草表工作,截至现在201*年约新增奖励对象600人。我们正在进行草表审核和档案整理以及归档工作。
为加强“两项制度”的落实,全面准确掌握奖励扶助对象信息,于201*年6月中旬,同局半年工作考核组历时半个月,深入乡镇、城区街道进行了检查和指导,乡镇(街)都能按照年初工作计划层层签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目标责任书”,把奖扶工作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到人。严格按照政策要求,确定符合条件的调查登记对象,做到不多报不漏报,确保了信息的准确性。使农村奖励扶助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二、城镇奖励工作
自省政府201*16号文件《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下发后,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我市采取顺延发放的原则。在去年九月末首先兑现了
45年以前出生(改制和并转企业视为无单位和无单位)退休后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兑现人数:163人,兑现奖励金:32.6
万元。。
今年,随着临近市县的陆续发放,我市群众要求尽快发放的呼声越来越高,我们及时将这一情况向市政府做了汇报,按照市领导的安排和部署,我们对201*年以来的(改制和并转企业视为无单位和无单位)退休后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进行了调查摸底。经初步调查统计,截止到201*年末全市符合城镇奖励对象标准的改制和并转企业视为无单位和无单位没有兑现人员约有750人,应兑现金额:150万元。市政府决定今年将一次性全部兑现。现在24个乡镇(街)正在宣传和组织申报工作,
在年底前,市局核实后马上组织发放。让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
子女父母尽快领到奖励金。
下步工作打算一、加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宣传,坚持奖励少生和处罚多生并举的方针,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工作模式从处罚为主的行政制约机制向激励为主的利益导向机制转化,从“处罚多生”向“奖励少生”转变,引导群众走少生快富之路。
二、给局领导当好参谋,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加大计生奖扶事业经费的投入,把全市计划生育家庭政策性奖励资金等纳入常规性的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金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到人,保证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一次性奖励金落实,足额、全部发放。真正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得到全面、正确实施。
三、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形成科学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决策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诚信、便民、高效。严格资金管理,做好资格确认,按照“四权分离”的原则,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到落到实处。
201*年9月27日
扩展阅读:《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
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市监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
为保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全面推行和准确实施,现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年11月1日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规范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75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实行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第三条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每年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市、县(市、区)监察、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每半年对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奖励扶助资金的拨付、管理和发放等环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评估机构进行。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对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在省、市、县三级建立监督员制度。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金融、审计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敢讲真话,忠于职守,敢于维护国家和广大农民的利益;
(三)熟悉农村情况,有基层工作经验;
(四)能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第五条监督员由各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聘请,并发给聘书或证书。监督员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省辖市的监督检查结果报送省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监察厅派驻省人口计生委监察室)。
监督员应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被检查地区的情况,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条件、程序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二)是否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金直接发放的管理运行机制;
(三)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到位情况和奖励扶助资金专户运行情况;(四)委托发放机构的奖励扶助金发放管理情况;(五)相关配套政策、制度执行情况;
(六)该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广大农民的诉求。监督员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监督检查报告。第六条监督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开展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情况汇报,参加有关会议,并提出质询;(二)查阅开展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提出并听取各级干部和农民的意见;(四)监督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重大情况,需要立即向省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报告的,可以专题报告;(五)监督员根据被监督检查地区的情况,可以建议省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对被监督检查地区奖励扶助资金管理与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第七条监督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汇报被监督检查地区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工作情况;(二)不得与被监督检查地区串通,编造虚假监督检查报告;
(三)不得接受被监督检查地区任何形式的馈赠、报酬;不得在被监督检查地区报销费用;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借监督检查工作之机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
(四)未经许可不得向被监督检查的地区和其他部门透露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五)未经批准或者授权不得对外公布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
第八条监督员履行检查公务时,实行回避。回避由监督员本人或被检查人提出,由该检查组的负责人决定。检查组负责人的回避由派出该检查组的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决定。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执行的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衡量相关部门及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标准。对重视不够,组织协调不力,政策执行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条对在奖励扶助制度执行中,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由上一级人口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对奖励扶助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地区,有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省财政将停拨省级补助资金;没有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由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受委托的奖励扶助金发放机构不能按委托协议履行义务,或因管理不严造成专项资金流失、挪用,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按协议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三条对虚报、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并查实,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名义借发放奖励扶助金之机,抵扣各类贷款、税费及其他费用或搭车收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第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或监督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冒领奖励扶助金的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退回已领取的奖励扶助金,并上缴奖励扶助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会同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作出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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