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25号
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1*年是实现我国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目标,进一步扩大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成效的关键之年。为了促进我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以下统称各类企业)更好地执行会计准则,切实做到会计指标真实可靠、口径可比,全面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发挥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政策效应,现就做好201*年年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本地区各类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和201*年年报工作
(一)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和年报工作是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其他监管部门、税务机关等,进一步完善联合工作机制,统一协调和部署本地区执行会计准则和201*年年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有关方面应当认真学习本通知和证监会、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对各类企业201*年年报工作的相关文件,充分理解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第1号、第2号、第3号、第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新旧变化,全面掌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其讲解等的相关内容,为做好执行会计准则和201*年年报工作提供政策支持;继续采用跟踪分析、调查研究和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本地区各类企业在会计准则执行和年报编制工作中的问题,重点关注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确保
1/企业会计准则在本地区各类企业有效实施。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在做好上述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应当参照财政部会计司上市公司年度分析报告的形式,完成本地区上市公司201*年年报分析报告,同时形成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的工作总结,于201*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会计司。二、各地财政部门做好对本地区各类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和201*年年报工作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应当做好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新旧衔接。从20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做好首次执行日的新旧衔接转换工作,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201*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编制年报。(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如实反映企业的交易或事项,应当保持统一性和前后一致性。企业201*年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应当在附注中充分说明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不得滥用会计政策或随意变更会计估计。
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企业集团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母公司保持一致。(三)同一交易或事项在A股和H股的财务报告中,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已经实现等效(长期资产减值转回除外),同时发行A股和H股公司的财务报告不应存在差异。201*年年报中,内地与香港会计处理差异仍未消除的,应当在附注中充分说明原因及消除的措施。
(四)企业应当采用适当且可获得足够数据的方法来计量公允价值,而且要尽可能使用相关的可观察输入值,尽量避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公允价值在计量时应分为三个层次,
2/第一层次是企业在计量日能获得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报价的,以该报价为依据确定公允价值;第二层次是企业在计量日能获得类似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或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在非活跃市场上的报价的,以该报价为依据做必要调整确定公允价值;第三层次是企业无法获得相同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价格的,以其他反映市场参与者对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的参数为依据确定公允价值。
企业在披露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相关信息时,应当分别披露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是否发生改变以及改变的原因、各个层次公允价值的金额、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第三层次公允价值期初金额和本期变动金额等相关信息。在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中,如果估值技术中使用的一个或多个输入值发生合理、可能的变动将导致公允价值金额发生显著变化的,应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影响。
(五)正确识别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中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规定,确认企业所获得的职工服务的成本或费用及相关的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六)严格按照会计准则中有关“控制”的规定,对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关注企业合并是否构成业务。企业合并如产生巨额商誉,应当予以重点关注。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或特殊目的主体)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也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存在对该子公司的商誉的,在计算确定处置子公司损益时,应当扣除该项商誉的金额。
3/(七)正确对因发行权益性证券而发生的有关费用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包括作为企业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交易费用,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八)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确定和披露构成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和金额。目前,其他综合收益主要包括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损失)金额、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金额、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内容。企业不得随意改变其他综合收益的构成内容。
(九)企业对于上述交易或事项的处理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但是,涉及第四个问题、第六个问题和第七个问题的,应当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各地财政部门等有关方面应当关注和重视本地区各类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
有关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要求,梳理业务流程,开展风险评估,完善内控制度,优化信息系统,积极推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为201*年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正式施行做好准备。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要求,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企业在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生产经营风险和
4/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认真做好各类企业201*年年报审计工作认真学习和领会本通知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切实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危机和我国当前经济形势可能对企业造成的影响,谨慎确定重大会计风险领域。严格按照执业准则的规定,实施重要财务报表认定层次的实质性审计,充分履行函证、监盘、减值测试、分析性复核等程序,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年报整体发表审计意见。
五、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财政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各类企业201*年年报的监督检查
(一)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强化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有机结合的监督模式,充分利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创新会计监督方式和手段,坚持把监督执行会计准则作为重要工作。在开展201*年会计监督工作时,应当继续将各类企业执行会计准则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二)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
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1*]6号)的要求,结合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重点关注
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和金融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情况,进一步强化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年年报审计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将地方大中型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情况继续作为20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重点,确保会计准则在地方大中型企业得到有效实施。
(四)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具有典型性的违规案件。
5/各省级财政部门、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本地区执行会计准则的各类企业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会计准则的各类企业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在201*年年报编制和审计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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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财政部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201*(16号))
财政部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1*年是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的第三年,除上市公司外,全国已有3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非上市企业执行了会计准则,实施范围从上市公司扩大到非上市企业。为了促进我国各类企业更好地执行会计准则,切实做到会计指标真实可靠、口径可比,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准则在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作用,现就做好201*年年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认真做好本地区各类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和201*年年报工作
(一)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和年报工作是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其他监管部门、税务机关等,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统一协调和部署本地区执行会计准则和年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二)组织专家工作组,为做好此项工作提供专业支持。专家工作组应当吸收和聘任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包括:会计中介机构、相关企业和院校等。专家工作组应当认真学习本通知和证监会、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201*年年报工作的相关要求,全面掌握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第1号、第2号、第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新旧变化,熟悉《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的内容;采用跟踪分析、调查研究和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本地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情况;分析解决本地区会计准则执行和年报编制工作中的问题,促进会计准则在本地区各类企业有效实施。(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在做好上述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应当参照财政部会计司上市公司年度分析报告的形式,完成本地区上市公司201*年年报分析报告,同时形成非上市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情况的工作总结,于201*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二、各地财政部门做好对本地区各类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和201*年年报工作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应当做好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新旧衔接。从20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做好首次执行日的新旧衔接转换工作,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对201*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编制年报。
(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如实反映企业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应当保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统一性和前后一致,不得滥用会计政策或随意变更会计估计。
(三)职业判断是企业执行会计准则的关键环节。企业需要作出职业判断的交易或事项(包括:收入确认、资产减值、递延所得税、预计负债、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公允价值计量、权益性交易等),直接影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应当关注判断的结果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四)公允价值计量是会计准则实施中的难点。各类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会计要素一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无法持续可靠取得公允价值的,应当采用成本模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包括:企业合并、股权激励、金融工具等),应当充分考虑可观察到的市场数据和交易的实质,并在附注中充分披露所使用的假设、金融工具在汇率、利率等方面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相关的企业经营风险。
(五)企业合并应当关注是否构成业务。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该组合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等,可以为投资者等提供股利、更低的成本或其他经济利益等形式的回报。有关资产或资产、负债的组合具备了投入和加工处理过程两个要素即可认为构成一项业务。企业合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1*]17号)进行处理。企业合并如产生巨额商誉,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六)同一交易或事项在A股和H股的财务报告中,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已经实现趋同等效(长期资产减值转回除外),同时发行A股和H股公司的财务报告不应当存在差异。在实际执行中,内地与香港处理不一致的(如企业改制资产评估等),应当制定相应措施逐步消除,201*年年报中仍未消除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原因。
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5号)的规定,消除保险混合合同和保险合同准备金等产生的差异。
(七)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正确区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在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取得最可靠的证据估计的售价为基础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存货售价发生波动的,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对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应当作为调整事项进行处理;否则,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
(八)企业处置对子公司的投资,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如果处置对子公司的投资未丧失控制权的,应当按照《关于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投资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1*]14号)规定,将此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当调整留存收益。
(九)企业发生的辞退福利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相关规定处理。辞退工作在1年内完成但付款时间超过1年的,应当选择同期限国债利率作为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不存在与辞退福利支付期相匹配国债利率的,应当以短于辞退福利支付期限的国债利率为基础,并根据国债收益率曲线采用外推法估计超出期限部分的利率,合理确定折现率。
(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第3号的规定,编制201*年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删除“三、本年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项下的“(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所有明细项目;增加“(二)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当期发生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减变动情况。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应当在附注中按以下格式和内容披露: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损失)金额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所得税影响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净额小计2.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减: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产生的所得税影响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净额小计3.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金额减: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所得税影响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净额转为被套期项目初始确认金额的调整额小计4.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减:处置境外经营当期转入损益的净额小计5.其他减:由其他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产生的所得税影响前期其他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净额小计合计(十一)企业对于上述交易或事项的处理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三、各地财政部门等有关方面应当关注和重视本地区各类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
(一)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下称《基本规范》),规定了内部控制目标、原则和要素等内容,要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对企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负责。贯彻落实《基本规范》的各项要求,有助于全面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二)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应当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梳理业务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开展内部控制评价。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聘请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做好年报审计工作的同时,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意见。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和内部控制咨询服务。
(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有重大风险,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四、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认真做好各类企业201*年年报审计工作(一)认真学习和领会本通知和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切实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危机和我国当前经济形势可能对企业造成的影响,谨慎确定重大会计风险领域。严格按照执业准则的规定,实施重要财务报表认定层次的实质性审计,充分履行函证、监盘、减值测试、分析性复核等程序,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年报整体发表审计意见。
(二)涉及整合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证年报审计的顺利过渡和有序承接,不得由于整合而影响年报审计工作质量。会计师事务所要做好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执业标准、人事、财务、业务和信息技术等方面实施一体化管理,稳步提高执业水平。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的业务报备要求,指定专门人员做好201*年年报审计业务报备工作。
五、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企业201*年年报的监督检查(一)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有机结合的监督模式,充分利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创新会计监督方式和手段,坚持把监督执行会计准则作为重要工作。在开展201*年会计监督工作时,应将各类企业执行会计准则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二)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1*]6号)的要求,结合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重点关注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和金融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情况,进一步强化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年年报审计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将地方大中型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情况作为20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重点,确保会计准则在地方大中型企业得到有效实施。
(四)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具有典型性的违规案件。各省级财政部门、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本地区执行会计准则的各类企业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会计准则的各类企业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在201*年年报编制和审计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会计司反馈。财政部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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