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财政系统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
全市财政系统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为促进各级财政部门更好的履行财政工作职责,进一步推动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全面深入开展,促进全市财政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根据财政部《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财政厅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财政系统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领导,明确职责,切实加强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加强财政内部监督检查是规范财政管理,加强内部控制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办法》的规定,财政监督机构承担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及直属单位财政业务、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强化领导,明确职责,切实加强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一)强化领导,提高认识。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对财政部门内设各职能机构的财政财务会计管理、预算编制执行、内部制约制度以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是财政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都要重视和支持内部监督工作,把财政内部监督工作作为加强财政管理、推进依法理财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确保财政政策和预算执行程序健全、合规,资金分
配使用有序、安全。
(二)明确职责,落实任务。一是确定工作计划和检查时限及方式。各级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要定期开展,要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经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布。每年对本单位有预算资金管理职能机构的检查面最少不得低于30%。检查时限一般以上年度和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检查方法可采取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方式进行。二是明确检查的内容和范围。对财政部门内设各职能机构主要是监督检查在财政收支、审批事项、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对财政部门直属单位主要是进行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三是对被检查单位的要求。被检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按要求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年初预算、预算调整、有关发文、拨款、签报、报表、账簿及其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任何被查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对相关情况隐瞒不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检查。
二、依法监督,规范检查,促进财政管理水平提高各级财政部门在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做到依法监督,规范程序,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同时还要对查出的问题有针对性查找原因,提出整改的建议和措施,帮助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以促进财政管理水平的提高。
(一)依法监督,规范程序。各级财政部门在实施内部监督
检查时,应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对监督检查的时限、范围、内容、要求和监督检查人员的组成予以明确。对检查的情况和查出的问题予以客观、真实反映,出具检查报告,作出基本评价,提出对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改进管理的建议,经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按程序审理后,报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审定,对被查单位正式下达内部检查结论通知。
(二)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检查组在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的开展工作。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重点,对部分预算拨款、审批事项、财务收支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延伸核查相关单位。检查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持原则,依法处理,该追回的资金要限期追回,该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要研究制定,该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转变观念,开拓创新,健全财政部门内部监督工作机制目前,财政监督面临着重大变革,各级财政部门要更加重视财政监督工作,特别是内部监督工作。广大财政监督干部,要始终保持创新的姿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创新监督手段、方式和方法,注重监督实效。
(一)推进四项制度建设。一是建立内部监督检查的督导制度。在组织开展本级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重点对下级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督导。必要时可对个别下级财政部门
直接实施内部监督检查。二是建立内部监督检查的报告制度。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查单位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立即向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三是建立沟通协调制度。内部监督工作要协调财政部门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个人违法违纪行为共同查处,严肃处理。四是建立检查结论整改落实制度。被检查单位要认真研究落实整改建议,监督检查机构要定期进行回访检查,督促结论的全面落实。通过以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充分发挥财政内部监督在严格预算管理、加强增收节支、保障政策执行、维护财经秩序、提供决策参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财政管理职能的全面落实。
(二)加强监督队伍建设。加强财政监督队伍建设是做好各项财政监督工作、健全监督机制的组织保障。一是健全机构,充实人员。注意选派年富力强、熟悉财政、会计业务的专业人员充实到监督队伍。二是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多途径多形式开展各类培训,全面提升监督干部的素质和能力。三是优化监督环境,为监督工作全面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和良好的氛围。要关心和爱护监督干部,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财政监督干部队伍。
扩展阅读: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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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8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进行的内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检查:
(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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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库集中收付、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兑付管理等情况;
(三)税收减免等税政管理情况;
(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
(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七)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
(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十一)对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和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制度等内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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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通报内部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和问题整改等相关问题。
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协助和配合财政监督机构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以财政监督机构人员为主。必要时,报经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财政监督机构可以抽调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人员参与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在对财政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根据需要,财政监督机构可以聘用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做到公正、客观、规范、高效。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重点监督检查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工作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财政部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财政部门对财政部门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防范管理风险,促进完善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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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评价的重点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人员岗位胜任能力、风险识别与应对、授权批准、岗位职责分离、查验与核对、工作督导以及信息准确性与沟通有效性等。
第十一条财政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相关资料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地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方式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对本部门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对日常财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实时、动态监督,包括事前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核查、跟踪问效等。
重点检查是指根据年度重点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的有针对性、有重点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并按照年度重点检查计划,开展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工作。
年度重点检查计划由财政监督机构提出,报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及时通知被检查的各相关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
财政部门每年对本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的重点检查数不得低于该类机构数的30%。
第十四条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组长由财政监督机构确定。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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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财政监督机构实施重点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
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计划;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五)财政监督机构印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六条实施重点检查时,经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检查。
第十七条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或调查、询问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者被检查单位盖章。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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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检查组应当在被检查单位回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机构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财政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运行等基本情况及对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认定依据和处理意见;
(三)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在检查组提交检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检查报告进行复核:
(一)对被检查单位的工作评价是否恰当;
(二)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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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查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四)对有关问题的定性和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表述是否准确;
(五)提出的改进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复核形成的检查报告送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检查情况、审定后的检查报告和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财政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检查报告经财政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财政部门负责人要求、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做好内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后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负责人,并抄送财政监督机构。
第二十五条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回访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内部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和管理建议的情况,定期检查审计机关和上级财政部门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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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专题报告制度。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并向财政部门负责人专题报告。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评选先进和干部考核、任用的参考依据。
财政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全部检查工作结束后30日内,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检查资料进行鉴别整理,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卷存档。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推进内部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实现财政监督机构与其他业务管理机构对于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内部监督检查发现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二)妨碍内部监督检查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拒不执行内部监督检查决定的;
(四)报复陷害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的。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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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监督检查单位秘密的。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年3月1日起实施。201*年1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监[201*]3号)和20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试行)》(财监[201*]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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