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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清欠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0:22:59 | 移动端:施工企业清欠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施工企业清欠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清欠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应收款项的催收与清理(以下简称清欠工作),确保清欠工作取得实效,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加速资金周转,缓解资金紧张状况,促进企业提高管理质量和增强竞争实力,依据股份公司《应收款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欠,是指对各类应收款项的清理回收。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应收客户合同工程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债权,以及经审批核销,作为账销案存管理的各种应收款项。即包括合同内正常应收款项,也包括逾期(超过合同期)应收款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清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成立应收款项清欠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总会计师、负责经营管理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机关财务、工程管理、市场开发、合同成本、设备物资、法律事务、审计部、纪委监察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对公司清欠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应收款项清欠领导小组下设应收款项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清欠办),清欠办设在财务部,负责清欠工作日常业务。

第五条所属各单位成立以单位负责人为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清欠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清欠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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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清欠责任制

第六条公司遵照“谁主管、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清欠责任终身制。无论工程项目是否竣工清算,是否完工并账,项目经理均为应收款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应收款项终身负责,负责清收全部应收款项;项目部工程技术、计划合同、设备物资、财务部门负责人为清欠相关责任人。

第七条项目经理及相关清欠责任人调离时,必须将本项目应收款项同业主或发包方核对、确认无误,并取得业主或发包方确认的书面文件交予继任者,调离项目部后仍有协助收取工程款的义务,否则不予调离或按第五章第十七条扣减奖金(或工资)。

第八条对严重逾期或发生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报公司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后,可通过一定方式对内、对外公开招标,由专门催款机构或催款人员进行催收。并指定原项目经理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催收,并按第五章第十七条进行奖惩。

第四章应收款项催收管理

第九条实行清欠工作计划制度。各单位应制定年度催款目标,并将年度催款目标细化为季度计划和月计划,每年1月末上报公司清欠领导小组,经审定后作为当年的清欠指标下达各责任单位,纳入项目当年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条各单位要建立清欠台账,明确每笔应收款项的主要清欠责任人,并采取定期发函、对账确权等有效催收措施,避免债权诉讼时效过期。对逾期拖欠50万元以上的应收账款和20万元以上其他应收项进行重点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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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各单位应针对应收款项分类处理。积极采取措施清欠。对到期的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提醒客户依约付款;对超过信用期的应列为被拖欠款,采取相应措施、多种方式进行催收。对重要的、逾期严重、催收难度较大的应收款项,要成立专门的清欠执行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专项措施,跟踪催收工作,直至收回为止。

第十二条各单位在追索逾期应收款项过程中,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支付给专门收账的机构或人员的劳务费用、代理费用等,应在款项收回后支付,不得提前预支。

第十三条在工程竣工结算期间,清欠执行小组应对合同内、合同外、新增和变更项目认真核对确认,形成最终应收款项金额,及时取得对方的签认。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对于已经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的应收款项,应做到账销案存并做好保密工作,逐笔建立账销案存档案;由公司清欠办负责保存原始档案,继续列为催收项目,组织专人追索清收,确保该款项重新收回。

第十五条各单位在每季末15日前上报应收款项管理报表,并附总结分析报告,作为公司考核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考核与奖罚

第十六条应收款项实行“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与项目部风险共担”的考核原则。清欠完成程度作为项目班子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生产经营承包合同,领导班子与项目部共同参与考核,共同承担风险。对于应收款项没有回收的项目,在回收前不得对项目班子全部兑现承包考核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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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公司按照应收款项的金额、账龄、形成原因、风险高低等情况,按回收金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已签订项目责任合同按合同执行)。

1、在建项目和以后新上项目形成的应收款项,属于合同规定的正常应收款项,不奖不罚,若有逾期拖欠款的,逾期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者按未收回金额的0.8%罚款,三年以上按未收回金额1%罚款,并纳入当年生产经营业绩考核,从其当年效益工资或生产经营兑现奖中予以抵扣。

项目完工进行全面考核时,应收款项无拖欠的,方可兑现项目全部承包考核奖。存在业主拖欠工程款、质保金及其他应收款的,依本款所述款项逾期时间及罚款比例对责任人实施罚款,待全部款项收回后,进行最终奖惩兑现。

2、对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形成的已完工项目工程款,按以下情况奖惩:

(1)对以前年度形成的应收款项,收回超过三年以上的外欠款(工程款以工程竣工移交与业主办理完财务决算为期,保证金以业主认可开始返还之日为期,下同),给予第一责任人回收金额?%的奖励,给予项目相关责任人?%的奖励,如有特殊原因由公司与其另行签订合同;

(2)收回三年以下、一年以上的外欠款,给予第一责任人?%的奖励,给予项目相关责任人?%的奖励。

(3)以上(1)(2)项所得奖励包含为清欠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所得奖励按扣除清欠费用后的余额在第一责任人与相关责任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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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比例进行分配。

3、对于工程质保金及其他保证金,未能按期收回款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未回收责任额的?%罚款,从其当年效益工资中抵扣。

4、对于工程履约保证金、预付账款及各类押金等其他应收款,在正常退还期限内回收,不奖不罚,对应收回未能收回款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回收金额的?%罚款,从其当年效益工资中抵扣。

5、经公司清欠领导小组认定为索赔款项的,按收回金额?%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6、由公司指定非责任人收回的以前年度难以追缴的应收款项,原则上加大奖励力度,按收回金额?%对催收人进行奖励。

7、对过去专项项目已签清欠合同未执行完毕的,仍按原合同执行。

8、为清欠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在所得奖励中,以上奖励的基数均为收回款项减所有债务等支出后的净额。若兑现奖励后,发生债务支出从责任人工资中扣回。

9以上奖惩由公司清欠领导小组统计决定后,交公司财务部办理付款或转账。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债权无法收回或重大损失的,公司视损失金额的大小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主管负责人降职或撤职;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应收款项管理混乱,给单位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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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经济损失的;

(二)因工作不负责任,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产生坏账损失的;(三)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单位财产,随意核销应收款项,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在资产重组中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擅自核销权益,逃避应收款项追讨责任导致企业资产流失的。

第十九条在清收债权过程中,清回的物资、资金隐瞒不报、侵占、挪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主管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清欠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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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公司清欠管理办法

中铁十八局国际公司清欠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在工程承包业务活动中面临的业主迟付、拖欠、拒付工程款项,造成流动资金短缺,法律纠纷不断,制约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难题,加强对催收工程款及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简称清欠工作)的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防拖防欠,促进企业提高管理质量,增强竞争实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应收工程账款是指根据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协议)约定,承包商应收取建设工程发包方(业主)、分包商应收取总包方的各类款项。其中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款、材料设备款、各类保证金、人工(劳务)费用等款项。

第三条拖欠工程账款是指超出合约规定期限应收未收的款项,其中包括因拖欠造成应补偿的利息。

第四条公司系统各单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及项目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和履约情况,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催收工程应收款,处理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经济纠纷、解决历史遗留拖欠工程款的事项以及为预防发生拖欠采取的措施均为本办法涉及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机构职责与人员配备

第五条公司设立“公司合约管理与清欠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公司清欠领导小组)。公司合约管理与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系统清欠领导工作。

第六条公司清欠领导小组下设清欠工作办公室(简称清欠办),清欠办在公司清欠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系统的清欠工作实施专业性管理和业务性指导,参与大额工程账款清收工作,并协调解决清欠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清欠工作,由主要领导负责主抓清欠工作,并设立专门的清欠机构负责清欠工作,清欠机构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各单位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既有主管部门独立负责,又有财务、资金、法律、技术、经营和工程管理部门通力合作的清欠工作体系,有条件的可建立业主信用、企业风险管理体系。第九条各单位配备的清欠工作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综合业务能力。要重视清欠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培养和业务能力的提高,支持并积极选派人员参加系统内外的各类与清欠工作有关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责任制度

第十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清欠工作。对于拖欠工程款额度大、账龄长、难度高的工程项目,法定代表人要亲自参加策划、决策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参与清欠工作,根据分工职责承担相应的清欠工作责任,并将清欠指标纳入领导班子的经营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各级企业的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对清欠工作负有专业管理职责。按照合约规定的工程进度和付款条件,及时监督工程款回收,控制拖欠工程款发生,督促拖欠款的清收和追索,核定清欠工作的成本,处理呆账坏账。第十三条部门责任

1、企业清欠机构负责本单位以及下属企业清欠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清欠工作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掌握汇总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审核、填报有关报表,提供分析资料;对各环节清欠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工程项目清欠的措施和办法。

2、企业经营、合约管理部门要对签约、履约全过程承担连续责任。负责解决清欠过程中涉及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根据工程验收报告、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资料及时清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资料,提供有效证据,办好工程竣工决算,为清欠工作提供收款依据。

3、企业资金财务管理部门在清欠工作中要加强工程款结算回收工作,严格财务核算和收款手续,提供有关工程拖欠款的准确数据,收集业主资金动态信息及时与企业清欠机构沟通。参与实施清欠中债转股、实物抵债以及实物变现、资产评估等工作。4、企业工程管理部门对因工程质量和工期发生拖欠的项目,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协调处理,解决好业主(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清除清欠障碍,协助办理工程决算。

5、企业材料设备部门要及时清理和提供材料消耗、设备损耗以及相关凭据,以便财务、经营和清欠部门掌握工程款结算的数额,保证随工程进度及时结算。

6、企业技术管理部门在清欠工作中要及时提供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洽商签证等原始资料和数据,保证证据的完整和准确。

7、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应加强合同审核,做到合同签定前签署意见、合同签定后内容交底,履约过程中进行检查等。及时准确的收集各种证据资料,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依案情与诉讼审批程序对案件进行评估、立案、诉讼。

8、企业其它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担负清欠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凡对企业负责人统一安排的清收拖欠工作执行不力的,应承担其责任。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是清欠的直接责任人,也是项目工程款清收的终身责任人。应严格执行合约条款,把工程成本、进度和质量与工程款清收结合起来,视工程款实收情况安排施工,未经法人层次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盲目推进或轻易退场。

第四章清欠原则

第十五条清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依约主张债权、依法维护权益。按照既积极清收又讲究策略的原则创造性地开展清欠工作。在清欠工作中要注意与还贷、抵税、清偿债务、处理不良资产结合起来。要处理好清欠与市场开拓、机构调整的关系。

第十六条对拖欠工程款的项目,要逐个分析,找出拖欠原因,确定清欠目标和实施方案,根据业主资金、信用状况采取不同的清收方法,核定清欠指标。

对资金状况较好的业主和债务人,应加大催收力度回收现金。对于业主和债务人资金状况不好、但项目市场前景看好的,在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后,可采用有效抵押担保的办法清欠。对于资金状况不好、经营不善的业主和债务人,可考虑以实物抵债的办法,并做好资产鉴定、评估、保全、资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等工作。

对于资金状况恶劣、恶意拖欠、恶意逃债的业主和债务人,应果断采取诉讼或其它法律形式,以及法律允许的方式维护企业权益。

对于资金状况不好、不适于行使优先权的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建设部、计委、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和防止工程款拖欠的文件精神,可与建设单位协商,用划拨拖欠方的银行贷款、企业营业权益、也可由当地人民政府优惠划拨土地等多种方式抵补拖欠款。

第十七条加强清欠基础资料、文档管理工作,认真清理在施工程和历史遗留拖欠工程款项目的资料。建立应收工程款台帐,对清欠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债权债务转移,减轻企业拖欠款和债务的双重压力。

第十九条本着内部协商,内部仲裁,共同对业主结算,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办事的原则,妥善解决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

第二十条《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第286条的司法解释是解决拖欠问题的法律依据。对不按合同付款的业主,对未支付全部或大部份购房款的消费者、非个人消费购房以及业主抢先向银行抵押、搞假按揭、转移资产等恶劣行径,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权益,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五章防欠措施

第二十一条注重市场调研、业主信用调查、项目前景分析,强化前期防范工作。建立和完善承接工程项目评估审批制度,制订详细的合同内容条款,审慎签订建筑施工合同,从源头上合理防范和化解拖欠风险,提高工程经营质量。

第二十二条坚持采用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最新版示范合同文本,强化工程进度款及单位工程中间结算支付的约束条款。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数额和期限、违约责任、工程款结算方式、返还各类保证金的合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严格履行合同,确保工程质量、进度、环保及合同要求。对业主、客户提出的意见及时反馈、热情答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给业主留有任何拖欠的借口。

第二十四条强化各级各类人员的证据意识,加强基础资料管理。在履约过程中重视进度结算和收款,对每一项经济业务活动随时记录,做好信函往来登记、签证确认、变更洽商文件的归档,密切注视债务人信用信息,及时收集证据资料、随时为索赔和清欠做好诉前基础工作。

第二十五条在履约过程中,一经发现业主未按合同付款,或工程款回收低于约定比例,各有关部门应依照职责立即采取行动,直至停止施工,及时化解拖欠风险。

第二十六条工程完工后,在未按合同约定足收工程款或对工程拖欠款的债权尚未合理安排或缺乏回收保障的情况下,不得交付验收。

第二十七条对垫资和带资承包、为业主提供担保、接受延期支付条件等易产生拖欠的经营行为,要按照《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关于强化承包工程中投资行为管理的规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债务管理制度》等从严管理和控制,有效防止经营方式失当而产生的工程款拖欠。

第二十八条大力加强综合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总公司系统的工程项目数据库、业主信用信息库(包括房地产开发商、政府单位、材料商、供应商等信用资料),实行网络管理,利用现代化手段防范风险。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对任何一笔拖欠款的形成和追讨不利情况都要作出具体分析,划清个人责任和部门责任。依责追究,决不姑息迁就。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对贻误清欠工作造成企业法人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奖惩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损失责任人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对拖欠款严重、清收不力的企业,应直接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行政记过、免除职务、追究经济责任等。

2、对已分清责任确因拖欠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在未追回或减少损失前,不得晋级提升、不得同意调离本单位。3、对总会计师、财务人员在清欠工作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依《会计法》及财务管理制度追究其责任。4、对合约经营部门前期工作失误、业主信用失实等造成工程款严重拖欠和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5、对发生严重拖欠并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不得安排承接新项目,更不能任新项目经理,取消其参加个人资格晋级和评优的资格。对未完成当年回收工程款和清欠指标的,不得兑现承包奖励。

6、不得以应收款或拖欠款额作为实际收入,对项目人员兑现承包奖等现金奖励。凡是不主动清收清欠或拖延清欠工作,将拖欠款、应收款作为“小金库”用于少数人消费或以此谋取私利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7、任何企业和个人未经严格审查同意不得承诺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行为予以惩处,对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8、对虚报、瞒报清欠成果或统计数据的,应追究责任人责任,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企业上级单位负责下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清欠工作的责任追究,各法人企业负责本单位各部门、各责任人清欠工作的责任追究。

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三十二条将清欠工作纳入各单位的年度经营责任制考核体系,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注重清欠效益和最终结果的考核,依实际完成结果进行奖罚,做到敢奖、重奖、敢罚、重罚,真正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能动性。

第三十三条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各单位主要经营者清欠工作指标。各单位法人层次负责核定各部门、各环节责任人的清欠工作指标。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与责任人签订清欠责任协议,根据协议按回收比例对责任人进行奖罚。奖励额度内的奖金分配权可在责任人。

1、凡完成清欠指标的单位,按照协议对当年清理回收的现金部分给予奖励。

2、经营者实行年薪的,可根据完成清欠指标情况,按清欠指标回收率计发年薪。

3、对以物抵债完成清欠指标的单位,按照协议对当年变现回收或折现的现金部分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应将清欠工作指标纳入企业领导人员及相关人员考核体系,完成指标情况将作为企业领导人员及相关人员任用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加强和完善对系统外人员参与清欠工作的管理。按照一次性奖励的原则,核定清欠指标、奖励标准,并签订清欠责任协议书。完善兑现审批程序、回收款入账和税务代缴代扣手续。第八章清欠制度建设

第三十七条为处理好清欠、诉讼与企业整体利益及经营布局问题,妥善处理法律诉讼方式清欠与经营、当地政府和业主的关系。各企业应建立诉讼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并建立诉讼案件备案制度,按标的额大小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备案。第三十八条要建立企业清欠回收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股权、债券、债权等企业权益,汽车、设备等以物抵债的资产等)处置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未经审批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企业清欠回收资产、让利处置债权、私分或个人使用以物抵债的资产。

非法人单位无权处置企业清欠回收资产。

第三十九条对经过努力回收无望的拖欠工程款或经过诉讼判决确实无法执行的案件所涉及的债权,在事实清楚、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企业组织财务、清欠机构、审计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核销意见,并按总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按有关财务制度应核销的拖欠工程款,若仍有回收希望,可按照“销帐不销案”的原则处理。

第四十条建立和完善清欠工作报告制度。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认真执行诉讼备案、处置清欠资产、核销呆坏账以及统计报表等审批、报告制度,对各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清欠工作监督约束机制,注重部门之间、个人之间责任制衡关系,实现制度监督。

第四十二条各级企业要全心全意依靠员工开展清欠工作,注意倾听员工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群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党员领导干部和清欠责任人的监督作用。

第四十三条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和履行监督、保护、惩处和教育的职能。对工程款回收、债务追索中发生的违纪违规、乃至腐败行为严加惩处。对触犯刑律的应及时送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各级施工企业经营中的清偿债务工作,工业、房地产业、商贸业经营、投资等活动发生的应收账款回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勘察设计、实业开发、进出口贸易等单位可参照执行。第四十五条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或具体操作办法。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清欠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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