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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盛养猪专业合作社先进事迹材料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0:24:18 | 移动端:昌盛养猪专业合作社先进事迹材料

昌盛养猪专业合作社先进事迹材料

“五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先进事迹材料

柳林乡昌盛养猪专业合作社引领农户

走上致富路

柳林乡昌盛养猪专业合作社,自201*年9月成立以来,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宗旨,坚持走养殖、加工、销售为一体的产业化发展的路子,采取“党支部+合作社+专业户”的运营模式并与入社农民签订保底价收购合同,吸引农民入社,将松散的养殖户连接起来,共同抵御市场风险,探索出了一条合作互助,不断壮大养猪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合作社现拥有社员150家,主要分布在李店村、红檀村、杨堰村,其中养殖大户30个,全年饲养种猪201*多头,生猪存栏达量2万多头,年出栏商品猪3万余头,年产值实现4000多万元。201*年合作社社员养猪年收入超过10万元的有18家,年收入在5万元以上的近100多户,同时带动周边的养猪户人均增收5200元。

分散饲养和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合作社运营模式柳林乡素有养猪的传统,过去农户都是一家一户分散经营,传统的养猪业使农户在饲料购买、市场议价能力、信息获取、技术保障、抗风险等方面都处于明显劣势。特别是近年来,养猪产业市场波动较大,养猪户信息滞后,造成利益受损,致使养猪业发展速度缓慢。为更好地发展壮大养猪业,将分散的养猪户联合起来,共同抵御风险,由宏源、兴旺养

猪场等养殖大户联合成立了昌盛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自成立以来,实行家庭经营,自愿加入,民主管理,提供服务,盈余返还,经济参与的原则;在经营管理上合作社实行“五统一”,即统一供种,统一防疫,统一饲料供应,统一环境管理,统一技术服务,统一销售,逐步形成产、供、销一条龙,为广大养猪合作社社员服务的组织。

合作社下设管理部、产品销售部和技术服务部,为社员提供疫病防治和现场指导服务,引进新品种、新技术,进行技术培训和示范,组织供应社员所需的饲料、兽药、疫苗,统一组织育肥猪及其产品的销售服务。合作社在实现入社成员享受诸多方面优惠待遇的同时,还依据购买投入品数额、销售育肥猪数量等记录数据,向社员返还利润,真正把合作社办成社员自己的利益共同体和“社员之家”。在养猪合作社带动与辐射作用下,柳林乡及周边地区的养猪业不断发展壮大。

合作社办实事,社员得实惠。养猪合作社是为社员服务的平台、致富的平台、发展的平台。合作社通过不断探索,逐步创出了一条生态养殖、规模养殖、科学养殖的致富新路子,真正给养殖户带来实惠,成为养猪社员的核心纽带,推动着柳林乡养猪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统一供种,进行生猪品种改良。为适应市场对良种猪需求,减少猪病的传染,合作社严禁社员私自购进仔猪。在充分考察基础上,合作社与湖北省龙王庙、宜昌、天门等地的数家正规良种猪繁育场签订了仔猪供应协议,统一为社员组

织提供良种仔猪2.5万头。大部分社员入社前养的是杂交猪,吃料多,长得慢,养一头猪需350千克浓缩饲料,入社后经过品种改良,出栏一头猪使用饲料减少50千克,降低费用120元。201*年,合作社积极鼓励会员发展自繁自养,以降低成本、减少市场风险,现已有8户社员引进“台系”“美系”种公猪65头,良种母猪201*余头。目前,该社有固定原种公猪240头,二元母猪201*多头,常年低价供给社员仔猪,帮助社员改良生猪品种。

统一防疫,实现零发病率。合作社聘请了资深兽医专家,为社员养的生猪诊治疫病,并指导养殖户进行统一防疫。仔猪进圈前由合作专业防疫员对空圈进行消毒处理,仔猪入圈观察七天后统一由专业防疫员进行猪瘟、链球菌等防疫。强化程序免疫,统一打挂耳标,建立防疫档案卡。合作社还设立了兽药服务部,以保证兽药质量,杜绝违禁药品。

统一饲料供应,节约饲料成本。合作社成立之后,直接从厂家低价购进饲料原料,如玉米、豆粕、麸皮、预混料等,加工成品饲料后,优惠供应社员,每袋预混料要比市场价低8-10元。据黄龙社长介绍,500克预混料比从经销商手中直接购买便宜一毛钱,一头育肥猪在育肥期间需要300千克~350千克料,单从饲料方面就为养殖户节省了60元-70元的成本。

统一技术服务,培养新型农民。一是合作社成立以来,每月举办一次培训班,聘请河南农大专家教授前来授课,对社员进行饲养管理、防疫、防病、治病等方面知识的技术培

训。截至目前,共举办了培训班6期,培训人员400余人次。通过培训提高了他们的饲养技术水平,绝大部分社员掌握了养殖基本技术,把养猪户培训成畜牧兽医技术员,成为了新型的农民。二是养猪户以合作社为纽带,通过到合作社实地学习和社员间的相互交流,促进信息共享,降低养殖成本,提高市场风险抵御能力,实现农户利益的最大化。

统一销售,解决农户后顾之忧。合作社成立以来,经过社长及广大社员的共同努力,先后与武汉双汇集团、广州生猪贸易市场等多家肉食品加工企业和大型屠宰厂签订了长期供货协议,建立稳定的销售渠道,采取统一对外谈价格,统一过称装车、统一结算付款的办法,既方便客商,又方便社员群众。社员出售一头育肥猪,只须向协会缴纳5元管理服务费,技术指导、防疫、销售等服务均由协会提供。经合作社销售的生猪,平均每公斤高出本地市场价0.1元0.2元,每头出栏生猪可增加收入18元左右。合作社教育社员树立诚信意识,以诚待客。今年“端午节”前夕,一位外地客商急需一批生猪,合作社不提价不压级,按客商要求及时组织按时供应,周到的服务为协会赢得了客商、赢得了市场。201*年,合作社组织销售生猪2万多头,占社员出栏生猪90%,实现销售收入3000多万元,为农户养猪解决了后顾之忧。今年,在遭受甲型流感的影响造成全国生猪存栏量急剧下降的大环境下,合作社社员及辐射范围内养猪户补栏的积极性仍然很高,生猪饲养量仍然呈上升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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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XX养猪专业合作社

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组织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组织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组织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50人组成,合作社于201*年5月16日召开大会成立。

本组织定名为:梅州市XX养猪专业合作社,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1*万元。本组织法定代表人:XX。

本组织地址:梅县xxxxxxx,邮政编码:514418。

第三条本组织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组织以成员为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主要业务活动内容如下: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本组织成员认购的股金归各该成员所有。本组织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按照成员认购的股金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本组织成员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对本组织承担责任,本组织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组织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组织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组织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七条本组织在梅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八条姓名:XXX;身份证:XXX;住址:XXxxx金星村中正堂;投资额:300万元,全部货币出资;

姓名:XX;身份证:XXX;住址:XXxxxXX堂;投资额:500万元,全部货币出资;姓名:XXX;身份证:XXX;住址:XXxxX正堂;投资额:300万元,全部货币出资;

姓名:XXX;身份证:44142119630513555X;住址:XXxxxX坪上;投资额:100万元,全部货币出资;

姓名:XX;身份证:441421196202245510;住址:XXxxx新XX田;投资额:100万元,全部货币出资;

第三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组织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组织成员。本组织可以吸收业务相关的企业、组织为团体成员。本组织成员以农民为主。

第十条欲加入本组织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认购章程规定的股金或者缴纳会费;(二)经本组织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第十一条本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组织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本组织盈余,参加股金分红或者获得股金利息,按照与本组织的业务交易量获得盈余返还;

(四)查阅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本组织的工作提出质询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提出退社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组织。第十二条本组织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对本组织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对认购股金较多或者与本组织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组织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享有一票的附加表决权。

第十三条本组织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组织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规定缴纳成员股金;

(三)积极参加本组织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组织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组织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组织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组织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组织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组织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组织或者本组织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股金额;不得以已缴纳的股金额,抵消其对本组织或者本组织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的成员,须履行相应的承诺。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声明退出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组织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办理退出手续,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股金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份额值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组织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

终止前应承担的责任(本组织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组织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组织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两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组织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组织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组织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所购股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组织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构成。第十九条成员大会是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本组织成员达到十人以上,每五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组织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本组织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批准本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七)审议批准本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组织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九)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

(十)决定聘任本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的人数、资格、任期;(十一)决定本组织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组织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组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组织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组织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

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组织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四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组织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组织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七)管理本组织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组织的财产安全;(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十)决定设立、撤消分支机构。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组织成员股金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组织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组织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第二十八条执行监事是本组织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组织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组织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组织财务稽核工作;(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组织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组织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组织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组织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执行监事在发现问题或提出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本组织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组织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本组织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本组织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组织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第三十二条本组织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执行监事。

第三十三条本组织理事、执行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一)遵守本组织章程,办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组织及成员利益;

(二)不从事与本组织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三)不得侵占本组织及成员的利益,不得挪用本组织资金或者擅自将本组织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本组织资产为成员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五)不得将本组织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三十四条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组织成员有权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五条本组织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组织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本组织财务年度为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本组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每季度第三个月十五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组织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执行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组织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七条本组织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股金和应当折股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组织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组织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九条本组织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股金,每股100元;

(二)本组织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三)未分配收益;(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六)社会捐赠款;(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条本组织成员认购股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等,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出资。作价出资认购的股金与货币出资认购的股金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每名成员认购的股金不得超过本组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生产者成员认购的股金应当占本组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股金可以转让给本组织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组织人员。

第四十一条为实现本组织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股本金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股本金。

第四十二条本组织向认购股金的成员颁发成员股权证书,作为成员所有者权益和记载各财务年度盈余分配的凭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颁发给成员的成员股权证书须同时加盖本组织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组织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认购的股金份额或者成员与本组织业务交易量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财产账户。

第四十四条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组织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三。

第四十五条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组织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六条本组织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组织的共有资金,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组织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七条本组织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组织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组织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八条本组织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福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四十九条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

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股份分红或者股息支付;

(二)按成员与本组织业务交易量的比例分配。

成员分得的股份红利或者股息,可以被首先用于冲抵该成员欠缴的股份金额。

第五十条本组织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股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本组织的债务依照成员股份按比例分担。

第五十一条执行监事负责本组织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的要求,本组织可以委托梅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计机构对本组织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五十二条本组织根据梅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六章变更解散清算终止

第五十三条本组织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梅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四条本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组织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组织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组织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组织无法继续经营;(五)本组织宣告破产。

第五十五条本组织决定解散时,由成员大会选出三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组织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本组织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二)所欠税款;(三)所欠债务;(四)归还成员股金;

(五)按成员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第五十六条本组织清算完毕后,于十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全体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梅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由理事长签字确认,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第六十条本章程由本组织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成员签名(盖章):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梅州市XX养猪专业合作社执行监事任职书

根据合作社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的大会纪要,经本合作社全体成员表决通过:

选举XXX为合作社执行监事,任期三年。

全体成员签名: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梅州市XX养猪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经理任职书

根据合作社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的大会纪要,经本合作社全体成员表决通过:

选举XXX、XXX、XXX、XXX为理事会成员,其中选举XXX为合作社理事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并兼任经理。

全体成员签名(盖章):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梅州市XX养猪专业合作社

设立大会纪要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作社于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在梅县松源镇桥背村赤坑召开设立大会,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设立人共五十人,并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1.同意设立梅州市XX养猪专业合作社。

2.同意选举XX为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兼经理;选举XX、XX、XX、XXX为理事会成员,选XXX为执行监事。

3.同意通过梅州市XX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

4、同意XX为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全体成员签名: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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