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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合作社章程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0:24:20 | 移动端:养猪合作社章程

养猪合作社章程

养猪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以从事养猪生产经营的公司、企业、专业户为主体,由****发起,按照自愿、自立、互利原则成立。本社定名为养猪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以互联网络为基础,以提高社员组织化程度和增加社员收入为目的,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严格控制利用合作社机构对外开展盈利活动。第五条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和“一人一票制”方式,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本社公共财产归全体社员所有。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六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本社的主要任务:

(一)建设标准化专业生产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提高社员生产管理水平;

(二)组织社员开展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编发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贯彻政府制定的生猪生产生产质量标准,生产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四)组织收购、多渠道社员的仔猪、育肥猪。

(五)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险、担保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移风易俗,树立农村新风尚,提高社员科技文化素质。第八条本社自200*年**月**日成立,办公地址设在*******。第二章社员

第九条凡从事与本社相同或相关产业,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提交入社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核发社员证,即可成为本社社员。从事相关产业的非农民身份社员要从严控制,其人数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10%。

第十条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三)接受共有成果的受益和分配;享有本社股金分红和按照产品交售额返还的利润;

(四)对本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五)建议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六)有权拒绝承担本社不合法的负担;(七)可以提出申请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社员必须履行下列责任:

(一)遵守合作社章程,关心公共事务,积极参加合作社会议,积极发表意见,积极参加合作社公共管理,积极行使自己的管理权。

(二)积极参加各种技术培训,学习和钻研新技术,不断提高生产养殖水平。(三)按照上级颁布的生产技术规程开展生产,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方案和技术标准,保证生产出无公害合格农产品,坚决杜绝使用伪劣农业投入品,杜绝生产有害人体健康的农产品。

(四)维护合作社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的严肃性,按照合作社要制定达的生产计划组织生产,交售农产品。决不能因为市场发生变化,就首先违约,擅自出售农产品;违约者,要按照《合同法》予以赔偿。

(五)在销售仔猪、育肥猪时,支持合作社在自己的生猪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于合作社公务活动、生产发展基金和所聘用合作社理事长和财会人员的工资。

(六)要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合作社的各种规章制度。

(七)要积极参加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召开的各种会议,以便了解情况,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和管理权。

(八)要为自己的利益高度负责,必须百倍慎重选择、罢免理事长人选,以免因选择人选失误而给自己的利益带来损害。

第十二条社员有退社的自由。社员退社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由理事会及时办理退社手续。退社后,其入社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本社经营盈余,应分给其应得红利;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退社后,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不退会费。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二)不履行社员责任;

(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

(四)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第十四条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含1人以上)应在6个月内办理入社手续,继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法定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退社。

第三章机构

第十五条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设机构。

第十六条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经授权,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社员大会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少于社员总人数的五分之一,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通过本社章程,决定本社解散或与其它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制定本社生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本着“用多少,提多少,”的原则,讨论、批准合作社提留办公经费、发展项目资金和有关人员工资的金额;

(四)讨论、决定出售生猪、育肥猪价格,及时对外签订各种购进农业投入品,销售生猪、育肥猪的合同;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六)审议决定社员缴纳的每股金额、股金总额、每个社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会费分摊的原则和标准。

(七)审议决定扩大股本金及认购相关事宜;

(八)讨论、决定购买大型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工具),征租土地,建立各种用房,修路等项目;

(九)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社员(代表)大会至少每二个月开一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

(一)理事会提议;(二)监事会建议;

(三)销售农产品季节,研究销售合同;

(四)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

第十九条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社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要设签到薄并存档。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一个社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代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天向社员(代表)通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代表)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合作社理事会由理事5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推荐选举理事长,要充分尊重社员的意愿,由社员选举产生,不能由政府和村委会指定。理事长、副理事长应以为全体社员提供服务为宗旨,不能对社员进行行政管理,不能对社员从事本社业务范围以外的事项进行干预。经社员(代表)大会确定下来的工资由合作社在销售农产品收入中提取;办公经费、项目资金提多少可根据社员的数量和农产品销售额大小来确定,在社员数量和农产品销售额很少的情况下,所聘人员工资一般每人每月300元,在社员数量和农产品销售额较大时,一般每人每月不能超过600元,理事长有特殊贡献时,可由社员(代表)大会予以确定提高工资或给予奖金。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修订草案、建设项目、合同草案、提留总额等需要讨论决定的会议事项;

(三)决定本社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

(四)讨论决定本社社员的入社、退社、除名、继承等事项;(五)决定对本社社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六)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

(七)组织本社社员参加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八)聘用或解雇本社职员;(九)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十)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负责本社经营活动,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因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议最少每个月开1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监事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的职责:

(一)必须带头遵守合作社章程,大公无私,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为广大社员服务,坚决按照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办事,坚决贯彻执行理事会、监事会的决定。

(二)必须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制度,按照章程规定及时召开社员大会(或代表

大会),对待定事项进行研究决定,决不允许凌驾于社员之上,个人专断,以权谋私。

(三)要代表广大社员的意愿,与那些向合作社提供种猪、兽药、添加剂或资金等各种养殖生产资料的龙头企业、工厂、公司、市场、协会等进行谈判,谈判内容必须经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集体讨论,记录在案,并推选出谈判代表2人,参与谈判,以代表和维护群众利益,与龙头企业签订购进各种养殖生产投入品供应或农产品销售协议。

(四)要对与合作社签约的协会(或各类龙头企业)负责,凡协议中规定合作社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如畜产品的质量、数量;技术培训的组织;购进各种生产资料,都要通过组织社员,落实到位,以保证合作社与社会各方签订的协议落到实处。

(五)积极接受龙头企业为合作社提供的有偿或无偿系列服务,积极聘请其它各种专家、技术人员定期或不定期为社员提供有偿技术服务,提高生产率。

(六)要有计划地组织广大社员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社员政治素质和科技文化素质,培养新时代农民。

(七)要不断增强对外开放的观念,大力发展创汇畜牧业,开展畜牧业招商引资,经常与各类规模较大的龙头企业沟通,洽谈,通过多方合作使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八)自己要积极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钻研科研技术,不断提高自己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广大社员服务。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会由监事3人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2人。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三)监督理事和本社职员的工作情况;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六)提出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建议;(七)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对讨论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作出决定。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理事的近亲属及本社职工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对社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监事会所召开的各种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并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全体成员签字后,贯彻执行,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财务

第三十二条本社根据有关财经纪律,制定、执行财务会计和统计制度。第三十三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一)社员股金;

(二)会费(从社员的农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或上交);(三)政府扶持的资金;(四)银行贷款;

(五)公积金、公益金(每年从结余中提留);(六)未分配利润;(七)接受的捐赠;(八)其它资金。

第三十四条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每个社员一股,每股起点为1000元,多者要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每个社员最多只能认购2股。本社社员的股份采用记名方式登记,由本社出据股权证明,作为分红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本社初次交纳的会费定为每个社员0元。

第三十六条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或政府扶持款,龙头企业返还款,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社资产。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须在每月(或每一季度)初将上月(或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社员提出的问题。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经监事会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向社员详细介绍,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社员(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顺序和项目分配:

(一)公积金,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提高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在利润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文化、教育福利事业;

(三)股金分红,按照作社章程规定,在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

(四)二次返利,按照合作社章程,按利润分配情况,依社员产品交售额大小进行返还;

(五)风险基金,按利润分配情况,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提取数额。上列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合作社可以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企业,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可派出代表对企业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条本社如有亏损,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弥补。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社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五章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报原确认部门确认后予以解散,并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人数过少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二)与其他组织合并;

(三)经营严重亏损不能继续经营;(四)本社生产经营活动消亡;

(五)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二条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30天内向社员和社会公告。第四十三条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社员(代表)大会选出5人的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

本社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将剩余财产在本社社员间进行分配。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扩展阅读: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

衢州市衢江区溪西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年x月x日第一次成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业部201*年4号令)、《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粮食的生产经营者,或粮食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社名称:衢州市衢江区xx养猪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x万元。

本社住所:衢州市衢江区xx镇xx村xx号。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第四条本社业务范围:组织采购、供应成员养猪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猪;引进养猪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养猪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本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社以其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为成员颁发成员证书,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额。

第七条本社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二章成员出资

第八条本社成员出资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第九条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第十条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原则上每个成员须出资,单个成员(含团体成员)的出资额控制在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的20%以内,从事生产的成员出资金额占本社出资总额的50%以上。

成员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如下:第十二条成员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可以自由转让。

社员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比例(%)xxxxx货币xx%xxxxx货币xx%xxxxx货币xx%xxxxx货币xx%xxxxx货币xx%第十二条成员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可以自由转让。

第三章成员

第十三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或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或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第十四条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出资额和交易额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享有本社盈余分配权;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五)有权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六)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七)有权按照本章程规定申请退出本社;

(八)享有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第十五条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项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支持理事长、执行监事履行职责;

(二)按本社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承担相应责任;

(三)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农产品质量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并提供合格的产品;

(四)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根据社内工作分工,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六)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同财产;(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十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七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或出现资不抵债现象,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和债务,直到扣完为止。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分配。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长批评教育无效,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十九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3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继承人不愿意入社或难以继承的,可按本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第二十一条成员大会的职权:(一)审议、修改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执行监事;

(三)决定单个成员出资最高金额和农民成员出资的最低金额标准;(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

(五)审议理事、执行监事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决定生产经营方针和发展投资计划;

(七)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九)决定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方案;(十)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二十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本社每年召开2次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四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三)理事长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五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第二十六条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一般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3人组成,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执行监事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第二十八条理事长的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提请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九条本社设执行监事1人,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长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本社理事长、经理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执行监事。

第三十条执行监事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三)监督理事长、成员履行职权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交年度监察工作报告;(五)向理事长提出工作建议;(六)提议临时召开成员大会;(七)负责记录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额情况;(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一条本社理事长、监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二条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执行监事、经理或财会人员。

第五章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国家和省财政、农业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社财会人员应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执行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一)成员出资;

(二)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三)未分配收益;(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政府扶持资金和接受社会的捐赠;(六)其它资金。

第三十七条本社按公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八条本社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实行每月或每季定期财务公开。第三十九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条提取的公积金按成员出资额50%与交易额50%相结合的方式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每个成员账户。

第四十一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没有约定的,视作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处理。

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社资产。

第四十二条扣除当年生产成本、经营支出和管理服务费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可分配年终盈余,经成员大会决定,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三条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出资人享有收益、处分、监督等权利。

第四十四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弥补。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第四十五条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可委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六章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七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本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二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十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三)所欠税款;(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五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全体成员签字或盖章,并报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修改本章程,须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出,由理事长负责修订,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由本社成员大会负责解释。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全体设立人签名:

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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