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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汇报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0:26:37 | 移动端:留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汇报

留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汇报

留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汇报

(留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侯惠斌)

尊敬的各位领导:

首先,我谨代表县人社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对你们莅临检查指导工作表示诚挚的欢迎!下面,我就全县近年来劳动仲裁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留坝地处秦岭南麓腹地,中国第一天坛群落紫柏山脚下,汉中市北部。东连洋县、城固,南接汉台,西邻勉县,北靠太白、凤县,距西安367公里,距汉中85公里。全县总面积1970平方公里,辖8镇,98个行政村,1个社区,总人口4.7万人,全县共有用人单位400余家,涉及劳动者人3000余人,是典型的山区农业县。根据“三定方案”,县上设有人事劳动争议仲裁科,配备专职仲裁员一名。近年来,我县以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努力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全县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加大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宣传力度,增强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处理难度明显增大。针对这种现

象,我们首先在全县范围内各用工单位中加大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劳动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是通过广播、电视、标语、宣传栏等媒介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广泛宣传,开展《劳动合同法》宣传月、《劳动合同法》知识培训班等活动,悬挂张贴宣传标语累计150余幅、广播宣传220次、现场接受劳动者咨询进9千多人次、发放《劳动合同法》和《劳动调解仲裁法》宣传资料8千余份,并深入用人单位现场解答群众关注的劳动合同、工资收入、社会保障、监察维权、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等方面的热点问题,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和社会效应,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和广大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三、严把政策法规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一)、自201*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们高度重视,始终把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作为当前乃至今后一项重点工作来抓。针对我县部分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法律意识较差,不依法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一现象,多次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大检查,共累计检查用工用人单位975个,涉及劳动者201*多人,督促企业与劳动者共签订劳动合同1200余份,目前全县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7.5%以上,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及时查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奠定了基础。同时在工作中,我们还针对劳动纠纷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采取提前介入,对可

能引发的集体争议和带苗头性的劳动争议,进行及时化解,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了劳动争议的扩大化。

(二)、加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力度,进一步树立和谐仲裁新理念。从201*年5月1日《劳动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局加大了对违反《劳动合同法》,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案件的裁决力度。同时我们还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完善其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从制度上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于今年4月17日开展了劳动用工宣讲会,全县各单位用人代表参加了会议,有效化解了劳资矛盾,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四、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劳动仲裁工作水平(一)、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方式。我们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劳动者服务的宗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断强化服务意识,耐心细致的接待来电、来访咨询,累计共接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来电、来访700多人次,并按照政策规定,逐件认真地予以了解答、回复。我们还指导、帮助劳资双方规范用工的行为。累计鉴证劳动合同3100余份,正确率达到100%。

(二)、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调解成功率,让“重调解、慎裁决”落到实处。为进一步凸显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在化解劳资矛盾方面的重要作用,我们在案件受理的过程中,采取坚持把调解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主线,把调解工作贯穿到案件处理的整个过程中,积极稳妥地处理好

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已受理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采取简易的仲裁处理程序,做到有案必接,争取多办案、办好案。201*年以来,累计受理仲裁案件40余起,结案率100%。

五、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打算

近年来,我县劳动仲裁工作尽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劳动仲裁机构人员较少,工作经费不足,制约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宣传和正常办案。

我县是省财政直管县,建议把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金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案件的上升情况相应增加弹性办案经费,由省财政直接下拨。

建议各县区建立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副科级监制,争取人员编制3-6人,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理机构与办案机构分设,可实行管办分离;也可以实行管理机构与办案机构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同时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行政管理和案件处理工作。

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仲裁员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仲裁员主持庭审、判断证据、书写文书的能力,同时积极争取相关方面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支持。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努力推进全县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扩展阅读:留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劳动用工讲义

留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规范劳动用工讲义

各位同志,下午好:

为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我县和谐的劳动关系,下来由我和大家共同探讨下我县公益性岗位用工现状、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如何正确使用劳动者、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等问题。

一、我县公益性岗位用工现状

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帮助那些通过市场竞争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措施,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近年来,我县大多数单位都能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规范用工行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用工规范程度较以往有明显提高,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不平衡,劳动用工合同签订不完整、不规范,劳动合同履行不到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报酬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等。不签订劳动合同、不遵守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参加社会保险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问题而导致的仲裁、诉讼和信访等现象时有发生。

《劳动合同法》对公益性岗位特别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做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于维护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公益性岗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又有利于调动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性,还有利于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接受再就业培训等,积极提高自身技能,通过人力资源市场自谋职业实现再就业。但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之外,作为公益性岗位劳动者是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护。二、如何正确使用劳动者

1、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对稳定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劳动者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用人单位的凝聚力起到重要作用。《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节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惩罚力度明显加大,一旦因不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纠纷时,对用人单位明显不利。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时,必须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如遇劳动者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报告,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有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节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对于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但不能继续使用,而且还要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其在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2、缴纳社会保险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社会职责。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职责,不履行职责,劳动者的稳定性无法保障,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保障上也谈不上有良好的发展。

3、遵守国家最低工资标准

我县属于四类地区,按照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陕人社发〔201*〕177号)文件规定,从201*年1月1日起执行,我县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79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9元/月,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4、制定用工规章制度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就是用人单位的家规,不是用人去管人,而是用制度去规范员工的行为,用人单位有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劳动者都能按照规章制度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的管理就会进入良性运行。《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制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是强化用人单位管理的需要,也是完善用人单位自我保护的措施。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是不得与劳动合同内容相冲突;三是要经职工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四是要告知劳动者或进行公示。

5、解除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定程序

突出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在该法施行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是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而今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加大,甚至解除决定会被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撤销,恢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规定,以免受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14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建立合法、和谐、高效和稳定的用工制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追求的目标,面对新的形势,用人单位应及时转变用工观念,调整用工制度,做到正确使用劳动者,减少和化解劳资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三、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

1、劳动合同的签订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通过制度设计和经济责任的承担,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既能切实保

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加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归属感,又能以书面形式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符合劳动合同双方的利益。

2、劳动合同的分类

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在使用劳动用工时,我们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和社会保险科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登记备案手续。

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法辞退劳动者,否则,违法辞退要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我们需要提别注意到的是: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的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不可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种情况,即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用人单位具有以下三种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2、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服务期、竞业限制等

方面有合法约定的,仍应履行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四、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的。同时,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保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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