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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资管理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0:27:13 | 移动端:劳动工资管理

劳动工资管理

督导检查说明书(劳动工资管理)

类别(适用于局属各运输站段、行车公寓段、物资供应段;本督导检查内容由劳动工资处负责牵头检查;基础分值70分)督导检查类项项点检查内容、方法和扣分标准检查项点存在问题检查序扣分检查项点项目号(1)查看是否按路局下达的劳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转岗人员指标制定了落实运输业减员1计划,未制定落实计划-3分。(2)未完成路局下达的劳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转岗分流工作人员指标-8分。总分值8分。(1)查看使用其他从业人员台帐,无台帐-2分;台帐记录不规范-0.5分。(2)查看劳务派遣单位资质材料,使用无资质单位人员-2分。(3)查看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无协议书-5分。(4)查看所使用劳务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备份材料。无劳动合同书-5分;无备份-1分。(5)查看单位使用其他从业人员相应管理办法,无办法-1分。(6)查看单位是否按计划完成清理其他从业人员任务,没完成-5分;造成不稳定上访-2分。总分值5分。(1)查看单位是否公开发布招聘职工安保人员公告(通知),无公告(通知)-1分。(2)查看是否与安保部门签订协议,无协议-2分。(3)查看单位是否与安保部门建立联系沟通机制,无机制-2;机制不落实-1分。总分值3分。(1)查看单位是否制定了201*年主要行车工种推进计划和实施方案。未制定-5分。(2)查看单位是否完成当年主要行车工种储备计划,未完成-2分.(3)查看是否制定了落实新定员标准的推进计划和实施措施,未制定-5;未完成年度目标-2;未开展择优选拔-2分。总分值5分。项目累计扣分2规范清理其他从业人员劳动工资管理重点工作3选拔、安置职工从事安保工作4行车主要工种三年工程5自控型班组建设三年工程(每个单位检查3个班组)(1)查看单位是否制定了《201*年自控型班组建设工作推进计划》,无计划-5分。(2)查看《201*年自控型班组建设工作推进计划》中是否制定了具体推进目标,无具体推进目标-2分。(3)查看单位是否有班组考核办法,并定期进行考核。无办法或无考核各-1分。(4)查看车间是否按月度对班组、班组长进行考核,按季度进行分析(车间管理班组工作记录本)。无考核分析各-1分。(5)查看单位是否有班组长管理办法。无办法-1分。(6)查看班组长津贴发放与考核是否联挂。未联挂-1分。(7)检查《班组管理本》是否填写及时、完整,填写不及时、不完整-1分。总分值5分。6劳动工资基础管理789(1)查看机构设置是否经过上级批准,机构设置不超编,管理层次是否符合规定。擅自设置机构、变更机构(车间)名称或增加管理层次-3分。(2)查看行管人员定员是否控制在上级下达的控制数以内,超上级下达控制数-2分。(3)查看运用各种职机构定员管理名是否正确,有无自定职名。使用规定职名以外的新职名,是否报上级批准。职名运用不当或使用未经上级批准的自设职名-1分。(4)查看各种机构和机构内部有合理分工和明确的职责范围。职责范围不清-1分。总分值5分。(1)查看单位工资总额计划是否按照路局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数编制,是否制劳动工资计划定了月度工资总额计划。单位工资总额计划未执行路局下达的计划-2分。未制定月度计划-1分。(2)查看是否建立劳动工资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制度,每季度分析一次。管理未建立分析制度-1分;未按季度分析-1分。(3)查看工资总额支出是否超计划,工资支出超计划-5分。总分值5分。(1)查看统计资料是否健全完整,统计台帐、报表要保留5年以上。统计资料劳动工资统计缺失的-1.5分。(2)查看是否按季度上报统计分析、年度上报专题分析。未上报季度统计分析-0.5分,未上报专题统计分析-1分;统计数据不准确每例-1分;统计数管理据弄虚作假的-3分。总分值3分。(1)查看是否按上级规定制定计件工资办法,以劳动定额作为分配计件工资的基本依据。未制定对计件人员分配办法-1分;未以劳动定额作为分配基本依据-2分。计件工资管理(2)查看是否有健全的记录、统计、考核管理制度。未有健全的记录、统计、考核管理制度-1分。(3)查看是否建立定期分析制度,分析资料齐全完整。未建立定期分析制度或无计件工资、劳动定额分析资料-1分。总分值3分。(1)查看是否执行上级规定的津贴、补贴标准,违反规定的各-1分;是否执行岗位工资易岗易薪的规定,违反规定的-2分。(2)查看各项奖励分配办法是否统一归口劳资管理,工资、津贴、补是否坚持主管劳资领导“一支笔”、劳人科“一个口”、财务科“一本账”的“三个一”管理制违反规定-2分。(3)查看是否按路局经营业绩考核、《关于开展增运增收、节支降耗活动,10贴及奖惩政策度;确保完成全年经营目标的通知》(京铁办[201*]10号)、安全考核等文件要求,并结合本单位执行情况实际制定了相关考核办法,以及是否按规定审批程序、办事程序,严格兑现奖惩。违反规定的-2分。总分值3分。(1)查看工人档案是否按路局规定的四角号码编号或按拼音字母排序,建立档案索引。未按四角号码编号或拼音字母排序或无档案索引-0.5分。查看是否一人一档,规格统一,档案齐全,没有无头档案或有人无档现象。档案内容未按八类分类或无隔页纸-0.5分。(3)查看按规定应入档的资料是否及时入档。应归档材料单人超过一(4)查看档案是否按照退休、退职、在职等不11工人档案管理个月,成批超过三个月未归档-1分。同情况分类管理。档案不能反映本人实际-0.5分。(5)查看档案有无专人管理、专柜存放,是否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保密措施,有无丢失或泄密现象。a)无专人或专柜保管-3分。b)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1分。c)发生档案丢失或严重泄密现象-3分。e)未采取积极措施处理滞留档案的-2分。总分值3分。1213141516(1)查看《劳动合同管理登记簿》登记是否及时完整。不及时、不完善-1分。(2)查看《劳(3)查看《劳动《劳动合同法》动合同书》是否按规定及时订立,填写是否规范、印章是否完整。不规范-1分。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是否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有一例未及落实情况时办理-0.5分。(4)查看是否存在因未按规定办理或办理不及时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每例-1分。总分值3分。(1)查看是否严格执行铁路职工工作证发放范围,违章、越权、超范围发放办理工作证每例-0.5分。(2)查看乘车证管理是否规范a)查看是否按上级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铁路职工制定乘车证管理办法,严格审批制度,正确掌握各种乘车证的发放使用范围、区间、座证件管理别。违章审批、填发乘车证每例减0.5分。b)查看是否按规定对违章使用、丢失、涂改乘车证的行为进行处罚。未按规定进行处罚每例减0.5分。总分值3分。(1)查看职工带薪年休假安排计划及落实情况。未制定办法-3分,无计划安排-2(2)假期计算、统计有差错,请假手续不全,每考勤、假期管理分,未完成年度带薪年休假目标-3分。例-0.5分。总分值3分。(1)查看是否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报技能鉴定计划,积极组织单位职工参加鉴定,完成上级下达的技能鉴定计划。未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报技能鉴定计划-1分;未完成上级下达的技能鉴定计划-1分。(2)查看是否按规定制定工人技师管理办法,建立定期考核制度。未制定工人技师管理办法和定期考核制度-1分。(3)查看是否实施工人技师职业技能管理竞聘上岗,按规定办理技师聘任、续聘、解聘手续。未实施工人技师竞聘上岗-1分;办理技师聘任、续聘、解聘手续不符合规定-1分。(4)查看是否按规定申报、发放技师津贴,技师津贴管理不规范或发放不及时-1分。(5)查看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未开展-1分。总分值5分。(1)查看单位是否按照铁路劳资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内设机构设置到位,人员按岗位及时调整到位,个人信息录入到位。a)机构设置不到位或不规范-1分。b)人员未按规定c)个人信息录入不全或不准确-1分。(2)北京铁路局劳资干部信息系统。劳资信息系统调整到位-1分。查看单位是否准确录入劳资干部信息,遇人员或个人信息变化及时更新。信息库信息不能准确反映科室人员情况-1分。总分值3分。职工队伍稳定工作查看是否正确执行劳资政策,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发生群体事件未及时上报稳定工作情况-2分;发生问题采取措施不力-3分;发生严重不良影响的-5分。总分值5分。17本次、本类别督导检查总体情况(由路局劳动工资处负责填写)单位本类别得分:分检查类别评价意见(可另附纸):检查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检查人签字:

扩展阅读: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大集团发展战略的需要,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劳动工资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工资管理行为,根据《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所属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政策。工资水平原则上控制在山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之内,工资总额控制在工效挂钩结算的范围之内。

第四条集团公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健全和完善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分配制度。薪随效提,在效益增加的同时,相应提高职工工资收入。

第二章考勤、验收和工资发放管理

第五条加强职工考勤基础管理工作。各单位职工均必须实行逐日考勤制度,严格执行出勤记工,不出勤不记工的规定,杜绝不上班报出勤、不考勤发工资的不正常现象。积极利用高科技手段强化考勤管理,建立扫描考勤、工票考勤、现场点名的“三位一体”考勤制度。集团公司将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查询各单位、区队、车间、科室的出勤情况。职工考勤工作,由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统一负责管理,按照“三位一体”的考勤制度进一步完善职工考勤具体实施办法,办法

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各单位要加大对考勤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单位劳资(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到工作现场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工会、劳资等部门亦将对各二级单位的考勤工作进行现场抽查。对查出违规现象除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并扣罚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10%和当事人当月工资的30%。

第七条为合理支付计件工资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数据,必须加强作业现场验收记录工作。验收员应会同当班工长和接班工长,按照规定的规格和质量要求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准确、真实地填写在验收记录单中,作为支付职工计件工资的依据。

第八条职工工资必须按照出勤情况和工作任务、工作质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考核结果计发和发放。出勤达不到规定和工作任务、工作质量完成不好的要按照考核规定减法工资。不出勤、不考勤的不得发工资。

第九条规范工资发放,实行职工工资发放一卡制。各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均要实行银行代发制度,不再用现金发工资。即职工每月工资直接拨付到工资卡中,职工凭工资卡到银行领取工资。逐步过渡到职工签定劳动合同的,发集团公司统一的工资卡,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发卡,没有卡就不发工资,以堵塞工资发放的漏洞。

第十条全日制用工工资必须以货币的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职工,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三章内部分配管理

第十一条对产品有量可计、有质可查、有劳动定额、符合计件条件的生产区队(车间),实行计件工资制。实行计件的区队(车间),按实际完成合格产品数量和质量,通过计件单价结算工资。计件工资制形式、内部分配办法和记分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非计件单位的职工实行计时工资制。计时工资亦要与本单位效益和工作任务、工作质量以及个人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劳动纪律等挂钩,每月根据考核结果计发个人工资。

第十三条各单位在工资分配上,强化绩效业绩考核,实行“三保三自”,即在“保工作、保任务、保质量”的前提下,推行“自主定岗、自主定资、自主分配”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理顺单位之间、岗位与岗位之间、同岗位之间的分配关系。工资分配向井下、苦脏累险岗位、关键性岗位、技术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工资分配实行“三签字、四公开、五上墙”制度,做到工资分配公开、公正、合理,增强分配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经集团公司批准招聘的高技术人才和各类短缺急需人才可试行协议工资制,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经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支付标准。

第十五条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无论采取何种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单位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井下职工不得低于山西省规定的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

时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只是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后收入的最低线,不得以此代替正常工资发放,人为或变相压低职工工资。

第十六条各单位在发放工资时,要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以丰补歉”的原则,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工资总额或工资计划控制使用。

第四章日常工资管理

第十七条工资实行动态化管理。职工工作岗位变动,同时变动其岗位工资,做到岗变薪变、易岗易薪。

第十八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劳动合同期限分别执行1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按本人所在岗位的岗位工资的80%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后执行所在岗位的岗位工资。

第十九条外单位调入集团公司的人员实行三个月的试岗期、试岗期按所从事岗位工资的80%支付试岗工资。试岗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执行所从事岗位的岗位工资。

第二十条复员退伍军人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不执行试用期,按所从事岗位的岗位工资执行。复员退伍军人岗前培训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年功工资执行,各种社会保险由个人和企业按现行规定缴纳。

第二十一条对达不到持证上岗要求和单位的富余人员及待分配人员,单位要组织安排进行岗位强化培训学习,培训学习期间执行待岗工资,其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重新安排上岗,并执行所从事岗位的岗位工资。本人不参加培训

或培训后不服从重新安排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二条加强各种津补贴管理,各种津补贴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及集团公司规定的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和提高津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三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按原劳动部《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规定)执行。医疗终结和医疗期满,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后的有关待遇按《规定》第六、七、八条执行。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加强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管理和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工作,要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理职工工伤认定、医疗期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发给职工个人的工资性收入,不论资金来源,要如实进行劳动工资统计,纳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第五章有薪假假期及工资待遇

第二十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集团公司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自年休假期间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照发。年休假假期标准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职工探亲假工资待遇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期二十天;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享受探亲假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增路程天数。探亲假期间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照发。

第二十八条职工婚、丧假工资待遇(一)婚假

职工结婚,给婚假三天。达到晚婚条件的职工,可享受婚假一个月;一方晚婚一方享受,双方晚婚双方享受。

(二)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丧假三天。(三)符合享受婚、丧假的职工,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照发。对达到晚婚条件的职工,假期之间的效益工资不受影响。

第二十九条女职工产假假期及工资待遇

(一)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另增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另增15天。

(二)符合晚育条件的,可享受产假四个月,男女享受护理假15天;产假期间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可享受产假六个月。

(三)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十五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四十二天产假。

以上假期期间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照发,效益工资不受影响。第三十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工资待遇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治疗期间,在36个月医疗期以内的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个人年功工资之和为基数,以本人连续工龄的长短,按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支付病假工资。其计发比例为:

1、连续工龄不满五年的,为本人工资基数的60%;2、连续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为70%;3、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为80%;4、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为90%;5、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为100%。

(二)超过6个月以上或累计一年内病休126天以上的,经单位劳动鉴定,停发病假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疾病救济费以大同市最低工资标准加个人年功工资之和为基数,按本人连续工龄的长短,按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支付疾病救济费。其计发比例为:

1、连续工龄不满五年的,为本人工资基数的50%;2、连续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为55%;3、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为60%;4、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为65%;5、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为70%。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80%发给。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负伤在停工留薪期间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照发。停工留薪期满,应进行劳动鉴定。被鉴定为1~10级的,有关

待遇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鉴定上岗工作的执行所在岗位的岗位工资。通知鉴定本人不参加鉴定或鉴定上岗工作而拒不服从安排的停发工资。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按《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同煤经劳字[201*]364号转发晋劳社工伤[201*]275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女职工请长假工资待遇。

女职工在孕期或家有未满一周岁子女哺乳期间,经计划生育部门证明,符合国家和本企业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请长假1~2年,但请长假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经批准请长假的女职工按月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个人年功工资之和的80%支付。

第三十三条根据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1*]9号,同煤经劳字[201*]112号转发),从201*年1月3日起,职工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含加班加点工资)应按照月计薪天数21.75天和月计薪小时数174小时折算。职工加班加点工资报酬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职工在开除留用处分期间提供劳动的,停发岗位工资改发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本人年功工资及按岗位发放的特殊津补贴之和计发,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经集团公司培训中心批准脱产培训学习的职工,岗

位工资、年功工资照发。未经集团公司培训中心批准的脱产学习不支付工资。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劳资部是集团公司工资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各单位工资管理工作,行使服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能。各单位劳资部门是本单位工资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工资管理工资,行使服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能。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核实,除按照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关于对违反工资分配制度的处罚规定》(同煤纪发[201*]11号、同煤监发[201*]06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并扣罚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10%和当事人当月工资的30%:

(一)截留、挤占、挪用职工工资用于非工资性支出的;(二)不上班报出勤、不考勤发工资的;

(三)区、队长随意虚加计件超额分,虚作超额工资(即背“黑牛”)的;

(四)设立“小金库”和公款私存、虚报冒领工资或津贴奖金的;(五)发现和群众反映的其他工资分配违规现象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轩岗煤电公司、朔州煤电公司、地方煤炭集团三个子公司以及煤炭经销总公司下属分公司和钢铁公司,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单位实际自定工资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从下达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由抵

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大同煤矿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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