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管理制度
劳动工资管理制度
一、为贯彻执行《湖南省统贷统还公路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全面加强公司劳动工资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公司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人员由交通、公路系统内部借调人员,从事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反聘人员,从事一般性管理岗位的聘用人员,其他聘用人员组成。
三、劳动工资及相关补贴内容
1、交通公路系统内部借调人员:根据《湖南省统贷统还公路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交通公路系统内部借用人员劳动工资及相关补贴内容包括档案工资、职务津贴、工地补贴、移动通信费补贴、市内交通费、防尘费、防暑防寒费、加班费、奖金,驾驶员还包括行车安全奖、安全车公里补助。
2、从事管理技术岗位的工作的反聘人员,从事一般性管理岗位的聘请人员:参照交通公路系统内部借调人员的工资补贴内容。
3、其他管理岗位聘用人员,除不享受岗位津贴外,其他与交通公路系统内部借调人员的补贴一样。
四、劳动工资及相关补贴标准。1、交通公路系统内部借调人员:
(1)档案工资:按人事部门批准的交通公路系统人员档案工资标准。
(2)职务津贴:董事长、总经理、总监1200元/月,副总经理、副总监1000元/月,部、室长800元/月,其他人员600元/月。
(3)工地补贴:每人每天15元。
(4)移动通信费补贴:董事长、总经理、总监310元/月,副总经理、副总监、部室长250元/月,其他人员190元/月。
(5)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2元包干。(6)防尘费:每人每天2元。
(7)防暑防寒费:防暑费发放时间为7、8、9月三个月,防寒费发放时间为12月至及次年1、2月三个月,标准为80元/月(如果政策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8)加班费:根据《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星期六、日加班费为各自档案工资标准的200%,法定节日加班费为各自档案工资的300%。
(9)奖金:根据省公路局考核确定的奖金数额结合公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确定。
(10)行车安全奖、车公里补助:行车安全奖20元/月,车公里补助0.05元/公里。2、从事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反聘人员:工资800元/月,其它与交通公路系统内部借用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3、从事一般性管理岗位工作的聘用人员:工资1000元/月,不享受职务津贴,其它与交通公路系统内部借用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4、其他聘用人员:
(1)工资:驾驶员、炊事员、炊事主厨1200元/月,保安、卫生保洁人员1000元/月,食堂勤杂工600元/月。
(2)加班费:星期六、日、法定节日加班工资:驾驶员炊事主厨50元/天,保安、卫生保洁、食堂勤杂工40元/天。
(3)移动通信费补助:除炊事主厨和食堂勤杂工100元/月外,其他人员190元/月。
(4)车公里补助:0.05元/公里。(5)夜班补助:保安值勤人员10元/晚。五、劳动工资及相关补贴发放办法1、工资:
(1)交通、公路内部借调人员的工资按照事业单位档案工资标准,每月考核发放。
(2)从事管理岗位工作的反聘人员由公司按照公司与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标准每月考核发放,并扣除养老保险个人承担部分(有证明已在原单位办理养老保险的除外)。
2、津贴、补贴:(1)职务津贴、市内交通费、防暑防寒费按标准发放。(2)移动通信费补助:在原单位未领通信费补贴的,公司按标准全额发放;在原单位已领取通信费补贴的,公司只予以补差。移动通信费实行限额包干补助,任何人员不得在公司报销移动电话费。
(3)工地补贴、防尘费、夜班补助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4)加班费按照实际加班天数发放。(5)奖金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发放。
(6)行车安全奖、车公里补助:按照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规定考核发放。
六、本办法从二00七年八月份开始执行,由公司办公室财务部共同负责解释。
永州市永邵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扩展阅读:劳资管理制度-100902
劳资管理规定调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整合人力资源,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调配管理办法。
1、调动原则
坚持严格定岗定编的原则,缺员单位不准调出、超编单位不准调入,坚持职工队伍相对稳定原则,严格控制因个人原因申请调度,坚持正向调动的原则,即二线向一线调动,地面向井下调动,坚持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岗位安排的原则。
2、调动程序
(1)职工个人调动应持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接收单位双方负责签字同意后报劳资科,由劳资科统一报相关领导审批。
(2)在合理劳动组织、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符合本单位或系统定员标准前提下,矿井个系统内部调动经各分管矿长审批。调入调出矿必须经矿长批准。
(3)特殊工种、关键岗位人员调动同时必须经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
(4)除因生产或工作需要由矿安排的成建制调动外,职工个人原因调动一律在每月的25日至30日之间办理。
3、下列情况不予调动
(1)职工在受降级及以上处分期间不得办理调动;(2)新参加工作试用期间不得调动。4、借调人员管理
(1)单位需借用人员时,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岗位工作量,由矿劳资、政工部门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对借用岗位进行工作量考核,对工作任务不充分、工作量不足者,要由相关岗位兼岗完成;对经考核确需借用人员者,方可办理借用人员。
(2)借调手续按调动程序执行,必须注明借调时间,工资由借调单位支付。工资管理办法
围绕我矿二○○九年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奋斗目标,根据霍州煤电劳字(201*)103号文件《霍州煤电集团公司201*年度工资分配方案》和霍州煤电劳字(201*)595号文件《关于下发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动工资管理,全面推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健全工资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生率,确保工资分配公开、公平、公正,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结合我矿的实际特定工资管理办法.
(一)工资管理和使用原则:
1、“两低于”原则,即: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员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2、按劳分配、多要素参与、效率优先、注重公平的原则:3、集体协商、公开公正的原则:
4、正负激励相结合、“安全绩效、成本负亏”否决的原则;5、保障最低工资待遇的原则
6、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民主监督原则
(二)工资采取“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监督检查、分工协作的管理模式。
主要职责是:
1、严格按照国家、上级的政策、法规和规定管理工资,编制实施矿工资计划。
2、负责劳动工资的统计工作,保证完整、及时准确地上报劳动工资计划和统计报表,提供上级和有关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
3、制定和实施内部工资配办法、奖励规定,指导组对队、车间,班组对个人工资分配办法的制定。
4、对计件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工资的计算,工资结算单的下发,工资的审批和统计上报。5、按照政策规定,核算员工的伤、病、探、婚、产、丧假及年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6、定期进行对队组工资分配进行检查及时修改和完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7、按规定程序支付员工工资,妥善保存发放记录。(三)工资计发
岗位工资、津补贴、年功工资、保留工资、补差工资等,按《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制试行方案》相关规定计算支付。
岗位工资的计算:
岗位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基值×个人岗位系数日工资=月岗位工资÷21.75天(四)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的计发,根据集团公司现行文件规定执行。(五)辅助工资1、津补贴
津补贴是支付给职工在特殊条件(环境)下工作的补充劳动报酬,包括井下工作津贴、夜班津贴、高温高空津贴、野外施工津贴、有毒有害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回族职工伙食实贴等。
2、年功工资
年功工资每年元月份统一调整。
年功工资(元/月)=10元×连续工龄(年)3、保留工资
保留工资=套改前技能工资标准(不含浮动级)×50%4、补差工资
补差工资=200元-套改后增资额(套改后增资额小于200元)(六)辅助工资计算办法
1、月实际津贴=日津补贴标准×符合津补贴规定的实际出勤天数,
2、年功工资、保留工资、补差工资按月计发,当月事假天数(不含公休日)超过月制度工日1/3或旷工超过3日者,停发当月年功工资、保留工资、补差工资
(七)全日制用工计时工资的计算
1、日工资也称日薪制,是按日计发工资的制度。它是根据劳动者的日工资标准和实际工作日数来计算工资的,其计算公式:
实得日计时工资=日工资标准×实际工作日数日工资标准=月岗位工资÷21.75天
2、小时工资制,是按小时工资标准和实际工作小时数来计算工资的制度。其计算公式:
实得小时计时工资=小时工资标准×实际工作小时数小时工资标准=日工资标准÷8小时(八)非全日制用工工资的计算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用人单位按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其工资计算公式:
非全日制用工工资=非全日制小时工资标准×实际工作小时数(九)个人月度工资收入的计算公试
个人月度工资收入=日岗位工资×实出勤天数+绩效工资+辅助工资+加班工资
计件人员月度工资收入=个人计件工资+绩效工资+辅助工资+加班工资
执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以岗位工资为基础计算工作物等级标准工资和计件单价。
(十)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
1、按国家标准执行加班工资按本日工资(小时工资)标准的300%乘以节假日实际工作日数(小时数)计算。
2、在日法定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其延时加班工资按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乘以实际延长小时数计算。
员工在休息日工作的,其加班工资按本人日资标准200%乘以实际工作日数(小时数)计算。
3、实行计件工资职工,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十一)特殊人员待遇:
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如婚、丧、产、探亲人员的工资,年休假待遇、疗养休养期间工资,女工生育假,长期哺乳假及其他假期的工资脱产学习期间工资,因工负伤工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工资和员工调动工作工资、受处分期间的工资等特殊工资,按以下执行:
1、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从事管理(专业技术)工作执行见习期。见习期入岗标准:博士进E档,硕士进D档,大学本科进C档,专科进B档,中专进A档;从事操作岗位工作者只执行试用期,按本条第四项之规定执行。期满考核合格后执行所在岗位的工资待遇。技校毕业生专业对口,取得双证(毕业证、技术等级证)的直接按所取的职业资格等级对应岗位系数执行:
2、婚、丧、产、探假人员工资待遇
职工按照规定应享受婚、丧、产、探假的,假期工资按本人岗位工资、年功工资、保留工资、补差工资之和支付。
3、疗养、休养期间工资支付
职工经单位批准疗养、修养、修养期间工资按本人岗位工资、年功工资、保留工资、补差工资之和支付。
4、女工生育假,长期哺乳假及其他假期的工资支付
女职工经单位批准,享受生育假,长期哺乳假及其他假期的工资按《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5脱产学习期间工资支付
职工申请经单位批准脱产学习六个月以内者,其学习期间工资按岗位工资、年功工资、保留工资、补差工资之和支付。从第七个月起改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单位派出脱产学习者,在学习期间其工资按岗位工资、年功工资、保留工资、补差工资之和支付。
6、职工因工负伤工资支付
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
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14级者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鉴定为56级能够上岗工作者,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上岗后执行所在岗位工资待遇,未安排上岗者,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鉴定为710级者,上岗工作后执行所在岗位工资待遇。
7、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工资支付
⑴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病休60天内或工龄20年以上者,以岗位工资、年功工资、保留工资、补差工资之和计算工资待遇。
⑵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病休期超过60天且工龄不满20年者,支付疾病救济费(年功工资、保留工资、补差工资、岗位工资)。其中岗位工资按下列标准执行:
工龄岗位工资比例工龄岗位工资比例5年以内60%510年70%1015年80%1520年90%
⑶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出勤者,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⑷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下限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办理
新参加工作的员工,在政工科或劳资科报到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劳资科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需提供的证明资料如下:
复转军人:复转军人安介绍信、退伍证、身份证等复印件。技校毕业生:技校毕业生报到证、身份证等复印。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大中专学校派遣证、身份证等复印件。新招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证复印件。(二)新调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办理
新调入职工,携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及相关手续到劳资科报到,以便及时缴纳养老保险金,对于未及时转移手续而导致个人帐户中断缴费的,责任自负。(三)缴费基数的核定
每年2月初,劳资科下发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表,各单位公示,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交回劳资科,劳资科根据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当年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个人工资收入的8%。
1、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山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山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山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山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2、单位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小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时,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3、特殊情况下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
(1)、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在上年山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核定。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实发工资月数计算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2)、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和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按本人脱产或请长假时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山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300%的按300%确定。
4、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山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核定。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核定。
5、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到我矿工作的,其当年缴费工资基数按到企业第一个月的全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山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核定。(四)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1、个人帐户的转移
(1)集团公司内部个人帐户的转移,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档案资料和个人帐户信息,不转移个人帐户基金。
职工在调出本矿时,劳资科社保办事员开社保转移介绍信,及相关手续,本人凭介绍信到集团公司社保公司签字盖章办理转移手续,最后到调入单位劳资部门报到,即办理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2)调出集团公司外的
对调离或与集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跨统筹范围转出的人员,填写《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一式六联)同时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机构名称,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等证明材料。本人带转移资料到吕梁山公司签字盖章,办理转移手续。
2、基本养老保险费停缴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时,自次月起终止个人缴费:
(1)调离本单位的;(2)办理了退休手续的;(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4)农民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本人自愿不保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5)出国定居的;(6)死亡;(7)其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和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
3、个人帐户的支付与继承
(1)缴费人员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
(2)退休人员死亡后,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X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继承额经复核后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五)以上规定与上级部门不符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一)、失业保险参保
所有在册职工在参加工作时即参加失业保险(二)、失业保险的缴费
农合工个人不缴费,由单位缴费。
城合工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收入的0.5%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1.5%。(不包括接收人员,接收人员缴费比例以当地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的比例为准)
(三)、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
每年2月劳资科下发职工上年度收入统计表,个人签字确认,做为核定失业保险金的依据。
1、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山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山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山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实际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2、单位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小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时,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四)、失业保险的转移
当本人调入或调出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随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五)、失业保险的支付
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
在册职工同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造成职工失业的。2、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一般条件
(1)、失业人员必须符合劳动年龄标准。根据《劳动法》规定,处于法定最低劳动年龄与退休年龄之间的劳动者,才有可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发生非自愿失业的原因不在失业人员个人,是由于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甚至破产,由于严重自然灾害造成企业停产等客观原因,或者是同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失业的,这部分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人员必须达到一定的就业年限,或缴足一定期限、数额的失业保险费。一定就业年限指职工必须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
(4)、失业人员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具体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
3、失业保险待遇的构成及给付标准
构成包括:(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给付标准:1、失业保险金。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临汾市为480元。2、医疗补助金按失业保险金的10%比例发给。3、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执行国家有关规定;4、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执行统筹市标准。
4、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划分为三个档次:
1、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可领取3个月,在此基础上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增加3个月;最长领取12个月;
2、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领取18个月;
3、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农民合同制工人按原所在单位为其足额缴费的年限,每满1年享受1个月,每增加1年增加享受1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5、出现以下情形,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补判刑收监执行或补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以上规定与上级部门不符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要求,是发展经济,促进企业进步,的必备条件。
(一)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登记
参加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首先填写《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并在其右上角贴一寸彩照,《霍州煤电集团公司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基础档案资料》,及两证一卡。认真核对后,交到劳资科办理参保手续。。
(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为调出人员填写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一式三联,报局医保科。
(三)医疗保险费的代扣代缴
1、每月及时收回各单位医疗保险基金花名表,录入微机,每月20日,将职工医疗保险欠费停卡表、补交开卡表及医保基金申报表报医保科。
2、每月25日取回医保科下发征缴单据报财务科。(四)缴费基数核定
每年2月提供每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报医保科,为核定下年度职工缴费基数做好基础工作。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高于平均缴费工资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
(五)参保人员的就医及结算
集团公司医疗保险实行“门诊放开,住院控制”的就医管理办法。门诊放开即参保人员需带医保中心制发的个人医疗保险证、诊疗手册和医疗IC卡到任何一家集团公司规定的定点医院门诊就医。住院控制是指由医保中心根据参保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居住地为其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仍按现行医疗服务区划分范围执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医疗费用凭个人医疗保险证、医疗IC卡从个人帐户中直接核减。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参保人员以现金直接支付。参保人员急诊费用,起付标准及其以下费用本人自付;超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费用统一按本人自付30%,统筹支付70%计算。
(六)以上规定与上级部门不符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性养老金计划,是企业员工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养老保险主要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年金则重在提高退休人员生活水平。实施《企业年金方案》,是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需要,是增强企业凝聚力、吸引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需要,对于构建和谐矿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员工参加企业年金方案的条件
在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年金方案实施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均可参加本方案:
1、与公司签订了一年期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在本企业取得工资性收入的在职职工;
2、按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3、本人自愿参加年金方案。下列人员不参加企业年金方案:1、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2、协议保留人事关系、社保关系的人员;3、新接收未分配上岗人员;4、非全日制用工;5、返聘、外聘、外借人员;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二)、员工加入企业年金方案的程序及转移
劳资科负责审核职工参加年金方案的资格,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填写书面申请,交由劳资科签章确认即可加入。职工调出本单位时,年金手续随养老保险手续一起转移。(三)、《企业年金方案》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1、方案参加人的权利
(1)、对方案参加人个人账户信息拥有知情权。
(2)、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方案参加人对个人账户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
(3)、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后,方案参加人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2、方案参加人的义务
(1)、授权公司根据本方案规定从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2)、授权公司作为委托人委托本方案的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
(3)、承诺在未达到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时,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取企业年金权益,也不得利用记入个人账户的资产私自进行交换、转让、抵押、质押等活动。
(四)、《企业年金方案》参加人退出方案的条件和程序
1、方案参加人可以退出本方案,但应按规定提出书面退出申请,经过公司签章确认后即为退出本方案。
2、方案参加人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时,即视为自动退出本方案,如参加人未能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公司有权于合同终止时中止参加人参与方案。
3、方案参加人退出方案后,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在退出方案生效日即行终止。
4、方案参加人退出本方案,可将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的权益转移到新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中,也可保留在本方案受托人处继续管理,但个人必须自行承担账户保留后相应的管理费用。如果参加人未能提出书面指示,则自动作保留处理。
(五)、《企业年金方案》资金筹集方式和企业、个人缴费的比例1、年金缴费由企业和参加人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加人缴费由企业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企业和参加人缴费适用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缴费根据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计算,采取每月缴费的方式。其中,缴费基数是职工实缴金额,缴费比例根据职工个人的连续工龄确定,具体比例如下表所示:
职工连续工龄10年以下10-20年(含10年)、20-30年(含20年)、30年以上(含30年)
企业缴费比例1.01.52.03.0
3、参加人个人缴费金额按照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缴费。最高缴费基数不得超过上年度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在岗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从其当月工资中代为扣缴
(六)、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的权益归属
参加人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所形成的权益的归属规则是按照职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逐步增加归属比例:
1、工作不满5年的,归属比例为0;2、工作满5年的,归属比例为50%;3、工作满10年的,归属比例为100%;
4、参加人退休、任何时候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所形成的权益的归属比例为100%。
5、因参加人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有权利将该职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所形成的权益收回企业过渡账户。
(七)、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的转移和保留
1、方案参加人离职并且参加了新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经公司确认后,并且新单位之企业年金方案可接受转入,可将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的权益转移到新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中。
2、如果方案参加人离职,但未参加新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新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方案或发生其他由于新单位的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情况的,方案参加人的个人账户则保留在本方案受托人处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到退休时或其他可领取条件下仍不具备转移条件的,由本方案受托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个人账户保留后,参加人个人需自行承担各项管理费用。(八)、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1、待遇支付条件
方案参加人不得提前领取企业年金待遇,但在达到下列条件后,可以领取:
(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2)、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终止;
(3)、因病(残)丧失工作能力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4)、出国(境)定居;(5)、在职期间去世。2、待遇支付方式
(1)、当方案参加人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出国(境)定居的原因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由参加人向公司提出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申请,公司审核通过后,由受托人将其企业年金待遇一次性支付给参加人本人。
(2)、当方案参加人正常退休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参加人可向公司提出申请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待遇,公司审核通过后,由受托人将其企业年金待遇发放给参加人本人。
(3)、当参加人任何时间去世时,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若无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九)以上规定与上级部门不符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焦煤霍州煤电集团公司工伤保险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加强我矿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使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推进,促进我矿工伤保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维护好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矿区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
1跟班干部,队长及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抢救,并报告调度室、安全科,调度室通知矿区医院,做好抢救准备工作进行抢救。
2工伤事故不论伤情大小,只要是须到医院医治或影响正常出勤的,必须及时报告安全科、劳资科。无故拖延或隐瞒,漏报对矿和伤者本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赔偿,并对事故单位领导进行处罚和综合认证考核。因个人工伤不报,超出三个月者,引发一切后果及伤情复发或后遗症的,责任自负。
3安全科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追查程序,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追查,然后依据事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矿区医院门诊大夫在职工负伤后可根据工伤证明对伤员进行检查治疗,并在伤别一栏内注明伤害部位及伤害程度,经院长签字盖章认定后方可有效。
(二)、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内,因公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7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职工有下列情行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对符合工伤,视同工伤认定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劳资科按以下程序办理工伤认定:
1安全科必须在事发2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等证明材料提供给矿劳资科。
2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7日内向劳资科书面提出个人认定申请,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身份证,《工伤证明》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复印件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职工遭受交通事故须提供)等证明材料。
3认定
劳资科接到《工伤证明》后,对符合工伤条件的职工,经矿领导同意,通过集团公司劳资处向临汾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工伤认定。
(三)、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申请鉴定鉴定鉴定结论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伤者本人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医疗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凭《工伤证明》经劳资科登记盖章后方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由于工伤职工个人原因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拒付医疗费的,拒付部分由工伤职工本人承担,由于医院原因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拒付医疗费的,拒付部分由医院承担。
(五)、待遇结算程序
结算工伤治疗费用由劳资科同意填制《工伤人员治疗费用结算表》一式三份,报送集团公司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提供材料:
1《企业职工工伤认定表》2医疗诊断证明
3医疗费用收据及费用日汇总清单
结算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由劳资科统一填制《工伤人员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报送集团公司社保机构审核。
提供材料:
1《企业职工工伤认定表》2《企业职工工伤鉴定等级表》
3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结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由劳资科统一填制《工伤人员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报送集团公司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提供材料:
1《企业职工工伤认定表》2医学死亡证明
3工亡职工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4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结算供养亲属补助金由劳资科统一填制《工伤人员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报送集团公司社保机构审核。
提供材料:
1享受抚恤人员的户口薄
2供养关系证明和经济收入证明等材料3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
4孤寡老人,孤儿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5养子女需提供公证处或民政部门的证明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六)、辅助器具费用审核
辅助器具安装配协议机构申请结算安装配费用,由集团公司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费用结算申请后,对下列提供的资料和内容进行审核:
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企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安装配费用报销审批表3安装配项目4安装配的辅助器具5费用额度
矿每月依据上级工伤保险机构的核定结果,将单位垫付的工伤医疗等费用和工伤保险人员本期工伤待遇金额,报送上级工伤保险机构审核批准后,将工伤保险费用拨付工伤保险基金结算专户,由集团公司社保部门予以支付。
(七)以上规定与上级部门不符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劳资档案室管理制度
1、档案室是储藏档案的专门场所,为确保职工人事档案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档案室门窗要严密、坚固,档案室钥匙由专(兼)职档案员保管,有事外出须与值班档案员办理交接手续,严防丢失,以确保档案安全。
3、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准进入档案室,如因工作需要进入时,须经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
4、档案室内严禁吸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5、要经常保持档案室内清洁卫生,档案室要保持适宜的温湿度,并做好观察、记录。超出适宜温湿度时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6、工作人员进入档案室必须穿干净的工作服和拖鞋,避免将灰尘档案室内。
7、档案员要对库藏档案经常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档案室内配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鼠、防尘、防高温等设施。档案管理员要定期检查室内设备进行情况,按设施要求定期检修。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切实抓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劳动力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职业安全健康卫生管理
一、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由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责。日常工作由劳资科协调落实。
二、矿每年按照吕梁山公司统一安排实行职业安全健康年检制。三、新建、扩建、改建和引进工程项目,其劳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工程劳动职业卫生部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需经卫生职业部门签字同意、才能审查、验收。四、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岗位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卫生责任制。建立检查制度,定期分析生产环境提出改善措施。
五、及时采取防尘措施,尽量避免粉尘污染,减少员工接尘的时间,定期对接触有害因素的员工进行体检。
六、发生急性中毒事件时,及时进行处理并向公司职业科报告。七、制订职业安全健康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报告制度,并要求严格执行。
八、如发生职业病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要求,对职业病者进行治疗;依据治疗部门所开具的医疗证明,对需要疗养或调离原工作岗位的,视病情轻重予以处理。
九、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山西省规定的职业健康卫生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贯彻执行劳动保护、职业卫生健康的方针、政策。
第二章: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卫生防护
一、有毒有害产生场所应设有职业安全健康卫生防护装。由生产过程、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影响劳动者健康安全的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其他职业危害有害因素。如工作场地降温,工作间密封防尘噪声防护等。二、防护设备、防护措施应和生产设备同步进行。三、防护设施装完好率在95%以上。
四、每年接受市职业安全健康、安全劳动卫生督测所的检测或有资质的劳动卫生检测站检测,并建立职业健康卫生档案。
五、检测结果必须在国家允许标准规定值的范围内,并在检测点设标志牌。
六、建立劳保用品发放、使用制度;以及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卫生知识的培训教育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教育。
第三章生产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卫生监测
一、生产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劳动过程中的有毒有害因素、一般卫生条件和卫生技术不良有关的有毒有害因素应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健康标准。
二、有毒有害作业点进行监控,其监控率不少于95%,工作时间或工作次数,监控在正常的工作范围内。
三、粉尘或物理因素监控合格率应有90%以上。
四、粉尘作业岗位按国家标准程度进行分级,不允许存在二级危害,更不能有三级、四级危害因素的存在。五、如发现有毒、有害因素超标,应及时进行治理整顿,降低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使之符合国家允许的标准以下。
六、电焊作业中产生电焊弧光,在电焊作业和气焊作业中,必须使用特制的防护眼镜片的面罩,并且穿好工作服、戴好防护手套和高温工作鞋等。
七、噪声作业岗位按国家标准进行监控,消除和减弱生产中噪声源,控制噪声的传播,加强个人的防护,使之符合国家允许的标准以下。
第四章:职业危害培训教育
新员工上岗前要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卫生培训教育,在岗期间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卫生培训教育。培训教育内容:
⑴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卫生知识。⑵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⑶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⑷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第五章:员工健康监护一、员工进矿工作前要进行就业前体检,体检合格才能正式录用。对在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工作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无毒害作业岗位和办公室后勤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体检,并建立员工职业安全健康档案。
二、体检率应在90%以上。
三、按规定组织职业病者,可疑职业病者进行复查、治疗或安排其到恰当的工作岗位工作。
四、在职业性体检中,发现职业性重监护人员,须及时到专科医院就疹。
五、在每年的五月份到十月份制订防暑降温措施,发放清凉饮料费。食堂增加凉茶、汤水供应。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与评价
一、监测目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是系统地收集、汇总、分析、解释并评价有毒有害因素对职工健康影响的信息,为职业病防治计划执行过程提供有用信息,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评价职业病防治规划提供重要依据,为预防、控制职业病提供信息服务。
二、监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技术标准是制定本监测方案的依据。
三、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为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的劳动者。
四、监测点
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的各工作点。五、监测项目
1、职业病危害事故监测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三类: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2、职业病监测(以职业病目录为准)。3、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
4、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的监测。六、报告原则
发现有职业危害隐患存在时,当事人必须立即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或分管领导报告.当事人不报告或报告不及时的,或接报告人不在第一时间做出处的,按造成事故责任人论处。
如该月内无急性职业病发生,应进行零报告。七、成员责任
1、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本矿职业病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年度计划,制定本单位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在公司职业卫生科的统一领导下,配合组织职工的岗前、岗中、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建立相关档案并妥善保存各项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按照规定上报各种报表和资料,指导和监督矿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2、安全科负责建立健全矿区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价制度,建立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的职业危害的预评价制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负责职业危害警示标识的设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制定有关职业卫生的各项操作规程。
3、机电科负责各项职业病防治设备、设施的完好管理,及时组织职业病防治所需物资。
4、调度室负责做好文明生产工作,特别是有煤尘场所的降尘管理工作,改善职工工作环境,减少职业病发生。
5、政工科、工会、共青团组织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做好职业病防止的宣传、教育和控制工作,及时妥善协调解决因职业病防治引发的各类矛盾和纠纷。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追究制,层层落实,齐抓共管,最大限度的降低职业病危害,最终消灭职业病。
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
1、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
(1)本规定己列入的工种(岗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职业病防护用品标准时,由所在单位申请并经领导签字,交安全生产管理部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使用单位发放;
(2)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对出现新的工种(或岗位)需发放,本标准(附表A)未列入的劳动防护用品时,由安全生产管理部按实际需要补充标准;
(3)标准中规定的大件防护用品包括:单防护服、夏季防护服、衬衣、防护皮鞋、胶(球)鞋、棉大衣、雨鞋等;
(4)本规定中的“发”是指防护用品发给个人,使用中失效或正常损坏后随时更换的易损物品或不易测算发放周期的物品。但必须严格手续,以废换新。“备”是指不常用,但又必须备用的特殊防护用品,不给个人,由班组或单位集体备用:
(5)对特殊身材的职工,由单位统一安排,量体裁衣、定做加工与其工种相适应的防护用品;
(6)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年度防护用品计划,监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购质量,并对其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7)采购部根据年度计划,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并组织采购,对采购防护物品的质量负责。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发放,发现质量问题采购人员负责退货,否则后果自负;
(8)各单位根据标准,按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使用年限,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编制下一年度计划,经本单位领导核实签字后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于十二月三十日前编制下年度计划,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矿采购部门组织采购并按规定发放;(9)各单位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领发明细帐目,认真填写“职业病防护用品手册”或“职业病防护用品卡片”。掌握使用人数,根据标准严格把关,切实做好领、发工作。经批准领取集体备用的防护用品,由本单位领导在登记本上签字领取并控制发放。使用中发现有质量问题,及时与采购部联系,协商解决;
(10)从事多工种作业的职工,应按其从事主要工种发给职业病防护用品,并补充发给其它工种必须的防护用品,但使用时间相应延长(根据工作情况相应折算,确定延长时间)。遇有特殊情况或因公出差需增加防护用品时,可由使用单位申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主管公司领导批准后发放;
(11)休长假的职工(产假、病假等休假在2个月以上者),在休假期间不发职业病防护用品;
(12)各单位的合同工、季节工、实习生等人员,按照其从事的工作发给相应的防护用品,但应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大件防护用品(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可临时发给旧的,工作结束后洗净交回,调出公司人员应将使用的大件劳动防护用品交回;未交回应交物品的,安全生产管理部不予办理手续;
(13)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调动时,应将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手册”一同带到调入单位,并按调入单位工种(岗位)配发防护用品。劳动人事处应将人员调动情况及时通知安全生产管理部。
(14)配发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职工,调到不需防护用品的岗位,除保留一套工作服外,其余使用在一年以内的大件防护用品均应交回原发放单位,如不交回可作价后留给本人。作价的方法为其原值按发放周期计算折旧后取其残值为作价依据。2、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定
(1)各单位应加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经常组织有关人员检查各岗位各工种的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着装上岗,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纠正。对不按要求着装上岗的人员一经发现,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2)在易燃、易爆、易烧灼和有静电发生的场所的作业人员,严禁发放使用化纤类防护用品和带铁钉底的足部防护用品。电工进网作业必须穿绝缘鞋,特殊作业环境必须穿戴齐全(如;微波辐射、放射性等);
(3)按标准配发防护皮鞋和布面胶鞋(球鞋、防静电鞋等)的工种(或岗位)人员,在从事重物搬运、翻移、加工、周转等易造成砸伤或刺穿、扎伤事故作业时,必须穿防护皮鞋,其它作业环境,可酌情穿布面胶鞋等足部防护用品。但要确保安全,由此发生的伤害事故,责任自负;
(4)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用于生产,严禁变卖。若发现有私自变卖者,除照价赔偿外,罚款200元,如发生丢失或非因工作原因造成严重破损的,由责任者本人提出申请,按原价自行购。3、职业病防护用品质量要求和式样(1)防护服
a、一般防护服:没有国家标准,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服装的标准要求外,在安全方面应考虑穿着轻便、舒适、有利于人体活动。其式上装要求袖口紧,下摆紧、暗扣、暗兜带盖,下装为直筒式或工装裤,车工的上装要求无下衣口袋;
b、阻燃防护服“应符合GB89651988标准规定,上装口袋应有盖。质地应为阻燃纯棉、阻燃铝膜棉布、阻燃涤棉等(代号为:ZY);c、防静电防护服:应符合GBl201*89标准规定(代号为:jd);d、耐酸碱防护服:应符合GBl201*89标准规定。上装不应有明袋,三紧式。如柞丝绸、粗毛昵、氯纶、涤纶耐酸碱工作服等(代号为si);e、防微波防护服:应符合(GBl043689标准规定。如金属丝布、镀金属丝布微波防护服等(代号为:ffhw);
f、防X射线防护服:应符合GBl675797标准规定。(代号为:ff)主要有防护围裙和防护衣;
g、白大褂以普布为主;衬衣为纯棉或涤棉制品;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设施。二、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招职工培训,培训合格方可正式录用、上岗;2、变换工种、岗位职工要进行新岗位的教育、培训;3、外部调入职工要进行上岗前的培训;
4、定期对全矿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半年一次)。三、组织实施部门、经费保障
1、职业卫生办全面负责职工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矿负责执行职工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
2、职工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费由矿年度列专项资金给予保证。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矿各单位要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在醒目位设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在员工岗前培训时,要告知员工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
2、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告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对于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报警装。
矿对各单位针对此项工作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并进行奖罚通报。
附:劳动合同书补充条款
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劳动合同补充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在原订立劳动合同的第七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中增加以下条款:
乙方在本公司从事接触粉尘类、放射性物质类、化学物质类、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皮炎危害因素作业的,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甲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乙方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职业卫生档管理制度
1、为充分挖掘、发挥档案资源的利用作用,保证查借阅档案工作快捷准确、特制定本制度。
2、本企业档案主要供本矿所属单位和职工个人利用,档案室直接提供档案和档案信息产品为查、借阅者服务。
3、本矿所属科室和职工个人利用档案必须持科室介绍信、个人有效证件和押金,根据查借阅档案内容、利用形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利用。
4、档案借出阅览利用时间最长为两周,利用档案人员逾期不归还者,将依据档案室有关规定,按逾期时间长短进行经济处罚,严重者按《档案法》执行。
5、任何科室和个人利用档案,都要爱护档案,不得擅自涂改、损毁、丢失,出现上述情况者依法进行处理。
6、利用者归还档案经档案室管理人员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归还手续,利用者需在档案利用效果反馈记录上填写利用效果。
7、外单位人员和其他社会成员利用本矿档案,必须经本矿对口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利用,档案室可按规定向利用者收取服务费。
8、档案管理员要充分利用档案管理设备进行档案的著录查询,同时按规定为利用档案人员办理相关手续,为查找档案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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