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涓水射埠段河道采砂综合整治情况汇报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0:27:45 | 移动端:涓水射埠段河道采砂综合整治情况汇报

涓水射埠段河道采砂综合整治情况汇报

射埠镇河道采砂综合整治情况汇报

尊敬的上级领导:

在县政府召开了关于涓水河道采砂综合整治会议后,我镇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马上召开了专题会议。针对我镇河道采砂点多面长、业主背景复杂等特殊情况,成立以党委书记陈义为顾问,镇长陈颂为组长,派出所、司法所、国土所等十三个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制定了《射埠镇“涓水”河道采砂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1.镇河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及射埠派出所对十个业主下发《停采停建通知书》、《射埠镇“涓水”河道采砂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及《关于成立镇涓水河道采砂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通知》。

2.领导小组成员深入群众,对沿线进行调查、走访。召开座谈会,集思广益。对业主不听打招呼,群众反映大的地段,设立群众联络员。第一时间掌握河道管理情况。

3.对谭周瑜等人顶风作浪、冥顽不化的违法违规行为,请调县

水务局、射埠派出所联合执法,予以严肃打击。对个别抱有侥幸心理的业主,及时进行劝诫。

4.镇河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公安、司法部门对我镇涓水全

线进行不定期巡查,每星期不少于两次,曾在夜间发现违法采砂行为,镇值班领导接到报告后即时赶往现场制止。

5.为保证河道综合整治顺利进行,镇成立纪检监察组,对村、镇干部参加采砂经营活动进行调查。如有利用职权非法参与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查处并上报县纪委。

我镇河道采砂整治工作自开展以来,各成员单位均能各司其职,有条不紊的进行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在我镇与河口镇连接处仍有业主钻地理和时间的空子,不时有违法采砂行为,望上级主管单位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业主“游击战”现象。

射埠镇人民政府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扩展阅读:关于全盟河道采砂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全盟河道采砂情况的调研报告

兴安盟水务局(201*年8月)

一、基本情况

(一)分布数量。根据水务部门统计,我盟目前共有河道采砂场66个,主要分布于洮儿河、绰尔河,哈拉哈河、归流河、二龙涛河、罕达罕河、蛟流河等大小河流。按行政区划分扎赉特旗分布数量最多共有34个,占全盟总数的50%,科右前旗、乌兰浩特市、突泉县次之,科右中旗和阿尔山市

水利部门没有审批河道采沙场(详见附表)。(二)水务部门审批程序。根据兴署办[201*]117号《兴安盟深化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盟水务局已将河道采砂审批权下放到旗县市,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各地审批程序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采砂业主申请、河道管理部门现场勘查、分管局长审批、局长审批、办理采砂许可证;2、在保留以上程序的基础上增加分管旗长审批、旗长审批;3、水务部门审批前还要经采砂场河流所经村屯、乡镇同意;4、未经水务部门审批,林业部门同意、国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审批;5、水务部门每年向政府报批河道整治规划或河道采砂规划,然后按再按第1种审批程序审批;6、个别偏远地区未经水务部门审批,村屯直接同意批准采

砂。

(三)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程序。在水务部门审批许可的前提下,由采砂业主提出申请、旗县市国土部门出具文件、挂牌、核定采砂量、报盟国土部门、再报分管盟长审批、核

定底价、发放采矿许可证。

(四)收费情况。我盟水务部门目前征收的采砂管理费均在本级物价部门办理了收费许可证,并按以下收费文件要求收取采砂管理费。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颁发《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财[1990]16号)第六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计收。(一)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收采砂管理费。(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内水管字[1991]20号),第七条: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采砂产值的百分之五至十计收,或换算为单方收费标准,按采砂方量计收。在此幅度内,由旗县水利部门或其授权的河道主管机构根据河道储砂量、开采数量、难易程度,弃料数量及堆放、回填距离等有关情况具体规定。

国土资源部门对河道采砂收费是按砂石储量的补偿系数计算核定的收费标准,并一次性收取补偿费用。

二、存在的问题

(一)法规建设滞后。现有规章与目前河道采砂管理的具体情况不相适应,规范性文件滞后。虽然水利部颁布了《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自治区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其中涉及了采砂许可、申请等问题但可操作性不强,自治区也没有统一采砂许可证样本、申请表、审批表等。201*年盟水务局统一了全盟河道采砂许可证样本,但各地由于审批程序不同,在审批过程中使用的申请、审批表也不够统一规范,有的旗县甚至只颁发采砂许可证没有其它申请审批档案。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沙石需求量的不断提高,采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越尖锐,现有法规文件指导性、操作性不强,导致了采砂管理政出多门、

各行其是、职责混淆,秩序混乱。

(二)河道采砂规划缺失规划不系统。目前所有旗县市都没有编制本行政区内各河流系统采砂规划,个别旗县虽然编制了规划,也有比较规范的规划图,但都是某个河段或年度河道整治规划,对本行政区内各河流行洪情况、河道淤积情况、沙石储量勘查不清或勘查不彻底,对哪些河流河段是禁采区、可采区、保留区底数不明,没有结合河道整治疏浚编制系统采砂规划,导致审批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由于各地水务部门对河道采砂重视程度不同,对规划编制的重视程度也不同,经费不足也是规划滞后和规划质量不高的主要问

题。

(三)管理责权模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湖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湖泊以及国(边)界河道、湖泊,由流域管理机构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其他河道、湖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沙石或淤泥,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

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目前个别河道管理部门对水务部门依法管理河道的权限还有模糊认识,认为河道所经村屯、乡镇也有采砂审批权;还有大部分乡镇和村屯认为在他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理所当然有权管理;阿尔山林业局在办理林权证时把河道湖泊全部划定在内,认为在林权证划定范围内的河道湖泊均归

他们管理,不需水务部门行政许可。

目前阿尔山市有2处成规模的河道采砂场,一处是林业部门管理的砂石管理站,一处是私营,均未经水务部门办理采砂许可,由林业部门同意,国土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即

开采生产。

(四)审批体制不规范。现在所有旗县市水务部门都已经明确了河道采砂的第一审批权在水务部门,但各旗县市对此明确的时间有先后,目前水务部门按照盟行署行政审批权下放的要求已将采砂审批权下放到旗县市,而国土部门的审批权在盟国土资源局,水务部门审批后采砂业主还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许可等手续,水务部门审批采砂许可考虑到河道行洪、整治、疏浚等不确定因素审批许可期为1年,而国土部门均在1-10年以上与水务部门掌握的原则不同,而审批权限、年限、收费的交叉势必给采砂业主经营带来诸多压力,为经济利益驱动采砂业主私挖滥采违规作业现象时

有发生。

(五)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滞后。一是各级政府没按《防洪法》要求,对堤防、河道两岸之间和两岸之外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护堤地确权划界,导致水务、国土与个别地区林业部门、河道所经乡镇、村屯在采砂许可工作中发生权属纷争。出现了该管的管、不该管的也想管的无序现象。二是收费管理部门有重收费、轻管理的现象。水务部门收取的采砂管理费标准低,不足以体现管理权和约束权,导致采砂业主不按水务部门规划要求作业,出现了乱采滥挖和不按要求清理回填的不规范现象。三是地方政府为优化招商环境,为解决基本建设资金配套不足问题,通过相关管理部门和个别领导承诺的采沙场,不服从水务、国土部门监管,乱采滥挖给采砂管理带来了困难。四是各旗县市对河道管理部门的机构设不够统一规范,有的旗县市设了专门的河道管理站所,有的旗县市没有设,由水政监察部门兼管,水行政执法队伍薄弱,编制、经费、交通执法工具不足与现实采砂执法工作不相适应。五是科右中旗政府为规范采砂秩序,关闭了所有的河道采砂场,而当地砂石市场需求旺盛,致使偷采、乱采现象屡禁不止,给水务部门执法带来

了极大的困难。三、主要经验和作法

(一)制定出台管理办法。乌兰浩特市和突泉县人民政府均批准颁布了水利部门编制的《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各管理部门的职能职责、审批程序、申请程序,有力地规范了本地区的河道采砂工作,促进了采砂管理制度

化、规范化。

(二)规划先行。乌兰浩特市水务局按年度编制河道整治规划,整治规划结合河道采砂计划同时上报市政府批准,然后按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河道整治和采砂审批工作,同时对政府审批规划的采砂区域,根据沙石质量、储量和运输情况分成若个标段向社会公示,公开招标拍卖,使河

道采砂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三)建立责任制和保证金制度。突泉县水务局在审批采砂手续的同时,与采砂申请人签订《保护河道防洪安全责任书》收取尾堆清障保证金,在采砂业主违反责任书时,动用保证金对尾堆的弃料和沙坑进行清理和回填,有效解决了

业主依法采砂和河道恢复的问题。(四)联合执法成效显著。河道管理执法是水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水利执法队伍编制少、队伍薄弱、经费执法工具不足,乌兰浩特市水务局在开展河道清障、取缔非法采砂场等工作中,由政府协调公安、城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取得了显著的效果,201*年5月14日,根据乌兰浩特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对行洪区内形成的违章建房、构筑物、林地、砂场进行强制清除。此次行动水务部门出动100人、行政执法局出动100人、公安局出动100人共计300人;出动铲车一辆;乌市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对这次强制清除的合法性进行现场监督。这次行动共拆除行洪区违章建房18户700平方米,拆除大棚3座900平方米,清理非法采砂场3处、清除林地100亩。有力打击和震慑了涉河水

事违法行为。

(五)加强沟通与协调。科右前旗和乌兰浩特市均采取水务部门与砂场所在村屯或乡镇签定采砂协议或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为保护采砂业主利益、避免矛盾纠纷起

到了积极作用。

四、对策建议

(一)出台全盟河道采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建议盟行署出台规范全盟河道采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理顺采砂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确立执法主体,解决职责不清的问题,明确水利、国土、林业、乡镇、村屯在采砂审批、收费、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职责;按照《防洪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防汛责任行政首长负责制,制定本区域的采砂管理行政首长

负责制,切实加强各级政府对采砂工作的领导。(二)编制河流总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必须要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各旗县水利部门要积极申请和筹措资金,按照《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目前水务部门开展的中小河流整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内各河流总体采砂规划报盟水务局和当地政府部门审批执行,并根据每年河流来水情况、沙石流动变化情况、河道变化情况,编制河道采砂应急规划和年度开采计划,有

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确权划界。各级政府要按照《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尽快开展全盟河道管理范围的确权划界工作,进一步明确对季节性河流、山洪沟采砂管理权

属问题,确保水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落到实处。(四)公开采砂出让权。旗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批准河道整治规划的基础上,依据河道年度采砂计划,编制河道采砂出让方案,然后由水务部门主持向社会公示公开拍卖,出让方案应包括出让方式、地点、范围、开采量和时限,拍卖或挂牌底价,竞买保证金等内容,确保河道采砂权公正、

公平、公开。

(五)加强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水务执法队伍的建设,完善河道执法队伍的机构编制,理顺各级水利部门河道执法机构体制,从政策、经费、执法环境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确保全盟河道采砂工作依

法有序开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水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与公安、国土等部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非法采砂,依法保护合法采砂业主的权益。加强河道的巡查和采砂现场的监督管理,加大对非法采砂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无证采砂、纠正越权审批、规范开采秩序,落实弃料处理、砂坑回填和平整措施,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设立的砂场,保障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的安全,确保河道

行洪安全,维护正常的开采作业秩序。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水务执法队伍的建设,完善河道执法队伍的机构编制,理顺各级水利部门河道执法机构体制,从政策、经费、执法环境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确保全盟河道采砂工

作依法有序开展。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手段,结合宣传栏、警示牌等通俗易懂的方式方法,对群众进行必要的宣传、教育,对已取得许可证的采砂业主进行守法教育,多渠道、多层次、多视角地加大对《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和依法管理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非法采砂的危害性及处罚措施,对非法采砂形成威慑。大力宣传规范管理、有序开采的重要性,营造良好的河道采砂管理社会舆论氛围,让广大群众真正了河道管主管部门的决心,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河道是水资源的载体、行洪的通道、生态的屏障,采砂管理是河道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河道采砂事关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大局。随着我盟新一轮快速发展,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建筑市场、交通市场对砂石资源仍将继续保持较旺盛的需求。因此,采砂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履行好水法律

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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