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详解深圳新交通法规 -- 总结各大注意事项
交警详解深圳新交通法规
过去,受到无法确认驾车者等因素影响,深圳电子警察抓拍的违法行为只罚款不记分。这一状况将从今年8月1日起成为历史。市交警局昨日再次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详细解读时提出,今后凡是“电子警察”查获的违法行为将全部记分。
今年4月1日起,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1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根据该《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适用于所有持有中国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其中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越高,记分分值越高,按照该《规定》,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根据《条例》规定,深圳将从8月1日起对“电子警察”查获的违法行为实施记分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分。机动车所有人不能够提供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姓名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经违法行为人承认的,对机动车所有人予以处罚并记分。”据了解,深圳监控设备(以下统称“电子警察”)取证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冲红灯、超速、逆行、违反禁止标线(禁令标志)等几类。其中,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一次记12分,超速(50%以上)一次记6分,冲红灯、超速(50%以下)、违反禁止标线(禁令标志)、逆向行驶一次记3分。
为使驾驶人(包括持外地驾驶证人员)及时掌握记分情况,交警局拟分步提供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市交警局提醒驾驶人尽快将您手机在市交警局的“手机服务和敬告执法系统”短信服务平台注册(详见交警局互联网主页www.bsmz.net的“机动车驾驶员信息采集应用服务平台”链接)。注册成功后,可享受违停短信提示、轻微违法行为实施敬告式执法、违法行为及时告知、车驾管信息查询、交通管理信息告知、路况信息查询、车驾管信息及时告知等多项人性化执法措施和便民服务。
从8月1日起,对于您的车辆被“电子警察”记录到有违法行为的,市交警局将在48小时内将违法行为时间、地点、罚款数额包括记分情况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给您,对于您的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超过9分的,交警局将通过手机短信及时提醒您。同时,您也可以发短信到特定端口查询自己的记分状态。目前,交警局互联网站(www.bsmz.net)已经提供了机动车违法行为状态查询服务,正在研究提供驾驶证累积记分查询服务。预计在8月1日可以按期推出。■新规六大注意提示一:
无法提供违法行为人信息者8月1日起,交警在处理“电子警察”记录的违法行为时,将制作调查笔录,无法确认违法行为人的,车主将被记分或罚款。如机动车所有人处理“电子警察”查获的交通违法时,无法提供违法人的姓名和驾驶证,或经交警调查,提供的驾驶者不是违法当事人时,将由机动车所有人来承担违法处罚和记分。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是单位或者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不能暂扣驾驶证并记分的,对车主除按条例对该车辆的违法行为罚款外,违法行为还要另外加罚1000元。提示二:“顶包”者
为了避免出现违法行为人规避累积记分,使用不同驾驶证处理违法行为的情况,交警局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打击“顶包”者:一是所有违法一律要求当事人处理;二是根据“电子警察”记录的当事人特征核对驾车者;三是假如同一本驾驶证的持有人一年内驾驶4辆不同车牌号的车辆违法时,交警将进入特别调查程序。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提供虚假证言”的有关规定,对“顶包”者驾驶证进行暂扣,对交通违法者和“顶包”者一并予以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提示三:记满12分者
新规规定,一个周期记满12分后,执勤交警将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被记分人应当在15日内到交警局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法律法规考试。合格的发还驾驶证,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提示四:超分不接受教育和考试者
超过12分拒不处理的,驾驶证将被停止使用。已被记满12分的违法者如拒不参加学习,也不参加考试的,交警将公告驾驶证停止使用。一旦被发现继续驾驶车辆的,将按照无证驾驶处理。
提示五:主动参加安全教育者
驾车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的累积记分未达到12分的,可以主动申请参加交警局统一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不少于6小时,考核合格后每次减少其累积记分3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减分不超过6分。提示六:注册手机短信获知记分
从8月1日起如有5次以上违法行为未处理,交警将对车辆进行扣留。5次违法行为的累积记分可能超过12分。
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及时了解自己的记分情况,交警局拟分步提供以下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1.全市交警各违法行为处理业务窗口提供查询服务2.注册后通过交警局短信平台提供查询和提醒服务3.通过交警局互联网门户网站提供查询服务■相关新闻司机醉驾犯困高速路中睡觉
市交警局在整治行动中,共查获醉酒驾驶8宗,查扣11台泥头车
南都讯7月10日,公安部交管局组织开展“710”全国专项整治行动,深圳交警局分时段开展了“天眼05”和“猎虎67”行动,重点整治酒后驾驶、涉牌涉证违法等严重违法。共查获醉酒驾驶8宗,另有11台泥头车被查扣。其中,一名醉驾司机竟然在高速路中的主车道上停车睡觉,被警方拘留。
7月10日17时许,在荷坳收费站查车点民警韩伟强、曾昆对一辆车牌号为粤B329GV的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有故意遮挡号牌的违法行为,立即用相机进行拍照取证。此时,该车司机赶紧掏出100元人民币欲贿赂民警,逃避处罚,被民警拒绝。民警责令司机取下遮挡物,保持车牌的干净整洁,并依法给予当事司机罚款200元、扣6分的处罚。同时没收了100元的贿赂款,带回大队上交。
晚间开展的“猎虎67”行动中,约23:50时同乐交警大队南光中队民警陈观太、张惠新发现驾驶员姚×驾驶车牌号为粤BZ556Q的小车停在南光高速公路北行塘明出口主车道上并在车上睡着了,现场没有灯光,过往车辆车速非常快,情况非常危险。民警上前叫醒司机并现场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后将司机姚×按照规定拘留15天。
五。一次记1分的违章:(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一次记2分的违章:
(一)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二)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三)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四)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五)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六)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七)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三。一次记3分的违章:
(一)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二)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三)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七)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八)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九)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十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二。一次记6分的违章: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四)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
(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六)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七)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九)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一。一次记12分的违章: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总结:新规六大注意
提示一:无法提供违法行为人信息者
8月1日起,交警在处理“电子警察”记录的违法行为时,将制作调查笔录,无法确认违法行为人的,车主将被记分或罚款。如机动车所有人处理“电子警察”查获的交通违法时,无法提供违法人的姓名和驾驶证,或经交警调查,提供的驾驶者不是违法当事人时,将由机动车所有人来承担违法处罚和记分。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是单位或者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不能暂扣驾驶证并记分的,对车主除按条例对该车辆的违法行为罚款外,违法行为还要另外加罚1000元。
提示二:“顶包”者
为了避免出现违法行为人规避累积记分,使用不同驾驶证处理违法行为的情况,交警局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打击“顶包”者:一是所有违法一律要求当事人处理;二是根据“电子警察”记录的当事人特征核对驾车者;三是假如同一本驾驶证的持有人一年内驾驶4辆不同车牌号的车辆违法时,交警将进入特别调查程序。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提供虚假证言”的有关规定,对“顶包”者驾驶证进行暂扣,对交通违法者和“顶包”者一并予以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提示三:记满12分者
新规规定,一个周期记满12分后,执勤交警将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被记分人应当在15日内到交警局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法律法规考试。合格的发还驾驶证,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提示四:超分不接受教育和考试者
超过12分拒不处理的,驾驶证将被停止使用。已被记满12分的违法者如拒不参加学习,也不参加考试的,交警将公告驾驶证停止使用。一旦被发现继续驾驶车辆的,将按照无证驾驶处理。提示五:主动参加安全教育者
驾车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的累积记分未达到12分的,可以主动申请参加交警局统一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不少于6小时,考核合格后每次减少其累积记分3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减分不超过6分。提示六:注册手机短信获知记分
从8月1日起如有5次以上违法行为未处理,交警将对车辆进行扣留。5次违法行为的累积记分可能超过12分。
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及时了解自己的记分情况,交警局拟分步提供以下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扩展阅读:深圳新交通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八条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二)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
(三)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第九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两百元罚款:(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二)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三)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四)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
(五)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动力装置。第十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一)占用导流线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三)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四)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五)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六)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一)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
(四)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罚款。第十二条机动车于下列地点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三百元罚款:(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
(二)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三)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四)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
第十三条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违反规定粘贴防爆膜、遮阳膜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驾驶和安全检查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罚款。
第十四条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两百元罚款;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五条在道路上或者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等候处理。
未按前款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六条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遇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路段,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
(二)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三)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的;(四)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第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违反规定上下车的乘车人处一百元罚款。
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十九条有乘客站立的城市公交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但进入设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高速公路行驶的除外。
第二十条因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管理责任,造成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和十五日以下拘留。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两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和十五日拘留。
一年内两次醉酒后驾驶的,除给予罚款和拘留处罚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重、中型载货汽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
(二)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三)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两千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重、中型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处一千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两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一万元罚款;(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一百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八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一万五千元罚款;(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一万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两万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按违法行为应当被处的罚款数额加倍处罚,并对车辆所属和使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二十五条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超过百分之一百的,处两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按前款规定加倍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驾驶改变、加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动力装置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责令消除违法状态,收缴违法装置,对车辆所有人处两千元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二)造成人员受伤的,处两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终生禁驾人员名单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非汽车类机动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扣留机动车,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驾驶人不按照临时通行牌证注明的时间和路线移动车辆的,按照前两款规定予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的,扣留该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处六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已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在前、后挡风玻璃粘贴临时通行牌证,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行为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起每次处一万元罚款。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处五万元罚款:(一)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车辆所有人能够证明系他人实施前款违法行为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按其造成交通事故违法行为应处罚款数额的两倍处罚,并按规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尚未构成犯罪,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除罚款外,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两个月;负有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尚未构成犯罪,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除罚款外,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分。
机动车所有人不能提供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姓名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经违法行为人承认的,对机动车所有人予以处罚并记分。
第三十三条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应当暂扣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该机动车所有人在十五日内依法接受处理。机动车所有人是单位或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不能暂扣驾驶证并记分的,对该机动车所有人另处一千元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处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所有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驾驶证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处一千元罚款,并扣留机动车,直至接受处理为止。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核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撤销该违法记录:
(一)交通信号灯因故障或者被障碍物遮挡影响驾驶人识别的;
(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符合标准影响驾驶人识别的;(三)服从交通警察指挥被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有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免予罚款处罚。(一)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
(二)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在本市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三)该违法行为仅被处以罚款处罚,且数额在五百元以下。
第三十六条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经营单位,其出租车辆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加重处罚的,经营单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不是同一承租人实施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核实后,不适用本条例规定的加重处罚。
第三章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和征信
第三十七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后,给予口头警告,免予罚款处罚。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一次记十二分两次以上或者累积记分达到三十分以上的,应当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未达到十二分的,可以申请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不少于六小时。经考核合格后,每次可以减少其累积记分三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减分不得超过六分。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处暂扣三个月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除依法处罚外,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接受六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接受安全教育或者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应当在暂扣驾驶证期限内完成。因违法行为人的原因在暂扣期满未完成的,暂扣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为止。自暂扣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仍未完成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有关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提供社会服务一个小时折抵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天,但最长不得超过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限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三条接受安全教育或者参加社会服务应当由违法行为人完成。由他人代替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安全教育和社会服务时间重新计算。
第四十四条安全教育和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及市义工联合会等制定。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机动车驾驶人和运输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或者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供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查询:
(一)个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并处拘留、吊销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以上的;(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且负有事故责任的;
(三)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四)运输企业车辆平均违法率较高或者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从事机动车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的要求,定期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抄送相关保险机构。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该信息或者将该信息用于与机动车保险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执法程序
第四十七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制作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罚款后,当事人对处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缴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两百元以下罚款的,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非机动车驾驶人不能当场缴纳罚款的,交通警察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二)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所属的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
第四十九条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违法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的,交通警察可以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取证后,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驾驶人对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器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采用国家计量认证的红外线酒精测试仪再次进行检测,并以该次检测结果作为确定违法行为性质的依据。
红外线酒精检测仪器的检测结果未超过酒后认定标准百分之五十,或者未超过醉酒认定标准百分之二十五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以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处理依据;检测结果与前款红外线酒精检测仪器的检测结果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但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认定的,检测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在本市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的,交通警察可以扣留机动车,直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为止。
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公告驾驶证停止使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接受处理;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警察可以扣留机动车,直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为止。
因有前两款规定情形被扣留机动车所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或者车辆所有人承担。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扣留车辆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未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等业务,直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为止。
第五十二条被依法扣留的机动车需要移动补办相关手续的,当事人应当在提供合法证明后,将机动车拖至相应地点补办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因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扣留机动车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未领取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移送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对非法拼装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可以以现场记录方式固定证据,并作为处罚依据:(一)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二)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转向灯等灯光的;(三)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手持拨打或者接听手机的;
(四)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交通警察的现场记录应当具体、规范。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经机动车所有人同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通过传真、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约定方式告知,不再另行送达法律文书。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通讯地址作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未提供的,以登记地址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通讯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所有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本人有效的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及时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第五十八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交由下属的交通警察大队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就近的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自复议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核查,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第五章执法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考勤记录、检查考核等措施,加强路面巡逻检查。定期对固定交通监控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有效使用。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行政执法的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外,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额上缴国库。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二)违反规定消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三)统计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及伤亡数据时弄虚作假;(四)以各种形式干扰依法进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活动;
(五)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六)不履行法定职责;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交通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五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全市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管理执法的社会监督制度,聘请社会有关人员,对交通警察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受理举报的专门机构和举报电话并在报纸、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对公民的举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或者建议人。
第六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发现有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八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法处罚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年,指自然年度;
(二)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七十条本条例规定应当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相关部门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1*年8月1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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