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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0:47:53 | 移动端:浙江工业大学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为促进学校对外交流工作,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发挥学校的社会服务职能,规范外派程序,加强外派人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一、外派人员范围

1、国家或浙江省委省政府指令性任务派出的援藏援疆人员,派驻省内欠发达地区的科技特派员、农村工作指导员等。

2、学校外派到上级党政群部门的挂职锻炼人员。

3、学校派驻各市县(区)科技部门以及各类产学研合作中心的工作人员。4、其他经学校同意,因工作需要外派的工作人员。二、外派人员要求

1、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

2、政治思想好,品德优良,身心健康,有事业心和责任心。3、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

4、热心相关工作,吃苦耐劳,志愿到地方一线或相关部门实践和锻炼。5、外派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三、外派程序

1、外派岗位校内联系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外派岗位需求申请表》,附外派岗位所在单位公函报人事处。

2、人事处与校内联系部门根据外派岗位特点和学校实际情况,共同拟定外派人选,报分管人事校领导同意。

3、学校与外派岗位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后,确定正式人选。

4、正式外派人员填写《外派人员审批表》,办理外派相关手续。四、外派人员管理

1、外派人员外派期间的人事关系仍归属于原单位(部门),原单位(部门)要关心外派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校内联系部门要加强与外派人员的工作联系和指导。

2、外派人员外派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外派岗位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

3、外派人员年度考核仍由原单位(部门)负责。原单位(部门)可以根据外派岗位所在单位的工作表现证明和外派人员的工作业绩情况,与校内联系部门一起进行考核。

4、外派任务结束回校时,外派人员需填写《外派人员工作总结表》。5、外派期限一般为1年,到期如需继续外派的,应重新办理外派手续。五、外派人员待遇

1、外派人员外派期间继续享受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2、外派人员外派期间岗位津贴、驻地居住、交通通讯等待遇,根据学校与外派岗位所在单位的协议规定确定。

3、外派援助老少边远地区人员岗位津贴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上级部门文件有明确规定的外派人员,有关待遇按上级部门文件规定执行。5、外派人员外派期间职称评聘、职级评定等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六、其他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浙江工业大学外派岗位需求审批表

校内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岗位名称外派期限设岗理由岗位职责年月日--------年月日外派人员待遇联系部门意见人事处意见学校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浙江工业大学外派岗位应聘表

应聘人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姓名学历党派学位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职称联系电话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应聘岗位毕及业主院要校工专作业简历1.2.3、应聘理由可另附页本人签名:年月日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所在单位意见浙江工业大学外派人员审批表

姓名党政职务及任职时间学位学历性别毕业院校及专业派出时间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派出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及聘任时间校内联系部门熟悉何种专业技术及有何专长工作简历注1、本表一式三份,组织人事部门、本人档案各一份;2、派出人员为中层干部、中层后备干部等,须经组织部同意。

所在单位意见联系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组织部意见人事处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学校意见负责人签名:年月日浙江工业大学外派人员工作总结表

姓名外派单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单位派出时间岗位名称工作总结(可另附页)外派岗位所在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校内联系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所在单位意见人事处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扩展阅读:浙江工业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附件1:

浙江工业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电资源的科学管理,使其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服务,遵循“安全、节约、合理”的原则,根据有关用水用电管理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水电用户。

第二章水电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三条建立由学校节能委员会、水电管理部门和各水电用户组成的三级水电管理体系。第四条成立由分管校长为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校节能委员会。节能委员会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学校水电管理目标和任务;2、审批学校水电管理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3、审批水电设施更新、改造计划;

4、审批学校水电收费价格、水电经费指标及节能技术改造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五条节能委员会下设节能办公室,负责学校水电管理的日常工作,节能办公室设在公共事务管理处。节能办公室职责:

1、宣传、实施国家有关水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负责学校水电经费指标的制订、调配与管理,以及对各部门用水用电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奖惩;

3、参与学校水电规划;

4、负责学校所属水电设施的管理和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的审批;5、负责学校节能技术改造专项基金的管理;6、负责对水电管理部门工作的考核。

第六条学校委托后勤集团进行水电资源管理。后勤集团下属水电服务部作为水电资源管理的实施部门。具体职责:

1、保证学校水电的正常供应,负责供水供电管线、泵房、高低压配电房的日常维护、巡查和值班等工作;

2、做好学校水电管网图纸、建筑水电竣工图纸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3、受理各单位和个人的用水用电申请,负责全校所有水电用户的日常用水用电管理;4、参与学校供电、供水的规划和改造工作;

5、完成学校水电计量及收费工作,定期上报各类水电统计、分析报表;6、做好学校节能宣传及相关管理工作;7、负责与地方行业部门的业务联系。第七条水电用户的工作职责如下:1、负责自身的日常水电管理工作;

2、配合水电服务部抄表,核对抄表数据及水电费用,并按时缴纳水电费;

3、做好避峰用电、降压供水和水电紧急抢修时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水电节能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用水用电申请和受理程序

第八条凡需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到后勤集团水电服务部办理开户手续,经学校节能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实施,由水电服务部统一安装水电表。水电费实行指标化管理

的用户,其结算水电表的安装费用由学校承担,其他用户的水电表安装费自理。

第九条后勤集团水电服务部应与用户签订《水电供用管理协议》(见附件2),按协议规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

第十条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表位或迁址,均应事先向后勤集团水电服务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全校所有水电用户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

第四章指标管理及计量收费

第十二条水电经费指标管理

1、水电经费指标管理是学校实行全面计量收费改革的一项管理手段。在完成水电基础设施改造、计量表计安装、水电数据分析等工作后,通过试点逐步在全校推行水电经费指标管理,推进水电管理体制改革。

2、水电经费指标的测算办法及适用范围,指标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指标节约和超支的奖惩办法另文规定。

第十三条表计管理

1、凡由学校供水供电的用户均应安装水电表,每个水电表作为一个计费单位。

2、结算水电计量表计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后勤集团水电服务部负责。

3、临时用水用电(指用水用电时间不超过15日)的用户,一般应安装计量表计,按表计费,对未安装计量表计的,则按用水管径流量及用电设备装机容量、水电使用时间、规定的水电价格计收水电费。

4、因用户责任造成表计损坏,应由用户赔偿或承担维修表计费用。由于用户原因需要移动表位的,工料费由用户承担。

5、用户如对表计计量结果有异议,可向计量设备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如表计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由用户自行承担验表及相关费用;若表计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由学校承担验表及相关费用,并按规定退补水电费。在申请验表期间,水电费仍应按期交纳。

6、如计量表计经校验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的,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使用之日起至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如因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不准时,以用户正常月份的用水用电量为基准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确定。退补费用未确定前,用户应先按抄见水电量如期交纳费用。

7、如由于电表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使用之日起至更正之日止;如因计算电量的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校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额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退补费用未确定前,用户应先按抄见水电量如期交纳费用。

第十四条水电定价与收费管理

1、水电价格由学校经济政策领导小组根据物价部门及行业部门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详见附件3),经学校发文后在全校统一执行。

2、学校计划财务处建立水电费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与杭州市电力局和杭州市自来水公司的往来票据由后勤集团水电服务部负责核对,并报学校节能办公室备案。

3、后勤集团水电服务部建立水电抄表、审核、收费工作的规范程序和考核制度。4、各水电用户需设水电管理联系人一名,负责与水电服务部的工作联系,并对抄表数据进行核对和签字确认。

5、后勤集团水电服务部应固定抄表日,按期抄表收费,家属宿舍水电表每半年抄表一次,其他用户水电表每两个月抄表一次。

6、家属宿舍水电费在教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若房屋出售,须凭买卖双方相关证件到

水电服务部办理过户变更手续,若不办理过户手续,水电费将在原住户工资中扣除。

7、对租用学校房产的用户,水电费由房产出租方统一向学校缴纳。第十五条收费分类

1、由学校统一支付水电费的用户

1)根据学校管理职能划分,属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单位的用水用电。

2)朝晖校区精弘园、屏峰校区人和园、假山校区德胜园教学区的公共部位用水用电。上述用水用电部位,由后勤集团水电服务部定期抄表计算水电费用,经学校节能办公室签字确认后,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结算。

2、实行定额管理的用户

1)学生公寓: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杭州市物价局等单位的联合文件精神,学生公寓按学生人数进行定额管理。定额部分由后勤集团承担,超额部分由学生自行承担,按杭州市电力局和杭州市自来水公司对居民用电用水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2)辅导员宿舍:用水电量按《浙江工业大学政治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暂行办法》(讨论稿)执行。

3)其他已纳入定额管理的部门。3、实行按实收费的用户

1)朝晖校区尚德园和梦溪村、屏峰校区家和园、假山校区德胜园生活区等区域。2)经济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和部门。

3)学校教职工宿舍。校内教职工用水用电按市居民用水用电单价及计费方法收取。4)封闭施工的基建改造工程应装表计量,由后勤集团水电服务部定期抄表上报校园建设处,经确认后由施工单位按月支付;其他零星改造工程按行业及学校审计部门规定计取水电费,工程竣工后在工程款中扣除其水电费。

5)上述分类中未包含的其他用户。

第五章电力空调及电热设备管理

第十六条凡具有制冷制热功能,用于调节空气温度、湿度的机组,均视为空调设备。第十七条新增空调器或电热设备必须到集团水电服务部办理新增手续,并报学校节能办公室审批。空调电力线路应由水电服务部技术人员现场勘察,符合装机条件的方可安装,并由其派专业人员安装空调电源线路。

第十八条对已批准使用的空调及电热设备,由各部门的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后勤集团水电服务部对学校现有空调进行核对和清查,各部门必须配合做好核对和清查工作。

第十九条空调或电热设备需移位的,须到后勤集团水电服务部办理迁移手续。

第六章水电运行管理及设施维护

第二十条后勤集团水电服务部应保障学校的水电正常供应。建立泵房、供配电间、水电管线、公共场所的日常巡查制度;加强泵房、蓄水池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养;加强高、低压配电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后勤集团水电服务部应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水泵工、值班电工的上岗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组织学习省、市行业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第七章水电工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施工企业)未经学校节能办公室和后勤集团水电服务部批准,不得私自在学校内的管线上接水、接电。

第二十三条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水电管线及设备,必须按水电申请程序提出申请,经集团水电服务部审核,并报学校节能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行。

施工完毕后,由集团水电服务部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申报手续不完整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水、供电。

第二十四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竣工验收时,由集团水电服务部参与验收,并提供水、电竣工图纸三份、电子版一份,以备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学校工程施工期间,水电安装、新增、转移、拆除等由集团水电服务部参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凡人为造成的水电设施损坏,视情况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第八章节能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各水电用户应注重节能管理,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开展水电设备的节能改造,推广节能产品。

第二十八条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空调的使用应科学合理,具体遵照《浙江工业大学集中控制的空调系统使用暂行规定》(浙工大办[201*]1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杜绝“长明灯”。各办公室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到人走灯灭,电器在不使用的时候都要关掉电源,长期不用应断开电源,减少待机状态的耗能。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大楼、教室用电管理规定。开辟适量通宵自修教室,提高教室利用率,减少极少数人占用教室浪费电资源现象,寒暑假期间除指定的开放教室外,其他教室一律不准开启,大楼管理人员应加强节水节电意识并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学生。

第三十一条无特殊需要,不开各种装饰灯和庭院灯。路灯开关时间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相应调整,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光。

第三十二条禁止用自来水降温或随意开启消防龙头。确需使用自来水浇灌校园绿化的,应向集团水电服务部申请备案。

第三十三条学校各水电用户应管理好属于自身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及窃水窃电等行为应及时举报。

第三十四条加强宣传教育。学校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师生员工节能意识的宣传教育,杜绝浪费现象。学校将适时对节约水电措施不力、浪费现象严重的水电用户予以曝光,通报批评。

第九章违约用水用电及处置

第三十五条违约欠费处理办法1、用户应按规定缴纳水电费,逾期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后勤集团水电服务部发放《缴款通知单》之日起7天后每日按水电费总额的0.2%计收。

2、水电服务部应向欠费用户送交《催交通知单》,拖欠水电费自逾期之日起超过两个月经催交仍不缴纳水电费的,水电服务部可开具《停水停电通知单》,实施停水停电,确保水电费回收。

第三十六条下列行为均视为违约用水用电行为:1、未经批准在学校公共水电管线上私自接水接电;2、改变计量装置接线,伪造、启动表计封印用水用电;3、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4、故意损坏计量装置,使电表、水表计量不准或者失效;5、未经许可(消防事故除外)擅自开启公共消防用水;6、采用其他方法窃水窃电的。第三十七条违约用水用电处理

1、违约用水用电行为一经查实,水电服务部应予以制止,并开具《停水停电通知单》,当场中止供水供电。

2、水按用水管径流量及实际使用时间,电按私接设备装机容量及实际使用时间追补水电费,并按追补水电费的三倍收取违约金。

3、违约用水用电日期无法查明时,至少按六个月计算追补水电费并收取违约金,每日违约时间按12小时计算。

4、对拒绝承担违约用水用电责任且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因违约用水用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约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约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第十章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节能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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