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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派员工若干规定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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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派员工若干规定17

河南澳门豆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第:201*0017文件

公司外派员工若干规定

为适应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给外派员工创造一个稳定而舒适的工作和生活

环境,解除外派员工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全身心地投入到加盟店的各项管理工作中,为公司树立良好的综合品牌形象,故制定如下规定:

1.外派员工编制属公司员工,享受公司内员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同时外派

员工也必须履行作为公司一名员工的全部义务。由于外派员工工作环境的特殊性,故其工薪高于总店员工。

2.外派员工应时刻谨记自己是公司一名员工的特殊身份,事事处处必须维

护公司的一切利益和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不得做有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保密制度,不得外泄公司的商业机密,在日常生活

中保持一定的警惕性。

4.驻店店长每月初要定时向公司上交上月工作总结及下月工作计划,通报

加盟店的经营状况和驻店的最新动态,如有异常情况要第一时间向公司通报,以便公司及时掌握各加盟店的情况并做出相应沟通和协调处理。5.外派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司与加盟店签订的协议规定,凡是涉及

原则性的问题要坚持已见。例如:公司的统一标识不能更改,统一工装不得更改,分店所需原材料必须由公司统一配送等等。

6.公司统一发放外派员工的工资,由本人给公司出纳提供银行账号,公司

根据外派员工在驻店期间的当月实际考勤情况,每月15日把相应工资准时汇入卡中。

7.如果外派人员完成外派任务回到公司,而公司又没有给其及时外派工作

岗位。这种情况下,店长每天由公司补助80元;经理、厨师长每天由公司补助50元、主管、领班40元,但每天必须按时到公司报到上班。8.外派员工离开公司时,应向人力资源部经理告之,并领取评定书。外派

员工到达加盟店时也应电话告之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公司根据告之时间记录其外派工作期间的考勤。外派员工如有电话变更,应及时告之公司总部及人力资源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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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外派人员离店后需拿驻店绩效考核表、及离店交接单回公司报到,综合

评分在60分以上者,每月一律享受公司补助的电话费100元、生活费100元,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者,取消所有外派补助;如果没有加盟店总经理的评定书及离店交接单,电话费和生活费补助一律不予发放。10.外派人员要听从公司派遣及指示,不听从派遣者公司将解除与其合约,

并取消所有外派补助。

11.外派人员在完成单店外派任务后,应在三天之内回公司报到,听从公司

其它安排,如若没能在规定时间到公司报道者,公司将视其自动离职,并扣除所有培训押金及其它费用。

12.公司对所有员工均有给以培训成长的机会,因此,遵照公司劳动合同,

将对其所有外派人员实施扣除201*元培训费(领班1000元)的决定,所扣金额分两次从个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13.外派人员不经公司同意,不得向加盟商私自借款或向供应商吃、拿、卡、

要、及向员工借款或挂账等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若发现有此类事情发生,对其将作开除处理,扣除所有押金及费用。

14.外派人员不经公司同意,不得在所在加盟店安排自己的亲属,一经发现,

将对其严肃处理并扣除三个月外派补助。

15.外派人员不得在酒店内部谈恋爱,如若有此类事情发生,公司将酌情对

其予以辞退。

16.外派人员在单店一周内的事假可由单店总经理批准,超过一周的事假必

须经过公司批准方可执行。17.外派期间,应时刻保持电话畅通。

18.外派之前,敬请详阅以上各项条款并严格遵守。

此规定自颁布之日即生效

河南零叁柒壹澳门豆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壹零年叁月九日更订

扩展阅读: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制度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陕西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陕西xxxx股份有限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等。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熟悉本公司或派驻单位所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

3.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外派人员:1.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2.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2

3.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第三章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

第五条外派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局主席提名,外派高管人员由公司经营班子提名。上述提名须经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准。

第六条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准外派人员人选后,董事局办公室负责起草委派文件,由董事局主席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单位。派驻单位依据《公司法》、派驻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第七条外派人员的任期根据派驻单位章程执行。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外派人员任期未满,派驻单位股东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

第八条外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集团公司应当变更外派人员,并向派驻单位出具要求变更外派人员的公函:1.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2.外派人员工作调动或调整;

3.公司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

4.外派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并对派驻单位和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第九条变更外派人员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外派人员任免程序,重新推荐外派人员,完成剩余任期。

第四章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外派人员的责任:

1.忠实执行公司的各项决议和要求,坚决维护公司的利益;2.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法》和派驻单位《公司章程》所赋3予的各项职权,遵守并促使派驻单位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规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3.按公司的有关要求及派驻单位章程相关规定,出席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并代表公司行使股东相应职权(出席股东会时应取得公司的书面授权);

4.认真阅读派驻单位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其它工作报告,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派驻单位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负责向公司报告派驻单位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如未能及时向公司报告派驻单位存在的问题,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对责任人予以撤回派出处理,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5.对派驻单位的资产保值增值负责。第十一条外派人员的权利:

1.按照派驻单位的《公司章程》,行使其相应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

2.有权就增加或减少公司对派驻单位的投资,聘任、罢免派驻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提出建议;

3.享受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确定的薪酬、待遇。第十二条外派人员的义务:

1.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2.除经公司或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不得与派驻单位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3.外派人员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单位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公4司和派驻单位利益的活动;

5.外派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不能免除责任;6.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7.外派人员应将《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要求作为行为的参照准则,对派驻单位在本人任职期间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和所发生的一切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如因派驻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致使公司和派驻单位利益受损的,由外派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明异议并记载在案的,可以免除其责任。

第十三条外派人员须协助公司财务部、监察审计部,对派驻单位进行内部监督和审计。

第十四条外派人员在接到派驻单位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通知后,凡会议涉及审议《子公司管理办法》中所列重大事项时,须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并按照集团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

未按规定报告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由此而给派驻单位或集团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以对责任人予以撤回派出处理,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除《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事项外,外派人员须根据本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外派人员在参加完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后,应督促派驻单位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将会议议案及决议发送给股东。

第五章外派人员的考核5

第十七条公司每年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董事局主席办公会负责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评议,考核的依据主要为:1.外派人员年度履职情况;2.派驻单位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投资管理部负责上述资料的整理。

第十八条对外派人员的考核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九条对获得“优秀”评价的外派人员,可以适当进行奖励,具体由董事局主席办公会决定。对获得“不合格”评价的外派人员,则按本办法之规定撤销委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控股、参股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局审议批准后生效。公司之前所颁布的有关外派人员的文件同时废止。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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