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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人民法院案件信息录入规则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0:48:25 | 移动端:崇阳县人民法院案件信息录入规则

崇阳县人民法院案件信息录入规则

崇阳县人民法院案件信息录入规则

讨论稿

为了规范案件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加强我院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的长效管理,确保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完整,真正实现案件流程管理的信息化和资源共享,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网上案件信息应按照案件流程的信息录入要求及时、准

确、完整的录入,要与案件的实际运行同步进行。

第二条案件信息录入按照层级管理的要求,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严禁越权操作。将账号借给他人(包括内勤、书记员)使用,系统视为责任人自行使用,有关责任自行承担。

第三条各业务庭室根据工作职能承担相应的信息录入任务。立案庭负责立案信息的录入,审判庭、执行局负责立案后案件信息的录入。

第四条派出法庭的案件信息由法庭自行录入。

第五条立案、结案、审限等关系审判效率的信息一经录入不得变更。

第六条审判庭对案件上诉情况进行信息录入后,方可将上诉案卷转交立案庭,否则立案庭不予接收移送。

第七条案件信息录入人员对所录入信息要认真核实,及时纠正错误,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章信息分类

第八条立案庭录入案件起诉基本信息(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基

本信息类、立案案由类、附加信息类)、诉讼费信息(立案标的、缓减免情况登记、诉讼费缴纳情况),诉前保全等信息应当录入。

第九条审判庭审判员负责录入案件信息项目:

(1)补正完善立案信息。立案庭误填或漏填的应补填,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变化的应进行修改,追加当事人的应当及时进行信息录入。

(2)审理流程信息,包括审判庭组成人员、管辖异议、诉讼保全、审限管理等信息。

(3)结案基本信息,包括结案案由、标的、方式及当庭、缺席判决情况。

(4)生成相关法律文书,包括各类裁定书、通知书、判决书、调解书等。调解和好、即时结清等未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应当在调解书模板中粘贴调解协议。

(5)审理中发生的诉讼费信息,指诉讼过程中补交的诉讼费、反诉费、诉讼保全费及其减免缓情况。立案庭已收取的不能再次填写。

第十条要求审判人员录入的信息必须由审判人员录入,书记员不得代替操作。

第十一条审判庭书记员负责案件信息录入项目:

送达、开庭、宣判、结案、上诉、二审结果、文书生效等流程信息,粘贴开庭笔录。

第十二条执行庭执行人员负责案件信息录入项目:补正完善立案信息、案件执行信息、结案基本信息、案件执限管理信息、生成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执行笔录、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决定书、债权凭证等)。第十三条执结案件以输入诉讼费用正式票据号作为收回执行费依据。

第十四条派出法庭每周到立案庭进行信息录入,并于每月15日前将当月案件信息登记完毕。

第十五条审监庭再审案件、民二庭审查破产程序、立案庭所办督促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等,均分别按照刑事、民商、行政案件的要求填报。

第十六条庭长工作:每日登录“庭长办案系统”,核对新收案件与纸质卷宗是否一致,并负责分案,对不属于本庭负责审理的案件,报分管院长决定是否进行退案。

根据授权确定案件适用程序、指定合议庭成员、撤销法庭预定。

根据授权审批法律文书,审批后转分管院长批准签发。

第十七条分管院长工作:每日登陆“领导决策辅助分析系统”,对分管庭(局)的以下报批事项进行审查、批准。

(1)批准退案、变更承办人、延长审限;(2)批准结案;

(3)批准其它根据授权应当审批的事项。

第十八条各业务庭设统计员一名,负责庭(局)内案件信息录入的监督检查,各统计员每月将本庭(局)生成的报表与实际收结案信息仔细核对,保证数据的准确、一致。发现问题及时向庭长报告,并督促和协助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必要时请求网络管理员帮助。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员工作:档案管理员应登录“案件归档”系统对各庭室待归档的案件明细进行核对,完成案件归档。待归档的案件必须是已经过评查的案件,否则不予归档。

第三章监督

第二十条网络管理员对各庭(局)的案件录入情况实行总体监控和检查,内容包括:信息录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结案是否超审限以及各审理阶段是否超限。

第二十一条对于不属于影响审判效率的错误操作确需变更的,应由承办人填写《信息更改审批表》,经分管院长同意后,交由网络管理员进行更改。

第二十二条网络管理员对案件流程操作有指导和监督的义务。第二十三条网络管理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不得滥用权力。第二十四条研究室对电子卷宗按照以上规定进行抽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按月通报,并限期整改。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审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扩展阅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信息录入规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信息录入

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审判执行信息录入工作,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法(试行)》、《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院审理、执行的各类案件的审判执行信息及信访接待信息均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第三条审判执行信息按照信息的属性分为以下三类:

(一)流程信息:包括案件基本情况、立案情况、审前准备情况、审理情况、评议裁判情况、执行情况、归档情况、案后情况等审判执行流程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二)文书和笔录信息: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和笔录信息。

(三)卷宗信息: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卷宗信息。

第四条根据信息的种类,审判执行信息的录入,采取分工录入和集中录入两种方式。

流程信息、文书和笔录信息按照审判执行流程的进程阶段采取分工录入的方式,由各业务庭、办公室录入,审判委员会笔录、审限变更信息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录入。

卷宗信息采取集中扫描录入方式,由办公室录入。

第二章立案信息的录入第五条立案信息由立案庭录入。

第六条立案庭在立案时,应告知案件当事人查询本案件信息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七条立案信息:

(一)基本信息:案号、案件来源、收到诉状日期、案名、收案案由、是否重大疑难敏感新类型案件、是否涉军、五涉情况、审查人、审查日期、审查意见、立案日期、卷宗材料。

(二)立案审批信息:移送审批日期、审批意见、审批人、审批日期,报分管院领导审查日期、院领导审批意见、审批院领导、院领导审批日期。

(三)当事人信息:当事人名称、诉讼地位、一审诉讼地位、主体类型。

当事人其他信息: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机构代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辩护人)姓名、职务。

(四)原审信息:原审法院、案号、案由、审判程序、立案日期、结案日期、结案方式、生效日期、原裁判类型。

(五)收费信息:收案标的、应收诉讼费、减免缓情况(数额、审批人、审批日期)。

(六)分案信息:采用自动分案的方式确定承办人,根据承办业务庭庭长的决定确定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庭长决定变更承办人的,要录入变更理由;移交业务庭时间、承办业务庭、承办人、合议庭其他成员、书记员。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申请再审案件、执行案件以及审判监督一庭、审判监督二庭的案件,直接分配到承办业务庭,分案信息由承办业务庭录入。

(七)排期信息: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开庭地点、用途。

第八条送达信息:办理送达手续日期、应送达日期、送达内容、送达方式、受托法院、公告日期、交邮日期、送达日期、送达人、受送达人、签收人、代签人或转交人、签收时间、是否拒不签收、未送达原因;采用特快专递送达的,系统根据特快专递登记情况自动填写。

第九条管辖权异议信息:管辖权异议人、管辖权异议日期、管辖权异议类型、承办人、合议庭、裁定日期、审理过程、审理结果、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结果及日期、受移送法院、移送日期。

管辖争议信息:争议法院、当事人基本情况、争议法院裁定情况、争议处理主体、处理结果、处理日期、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结果及日期、受移送法院、移送日期。

第十条保全和先予执行信息:保全类型、发动方、申请人(委托法院)、申请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日期、申请金额、证据编号、申请财产、裁定日期、裁定结果、移交立案庭日期、保全措施、先予执行事由、执行日期、实际执行金额、解除保全的申请日期、裁定日期、解除保全日期、解除保全原因。

第十一条立案调解信息:调解类型、承办人、调解人、调解日期、调解书送达日期、调解书。

第三章审理信息的录入

第十二条审理信息主要由承办业务庭录入。

增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变更开庭时间、再次开庭等信息由立案庭录入。

督办信息、归档信息由办公室录入。第十三条审前准备信息:

(一)阅卷情况:笔录类别、制作人、制作时间、正文。

(二)证据交换情况:证据交换时间、主持人、证据交换笔录。

(三)庭前合议情况:合议时间、审理方案正文。

(四)检察院借卷情况:通知阅卷时间、借阅人、借阅时间、归还时间。

(五)指定辩护人情况:指定辩护人姓名、身份、单位、指定时间。

第十四条案件审理信息:

(一)庭审(听证)情况:开庭(听证)时间,书记员制作庭审录音录像、庭审笔录。

(二)调查取证情况:调查取证时间、地点、具体地点、完成时间、取证人、取证笔录。

(三)司法鉴定情况:是否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理由、是否当事人委托、委托鉴定人、申请时间、作出鉴定决定时间、移交技术室时间、委托时间、鉴定结论时间;委托鉴定内容、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依据及技术、鉴定过程说明、鉴定结论;是否当事人质证、质证时间、鉴定机构对当事人异议的回复、鉴定人是否出庭。以下信息自动从《司法鉴定系统》中提取:委托时间、鉴定结论时间,委托鉴定内容、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依据及技术、鉴定过程说明、鉴定结论。

(四)审理报告情况:制作时间、正文。第十五条评议和裁判信息:

(一)合议情况:审理报告提交合议庭时间、合议时间、合议庭决议、合议庭笔录。

(二)调解情况:调解类型、承办人、调解人、调解日期、调解书送达日期、调解书。

(三)审判长联席会议情况:提交时间、研究时间、会议结果、会议笔录。

(四)审委会情况:简要案情、讨论焦点、提交审委会报告、提交庭长审核时间、庭长审核时间、分管院长签发时间、提交审委会时间、研究时间、审委会决议、是否改变合议庭决议。

(五)向最高人民法院的请示情况:请示时间、请示函;是否答复、答复时间、答复函。

(六)裁判情况:提交庭长审核或签发时间、庭长审核或签发时间、提交分管院长签发时间、分管院长签发时间、宣判情况、裁判文书。

(七)送达情况:同第八条。第十六条审理基本信息:

(一)刑事案件:案件涉及、案件大小影响、共同犯罪、是否开庭审理、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原因。

(二)民事一审案件:案件涉及、案件大小影响、共同诉讼类型、涉诉种类、涉诉原因、是否开庭审理、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原因。(三)民事二审、再审、复议案件:案件涉及、案件大小影响、共同诉讼类型、是否开庭审理、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原因。

(四)行政一审案件:案件涉及、案件大小影响、共同诉讼类型、案件类别、行为种类、是否开庭审理、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原因。

(五)行政二审、再审、复议案件:案件涉及、案件大小影响、共同诉讼类型、案件类别、行为种类、是否开庭审理、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原因。

(六)赔偿案件:案件大小影响、是否开庭审理、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原因。

(七)执行复议案件:书面审查意见。第十七条以下结案信息由承办业务庭录入:

(一)刑事案件:改判原因、发回重审原因、撤销原裁定的处理、撤诉类型、撤诉处理事由、终止事由、定罪量刑情况。

(二)民事一审案件:是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撤诉类型、撤诉处理事由、终结事由。

(三)民事二审、再审、复议案件:是否支持原审原告诉讼请求、改判原因、发回重审原因、撤销原裁定的处理、撤诉类型、撤诉处理事由、终结事由、调解事由。

(四)行政一审案件:撤诉类型、终结事由、被告败诉原因、赔偿方式、提起行政赔偿的种类。

(五)行政二审、再审、复议案件:改判原因、发回重审原因、撤销原裁定的处理、撤诉类型、终结事由、调解事由、被告败诉原因、赔偿方式、提起行政赔偿的种类。(六)国家赔偿案件:赔偿方式、赔偿金额、赔偿时间。

(七)执行复议案件:是否改变或纠正执行法院执行行为、改判原因、撤销原裁定的处理、撤诉类型、撤诉处理事由、终结事由、调解事由。

第十八条审理阶段立案庭录入以下信息:(一)当事人变更信息。同第七条第三项。(二)当事人诉讼请求变更信息:当事人名称、诉讼地位、变更内容。

(三)排期变更及再次排期。同第七条第七项。

(四)结案信息:结案案由、结案方式、生效日期。

(五)收费信息:实收诉讼费金额。

第十九条审限变更信息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录入:类型、中止事由、延期审理事由、扣除审限事由、其他事由、起始日期、结束日期、申请审限变更日期、审核庭长、庭长审核日期、审批院长、院长审批日期、送审判管理办公室日期,如超审限填写超审限原因。

第二十条案件督办信息由办公室录入:案名、收件时间、来件单位、案件类别、到期日期、代表单位、承办日期、联系电话、来件文号、处理阶段、案件性质、交办人、是否旁听、旁听人数、承办单位、是否答复、答复人数、代表姓名、承办人、办理结果、办结日期、承办单位领导意见、旁听代表级别;内容提要、办公室意见、办理情况、批示领导、交办函号、回复时间、回复方式、回复情况、回复份数、存档情况、交办函、处理单。第二十一条办公室在归档阶段录入以下信息:接收人、立卷人、归档人、全宗号、目录号、卷宗号、光(磁)盘号、正卷册数、副卷册数、正卷页数、副卷页数、并卷情况、密级、保管期限、归档日期(结案日期)、保存地点。

第四章案后信息的录入

第二十二条案件上诉情况由立案庭录入。提起上诉情况:上诉范围、上诉类型、上诉人、上诉日期、上诉材料、撤回上诉日期、移送案件日期、最高人民法院接收日期。

二审结案情况: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退卷日期、录入日期、案号、结案日期、结案案由、结案方式、改判原因、发回重审原因。

第二十三条案件再审情况由立案庭录入。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情况:再审原因、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函日期、移送案件日期、最高人民法院接收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结案情况: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退卷日期、录入日期、案号、结案日期、结案案由、结案方式、改判原因、发回重审原因。

本院终审案件再审信息自动与原审情况关联。

第二十四条案后信访情况由立案庭在信访管理系统中录入,审判管理系统自动提取数据。

第五章再审立案信息的录入

第二十五条再审立案信息由再审立案庭录入。

第二十六条再审立案信息:(一)基本信息:案号、案件类型、申请时间、所属辖区、申请事由、案由、材料内容、受理时间(签发时间)。

(二)当事人信息:同第七条第三项。(三)原审信息:原审案号、承办法院、案件类别、结案日期。

(四)送达信息:同第八条。

(五)分案信息:移送合议庭时间、接收合议庭、承办人、审判长、书记员。

第二十七条再审案件审理信息:

(一)调卷情况:调卷函号、收函单位、调卷时间、应报时间、实际报送时间、收卷数、收卷人。

(二)询问听证信息: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法官、是否有新证据、听证笔录、参加人。

(三)评议和裁判信息:

1、调解情况:调解人、调解时间、调解结果。2、合议情况:合议时间、合议庭决议、合议庭笔录。

3、审判长联席会议情况:研究时间、参加人、会议结果、会议笔录。

4、审委会情况:简要案情、讨论焦点、提交审委会报告、提交庭长审核时间、庭长审核时间、分管院长签发时间、提交审委会时间、研究时间、审委会决议、是否改变合议庭决议。

5、裁判情况:签发时间、签发人、文书类别、文书内容。

6、送达情况:同第八条。

第二十八条再审立案结案信息:审查处理结果、审查结案时间、撤诉时间、撤诉事由;再审案号、再审承办人、再审结案时间、再审处理方式。

第二十九条案件转交信息:

(一)移送情况:案号、移送部门、移送时间、移送人、卷宗材料、接收部门、接收时间、签收人。

(二)退卷情况:退卷时间、退卷方式、退卷数。

第六章执行案件信息的录入

第三十条执行实施案件信息由执行庭录入,录入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每周至少一次导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执行申诉案件由执行局统一立案编号,执行庭录入。

(一)立案信息:案号、案件来源、是否有领导批示、批示内容、收到申诉日期、案由、案件当事人、审查人、审查时间、审查意见、卷宗材料。

原审信息、当事人信息、分案信息、排期信息:同第七条。

送达信息:同第八条。

(二)审理信息:承办人、合议庭成员、是否需要调卷审查、调卷函、案件书面审查意见、听证时间、听证笔录、承办人意见、承办人意见形成时间、合议庭决议、合议庭决议形成时间、提交庭长审签时间、提交审判委员会报告、提交审判委员会报告时间。听证信息:听证人、听证时间、听证内容。(三)结案信息:结案日期、结案案由、结案方式、裁定书内容、裁定书签发人、裁定书签发时间。

第三十二条督促执行案件由执行局统一立案编号,执行庭录入。

(一)立案信息:案号、案件来源、是否有领导批示、批示内容、收到申诉日期、案由、审查人、审查时间、审查意见、卷宗材料。

原审信息、当事人信息、排期信息、分案信息:同第七条。

送达信息:同第八条。

(二)审理信息:承办人、合议庭成员、承办人意见、承办人意见形成时间、合议庭决议、合议庭决议形成时间、是否提级执行、是否指定执行,提交庭长审签时间、提交审判委员会报告、提交审判委员会报告时间。

案件督办:督办函内容、督办函签发人、督办函签发时间。

执行法院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时间。

听证信息:听证人、听证时间、听证内容。(三)结案信息:结案方式、受指定执行法院、指定日期、裁定书内容、裁定书签发人、裁定书签发时间。

第三十三条执行协调案件由执行局统一立案编号,执行庭录入。

(一)立案信息:案号、案件来源、是否有领导批示、批示内容、收到协调请求日期、案由、审查人、审查时间、审查意见、卷宗材料。原审信息、当事人信息、排期信息、分案信息:同第七条。

送达信息:同第八条。

(二)审理信息:承办人、合议庭成员、承办人意见、承办人意见形成时间、合议庭决议、合议庭决议形成时间、提交审判委员会报告、提交审判委员会报告时间。

执行法院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时间。协调纪要:外省协调函内容、签发时间、是否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

(三)结案信息:结案方式、协调纪要内容、协调纪要时间,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函、协调函签发人、协调函签发时间。

第七章信访接待信息的录入

第三十四条信访接待信息由立案庭录入。第三十五条信访登记信息:

(一)基本信息:立案号、信访人、来访次数、来访类型、登记时间、所属辖区、初访时间、来访人数、本月来访次数、申诉类别、是否属重点稳控人员、户籍地与案发地是否一致、是否复查、是否属越级访、是否属集体访、是否非正常访、是否属非诉访、是否息访、本次来访情况、案件执行法院、申诉理由、案件承办人、承办业务庭、接访人、是否收取材料、材料来源、接访人意见。

(二)当事人信息:同第七条第三项。(三)信访涉案情况:案号、经办法院、涉案案件类别、审判程序、原告、被告、承办业务庭、承办人、审判长、其他合议庭成员、裁判结果、裁判日期、涉案案由、结案日期、基本案情。

(四)送达信息:同第八条。第三十六条文书信息:文书标题、制作时间、文书内容。

第三十七条办理信息:

(一)基本信息:合议庭决议、领导审批意见、复查方式、息诉工作情况、复查立案时间、复查结果、转办部门、案件所处程序、是否一次性接访、目前处理情况、简要案情。

(二)调卷情况:函号、发函单位、拟稿时间、调卷时间、应报时间、函件内容、建议书、审判长、审判员、承办人、书记员、合议时间、合议庭决议、附件、审核人、复核人、签发人、上报时间、延期原因。

(三)案卷转交情况:案号、案由、调卷时间、调卷人、收卷时间、收卷人、调卷、转卷、转卷时间、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复查听证时间、合议时间、审查处理结果。

(四)发函情况:函号、收函单位、拟稿时间、发函时间、应报时间、函件内容、承办人、审核人、复核人、签发人、附件、印制份数、实报时间、延期原因、重点查明问题。

(五)听证信息:听证日期、听证法官、地点、是否有新证据、听证评议结果、听证笔录、参加人。

(六)院长接待情况:接访院长、接访时间、批示意见、回复结果、回复时间。

第八章卷宗信息的录入第三十八条卷宗信息包括案件从立案、审理、裁判、执行到结案归档的整个审判执行流程中产生的所有档案卷宗材料。

第三十九条卷宗信息由办公室集中扫描录入,由相关部门按照《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规程(试行)》规定的审理环节和节点分段移交,一般应于司法行为结束3日内移交办公室。具体如下:

(一)立案阶段形成的诉讼材料应在移交承办业务庭3日前送交办公室。

(二)已进行证据交换的,将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在此之前形成的未录入材料一并送交办公室,时间从证据交换结束之次日起算。

(三)诉讼保全申请书、担保手续、裁定书及保全情况材料一并送交办公室,时间从办理完送达手续之次日起算。

(四)先予执行申请书、担保手续、裁定书及执行情况材料一并送交办公室,时间从办理完送达手续之次日起算。

(五)每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将有关诉讼文书、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线索材料一并送交办公室,时间从办理完送达手续之次日起算。

(六)每次庭审结束后,将庭审笔录以及在此之前形成的未录入材料一并送交办公室,时间从庭审结束之次日起算。

(七)案件审、执结后,将判决书、裁定书、宣判笔录、调解书及其他诉讼文书、和解协议、财产过付手续以及在此之前形成的未录入材料一并送交办公室,时间以向最后一个当事人办理完送达手续或过付财产之次日起算。(八)司法鉴定材料分期送交办公室,向鉴定机构提交的委托材料及在此之前形成的未录入材料一并送交办公室,时间从办理完送达手续之次日起算;向委托单位送达的材料及在此之前形成的未录入材料一并送交办公室,时间从办理完送达手续之次日起算。

(九)送达回证分期送交办公室,时间从收到送达回证之次日起算。

(十)不服本院一审裁判的上诉状、答辩状等材料送交办公室的时间从答辩期届满之次日起算;提审案件诉讼材料送交办公室的时间从收到调卷函之次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案件二审、再审的裁判书等诉讼材料送交办公室的时间从收到裁决书之次日起算。

第四十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以上规定移交录入的,应报审判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四十一条移交录入的材料应达到装订卷宗的标准。

第四十二条材料移交办公室的时间是每日上午8:4510:00,材料的取回时间为每日下午15:3017:00。

第四十三条移交材料时,由送交人填写《诉讼材料录入移交登记表》,该表各相关部门每案各一份,可多次使用,并由各相关部门保存备查。办公室人员接收材料时,要当面清点核对,确认材料数量无误并符合移交录入材料的标准时方可接收,并向移交人出具收据单。各相关部门应凭收据单取回已录入完毕的材料,取回已录入完毕的材料时,亦应当面清点,确认无误后签收。第四十四条办公室收到材料后应在2日内录入完毕。办公室应认真保管收到的材料,确保材料安全。

第四十五条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对扫描录入完毕的卷宗信息进行检查,确保录入的材料整齐、清晰、完整,不得出现重复、遗漏及页次颠倒等现象。

第九章信息的检查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审判执行信息的录入应完整、准确、及时。

第四十七条承办业务庭应按照《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规程(试行)》规定的期限在各阶段工作完成后即时录入相关信息,避免事后录入降低工作效率。

第四十八条承办业务庭对已在网上报结的案件应对照本规定认真检查输入的案件信息是否齐全,确认信息齐全后方可申请归档。

第四十九条承办业务庭已申请归档的电子卷宗,办公室应对照归档标准审查信息是否齐全;经审查符合归档标准的,准予归档;不符合规档标准的,应及时退回。

第五十条审判管理办公室根据《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负责对审判执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行检查。

对检查出的问题,按照录入环节分别由相应部门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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