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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学术交流管理条例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0:58:23 | 移动端:黑龙江大学学术交流管理条例

黑龙江大学学术交流管理条例

黑龙江大学学术交流管理条例

(201*年6月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了活跃学校的学术空气,加强学术活动管理,提高学术活动水平,扩大信息交流受益面,不断增强和提高学校的学术声望和学术地位,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学术活动

第一条我校各单位每年初要制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并将活动计划,包括承办学术会议、举办学术报告或学术讲座、聘请专家来校讲学等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由各单位报科技处综合科。由综合科审编学校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协助落实。

第二条凡拟出国参加国际科技交流活动者,应向科技处提交书面申请。所在课题组、教研室、系(院、所、中心)应按以下条件签署意见:

1.论文已被国际性大型学术会议选为宣读论文或技术考察确实结合科研关键技术进行;

2.出国所需费用已经落实;

3.语言达到能够与国外学者交流的程度。

经逐级审批后将申请书送交科技处综合科,由科技处会同外事处呈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三条凡拟邀请外国专家来校进行学术交流者,应首先提交所在教研室讨论,充分了解被邀请人的学术方向和水平,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然后出具申请材料或申请书送交科技处综合科,由科技处会同外事处审核后呈报上级部门批准。第四条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由学校每年拔专款到科技处综合科,综合科根据各单位重大学术活动计划统筹管理使用。此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由我校各单位牵头主办或承办的对学科建设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型学术会议。

第五条凡拟主办或承办大型学术会议的单位,须在每年3月份填报“年度重大学术会议计划登记表”,上报科技处综合科。如需学校资助,须详细说明资助经费的用途,经综合科、科技处和主管校长三级审核后,方可获得资助。凡未申报或申报未获批准而自行举办的学术会议,一切费用由主办单位自理。第六条凡出国进行学术交流、聘请专家来校讲学、承办大型学术会议等学术性活动使用经费,必须经科技处长审批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第七条凡使用本人科研项目经费,参加与本课题研究有关的学术会议时,须持有会议正式邀请函件到综合科登记后,方可到科研科办理经费支出或报销手续。

第八条所进行的一切学术活动结束后,都必须进行总结汇报。1.出国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后,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向科技处综合科送交活动情况总结报告、工作报告、彩色四寸照片各一份,由综合科存档。2.在国内参加学术交流后,应在报销经费前向所在单位提交活动汇报和所有学术资料。

3.邀请国内外专家讲学后,应在讲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科技处综合科送交活动总结、讲学资料和彩色照片各一份。

4.承办学术会议、举办各类讲习班及开展各类学术讲座等应于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

向综合科送交活动总结、彩色四寸照片各一份。若不按上述规定办理者,除该项活动经费不予报销外,所在单位一切学术活动在一年内不列入学校计划。

第二章学术论文

第九条凡向国外学术刊物、国际学术会议、国外学者寄送或携带科技资料,必须经所在教研室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附对外交流资料复印件一份,送科技处综合科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凡我校人员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收入论文集的论文,论文第一作者(若系合作,校内第一位作者)必须将论文一份及时交所在单位科研秘书,每学期末各单位集中报综合科汇总,由综合科编印“黑龙江大学年度学术会议发表论文目录”,并将获奖论文存档备查。

第三章学术组织

第十一条凡学术组织拟挂靠我校有关院、系、所、中心,须向我校有关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申报,经校长(院长、系主任)办公会同意后,方可挂靠,并到科技处综合科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挂靠我校的学术组织,其负责人每年3月1日前须将该学术组织的年度活动计划、经费预算等抄报综合科。

第十三条各学术组织拟聘请我校人员担任该组织的学术职务时,应由该学术组织提名或提出名额,征得本人同意,经院、系、所领导审批后,统一由科技处盖章推荐。

第十四条我校人员参加国内各种学术组织并担任学术组织职务后,须到所在院系科研秘书处登记,并报科技处综合科备案。

第十五条我校(院、系、所)如以团体名义加入有关学术团体,须提出申请,经校(院、系、所)主管负责人签批后,到科技处综合科办理登记手续,然后才能办理入会手续。团体会费经综合科审批后,可从院、系、所学术活动费或科研费中支付,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六条拟参加国外学会的人员,应出具国外学术组织接纳入会函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教研室及院、系、所签署意见后,送科技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在综合科和外事处同时备案。会费的外汇额度由科技处、外事处及本人协商解决,内汇由本人项目费支付。

第十七条为了达到“一人入会,大家受益”的目的,国外学会会员所获得的刊物、资料,应及时交给所在单位资料室,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当年参加国外学会情况总结和下一年交纳会费通知交科技处综合科。

不按此要求办理,按自动放弃会员资格处理,将不再为其办理支付会费等事宜。

第十八条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校科研管理部门。

扩展阅读:黑龙江大学学生学术创新项目管理条例

黑龙江大学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创业教育的宗旨是鼓励和支持学生积极参与创新活动,培养和增强广大学生的创造、创新、创业的意识和能力。为了在各种创新活动中实现学生个性发展和锻炼创新能力,同时为加强对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创新项目基金的作用和功能,特制定黑龙江大学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条例。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2条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管理组织机构为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创业教育学院。

第3条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1)对项目申请书的管理;(2)组织项目答辩会;

(3)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基金的管理。

第三章申请立项与审批程序

第4条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申请资格认定:

凡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

第5条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研究内容:

(1)在学术上有一定创新价值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2)在技术上具有独创性、先进性的新工艺、新产品的开发性

研究;

(3)发明制作;

(4)对行业或地区发展有一定指导意义的社会调查报告;(5)研究内容应与申请者本人的研究课题、毕业设计无关。第6条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的立项与审批程序:

(1)申请人填写《黑龙江大学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申请书》(一式一份),包括申请项目的可行性、项目研究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项目经费预算、指导教师意见、学院专家组审查意见等(课题组成员中本、专科学生必须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比例)。

(2)由校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创业教育学院)负责对上报的《黑龙江大学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申请书》进行统计归类,并组织召开项目负责人公开答辩会(答辩委员会专家由校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评审委员会推荐)。

(3)校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答辩委员会的意见给出结论性意见及建议资助金额(对于跨学科跨专业合作研究给予优先考虑)。

(4)校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评审委员会最终确定资助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将填写《黑龙江大学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协议书》(一式两份)。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7条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申报、评估和验收: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实行一年申报一次,每年的3月份进行项

目申报,同时召开项目负责人公开答辩会;每年的6月份进行项目中期评估;每年的12月份进行项目验收,同时进行第二年项目申报。

第8条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验收及奖励。

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并提交相应的研究成果(已发表的学术论文、社会调查报告或经过专家鉴定的发明制作),结题的项目成果每年的12月份可参加当年的校学生学术科技成果评审终审。

第9条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财务管理。

(1)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管理由校学生科技创新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创业教育学院)负责。项目课题组经费使用一般采用先自付后报销的形式,并且由项目负责人、经手人、各学院主管科研工作领导签字由创业教育学院统一到学校财务处报销;

(2)各学院、各项目课题组应建立资金使用账目,以备检查监督,在申报和使用上应本着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杜绝浪费和挪做他用。

第五章附则

第10条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校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黑龙江大学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条例补充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坚持“公开招标、自由申报、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实行一个项目一次申报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学生科技创新项目评审委员会是黑龙江大学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工作的领导机构,主任委员由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科研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创业教学学院院长、学工部部长、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研究生处处长、学生科协推荐代表组成,具体负责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第二条院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评审委员会是学院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的领导机构,主任委员由科研副院长担任,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教学副院长协助工作。分团委做好学生的组织工作,做到通力合作。

第三条院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评审委员会应抽调教师科研力量,指导学生的科研,并对学院的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和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的具体管理由分团委负责。

三、项目基金来源

第一条学校于201*年设立黑龙江大学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基金10万元,以后逐年滚动,用于资助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第二条积极引进校外资源,接受校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对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的经费支持。

四、申报立项

第一条申报项目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发明制作类作品三大类。

五、项目评审

第一条申报项目经所在学院团委进行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和初步遴选,确认该项目具有学术价值和研究价值并做基本评价,由主管科研副院长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再报送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条项目评审分为初审和终审:初审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评定,筛选出有价值、有潜力的项目作为候选立项项目。终审通过公开答辩确定立项项目。

第三条申请项目必须有明确的指导教师进行指导。

第四条对学生的申报项目的立项审查方式分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形式性审查主要是对应提交的各项材料是否完备和符合规定。实质性审查是对该项目所预见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学术价值及将来所能产生的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根本审查。

第五条经实质性审查,项目评审委员会认为符合条件的,根据该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科技发明制作每项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自然科学类论文、社会科学类论文每项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回申请。

第六条项目评审工作由黑龙江大学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专家评审组负责,专家评审组由科技处推荐的教授和专家组成。

六、项目管理

第一条申请立项的学生个人、学生社团或学生科研组织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各项目必须在1年内完成课题,上一年度项目结题后可申请下一年度项目。

第二条中期检查前,项目主持人应认真、及时填写《项目进度检查表》,由指导教师付上意见后报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条凡在本基金支持下的项目取得成果,知识产权一律属项目作者,但成果以论文或专著形式在刊物上公开发表或在各级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时,必须在论文或专著上标明“黑龙江大学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基金资助字样”。

第四条基金资助项目如产生经济效益,所产生效益的10%返回基金用于支持、奖励在科研项目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五条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完成后,应向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成果副本和经费使用清单,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结题。

第六条如项目主持人是毕业班学生,并且在毕业前无法完成立项项目,应履行以下义务:

(1)该项目主持人毕业后留校学习、工作的,可由其继续担任项目主持人,但必须在毕业前向校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新的个人资料。

(2)该项目主持人毕业后离校的,离校前应推荐1名合作者担任项目主持人;若该项目为个人项目的,则由该主持人推荐继续完成此项

目的人选并报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批(3)项目主持人既无合作者,又无法推荐继任人选的,由学院负责组织安排学生继续完成。

(4)无法继续完成项目的主持人必须在院系团委的监督下做好项目交接工作。

第七条未能如期完成立项项目的作者应向所在学院团委和校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情况说明或项目延期申请,校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视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1)因客观原因而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则停止资助。

(2)对于立项后不开展研究并且有支出经费,则责令项目主持人退还所得经费,并向全校通报。

第八条学生科研资助经费专款专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退回全部或部分拨款,情节严重给予校纪处分:(1)科研资助经费挪做他用的

(2)科研资助经费使用帐目不清,并不能合理说明经费去向的(3)有剽窃他人成果或抄袭行为的(4)其他应手处罚的行为

七、政策支持

第一条对于立项项目,各学院应给予研究条件(如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方面)上的支持。

第二条对于立项项目的指导教师,学校将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及教师的指导力度,给予适当的工作量补贴。

第三条对于在创新项目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在项目成果转化过程中获得良好效益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学校将根据《黑龙江大学学生学术科技成果评审条例》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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