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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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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

关于20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省发展改革委

20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改革攻坚克难的关键一年。在已有工作基础上,继续扎实推进各个领域的改革,对于破除制约我省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推动发展方式转变等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现就201*年全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全面落实国家重大改革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用改革的思路破解发展中的难题,充分激活、有效释放创新动力,围绕科学发展和全面建设西部强省目标,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着力解决制约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力争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围绕构建服务型政府,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在不断强化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着力提升基层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按照食品安全责任属地化要求,加强监管体系和技术能力建设,落实监管责任。依照国家总体部署,深化盐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省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省编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局、省盐务局等负责)

(三)扩大县区和乡镇政府管理权限。继续深化扩权强县改革,积极探索推进省直管县管理体制改革,搞好韩城省内计划单列市试点。实施扩权强镇改革,切实抓好蔡家坡、大河坎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等负责)

(四)启动新一轮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改革项目审批制度,完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开展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创新项目招投标管理体制,鼓励支持榆林结合实际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投标监管体系。大力培育规范化投资中介服务组织,抓紧完善投资体制改革相关配套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五)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投资、社会事业、非行政许可审批等领域为重点,进一步调整、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健全新设行政审批事项审核论证机制,严格规范行政收费行为。围绕强化政务服务能力,完善体制机制,规范政务大厅建设和管理,切实解决工作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继续加强政府绩效管理,加大行政问责问效力度。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推进文化、农业、水利、商务等部门综合执法改革试点。(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等负责)

(六)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根据“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抓好省农业厅、省广电局改革试点,完善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和模拟分类目录,适时开展省属事业单位模拟分类。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法人分类改革,完善事业单位绩效评估制度。(省编办等负责)

(七)深化省级机关经营性国有资产改革。结合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加快组建成立省级机关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国家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稳步推进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适时选择部分行政机关或市、县进行试点。(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三、围绕城乡统筹发展,健全有利于促进农村发展的体制机制

(八)继续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改革。进一步加大延安、西安城乡统筹工作推进力度,加快关中城乡统筹重点示范区建设,完善有利于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制度体系和推进机制,拓展城乡统筹的领域和范围。进一步强化区域互动协调发展机制,认真落实已出台的“一市一策”各项扶持政策,抓紧研究出台省市共建大西安的支持政策。继续加大县城和31个重点示范镇建设,带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九)继续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做好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的衔接。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在依法、自愿、有偿、有序的基础上发展规模经营。加快建立三级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完善城乡平等的要素交换关系,创新土地增值收益补偿机制,促进土地增值收益主要用于农业和农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等负责)

(十)深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在保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的前提下,继续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及操作办法。抓紧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体系,健全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机制、产权流转规则和流转市场。(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负责)

(十一)继续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完善并落实转户农民进城的相关政策,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有效途径和办法,逐步把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切实保护农民承包地、宅基地等方面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农民进城和留乡的自主选择权。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分类分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优先解决在城市出生的非城镇户籍青少年落户,尽快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等负责)

(十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体系。进一步扩大苹果、设施蔬菜、奶牛、能繁母猪及大宗农作物政策性保险范围和规模,研究建立农业保险巨灾超赔准备金,积极探索把商业保险引入到政府防灾救灾体系中的有效途径。(陕西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金融办等负责)

(十三)深化农业科研院所改革,健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完善农业科研立项和评价机制,促进农业科技创新。继续推进农科服务体系建设,加快组建省农业科技推广中心。推进水权交易市场建设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县区开展县城供水改革试点。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索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省农业厅、省科技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负责)

四、围绕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健全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体制

(十四)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不断优化国有资本战略布局,健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机制。以推进央企进陕发展活动为重点,强化与中央大型企业战略合作机制。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点加大煤炭、钢铁、有色、能源化工等行业的并购重组力度。加大国有资产整合力度,继续推进粮食、物产、林业、供销等行业和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新组建大型企业集团的法人治理结构。继续抓好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工作,做大做强主业,搞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抓好省属国有企业与国内同行业企业对标考核,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监管效能和水平。(省国资委等负责)

(十五)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收益分享制度,汇总编制省、市两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大力培育上市资源,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民营等各类企业上市,积极主动为民企上市提供指导、协调等相关服务。(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国资委等负责)

(十六)继续完善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进一步落实有关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最大限度消除民间投资准入障碍。积极鼓励民营资本组建投资公司,支持民间资本整合进入能源、基础设施、市政、金融、水利、电信、社会事业等领域。组织开展全国大型民企进陕发展活动,引导民企以多种方式参与我省基础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负责)

(十七)积极推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财税金融政策,不断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作用,探索建立融资性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集合票据、创业投资、信用担保融资。(省金融办、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等负责)

五、围绕提升服务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快财政体制改革

(十八)深入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继续深化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县和重点示范镇财政管理体制。选择部分县开展理顺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增强县级自我发展保障能力。推进省级专项资金整合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推进市、县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健全全省统一的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体系。(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九)继续完善预算管理制度。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继续推进“三公”经费和部门预算公开,将“三公”经费公开范围扩大到市级,指导市、县完善和规范部门预算改革,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研究建立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各级政府投融资平台运行,有效防范债务风险。(省财政厅等负责)

六、围绕消除制约经济发展的资金瓶颈,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二十)加快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密切关注温州金融改革,认真借鉴其成功经验,积极引导我省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探索建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有效方式,着力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加快推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改革,进一步提高地方金融机构综合实力。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产品、业务和服务方式创新。继续推进城市商业银行改革,加快西安银行、长安银行转型步伐。加强基础设施投资相关政策研究,及时顺应投资政策体制新变化。(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等负责)

(二十一)加快建立现代农村金融体系。积极培育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贷款的小型金融机构。深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工作,将西乡、镇安、甘泉、横山4家农村合作银行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加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政策扶持力度,探索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设立,力争小额贷款公司县域覆盖率达到80%以上。继续做好县域工业集中区参股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积极做好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金融支持项目的争取工作。认真总结杨凌、高陵、旬阳等地经验,创新融资模式,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陕西银监局、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等负责)

七、围绕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加快推进资源价格和环保体制改革

(二十二)适时推进资源价格改革。认真做好成品油价格改革及配套工作,拟订全省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综合配套实施方案。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继续完善水价改革和节水激励政策,组织调研提出城市居民供水价格改革方案。抓好居民阶梯电价改革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疏导煤电价格矛盾,推进销售电价分类改革,完善可再生能源和水电发电定价机制。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等负责)

(二十三)推进环保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排污权交易范围,完善相关政策,优化交易程序。开展氨氮、氮氧化物排污权交易试点,推进化学需氧量交易。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扩大渭河流域上下游水污染补偿试点,完善水土保持补偿等生态补偿收费政策。扎实开展好低碳试点工作,完善清洁发展机制,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争取更多地利用绿色发展基金。(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等负责)

八、围绕促进社会公平和改善民生,进一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十四)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认真落实好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的相关政策,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继续推进区域内初次分配改革试点。加强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监管,推进职工收入分配工资化、货币化和公开化。以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密集区域和行业为重点,稳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开展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推进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完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健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体制,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机制。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负责)

(二十五)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快推动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从制度全覆盖向人群全覆盖迈进。将所有县区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国试点范围,落实环卫工人和出租汽车司机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继续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在巩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的基础上,推进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建设。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全面启动实施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等负责)

(二十六)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体系。将住房困难的城镇退役人员、符合条件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陕南、陕北搬迁进城的居民等群体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完善全省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确保公平透明、阳光操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二十七)着力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创新。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深化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政府和文化企事业单位关系。完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推动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继续完善经营性文化资产管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文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支持陕文投和广电网络等重点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有实力的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政策许可领域参与文化建设。(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八)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启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逐步实行药品“三统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补助标准,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制度。加快推进卫生、教育、医疗资源的整合,促其做大做强。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公益性医疗机构,继续完善基层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医改办等负责)

(二十九)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积极抓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和我省试点项目的组织实施。推进公办、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完善学前教育体制,加快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教育投入保障机制,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倾斜。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逐步取消义务教育阶段重点校、重点班。出台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措施,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省教育厅等负责)

(三十)加强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继续深化公共服务体制改革,加快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抓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健全重大工程项目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认真研究、逐步理顺“城中村”管理体制,出台我省城镇社区工作人员补贴报酬和管理等方面有关配套文件。积极培育发展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努力提高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引导社区志愿者和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居民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省发展改革委、省综治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九、围绕创新发展,积极做好各项改革试点工作

(三十一)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域开展各具特色的改革创新试点。积极争取将延安城乡统筹试点上升到国家层面,认真做好延安申报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鼓励支持榆林开展率先转型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加快安康等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启动工作。切实抓好西安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提高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覆盖领域和范围。围绕“一中心一基地”建设,继续推进统筹科技资源改革创新。(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负责)

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201*年重点改革工作与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对于本意见未涉及的需要继续深化的改革任务,要按照国家和省上总体要求加大推进力度。各承担改革任务的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科学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全力推进重点改革任务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要做好总体指导协调,健全合力推进改革工作机制,加强年度重点改革任务的督促检查和评估,及时将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汇总上报省政府。

扩展阅读: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20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发展改革委

20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改革仍处于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在近年来各项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基础上,继续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进一步深化改革,着力解决深层次矛盾,促进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20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积极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方面取得新的进展,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的体制基础。

(二)总体要求。

处理好深化改革与稳增长、控物价、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的关系,着力完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

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处理好加强顶层设计与尊重群众首创精神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抓住时机尽快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

处理好改革创新和依法行政的关系,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有效运用法制手段规范改革程序、深化改革实践、巩固改革成果。

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通过改革解决制约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问题,把握好改革任务的轻重缓急和社会承受程度,统筹兼顾,稳中求进。

二、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三)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入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健全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优化国有资本战略布局。继续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收益分享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用于社会公共支出的比重。(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要求,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稳步开展输配分开试点,促进形成分布式能源发电无歧视、无障碍上网新机制,制定出台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指导意见。提出理顺煤电关系的改革思路和政策措施。扩大三网融合试点范围。深化省以下邮政监管体制改革。(铁道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交通运输部、邮政局等负责)

(五)抓紧完善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行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支持中小型企业上市融资,继续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负责)

三、加快财税体制改革

(六)完善分税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对县级政府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深化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及国债管理制度改革。(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七)稳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行业和地区范围。研究将部分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适时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全面深化资源税改革,扩大从价计征范围。推进环境保护税相关立法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境保护部、法制办等负责)

四、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八)强化国有控股大型金融机构内部治理和风险管理,出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深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培育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小型金融机构。深化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负责)

(九)加快建立和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研究建立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修订《贷款通则》,规范各类借贷行为,合理引导民间融资。推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推动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负责)

(十)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人民银行、外汇局等负责)

(十一)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健全新股发行制度和退市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建立债券市场监管协调机制,明确监管责任,促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稳妥推进原油等大宗商品期货和国债期货市场建设。积极培育发展机构投资者,优化资本市场结构。(证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商务部负责)

五、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体制改革

(十二)稳妥推进电价改革,实施居民阶梯电价改革方案,开展竞价上网和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推进销售电价分类改革,完善水电、核电及可再生能源发电定价机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负责)

(十三)深化成品油价格市场化改革,择机推出改革方案。深化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十四)合理制定和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积极推动水权制度改革和水权交易市场建设。(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十五)推进环保体制改革,开展碳排放和排污权交易试点。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负责)

六、深化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十六)抓紧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完善工资制度,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制度,研究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施方案。推进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等负责)

(十七)加快研究城镇企业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积极稳妥推进社保基金投资运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证监会等负责)

七、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十八)继续推动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积极推进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研究出台鼓励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展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试点,促进文化产品和要素合理流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等负责)

(十九)深化一般时政类报刊社、公益性出版社、代表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文艺院团等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公共文化服务投入保障机制,出台鼓励各类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二十)深化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理顺政府和文化企事业单位关系。完善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结合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中央编办、财政部等负责)八、深化教育科技医药卫生等社会体制改革

(二十一)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学校民主管理。推动公共教育资源重点向中西部、农村、边远、民族地区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促进教育公平。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加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加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薄弱学校的力度,逐步取消义务教育阶段重点校、重点班。大力发展面向市场需求的职业教育,加强基础制度和能力建设。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有序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推动高等教育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二十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完善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和科技评价奖励机制,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研发创新体制机制,推进产业共性技术平台建设体制改革。(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二十三)加快健全全民基本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和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加快形成对外开放的多元办医格局。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以全科医生为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十四)研究制定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制定出台行业协会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开展其他社会组织改革试点。研究推进非营利组织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九、推进行政体制改革

(二十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投资、社会事业和非行政许可领域为重点,清理、减少和规范现有审批事项,建立健全新设行政审批事项审核论证机制,开展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试点。深入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探索建立绩效考评结果问责机制,强化对违规决策的责任追究力度。全面推进地方财政预算、决算公开。(监察部、财政部负责)(二十六)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全面完成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组织实施中央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指导地方开展事业单位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试点,积极探索管办分开的有效实现形式。深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二十七)深入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提出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适时出台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国管局、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等负责)

(二十八)深入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改革试点,扩大县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稳步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等负责)

十、完善统筹城乡发展体制机制

(二十九)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稳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研究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加快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法制办、财政部等负责)

(三十)深化农业科研院所改革,完善农业科研立项和评价机制,推进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推进国有农场体制改革,加快分离农场办社会职能。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国有林场体制改革,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提出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推进水利工程管养分离,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林业局、水利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等负责)

(三十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把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公安部牵头)

十一、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

(三十二)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外资重点投向高端制造、高新技术等产业,投向中西部地区。完善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财税金融等政策。研究完善境外投资规划、协调、服务和管理机制,健全风险防控体系,稳步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外交部等负责)

(三十三)稳定对外贸易政策,促进贸易平衡发展,继续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发展,优化口岸布局。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等负责)

十二、积极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三十四)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深圳经济特区等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入推进开发开放、统筹城乡发展、“两型”社会建设、新型工业化、资源型经济转型等改革试验。认真总结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适时向全国推广。支持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改革试点。(发展改革委牵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切实把推进201*年重点改革工作与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对国务院已确定的其他改革任务,要按照有关部署稳步推进。牵头单位对任务实施负总责,各参与单位要积极配合,加强协作。属于具体改革措施的,要认真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属于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要抓紧拿出方案,尽快协调落实;属于原则要求的,要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推进工作的思路和步骤。对所有分工事项,都要提出时间进度和阶段性目标。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完善统筹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重点改革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将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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