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规定
河北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置转业军官是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全省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央所属驻冀单位和军队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不论超编与否,都有安置转业军官及其随调配偶的义务,必须服从国家大局,克服困难,积极承担任务切实做好安置转业军官工作。第三条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省、地(市)成立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下发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负责军官转业安置的日常事务工作。第二章移交
第四条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部署和安置计划,转业军官档案的移交、审查和接收工作,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第五条转业军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我省接收安置。(一)原籍河北省或从河北省入伍的;
(二)配偶原籍河北省且户口现在河北省的;
(三)夫妇均系外省籍,配偶一直在河北省生活并有常住户口十年以上的;
(四)转业军官系外省籍,其父母定居河北省并有常住户口(不含随军来的)需要照顾的;
(五)省内急需的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不具备以上所列条件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我省不予接收安置。
(一)年龄满五十周岁的;
(二)不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的退役条件的;(三)夫妇均系现役军人,转业一方是外省籍的;(四)在部队有问题尚未结论的;
(五)受留党(团)察看处分期限未满的;(六)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七)因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第七条交接工作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转业军官及其随调配偶的档案、材料由河北省军区、武警河北省总队向我省移交;
(二)移交前,军队方面应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报并提出移交计划;(三)移交时,转业军官及其随调配偶的档案、材料必须真实、齐全,不齐全的应在限定的时间内补齐;
(四)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或授权单位负责审查和接收转业军官的档案及有关材料;
(五)省人事、教育、劳动部门或授权单位分别负责审查和接收随调配偶中干部、教师、工人的档案及有关材料;
(六)不按安置计划或规定时限移交的,不予接收。第三章分配
第八条转业军官原则上回本人原籍或入伍时的所在地安置。对有实际困难要求到配偶工作或父母所在地安置的,可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转业军官分配实行以“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办法。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的,由所在地、市分配;需在驻石省直单位和中直单位(铁路、华北油田、管道局、物探局)安置的,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直接分配;到省直、中直驻其他地区单位安置的,由所在地、市分配。省直、中直单位必须服从当地政府领导,积极接收,妥善安置。
第十条安置转业军官,由各级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下达指令性计划,分配到各系统、单位。需要增加干部的系统和新建、扩建单位,应首先从转业军官中补充。
转业军官分配采用指令性计划分配与推荐选择、考核考试相结合的办法,尽量做到分配合理,使用得当,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第十一条安置计划下达后,军转安置部门应注意掌握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分配不够合理或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应适时研究解决,但调整人数应从严掌握。
第十二条转业军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分配工作时可根据本人志愿和专长,由所在地、市给予适当照顾。
(一)立战功和在平时工作中受过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二)因战斗、训练或抢险救灾致残的;
(二)在边防、海岛和从事飞行、潜艇工作十五年以上的。
第十三条转业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在省会石家庄市进行安置。
(一)原籍或入伍地是石家庄市的;
(二)配偶在石家庄市有常住户口的(随军配偶须在石家庄市有满二年常住户口);
(三)父母在石家庄市有常住户口(不含随军来的)身边确无人照顾的(投岳父母的,配偶须系独生子女);
(四)转业军官夫妇均系现役军官,一方转业要求进省会安排的,须有一方符合上述三款之一。
第十四条有条件的地、市可以制定优惠政策,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动员和鼓励部分转业军官到艰苦地区去工作。
第十五条对转业军官,按照接收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干部“四化”的要求,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和具体条件,参考原任职务和专业培训情况,分配适当工作。未安排相应职务的,享受地方相应职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十六条随调配偶的工作安排,应按照“干部由人事部门安置,教师由教育部门安置,工人由劳动部门安置”的分工,分别由人事、教育、劳动部门负责下达安置计划,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做到与转业军官同时接收,同时安置,同时发报到通知。
第十七条军转安置部门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拨给。转业军官的行政事业费、建房补助费、培训费等项费用专款专用,按当年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定位
第十八条各地、市和中、省直单位在接受安置任务后,应按省规定的时限做好转业军官的定位工作,并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同时填写定位
报告表,报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存档。
第十九条转业军官根据地方军转安置部门的通知,持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行政介绍信到指定部门办理手续,按时到接收单位报到。公安、粮食、教育等有关部门凭军转安置部门的介绍信抓紧落实转业军官的户口、粮食和子女上学入托等问题。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接收单位应积极解决转业军官的住房问题。在安排除职工住房时优先照顾转业军官,鼓励和支持转业军官自建和购买住房。第五章培训
第二十一条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除对口安置的专业技术干部外;转业军官报到后应进行三至六个月的专业培训。第二十二条培训转业军官由省统一规划,采取“条块结合、按专业或行业集中培训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转业军官参训期间享受本单位其他参训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对安置和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做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个人,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五条对拒绝承担或不按计划完成安置和培训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可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认真执行政府下达的计划、不按时完成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由军转部门责成其限期完成任务。
(二)对拒绝接受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暂停其招收录用和调入干部、工人。
(三)对拒绝承担安置任务或阻拦转业军官参训的部门和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限期完成任务。
第二十六条对在安置工作中不按政策规定办事的单位和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发现转业军官及其随调配偶的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不论报到与否,一律退回部队。
(二)转业军官未经省或地、市军转安置部门许可逾期不报到者,将其档案退回部队。
(三)对违反组织原则和政策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从事军转安置工作的人员必须严肃查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以及文职干部的转业安置,也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成建制转业的军官的安置另行规定;就地改办转业的军官,由军转安置部门负责办理各种手续。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市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扩展阅读:河北省转业政策
1.河北省接收军转干部条件---原籍或入伍地为河北省的。
---配偶随军取得河北省常住户口(落户时间应当在军队干部被部队批准转业前的),到省会安置的军转干部,其配偶随军后,取得石家庄市区常住户口满2年的。---配偶随军前或常住户口在河北省的。婚的。
---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户口现在河北省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地区工作满10年的,其原籍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河北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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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常住户口现在河北省的,身边无子女或本人未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和舰艇工作满10年,获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至残,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有一方常住户口现在河北省的。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在河北省或一方原籍,入伍地是河北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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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且驻地在河北省的。部门批准,可以接收安置。
$f3z6[(\\"})t"T---我省急需的各类人才,经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2.省直和石家庄市区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省直:省直和中央驻石单位接收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由省军转办从符合进省会条件的转业干部中择优选留.根据接收计划,按照三分之一自选,三分之二指令进行安置.自选指标由省直各单位在填报本单位志愿的转业干部中自行选择.指令性指标由省军转办依据政绩考核情况进行分配.
石家庄市区:采取文化考核和政绩考核相结合,根据考试考核的成绩进行指令性分配的办法.对团职干部只进行政绩考核,对营以下干部志愿到"热门"单位的进行文化考试.对荣立战时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分配计划内,按本人志愿进行分配。
3.直的接收数量较少,约占省会安置总数的三分之一;石家庄市的接收数量较多,约占省会安置总数的三分之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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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F2H2w省直采取指令性分配与自选相结合的办法;性分配的办法。时间
石家庄市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以考核为主,指令
通常,省直安置进程快一些,分配结果出的早一些4.关于省会军转分配中的两个“三分之一”
,I:w5u*a&r7c;z省会毕竟是省会,军转安置也有些特点,说给07转友听听,作个参考,便于转友更好的确定方向:一是省直的分配数量约占省会安置总数的三分之一,石家庄市的分配数量约占省会安置总数的三分之二。多年来,省会基本上是按照这个比例开展安置工作的。二是在省直的分配过程中,接收(用人)单位自选数量为三分之一,省军转办指令性分配占三分之二。石家庄市安置进度则慢一些,分配结果出的晚一些
j,B,w-b+I5`"Z"5.河北各地市军转办地址电话
石家庄石家庄市中山路216号0311-86688717承德承德市武烈路2号0314-2024882
O!^5m%p:d/X"q6S0张家口张家口市长青路9号0313-2024878秦皇岛秦皇岛市文化北路号0335-3220540号0315-280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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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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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廊坊市新华路112号0316-6883585保定保定市朝阳路45号0312-3028093沧州沧州市朝阳路人事局0317-2022394衡水衡水市胜利中路2号0318-2131794邢台邢台市红星街人事局0319-32883邯郸邯郸市人民路258号0310-31188076.转业安置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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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干部档案是地方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接收、考核、分配和使用转业干部的重要依据。干部部门在整理档案期间,一般拟转业的干部都放长假回家了,不注意自己的档案材料是否齐全,以至于一些重要的资料没有能够入档,给转业干部本人带来了损失。提醒要转业的干部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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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准安置地点。首先应根据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确定自己安置符合到哪些省的市或县;其次要考虑个人、家庭的实际情况,选择一个既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又符合自己家庭实际的安置点。如不回原籍安置,想到配偶或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驻户口所在地安置的,查看一下是否符合安置政策规定,并征求好家人意见。
2、选好安置方式。对既符合自主择业、又符合计划分配安置的转业干部,要把这两种安置方式政策学深记牢,并把个人和家庭情况分析透,在慎重考虑、权衡得失后,选择一种适合自己的安置方式。3、弄清家属是否随调。配偶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企业的合同制工人,需要随爱人转业跨县安置的,可以办理随调;配偶在爱人转业安置同一市区或本县的,不办理随调或随迁;随调配偶档案材料中的录用、招工以及合同制工人的审批、转正、调级、合同书、入党(团)、院校培训、近期体检表等主要材料要齐全。
4、核实本人基本情况。转业干部个人档案中的军官任免报告表情况和立功受奖、学历、科技成果奖,,时在边远艰苦地区(海岛)以及从事飞行或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证明等材料,是构成量化赋分的主要要素。这些情况,个人要主动与本级干部部门核实,防止漏缺,造成档案缺件,给自己找工作造成影响。
D%b8P5^)i%u"l7U"5、了解安置地有关政策。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要主动向自己转业所去的省直单位、市或县的安置部门,了解当年接收分配转业干部有关政策、各个阶段的时间安排和工作程序,做到心中有数;特别是要参加考试考核的,要主动问清考试时间、内容范围、条件要求等,积极做好应考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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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加考试考核。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要按接收地安置部门考试考核的有关要求,按时参加笔试;对军转部门考核量化赋分结果(档案分)要认真进行核对,发现与自己掌握的情况不一致或有疑问的,要及时向本级干部部门反映,通过部队组织与地方军转部门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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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一定要知道自己的军人身份证号码表在哪.没有的赶紧补,在档案里的要拿出一份.因为落户是要交到派出所。
7.新转确定后应协助组织做好档案材料的准备转业干部往往是一旦确定转业,就归心似箭、打道回府。殊不知档案材料是自己的第二张脸,是向地方自我推荐、自我介绍的第一张名片。转业干部个人在离开部队之前要本着对自己的从前负责,对自己的今后负责的态度,协助单位对档案材料完成核对取证工作。
#~1U%],o5D(I"@一是要为自己的转业去向提供必需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单位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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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转业干部本人要协助干部部门核对档案主件是否缺失,诸如入伍批准书、考生登记表、入学批准书、学员登记表,历次任职等必备的材料。档案材料的缺失很可能造成档案材料移交不了,使转业工作半途而废,无功而返。
三是针对地方采取功绩制打分安置军转干部的情况,要据实查对档案材料中立功受奖卡片是否齐全,记载是否准确,并索取通令通报和证章证书备查。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中发〔201*〕7号文件以及《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凡符合进河北省安置条件的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石家庄市区内安置:
(1)原籍石家庄市或石家庄市入伍的;
(2)配偶在石家庄市内有常住户口的(随军配偶须满2年);
(3)父母在石家庄市内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或本人未婚的;
(4)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常住户口在石家庄市的;
(5)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其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石家庄市的;
(6)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和舰艇工作满10年,获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工致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石家庄市的;
(7)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在石家庄市的,或有一方原籍、入伍地是石家庄市的;
(8)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留队一方须符合配偶随军条件且驻地在石家庄市的;
(9)在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所在单位被撤消、合并、降格、改编的军转干部,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安置;夫妇同为军转干部的,双方或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撤、并、降、改的单位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确认;
(10)石家庄市急需的各类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或研究生以上学历的,经市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接收安置;
此外,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接收安置范围:
①年龄超过50周岁的;
②二等甲级(含)以上伤残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④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⑤故意犯罪受弄刑事处罚的;
⑥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⑦其它原因不宜接收的。
河北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890305【实施日期】19890305【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置转业军官是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全省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央所属驻冀单位和军队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不论超编与否,都有安置转业军官及其随调配偶的义务,必须服从国家大局,克服困难,积极承担任务切实做好安置转业军官工作。第三条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省、地(市)成立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下发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负责军官转业安置的日常事务工作。【章名】第二章移交
第四条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部署和安置计划,转业军官档案的移交、审查和接收工作,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第五条转业军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我省接收安置。(一)原籍河北省或从河北省入伍的;(二)配偶原籍河北省且户口现在河北省的;
(三)夫妇均系外省籍,配偶一直在河北省生活并有常住户口十年以上的;
(四)转业军官系外省籍,其父母定居河北省并有常住户口(不含随军来的)需要照顾的;
(五)省内急需的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不具备以上所列条件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我省不予接收安置。(一)年龄满五十周岁的;
(二)不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的退役条件的;(三)夫妇均系现役军人,转业一方是外省籍的;(四)在部队有问题尚未结论的;(五)受留党(团)察看处分期限未满的;(六)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七)因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第七条交接工作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转业军官及其随调配偶的档案、材料由河北省军区、武警河北省总队向我省移交;
(二)移交前,军队方面应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报并提出移交计划;(三)移交时,转业军官及其随调配偶的档案、材料必须真实、齐全,不齐全的应在限定的时间内补齐;
(四)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或授权单位负责审查和接收转业军官的档案及有关材料;
(五)省人事、教育、劳动部门或授权单位分别负责审查和接收随调配偶中干部、教师、工人的档案及有关材料;
(六)不按安置计划或规定时限移交的,不予接收。【章名】第三章分配
第八条转业军官原则上回本人原籍或入伍时的所在地安置。对有实际困难要求到配偶工作或父母所在地安置的,可给予适当照顾。第九条转业军官分配实行以“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办法。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的,由所在地、市分配;需在驻石省直单位和中直单位(铁路、华北油田、管道局、物探局)安置的,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直接分配;到省直、中直驻其他地区单位安置的,由所在地、市分配。省直、中直单位必须服从当地政府领导,积极接收,妥善安置。
第十条安置转业军官,由各级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下达指令性计划,分配到各系统、单位。需要增加干部的系统和新建、扩建单位,应首先从转业军官中补充。
转业军官分配采用指令性计划分配与推荐选择、考核考试相结合的办法,尽量做到分配合理,使用得当,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第十一条安置计划下达后,军转安置部门应注意掌握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分配不够合理或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应适时研究解决,但调整人数应从严掌握。
第十二条转业军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分配工作时可根据本人志愿和专长,由所在地、市给予适当照顾。
(一)立战功和在平时工作中受过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二)因战斗、训练或抢险救灾致残的;
(二)在边防、海岛和从事飞行、潜艇工作十五年以上的。第十三条转业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在省会石家庄市进行安置。
(一)原籍或入伍地是石家庄市的;
(二)配偶在石家庄市有常住户口的(随军配偶须在石家庄市有满二年常住户口);
(三)父母在石家庄市有常住户口(不含随军来的)身边确无人照顾的(投岳父母的,配偶须系独生子女);
(四)转业军官夫妇均系现役军官,一方转业要求进省会安排的,须有一方符合上述三款之一。
第十四条有条件的地、市可以制定优惠政策,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动员和鼓励部分转业军官到艰苦地区去工作。
第十五条对转业军官,按照接收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干部“四化”的要求,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和具体条件,参考原任职务和专业培训情况,分配适当工作。未安排相应职务的,享受地方相应职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十六条随调配偶的工作安排,应按照“干部由人事部门安置,教师由教育部门安置,工人由劳动部门安置”的分工,分别由人事、教育、劳动部门负责下达安置计划,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做到与转业军官同时接收,同时安置,同时发报到通知。
第十七条军转安置部门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拨给。转业军官的行政事业费、建房补助费、培训费等项费用专款专用,按当年有关规定执行。【章名】第四章定位
第十八条各地、市和中、省直单位在接受安置任务后,应按省规定的时限做好转业军官的定位工作,并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同时填写定位报告表,报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存档。
第十九条转业军官根据地方军转安置部门的通知,持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行政介绍信到指定部门办理手续,按时到接收单位报到。公安、粮食、教育等有关部门凭军转安置部门的介绍信抓紧落实转业军官的户口、粮食和子女上学入托等问题。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接收单位应积极解决转业军官的住房问题。在安排除职工住房时优先照顾转业军官,鼓励和支持转业军官自建和购买住房。
【章名】第五章培训
第二十一条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除对口安置的专业技术干部外;转业军官报到后应进行三至六个月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二条培训转业军官由省统一规划,采取“条块结合、按专业或行业集中培训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转业军官参训期间享受本单位其他参训人员的同等待遇。
【章名】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对安置和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做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个人,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五条对拒绝承担或不按计划完成安置和培训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可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认真执行政府下达的计划、不按时完成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由军转部门责成其限期完成任务。
(二)对拒绝接受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暂停其招收录用和调入干部、工人。
(三)对拒绝承担安置任务或阻拦转业军官参训的部门和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限期完成任务。第二十六条对在安置工作中不按政策规定办事的单位和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发现转业军官及其随调配偶的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不论报到与否,一律退回部队。
(二)转业军官未经省或地、市军转安置部门许可逾期不报到者,将其档案退回部队。
(三)对违反组织原则和政策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从事军转安置工作的人员必须严肃查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章名】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以及文职干部的转业安置,也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成建制转业的军官的安置另行规定;就地改办转业的军官,由军转安置部门负责办理各种手续。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市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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