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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关于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意见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1:42:23 | 移动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关于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关于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意见

为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下称《追究办法》)和《广东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暂行办法》),对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长效机制

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都是法院的内部监督机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着眼点是可能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根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对可能有质量问题案件的审查、认定和处理,促进审判质量提高,维护司法公正。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着眼点是违法审判行为,人民法院通过追究违法审判行为人的相应责任,确保审判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人民法院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是互相联系的整体,体现了管案与管人之间分工合作的关系,各级人民法院应根据《追究办法》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这两项工作联系起来,建立起长效工作机制,维护司法公正。

二、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中主要机构的职责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本院案件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案件是否有质量问题以及是否属违法审判作出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各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经初步核实后认为确有违法审判事实的案件或经审判委员会认定为违法审判的案件,根据有关规定立案并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对违法审判案件责任人的处理。三、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工作衔接

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都是法院的内部监督机制,两项工作应有机衔接起来,避免各自为政、重复劳动。

各级人民法院进行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也是发现违法各级人民法院免检监察部门对收集到的涉及本院审判人员(院长、副院长除外)违法审判的线索,在认定是否构成违法审判时,应适用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对“可能有质量问题”案件的处理程序,通过立案庭登记编号、相关审判庭自查、主管院长批示、审监庭核查、主管院长审核、审判委员会讨论等步骤,由审判委员会最终认定是否构成违法审判。各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收集到的涉及本院院长、副院长和上级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的线索,应移送上一级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交立案庭登记编号后,按照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流程操作。

各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收集到的涉及下级法院审判人员(院长、副院长除外)违法审判的线索,应转交下一级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交立案庭登记编号后,按照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流程操作。

各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自行收集或移转而来的违法审判线索,经审查认为已有证据足以确认属于违法审判的,可直接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中纪检监察部门与审监庭的工作协作

在开展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与审监庭应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加强沟通,加强协作,共同履行好监督职责。各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与审监庭负责检查督促本院各业务庭开展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相关工作,对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的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与审监庭联合作出通报,并报政工人事部门备案,作为年底部门考核的一项依据。各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与审监庭每年年终对本院开展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与违法责任追究的工作情况通报一次。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对下级法院在开展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中存在拖延不办、隐瞒不报等问题的,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与审监庭根据具体情况,可联合责令下级法院限期办理、限期汇报或进行通报。下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与审监庭每季度应将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工作情况向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与审监庭报告。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与审监庭每半年对下级法院开展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工作情况通报一次,并报同级政工人事部门备案,作为年底对下级法院考核的一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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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构建四个监督管理机制

司法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是党对法院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真切希望。只有把审判权的行使与责任的承担有机结合起来,把权力运行与有效的监督制约结合起来,人民法院才能运用手中的审判权,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因此,审判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既是法院改革的一项内容,又是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保障。

201*年,昆明中院提出了全市法院“十五”期间要建设“四个一工程”的目标。即探索在全市法院建立起一套能够保证司法公正的运行机制;形成一种符合审判规律,保证审判工作有序、高效、规范运行的审判管理模式;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一个与审判任务相适应的现代化管理的物质保障体系。努力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审判工作紧密结合,把实施违法审判、错案追究与流程跟踪、质量评查紧密结合;把管案、管事与管人紧密结合,充分发挥监督制约机制对确保司法公正应有的促进作用。

一、着力构建“四个机制”,走内涵发展之路

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为了确保昆明市中级法院党组提出的五个工作重点任务的完成和目标的实现,我院出台了《关于开展“办精品案件、创公信品牌”活动的实施意见》、《关于审判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的若干意见》、《规范执行工作实施办法》等八个制度,多角度、全方位地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随着这八项制度的实施,昆明中院在审判管理上着力构建四个监督管理机制。

一是以立案庭为主体,建立以案件流程管理为中心的监督机制。在已全面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审限预警的基础上,按照《案件流程管理操作规则》,进一步完善立案审查、排期回告、排期变更回告、保全实施、文书送达、审限预警、规范报延审(执)限及考核通报等各个环节的职责和制度;按照《接待来访工作制度》,规范信访接待工作,在严格实行院长预约接待制度取得成功和实效的基础上,建立了庭长、审判长接待制度,形成院长、庭长和审判长日常接待、三级接待的格局,充分发挥信访接待工作的窗口作用和对案件质量的监督作用;把案件以流程为重点的程序性管理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进一步实现案件流程管理与实体裁判权相分离,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形成隔离带,防止和纠正少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利用审(执)限搞不正之风,防止和纠正少数人开庭前与当事人或代理人、辩护人私自接触等现象。

二是以审判监督庭为主体,建立以案件质量评查为中心的监督机制。立足于大立案、精审监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审判监督庭对已生效案件的监督作用,在总结过去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与《审判庭、合议庭工作规则》、《审判委员会工作细则》相配套的《昆明法院案件质量监督检查管理规定》及《再审案件通报制度》,对案件质量评查的机构、任务、职责作出了细化规定,对评查的范围,划分为必须检查、部分检查和专项检查三种类型,以体现质量评查突出重点、点面结合、注重实效的功能。对质量评查中发现违法审判线索或差错案件应怎样处理以及对差错案件的评判标准、评查方式、责任认定等也作了具体的、符合实际的规定。为使质量评查工作能够持之以恒、落到实处,我院还成立了由资深法官组成,直接对审判委员会负责的案件质量督导小组,专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力求从制度完善到力量组织上规范、加强案件质量的检查工作。督导组既对本院案件质量进行检查指导,还对全市法院案件质量进行抽查、总结、指导。

三是以纪检、监察为主体,建立以查处违法审判和实行错案追究为中心的监督机制。为确保违法审判、差错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在总结、分析以往开展违法审判和差错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的基础上,我院制定了《违法审判及差错案件责任追究工作联席会议的规定》。联席会由纪检组长主持,监察室、审监庭、案件督导组、立案庭、研究室、政治部、办公室等部门参加。联席会的职责是研究、协调、配合违法审判及差错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对有违法审判线索、经审查确属错判和案件质量检查不合格的案件,由联席会进行研究、分析后,区分为违法审判责任和差错案件责任。对属违法审判责任的,由监察室按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办法”处理。对于属差错案件责任的,联席会讨论的处理意见一致时,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意见分歧时,报审判委员会确认。经确认属差错责任的,由监察室进行通报或建议分管领导和业务庭批评教育,并建议岗位目标考核小组按岗位目标考核奖惩规定处理。需再审的,按再审程序处理。力求使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与办案差错责任承担能区别情况,正确界定,真正起到监督、教育、查处、总结的作用。

四是以政治部为主体,建立以岗位目标考核为中心的监督机制。岗位目标考核既包括审判庭,也包括综合部门,考核内容涵盖了案件质量、审判管理、行政管理、队伍建设。我院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了《机关岗位目标考核制度》,努力使这一机制与上述三个监督机制相配套,与“创精品、抓繁简、攻执行、强素质”等重要工作相配套。并改进了过去岗位目标考核指标过于原则、单一的情况,对审判部门注重质量与效率并重的审判实绩;对综合部门注重服务质量与效率。结合四个监督机制运作中发现和反映的情况,以完成任务优劣、办案质量高低、管理工作强弱为标准,坚持季度、半年、全年考核、量化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使岗位目标考核奖惩机制真正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奖优罚劣的作用。

二、落实具体要求,确保“四个机制”的有效运转

一是明确领导分工,确保“四个机制”的有效运转。新建立的四个监督机制,涉及立案庭、审监庭、案件质量督导组、监察室等部门,为了有效保障四个机制的有机联动,院党组确定由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分管这些部门的工作,以实现从立案到审监把住案件的出入口;通过参与再审案件的合议,掌握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情况;通过主持违法审判及差错案件责任追究工作联席会议,全面掌握案件流程管理、上诉案件、申诉案件情况、再审改判情况,及时发现违法审判的线索、差错案件情况及案件质量概况,为实施有效服务、保障、制约、监督提供了组织保证。实现纪检监察与审判业务相结合,渗透到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促进良性发展,充分发挥监督机制的功能。立案庭、审监庭、监察室、政治部在独立运作的监督管理机制下,加强协调、互通情况、互相配合,使法院内部管理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监督网络,逐步形成了专类、多元、系统、配套的内部审判监督管理机制。这一监督管理机制在增强法官职业道德素养,提高法官业务水平和工作积极性,促进和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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