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暂行条例
行政〔201*〕90号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
暂行条例》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现将《温州大学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三助工作研究生条例通知
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201*年9月7日印发
温州大学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暂行条例
为充分调动我校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学校及学生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帮助生活困难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1999]7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工作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设立校研究生三助岗位专项基金,由研究生部负责管理。
第二条助教、助管岗位由研究生部根据每年学校投入的专项基金的经费情况和有关部门工作需要统筹设置工作岗位数。助研岗位由课题组根据需要而设立工作岗位数。
第三条研究生助教工作岗位一般相当于教师系列助教承担的工作,应担任实质性的教学工作,如课程教学辅导、答疑、课堂讨论、批改作业、习题和实验课(如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助教的工作应是教学实践以外的教学工作。
第四条研究生助研工作岗位一般相当于实验员胜任的工作。除特殊情况外,研究生应申请并担任导师的科研助教,如申请其它教师的科研助教,则应先征得导师的同意。校内外的纵横向课题都可以招聘本学科点或相近学科的研究生以助研身份参加课题组的工作。助研的工作范围应是学位论文以外的科研工作。
第五条研究生助管工作岗位一般相当于行政部门实习研究员胜任的工作,如学院教研室秘书、助理,本科生的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级主任或其它工作等。
第六条研究生部根据有关部门设立岗位的具体要求向全校研究生实行公开招聘,由研究生本人自愿向研究生部提出应聘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为了保证研究生大部分时间用于学习,同时也为了保证三助工作质量,一个研究生不能同时兼任助教、助研和助管工作。
第八条用人部门按研究生部推荐的名单对研究生进行面试,将拟录用名单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在征得导师和各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的意见后,正式确定录用人员名单。
第九条在同等条件下,对生活困难的研究生优先考虑录用。第十条聘用期一般为半年,由研究生本人与聘用部门签定录用协议,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一条用人部门应加强对聘用研究生的管理,制定有关规定条例,对违反规定的研究生可以提前解聘。在“三助”过程中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按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有关条例处理。
第十二条担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应承担一定的工作量,每个助教月平均工资一般以200-500元为宜。聘用酬金从研究生部助教专项基金中支出,按月发放。研究生持学院教学证明到研究生部办理领款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助研的酬金由课题组的纵向科研或横向科研经费支付。根据工作量大小,每个助研月平均工资一般以200-500元为宜(具体由课题组自定),按月发放。如果工作完成出色,课题组可在助研承担的工作全部完成后额外奖励,奖励数额由课题组自定。
第十四条担任助管工作的研究生应承担一定的工作量,每
个助管月平均工资一般以200-500元为宜,聘用酬金从研究生助管专项基金中支出。聘用酬金按月发放。研究生持合同和有关工作量统计证明到研究生部办理领款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用人部门应为聘用的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考核方法采取“谁聘用、谁负责考核”的原则,由聘用部门根据工作岗位的具体性质,对担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制订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十七条聘用期满后,由研究生本人递交书面总结,用人部门对照考核标准对其作出评价,写出考核评语,并将有关材料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八条考核情况将作为续聘的依据。
第十九条对“三助”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二十条研究生作为助研完成的工作,其知识产权属课题组,工作完成后必须将所有技术资料交课题组。
第二十一条硕士生参加“三助”工作时间应有限制,工作量平均每周不超过20小时。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扩展阅读:温州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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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硕士学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第三条学术水平要求
硕士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根据所申请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培养方案的要求通过课程考试、学位英语考试、中期考核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有关学科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第四条资格审查
硕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由学院组织专人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进行。硕士研究生在毕业论文答辩前,原则上要有一篇与专业相关的研究性学术论文在公开刊物上以温州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导师为第一作者时,研究生必须是第二作者;以录用为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一)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二)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三)学位论文或发表的论文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实验数据等违反学术道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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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对社会经济建设有一定的实践意义,或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二)硕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四)硕士学位论文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量,在论文题目明确后,用于论文的时间应不少于一年的工作量。
第六条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硕士生最迟应在答辩前三个月交出论文答辩初稿。指导教师应在半个月内审查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硕士生要在本硕士点作预答辩,征求意见。经过修改,报学院领导同意后方可付印。同时填写《硕士学位申请表》。
第七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聘请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二位是校外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送审,由研究生部采取双盲法送审评阅,申请人不得参与论文的送审工作。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保密,并密封传递,评阅书应全部收回。严禁由学位申请人向评阅人递送学位论文和索要评阅意见。
(二)论文评阅人聘书以学校名义发出,并附《温州大学研究生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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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论文审阅意见表》一式两份。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在评阅论文时,可参考以下几点审查论文质量:(1)论文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有无新的见解;(2)论点是否正确,论据是否充分可靠;(3)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掌握程度;(4)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写作的逻辑性,及其他优缺点;(5)是否同意参加答辩,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三)评阅人对研究生论文的学术评语,是评价研究生论文质量的重要依据,如有评阅人认为所评阅的学位论文基本合格,但需修改后才能答辩,则所在学院负责人或由学位办公室向有关导师转达,导师应针对所提问题认真审查论文,提出是否按期答辩的处理意见;如有一名评阅人评语否定,则不能举行答辩,应增聘一名论文评阅人,如评语仍为否定的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如两名评阅人均否定,则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论文修改,半年后重新申请答辩。
(四)对需保密的论文,由导师提出报告,学位点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研究生学位办公室审核,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委员会按各研究方向组成,成员名单由导师及学院共同商量提出,填写《研究生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审核表》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签署意见,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批,名单确定后,以学校名义发函聘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有权调整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答辩委员会应由3-5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必须有校外专参加答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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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委员会成员数须是单数,论文评阅人可兼任答辩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导师不可参加答辩委员会;
(二)论文答辩委员会另设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答辩秘书一人,协助答辩委员会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研究生答辩材料进行整理后,交学院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三)学院派专人在答辩前一周送学位论文和答辩委员聘书给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论文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以通讯方式投票;
(四)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五)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六)答辩委员会在作出论文通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的同时,必要时仍可以作出要求修改论文、进一步完善论文内容的补充决议,在完成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并经导师和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确认后,方可颁发学位证书。
(七)答辩委员会有权作出论文答辩不通过,建议不授予学位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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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八)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做出决议,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不通过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按结业处理。
(九)若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持有异议,可在十天内向答辩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并将副本送校学位办公室。
(十)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工作,每年五月、十一月由各学院组织进行。如有特殊原因需单独进行的,须经导师提出申请,学院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办公室批准;
(十一)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程序
1、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宣布答辩程序并主持答辩会。
2、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约30分钟)。3、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欢迎旁听者提问。4、研究生回答答辩委员及专家的提问。5、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
(1)导师介绍申请人情况。介绍内容可包括申请人的简历、思想品德表现、理论知识水平、业务能力、课程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等。
(2)主席宣读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
(3)讨论并形成论文评语和答辩决议填入《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对论文是否通过进行无记名投票。对未获得通过的论文,是否允许修改后重新答辩作再次无记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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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书》。7、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九条硕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申请硕士学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3、论文学术评阅书;4、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5、论文答辩会记录;6、硕士学位申请书;
7、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包括鉴定材料)第十条学位申请
应届毕业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应于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资格后,由各学位点向研究生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按学位办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以供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学位授予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定。决议时,与会者人数必须达到分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通过的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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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必须由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硕士学位申请书》中,由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召开全体会议,讨论硕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并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定。决议时,与会者人数必须达到学位评定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方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委员会发文公布,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四)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不通过的论文,必须说明理由,并作出明确结论,视具体情况也可以作出一年以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五)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室行文公布,硕士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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