荟聚奇文、博采众长、见贤思齐
当前位置:公文素材库 > 公文素材 > 范文素材 > 深圳市财政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深圳市财政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1:57:14 | 移动端:深圳市财政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深圳市财政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深圳市财政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局人事管理工作,严格工作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职员、雇员和聘用人员。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工作人员所做的考勤记录,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考勤主体和主要职责

第四条人事教育处是我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的主管处室,负责制定、落实相关考勤规定,组织和监督考勤制度的实施,按规定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处理。第五条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处室考勤制度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落实考勤制度。

第六条各处室应当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考勤员,负责登记并核实本处室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考勤员做好考勤工作。

各处室应将思想素质高、敢于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确定为考勤员。第七条处室考勤员应当如实登记本处室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并将经本处室主要负责人核实签名的月考勤登记表,在次月5日前报人事教育处审核、备案。

第八条人事教育处负责对考勤员进行培训、考核,对考勤工作做得好且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同志,在提拔任职、年度评优、出国(境)考察学习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日常考勤第九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机关工作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无特殊情况上班晚到15分钟以上或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记迟到或早退一次。半个工作日内迟到或早退超过2小时的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十条我局机关实行上下班签到考勤制度,签到必须由本人及时完成,不得改签、补签,他人不得代签。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上班因公外出,应当履行报告制度。其中处室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其他人员向处室主要负责人报告,同时告知考勤员。

第十二条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缺席或事后未能补办相关手续的,视情节按早退或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某时段内单位派出学习、培训、挂职、下基层锻炼或被抽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其该时段的日常考勤由其实际工作或学习单位负责。

第四章休假和请假

第十四条本局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休假的权利。具体如下:

一、年休假:已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满5年未满10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7天;满10年未满20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4天。

二、婚假: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享受婚假5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三、产假:女工作人员生育,产假90天;晚育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男性工作人员在配偶生育期间享有看护假10天,在小孩出生后3个月内没有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四、探亲假: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配偶在国内的,假期30天;配偶在国外和港澳地区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二)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干部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三)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途中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途中的往返车船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五、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休丧假途中交通住宿等费用由工作人员自理。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能跨年度使用。第十七条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45天、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当年已享受探亲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请事假和正常休假,应提前3个工作日填写请事假、休假申请表。其中:

一、副局级干部请事假和休假由局长审批,并交人事教育处备案,人事教育处应当及时告知办公室。

二、处室主要负责人请事假和休假,由所在处室考勤员签字送人事教育处审核,3天以内(含3天,下同)由分管局领导审批;请事假和休假3天以上(不含3天,下同)或请事假和休假需离开深圳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三、处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处级干部请事假和休假,由所在处室考勤员签字并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3天以内由人事教育处审批;请事假和休假3天以上或需离开深圳的,经人事教育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四、其他人员请事假和休假,由所在处室考勤员签字,3天以内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请事假和休假3天以上或需离开深圳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送人事教育处审批。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办理请事假和休假手续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向有关审批人口头申请,并在正式上班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请、休假手续。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因病请假的,应有医生诊断及建议休假证明,并按请事假程序报批。第二十条确因工作需要利用双休日、节假日和晚上加班或因公出差占用了节假日、双休日休息时间的,当事人可提出补休申请,处室主要领导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补休。处室领导加班的,可由本人根据工作安排,提出补休时间,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休假、请假经批准后,应当将休(请)假申请表送考勤员存档。考勤员应当同时将经批准后的休(请)假申请表报与当月考勤表一并送人事教育处备案。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休假结束后,上班第一天应当告知考勤员并由考勤员核销实际休假时间。

第二十三条凡需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的人员,报名前须书面报人事教育处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报局长批准后方可参加学习,否则,所占用的工作时间,以旷工论处。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人事教育处应当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全局工作人员的出勤、考勤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公布上一季度的考勤情况。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违反考勤规定应当相应扣发岗位津贴:

一、当月内累计旷工1天的,扣发其当月岗位津贴的三分之一;累计旷工2天的,扣发其当月岗位津贴的三分之二;超过3天的,扣发其当月全部岗位津贴。二、无故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相应扣发其当日岗位津贴。三、请事假2天至9天的,扣发其与事假天数相应的岗位津贴。当月累计请事假10天(含10天)以上,扣发其当月全部岗位津贴。

四、工作人员请病假,当月病假天数累计在10天(含10天)以内的,其当月岗位津贴不予扣发;超过10天的,按超过的天数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20天以上(含20天)的,扣发其当月全部岗位津贴。

第二十六条年度累计请事假超过1个月、请病假超过2个月、无故迟到早退超过3次、旷工1天以上(含1天)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第二十七条在考勤工作中弄虚作假、代人签到的,视情况对当事人按违反考勤纪律处理。

第二十八条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应当辞退。

第二十九条多次违反考勤纪律并屡教不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深圳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在执行考勤制度时徇私舞弊或没有全面执行考勤制度的,除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深圳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以外,并作如下处理:

一、处室负责人在考勤中故意袒护违纪工作人员3人次以下的,按本人违反考勤纪律处理,本年度不能评为优秀;4人次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考勤员不如实登记、虚报考勤记录或者不正确履行考勤员职责,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处室领导或人事教育处给予批评教育,本年度不能评为优秀;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休假权利的,有关责任人应当纠正其行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批假的,应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尽量及时安排休假。

故意妨碍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休假权利的,工作人员可以向人事教育处或分管局领导投诉,由人事教育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严重违反考勤纪律或屡教不改的,所在处室当年度不得评优、评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局直属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扩展阅读:XXX财政局机关考勤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XXX财政局机关考勤管理制度》的

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树立财政局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督促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附件:XXX财政局机关考勤管理制度

二○一二年四月月十八日

主题词:机关考勤制度通知XXX财政局办公室201*年4月18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件:

XXX财政局机关考勤管理制度

一、作息时间及工作纪律

工作日上下班时间以县政府规定时间为准,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严禁擅自离岗,严禁串岗、闲聊,严禁上网聊天玩游戏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二、考勤办法

1、实行指纹机考勤制度。在财政局大楼上班的机关全体人员,工作日实行每天上下班指纹机考勤,上班考勤截止时间为上班后5分钟,下班考勤时间为下班前10分钟,在规定上下班时间1小时内为迟到或早退,1小时外为旷工。

2、上班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如作息时间调整,按具体通知时间执行。

3、因公外出登记备案制度。因公外出无法参加机关考勤的,须凭会议通知或领导批示及时到办公室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4、考勤实行每天考勤,月底统计,季度兑现。三、请销假程序

1、请假半天的,科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批准,科室其他人员由科室负责人批准。

2、请假一天的,科室负责人由局主要领导批准,科室其他

人员由分管领导批准。

3、请假一天以上的所有人员由局主要领导批准。4、集体活动期间所有人员的请假由局主要领导批准。5、局领导班成员外出或请假,须向局主要领导报告。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婚、丧、产等假按规定享有,但必须履行审批手续。请假期满后,请假人须到办公室和批假领导处销假。事假、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查岗制度

局办公室、监察室每周不定期查岗2次以上。如上班时间离岗(离开财政大楼),科室负责人须向分管领导报告并与本科室其他人员说明去向、事由及时间,科室其他人员须向科室负责人说明去向、事由及时间,并在“科室人员外出登记簿”上登记,否则作早退处理。

五、加班及节假日值班

1、当日下午因工作需要加班,经分管领导书面认可,时间在18:30-19:20之间指纹考勤的,一次补助10元;19:20以后指纹考勤的,一次补助20元。

2、国家法定休息值班或经领导安排加班的,按政策规定予以补助。

3、节假日值班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有关情况,重大事项应按规定上报。

六、处罚措施

1、迟到、早退每次罚款10元;旷工(迟到1小时以上的)

每次罚款50元;无故旷工的,按日工资额标准扣除。查岗期间发现上班时间离岗(离开财政大楼),科室负责人未向分管领导报告,科室其他人员未向科室负责人说明,且“科室人员外出登记簿”上没有登记的,一次罚款100元。

2、其它集体活动(如会议等),迟到10分钟以内的罚款100元,超过10分钟或缺席的罚款200元,并作书面检讨,给予诫勉谈话。

3、当月事假超5天、病假超10天,取消当月考勤奖,全年事假超1个月、病假超过3个月取消年度目标考核奖。

4、工作日期间,上网玩游戏、聊天、听音乐等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被县软建办发现的,待岗三个月,每月发生活费500元,并在全体职工会议上检讨和通报全系统。受到通报批评或罚款的工作人员及所在科室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七、本制度从201*年5月1日起执行。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深圳市财政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深圳市财政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深圳市财政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由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转载分享请保留原作者信息,谢谢!
链接地址:http://www.bsmz.net/gongwen/6965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