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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基金监管的看法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1:58:08 | 移动端:关于社保基金监管的看法

关于社保基金监管的看法

社保情系民生

关于社保基金监管的看法

社保基金是参保者的“救命钱”,是社会保险体系的物质基础,是社会保障体系平稳运行的前提条件,是保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重要保证。随着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统筹层次的不断提高,我国社保基金规模以较快的速度逐年增长。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管好用好社保基金责任重大。目前:

一、社保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近年社会保障基金案件频发,有统计显示,在1986年至1997年间,全国有上百亿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十五”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接到挤占挪用基金举报案件96件;1998年以来,全国清理回收挤占挪用基金160多亿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专项清查结果显示,1992年至201*年,仅养老保险金就有约100亿元被挤占挪用。这一切令人触目惊心!同时也反应出一个突出问题社保基金监管紊乱,存在诸多隐患。

(一)社保基金监管的体制存在缺陷。负责社保基金监管部门,是各级劳动保障系……(新文秘网)……离退休人员特别是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去世后,家属仍在冒领养老金少则几个月,多则上十年。其他的机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这几大险种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种因欺骗而导致社保基金流失现象。(六)社保基金基础管理工作存在隐患。

有的地区用现金或支票支付社保待遇、会计与出纳未分设、印鉴未分管、专用发票和收据领用手续不全。二是部分地区人员编制少,无法实行双岗双审,重要业务封闭在一个业务部门办理,基金监管存在漏洞。三是有的地方系统升级人为可控,存在人为修改的隐患。四是有的地方不使用省统一财务软件,手工记账。五是部分地区财政与社保间票据传递存在疏漏,监督工作存在隐患。

(七)社保机构自身建设有待加强。一是信息化建设不够规范。

二是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与新时期社保工作不相适应。

三是对不足额参保缴费及长期欠费单位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不足额参保缴费及长期欠费问题无法得到切实解决。

四是基金管理人员不但应具有高度的政治素养和责任心,更要有专业的技能或精通的业务知识。

五是应向社会披露的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信息,没有及时披露,无法接受社会监督。二、加强社保基金监管的对策

(一)加强对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的认识。一是领导要重视。二是要确保基金安全,对在执行过程中不合规的政策要尽可能纠正,避免和减少因政策执行偏差导致的基金损失。三是要防止滥用权力,要形成相应的权利制衡机制,防止管理人员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甚至挤占挪用社保基金行为的发生。四是要确保支付。社保基金事关民生,只有确保社保基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才能安定人心、稳定社会。(二)国家应建立分权式管理制度。

监管委员会按城市设立地方监管办事处实行垂直管理。建立专业性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基金管理局依据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要求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将统筹账户基金投资于以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为主的对象(如定期存款、国家债券)和国家重点开发的建设项目。建立社保基金的公益受托人或法人受托人制度,做到依法托管、资产独立、钱权分离、功能分立、法律责任明确、专业运作、信息披露,从而隔离道德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益最大化。

(三)建立完善的社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认真吸收现行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方面有关行政规章合理成分,加快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律规范起草,尽快出台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置于法律控制之下,使社保基金监管主体有法可依,执法有力。(四)加强社保基金的预算管理。

认真准确的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计划,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部门要加强心得体会对基金收支预算的监督,建立考核机制,强化预算的约束力。(五)预防社保基金被蓄意冒领。

一是建立和健全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制度。二是加强认证机构的知识培训和认证程序培训。三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四是协调公安、民政殡仪部门,定期将死亡信息以纸质通报方式或网络传输方式通报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采集第一手资料,堵塞冒领漏洞。五是对于逾期未进行认证或音讯全无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停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等补办认证手续后再给予补发。(六)加强社保基金监管基础工作建设。一是加强社保信息建设。开发和使用全国统一的社保业务信息系统和财务软件系统,做到指标统一、格式统一、操作统一,加快构建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的预警系统及其指标体系。二是专业人才培养。对社保基金监管人员、审计人员、业务人员、财务人员实施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培训,……(未完,全文共3283字,当前仅显示1922字,新文秘网提供免费的“收费文章一站通”服务)

扩展阅读:社保基金监管的国际经验

社保基金监管的国际经验

栏目名:经济社会作者:王伟添加时间:201*-05-08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物质基础。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有利于降低社会

保险基金在运营中的风险,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从而保障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讲,

科学严格的社保险基金监管是保障社会保险机制健康稳健运行的基础和保障,应当贯穿于社会保险基

金运行的全过程。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社保基金的监管突出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建立专门的社保基金监管机制。在社保基金的监管中,专门的基金监管组织有利于提高行

政监管部门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化和透明度。在社会保险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在完善健全的社会保

险法制基础上,普遍建立了社会保险基金专门监管机制,如英国的职业养老保险委员会、荷兰的社会

保险委员会、澳大利亚的保险与养老金管理委员会等。在建立了此类独立性较强的政府监管组织后,

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基金监管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通过编

制和执行社会保障基金专项预算,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进行有效的宏观监控;美国的社会保障基金

托管委员会根据《社会保障法》的规定,对社保基金实施全面管理,并在每年的4月1日之前向国会

呈交年度报告,对基金运营情况进行评估或预测等。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提高社保基金的监督和管理效率,吸引社会公众参与基金管理的积极性,减

少官僚主义和浪费行为,很多国家还实行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管相结合的机制。例如:法国除了设立政

府的监管组织外,还在基金的监管方面实行社会化经营和分散管理。重大的问题由法国政府和议会来

决定,基金的管理权则交由具有法人资格的自治团体实施;英国政府为了加强对英国的职业养老金计

划进行监管,还引进专业仲裁者,对受托管理人的不当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建立了申诉机制,鼓励基金管理成员直接将自己的意见或者不满反映给监管机构。类似这样官民结合的专门机制可以作为政

府监管的重要补充。

第二,加强投资运营监管。为了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都规定社保基金

可以在资本市场中进行投资。在基金的投资过程中,一方面要考虑尽可能提高投资收益率,另一方面

则要有效分散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由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特殊性,各国把其投资安全放在首位,

对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都有严格的限制,目的是在控制好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投资收益。例如:在

德国养老基金的资产组合中,证券、房地产和外国资产的比例分别不能超过20%、5%和4%;法国补充

性养老基金的资产中必须有50%投资于政府债券;美国联邦社保基金投资只能投资于美国政府对其本

息均予以担保的“孽息型有价证券”,不允许其进入股票市场、委托投资以及房地产开发等。为了确

保基金能够获得更高的收益,有的国家还建立了最低收益担保制度,要求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率达到

一定的水平。如:智利规定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必须高于全部基金平均收益的50%,瑞士养老金的

名义投资收益率必须高于4%。

在社保基金营运管理的模式上,则存在不同的做法。以美国、新加坡为代表的国家是由政府部门

直接负责社保基金的营运管理,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社保基金实现了集中统一管理,交易成本低,但也

存在管理效率低下,制度的运行缺乏透明度等不足。考虑到国家直接负责社保基金的营运管理存在的

弊端,以智利、英国、荷兰为代表的国家力图在基金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即:政府委托多家民营管

理公司按市场法则运作和投资社保基金,这种做法透明度高,政府对基金的管理和营运的监督力度比

较强。

第三,加强外部约束。由于社保基金的运营效果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须加强相关的外

部制约。通过建立由立法机关、行政、财政、审计和其他外部监督构成的监督机制,就形成了一个相

互监督的良好机制,加大了个人或机构挪用、侵占社保基金的难度,保证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主要的做法主要有:(1)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完善社保基金的信息披

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的收支情况、投资状况、收益情况以及其他财务数据等,这就可以

将社保基金的运营纳入社会公众和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防范社保基金运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例如:美国政府定期发布财政报告与基金使用状况的公告,任何公民都可以登录相关的网站获得信息

(2)注重发挥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有的国家通过精算、会计、审计、律师和风险评级等中介机构

对基金的运营予以专业化的评价。通过专业机构对社保基金运行效果的评价甚至对基金管理人实施相

应的法律约束,就降低了社会公众和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在信息方面的不对称现象,有利于推动基金管

理人内控制度和治理结构的完善。例如:在法国,社会事务监察所负责监察管理社保基金的运行情况

政府机构也可随时派人对基金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这主要

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来维护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行。如:英国职业养老金监管局有广泛

的监管权力,包括对不当行为进行民事处罚,或者申请法院禁令,防止任何挪用计划资产的行为等;

美国除了采取事前监管的手段,杜绝资金被非法挪用外,在必要时,法院还可以根据《美国联邦刑法

典》对侵占养老金与福利基金的违法者予以刑事处罚。

3、私营养老保险计划的监管和保障机制尽管美国很多人看来401(k)计划是最佳的养老金投资方式,但由于许多雇员因得到股权(或期权)鼓励而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票,一旦其服务的企业出现问题,雇员很可能陷入养老积蓄与工作一起丢掉的困境。考虑到这些风险,美国国会于1974年通过《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严格禁止企业设立非基金式的养老计划,同时设立了政府直接管理的“联邦养老金保障公司”(ThePensionBenefitGuarantyCorporation,简称PBGC),用于保障雇员退休后因原工作单位的待遇确定型养老金计划失败而获得退休金保障。《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规定对于那些积累不足的私营养老金计划,联邦政府养老金保障公司要收取较高的保险费,以防止这些企业出现道德风险。20世纪80年代一些企业终止了养老保险计划并将基金的结余划归自己所有,美国政府对这些企业进行税收惩罚以抑制类似的行为。《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赋予联邦养老金保障公司对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在待遇确定型养老金计划终止时是否违反该法的调查和稽查权力,并可以酌情就相关违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由于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养老金计划,根据PBGC的201*年年报,到201*年9月30日覆盖了30,400个待遇确定型养老金计划,约4,410万雇员。目前已经有3,520个养老金计划因各种因素雇主无力自行承担原先的承诺而由联邦养老金保障公司承担,涉及雇员数约51.8万。按照相关规定,PBGC所能够支付的65岁以上退休人士的养老金数额在201*底最多的计划为$3,801.14/月,亦即$45,613.68/年。PBGC虽然是政府机构,却并未得到政府的资助,其收入来源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于那些单一雇主的养老金计划,每个参与者需要缴纳19美元/年的保险金,同时还需要缴纳该计划总额9‰的保险费用。到201*年9月底,一共有该类单一雇主养老金计划28,800个,覆盖的雇员数量为3460万人。另外一类是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雇主通过集体谈判和工会组织达成的养老金计划,比如卡车司机、食品零售、采矿、服装等行业的工会组织,由于是集体谈判的结果,涉及面比较广泛,风险相对单一雇主更低一些,每个参与者只需要缴纳2.6美元/年的保险金,不再需要按照计划总额另行缴纳保险费用。到201*年9月底,一共有该类多雇主养老金计划1,600个,覆盖的雇员数量为990万人[9]。

企业养老金风险最新的典型例子就是美联航。201*年5月,位于芝加哥的美国破产法院做出裁决,同意美联航(UnitedAirlines)因申请破产保护而终止它的4个雇员养老金计划,把其财务负担转移给政府的联邦养老金保障公司。这个决定使得美联航养老金缺口的66亿美元全部转嫁给了联邦养老金保障公司来承担,这是自从美国政府开始对私营养老金进行保障30多年以来最大的一笔政府为企业“买单”的实例。

由此可见,联邦政府养老金保障公司(PBGC)在美国的私营养老金保障体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为私营养老金的市场运作设立了最后的一道安全网,《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也为企业和雇员个人的自由投资进行“兜底”,避免了类似“美联航”这样的问题发生时雇员养老金的本金损失。同时,法律对私营养老金计划的监管主要局限在税收安排上,由于雇员个人对自己的账户有最终决定权,法律又限制了退休之前的支取,无论是雇员个人或者基金管理公司,都避免了短期行为,私营养老金的投资基本上都是理性的长期投资,成为资本市场的中坚力量,同时也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

除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外,美国税务局通过《税收法》对私营养老金的税收优惠资格进行认定,对每个计划的设立、运行和终止进行税收政策的稽查、监管,同时还专门设立了“雇员计划自愿更正违章行为体制”(EmployeePlanVoluntaryComplianceProgram),引入了“自我监管”机制,减少了私营养老金计划在税务检查时被取消优惠的可能性。《劳工法》对基金管理人是否符合“谨慎人”监管原则、是否将计划资产置于一个独立的信托之中、公开批露和报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监管,《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也分别从不同方面对私营养老金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管,确保了私营养老金的健康发展。私营养老金成为美国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为美国金融稳定的基石。

三、对中国的启示201*年是中国社保基金监管暴露问题集中的一年。7月,上海社保基金腐败大案震惊了全国;11月,国家审计署发布第6号审计公告指出,全国除上海外还有逾71亿社保基金涉嫌违规操作。这些问题表明:我国社保基金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监管不力,尽管中央三令五申,但一些地方仍把社保基金当作自己的“小金库”和挪用渠道,在社保基金的缴、支、管等环节均存在比较严重的弄虚作假和欺诈现象。加强社保基金监管已经成为政府、法律界人士和社会公众的共识。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社保基金的筹集只有20多年的时间。由于社保基金是新生事物,对其监管过分偏好和倚重行政监督,造成我国社保基金监管制度的重要缺陷。行政监管可能会受到官僚主义、权力寻租等影响而失灵,且容易忽略和抑制其他监督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现有基金监管制度设计中缺乏专门监督机制,社会监督系统的权责安排又过于笼统,对于社保基金的监管责任人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规范,对由其行为造成的社保基金损失也没有有效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社保基金监管立法的滞后直接影响社保基金的透明化程度,也直接影响到社保基金的充实壮大。由此可见,社保基金监管立法势在必行。借鉴美国社保基金分类监管的法律体系,对我国的社保基金监管立法可以有如下几点启示:1、确保社保基金参与人和受益人根本利益的立法原则

社保基金监管立法首先必须贯彻以社会保障对象和受益人根本利益为唯一目的的原则。美国第一支柱社保基金监管的严厉和第二支柱私营养老金的高收益,分别满足了安全性和收益性的原则,这些原则都是为了受益人的根本利益。中国的社保基金作为“养命钱”,其监管的目标就是为了保障我们社保基金参与人和受益人的未来,监管立法过程中必须始终遵循这一原则。2、不同类型的社保基金进行分类监管

借鉴美国对于第一支柱社保基金和私营养老金的分类监管体制,我国应该在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相关政府法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制定统一的《社保基金监管法》来规范不同类型社保基金投资的相关法律,或者在《社会保险法》中设立专门的“基金监管”系列条款,吸取美国《社会保障法》和其他国家立法的有益经验,明确划分不同种类社保基金的投资行为,严格禁止第一支柱基本保险基金投资股票,而应由国家提供定向发行的特种国债作为投资主渠道,同时推行社保基金管理社会化,接受公众和参保者的监督,堵塞各种制度上、管理上的漏洞,以取得广大群众对社会保障的充分关注和支持。对于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在初始阶段的监管应该贯彻数量限制规则,将来逐步向谨慎人规则过渡。对于第三支柱的商业保险和个人投资,应该按照商业保险的监管条例执行监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3、按照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的顺序来进行监管

社保基金的社会保障功能决定了其投资原则的排列顺序是: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即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基础上提高基金的收益率,同时保证其流动性需要。基金安全性是保证养老金能够保按时足额支付并具有一定收益的承诺,这是社保基金投资的最根本原则。作为“养命钱”的社保基金以安全性作为第一位的投资原则,意味着其投资行为应当具有以下特征:必须强制性地投资一定比例的高安全等级的固定收益证券如国债等;对于风险资产应分散投资以降低风险;在投资组合中控制风险度较高的金融工具投资的比例。社保基金投资的收益性原则是指在符合安全性原则的条件下,基金投资应以取得最大收益为原则。同时,社保基金积累过程中由于受益人可能面临的替代率和通货膨胀风险,也要求社保基金投资必须考虑收益性的原则。社保基金投资的流动性原则是指其投资能够迅速地融通、变现和周转,以保证基金支付的需要。在实践中要随时准备一定数量的现金或活期存款,以保证及时、足额地给付各项社保基金。如果资金因投资而冻结于某些固定项目(特别是一些房地产项目)而难以变现,将无法应付基金支付的需要,也违反设立基金的宗旨。4、建立独立的社保基金监管部门

美国对不同类型的社保基金实行分类监管,监管部门相对独立。中国现行社保基金监管体制,是根据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建立起来的。按照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实际上承担了社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的双重职能,这就使得社保基金的监管变成了劳动保障部门的“自我监管”。鉴于此,应当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社保基金的监管职能,移交给建立的独立监管机构,也可以在原先国家保监会内设立专门的社保基金投资监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则变成一个负责政策制定、行政管理以及监督政策实施的国家级机构。这样做可以增强社保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本来应该是社保基金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现行体制下,社保基金的监管以行政监督为主,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往往无从得知基金的筹集与运用状况,这就为地方、部门或个别人挤占挪用社保基金提供了便利。因此,独立的社保基金监管机构或部门,应定期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布资金的筹集和运用情况,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作用。

5、在现有条件下严格执行已有的政府法规

目前由于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相关法律还没有出台,在正式法律实施之前,要严格执行已有的政府法规,加大查处社保基金违法、违规、违纪的力度,坚决杜绝社保基金管理者内部的监守自盗,严格区分基本社会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这两类资金,特别对于基本社会保险基金,要进行严格、甚至近乎苛刻的监管,彻底堵塞各类商人觊觎社保基金的管道。在“堵”社保基金违规投资的同时,还要有“疏”,从国家长期战略的高度来为社保基金增加合法投资渠道,具体的措施就是借鉴美国专门为联邦社保基金发行特种国债的做法,为中国年轻的社保基金发行利率、期限都最优惠的国债,以国家信用来保障社保基金投资的安全、高效。诚如是,类似的“上海社保腐败大案”可望减少甚至消失,作为老百姓养命钱的社保基金可以安全地保值增值,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我们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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