荟聚奇文、博采众长、见贤思齐
当前位置:公文素材库 > 报告体会 > 工作报告 > 201*年海事法院庭审报告

201*年海事法院庭审报告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1:58:16 | 移动端:201*年海事法院庭审报告

201*年海事法院庭审报告

庭审报告

孙丹2130819国际商务专业

时间:201*年10月16日下午14:00~15:30地点:上海海事法院案名:原告上海菲尔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斯布斯环球有限公司、被告嘉宏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主审法官姓名:李海跃

原告:上海菲尔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秀琴职位:总经理

被告一:斯布斯环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DavidWeitzmann职位:财务总监被告二:嘉宏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石佑职位:董事长

一,案情简介

201*年12月,原告上海菲尔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将一批图书从上海运抵美国,委托被告二嘉宏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办理订舱等货运代理业务,被告一斯布斯环球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向原告签发正本提单。原告以涉案货物被无单放货为由,要求两被告赔偿货款损失124529.36美元。

二,庭审过程

2.1宣布开庭(1),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审判长宣布案由。(2),审判长核对到庭当事人:原告,被告一,被告二以及其代理人。

(3),审判长重申确认当事人明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中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2.2法庭调查。

(1),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审判长向原告确认主张货币,活期利息,利率参考银行):1、要求被告一赔偿货款124529.36美元;

2、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3、要求被告二对被告一前二项付款承担连带责任;4、二被告承担一切诉讼相关费用;(2),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被告一:不存在无单放货行为,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二:与原告没有直接委托关系且货物在承运人处,没有无单放货,不同意原告诉请。(3),双方阐明各自法律关系,协议确定最终适用法律:中国法律原告:被告双方都是承运人,我方是托运人被告一:我方是无船承运人

被告二:受被一委托办理国内出口货运代理业务,涉案提单签发和交付不是我方完成的(4),从法律关系,无单放货事实,损失三方面举证,质证。

就法律关系而言原告举证:提单-证明被告一系提单承运人。被告无质证,亦无举证。就无单放货而言原告举证:集装箱流转证明及翻译-证明涉案集装箱已经在他处被使用。被告一,二质疑真实合法性-网上打印复印形式。

就无单放货而言被告一举证:a,检验报告;b,发给托运人的函件和有关快递收条;c,原告,被一,收货人之间的邮件往来;d,托运人邮件-证明原告延迟发货的原由导致收货人要求先拆单后付钱,以及货物的控制权在承运人那里。原告质证,认为a,对公证认证程序无异议,对检验报告有异义。对b~d本身没有异义,但是重申邮件内容属于单方发函,我方不认可。被二质证无异议,亦无举证。

就损失而言原告举证:报关单。被告一,二质证认为无原件,无法确认真实性。没有质证。(5)审判长向当事人提问提出三点争议:a、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b、被告一是否实施了无单放货行为?c、原告损失的金额是否是原告诉请中主张的金额?2.3法庭辩论:

(1)第一轮辩论:

原告意见:被二向原告签发交付提单,应作为共同承运人承担责任;本案货物已经报关,并以收货人名义报关;货物报关单可以证明货物损失金额,该金额就是原告的损失金额。被告一意见:被二不是提单签发人和提单抬头人,被二不是承运人;集装箱拆箱不能说明承运人实施了无单放货行为。;存在损失应按有原件的报关单记载为准。被告二意见:我方不是承运人,且我方没有过错,请驳回原告诉请。(2)第二轮辩论:

原告意见:无单放货行为构成。

被告一意见:货物在承运人仓库,无单放货行为没有构成,请求驳回原告诉请。被告二无补充。

(3)最后陈述意见:被告一,二请求驳回诉请。2.4结论:

(1)审判长询问是否需要调节:

原告愿意,被告一需要回去征询当事人意见,被告二不愿意.(2)鉴于被一还要回去征询意见,法庭今天不组织调解。

二、庭审分析

本案的当事人在于三点争议:

1.是关于法律关系方面,原告认为,原告持有全套正本提单,被告一系提单承运人,同时,被告接受了原告签发交付提单,应作为共同承运人承担责任。而被告一认为被二不是提单签发人和提单抬头人,被二不是承运人。即使被二收取了人民币费用,被二接受国外委托,没有建立国内货运代理关系。即使建立国内货运代理关系,被二已经完成自己义务,没有过错。被告二附议被告一。

法院在询问时原告承认根据收货人的指定委托被告二进行货运代理,被告二承认收取了拖车到工厂装运货物,以及包干费一些的费用。具体法庭要求庭后三天书面确认。

2.是关于集装箱拆箱问题是否说明承运人实施了无单放货行为。这个是本案最重要的争议。

原告认为本案货物已经报关,并以收货人名义报关。在原告证据五中,被告员工明确陈述报关以收货人名义进行,因此无法提供报关单等报关资料。集装箱运输是CY-CY,承运人应知道货物放在目的港无人提货,会产生相关费用。如果产生费用,可以通过拍卖、诉讼解决。因此承运人不应到目的港立刻拆箱,现承运人应承担不利后果。被告的检验报告里面货物是否是原告货物,现在没有证据证明。

被告一认为认为集装箱拆箱不能说明承运人实施了无单放货行为。拆箱只是初步证明无单放货,本案中原告一提供了检验报告,涉案货物是完好的,除了一个箱子丢失。被告一认为承运人提供了足够证据证明货物还在承运人掌控之下。承运人所作一切也是为了原告利益,根据美国法的规定,货物到港需要报关,否则要支付罚金。货物报关后,必须转到海关监管仓库。如果无人提货,6个月后会被拍卖。承运人的报关、拆箱也是为了减少大家的损失,承运人的做法有充分合理性。承运人的控制权是在托运人要求提货的情况下,能够立刻让其提货。被告一多次催促原告提货,原告始终没有提货,我方认为承运人的控制权没有任何瑕疵,托运人可以随时提取货物。

而法院在对双方询问了一些问题我们可以看出,原告声称在8月份去提货,被告一认为已经起诉,并没有接待他们,原告没有证明文件。被告承认在公路货运到承运人仓库后,为了清关完成了拆箱,并且没有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由于原告和被告都没有装箱和拆箱的第三方理货报告,关于货物的情况,法院请原告将在庭后将货物包装照片提交到法院。被告一在交通部登记备案,原告没有确认。被一声称货物现在仍然在不属于海关监管的仓库,原告仍可以凭提货单领取,但是原告认为货物是否还属于本方,即使同原货物一样,涉及知识产权,不能确定是否还要。被告一声称收货人不提货是他们提出了拆箱验货要求,为此他们请示了原告,原告不承认此点,并认为是在了解到无单放货后,才开始频繁交涉的。

3.关于损失方面,争议不大,一致认为损失应该由报关单记载为准,但是被一强调报关单应该以原件为准。而原告举证的报关单为网上复印件,无法作为证据提交。由于报关单是由被告二经手的,所以法院要求被告二三天内核实报关单情况,并书面告知法庭。

扩展阅读:201*年《法治蓝皮书》:首个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报告发布 公开程度有待提高

201*年《法治蓝皮书》:首个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报告发布公开程度有待提高

201*年2月24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主办的“201*年《法治蓝皮书》发布暨中国法治发展与展望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与会专家总结了201*年中国法治发展的现状和面临的挑战,分析了中国法治发展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展望了201*年中国法治发展形势,并正式发布了201*年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2(201*)》。

20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研发了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测评指标体系,以中国海事法院网站的司法公开为视角,对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进行调研和测评。

海事法院具有司法公开的先天优势推出海事司法透明度报告意义重大

《法治蓝皮书》指出,海事法院性质上属于专门法院。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绝大多数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适合在网上公开。海事审判中,涉外案件的比例远远超过一般民事纠纷案件。中国的海事审判已经引起国际组织、各国法律界、航运界和贸易界的关注,真正成为中国司法的对外窗口。

中国海事法官的学历层次显著高于全国法官的平均水平,裁判文书的制作较为规范。海事法院司法公开的意识较强,基础较好。201*年,广州海事法院成为国内第一家承诺将裁判文书全部上网的法院。201*年1月1日,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开通,迈出人民法院集中公布专业类案件裁判文书的第一步。此后,多位领导和多家法院先后表态,承诺将全部生效裁判文书对外公布。

《法治蓝皮书》指出,建设海洋强国需要司法护航。201*年,适逢中国海事法院成立三十周年,推出海事司法透明度报告有利于提升中国海事司法的公信力,增强中国海事“软实力”。此外,海事法院司法公开的经验和教训可为探索专门法院的司法公开提供借鉴。

海事司法公开特色鲜明,亮点纷呈

《法治蓝皮书》指出,善于利用新媒体、注重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及时发布特色信息海事司法公开的三大亮点。

201*年,上海、宁波和广州海事法院对外发布了“海事审判白皮书”。宁波海事法院在其官网上刊登“审判综述”和“司法统计数据”等有用信息,较好地满足了公众的需求。

海事法院贯彻旁听制度较为彻底。凡是电话能够接通的海事法院,均表示案件审理允许公众旁听。

多数海事法院意识到裁判文书上网的重要性,门户网站设置了“裁判文书”栏目或提供了“裁判文书”栏目的链接。绝大多数裁判文书栏目有效运行,公布的裁判文书内容完整。

拍卖公告公开是测评中最令人满意的板块。90%的海事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开了拍卖公告,且有最近3个月的信息。

海事司法公开情况也存在一些不足,部分海事法院的公开程度不进反退《法治蓝皮书》指出,作为开创国内司法公开风气之先的海事法院,其司法公开程度与公众的预期不相符合。201*年,部分海事法院司法公开的程度甚至发生倒退。

中国海事法院司法透明度整体得分不甚理想。10家海事法院中,仅有一家海事法院得分在60分以上,半数海事法院得分在40分以下。财务信息不透明是海事法院网站公开的一个短板;统计数据的公布不能令人满意。绝大多数裁判文书没有及时上网;裁判文书获得的便捷性有待提高;典型案例公布状况不理想。

网站设计方面,海事法院门户网站的版式和栏目设计差异较大,重点不突出,为信息查找增加了难度;多平台运行的现象依旧存在,门户网站缺乏与全国平台之间的有效链接,网站检索功能有待进一步强化。

执行曝光栏目公开令人失望。70%的海事法院在执行曝光方面没有提供任何信息。100%的海事法院没有提供高消费限制、处境限制和执行悬赏信息。在被执行人信息查询方面,尚无一家海事法院提供全国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的有效链接。海事司法公开应注重制度建设未来测评将更加注重公开的质量

《法治蓝皮书》建议,中国应将海事司法公开提至战略高度,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法律制度,对司法公开提出刚性要求,变“软要求”为“硬约束”,使海事司法公开“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治蓝皮书》指出,本次测评是对海事法院进行的首次测评,项目组仅进行了形式审查,暂时没有测评公开的质量。201*年起,项目组将对海事法院网站进行实质性评估,增加对裁判文书说理性的测评,进一步提升测评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推动海事司法公开向前发展。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201*年海事法院庭审报告》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201*年海事法院庭审报告: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201*年海事法院庭审报告》由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转载分享请保留原作者信息,谢谢!
链接地址:http://www.bsmz.net/gongwen/696665.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