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教职工休养工作的规定摘录
有关教职工休养工作的规定摘录
国家颁布的《教师法》明确教师应具有休养的权利,组织教工暑期休养是依法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为教师办好事、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党和国家的知识分子政策。
各级教育工会开展教工休养,要坚持姓“教”,为教师服务,为推进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服务。针对教师的职业特点,利用暑期组织好教师的休养工作,为他们提供一个满意的休息条件,有利于广大教师调节身心,恢复体力,开阔眼界,增长知识,丰富阅历,对培养下一代教书育人工作是十分有益的。要继续开设“红色之旅”专项线路,通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弘扬和培育伟大民族精神,为塑造师德师魂,提高教师师德建设水平创造条件。
教工休养是教师的福利事业,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工会工作的一个窗口,各级工会务必加强领导和管理,落实专人负责。
各级教育工会要精心组织好教职工暑期休养活动。教工休养要有准确定位,讲究服务,满足教师不同层次需求,要精心组织,营造气氛,打造品牌,利用市场运作机制降低成本,不断探索新的模式,充分发挥科教工会的组织优势,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的多级多层教工休养管理体系和组织网络。要强化安全措施,建立保险制度。
按照市总工会的要求,市科教工会作为全市教工休养工作组织管理者,继续接受各基层工会的委托,做好暑期休养各项管理和组织管理者,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定期的研究交流制度,探讨教工休养工作中的热点与难点,研究新的举措,交流工作体会,总结成功经验,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包括休养人数、组织工作、安全措施,财务等),把组织教工休养办成受广大教工欢迎的民心工程、尊师工程。
摘自沪教委办[201*]7号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工会〈关于201*年组织上海教工暑期休养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性质及管理机构
疗休养是为职工服务的非赢利性的福利事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89)15号]文件精神,本市职工疗休养工作由上海市总工会统一领导并行使具体管理职能。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按照工会系统隶属关系,具体组织实施并管理。
享受疗休养待遇的对象及费用结算办法
在同一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五年以上,且从未享受过疗休养的在职职工;对企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技术业务骨干、高级知识分子等。
职工疗休养费用支出: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全额支付,也可以采取单位、工会、个人共同承担的办法。
摘自沪工总保[201*]179号文《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上海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研究总结我县教育系统开展此项工作的经验,教师的体检和休养拟三年为一个周期。三年中,一年安排体检,一年安排短休(3-4天,本市或江浙一带),一年安排长休(5-8天,国内其他省市),时间拟安排在暑期或者结合纪念性节日期间开展。
[崇教工(201*)18号]《崇明县教育局教育工会关于进一步关注教师身心健康的意见》
要把确保教职工的安全作为安排活动计划时务必考虑的首要问题。各级教育工会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要本着让教职工满意、让家属放心、把好事办好的精神,以对教职工人身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妥善规划安排暑期疗休养活动。
对活动要周密策划、精心组织、确保安全。每次活动规模不宜过大,组织工作要严密。活动中对可能涉及安全,特别是人身安全的问题,要有预防,并作出相应的安排,要作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摘自教工字[201*]18号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文件《关于组织教职工开展暑期疗休养活动要确保安全的通知》
崇明县教育工会二OO六年五月
扩展阅读: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在编在职教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通知
桐教201*87号
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在编在职教职工
疗休养工作的通知
各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市委办(201*)5号文件精神,现将做好教育系统义务教育阶段在编在职教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原则
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在编在职教职工疗休养工作的目的,在于增进教职工的身心健康,保护和发挥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鼓励先进、总量控制、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
二、范围对象
全市教育系统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每轮疗休养起始年的上年度教育年报在册的、工龄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在编在职教职工(第一轮为201*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工龄计算时间为每轮起始年度的12月31日止。
三、标准类型
1、标准型:工龄在3年以上(含3年)、15年以下的,疗休养时间为5-7天,经费标准为2700元。
2、优惠型:工龄在15年以上(含15年)的,疗休养时间为7-10天,经费标准为3200元。
四、组团形式
教育局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抽签确定三个大组,每年安排一个大组,由相关学校组团实施。学校抽签确定年度后,以后每轮以此为准。
五、有关规定(一)、时间安排
1、每三年为一轮疗休养(第一轮为201*年至201*年)。每轮疗休养起始年的上年度教育年报在册的每位在编在职教职工只能安排一次疗休养。本市教育系统内部调动人员,由调入、调出学校之间做好衔接工作,使教职工疗休养活动不漏休、不重休;外系统或外县市教职工调入时,未列入在本轮疗休养名册的,不能享受此次疗休养待遇;本轮教职工疗休养活动中调离教育系统时尚未享受的不再享受此次疗休养待遇。
2、各学校组织疗休养活动的时间,应安排在寒暑假或经批准的长假内。
3、在当轮疗休养内办理退休手续的教职工,参加本校组织的疗休养活动。
(二)、经费安排
1、组织的疗休养活动所需经费由教育局划拔到相关学校,部分线路若费用超标则需个人自负。若经费标准有变动,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若因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本轮疗休养的,由所在学校申请并经主要领导签字、报局计划财务科审核批准
后,可按经费标准的50%享受疗休养补助。补助经费发放时间为本校组织疗休养活动的当年。
(三)、组织实施
1、各校应将本校享受此次疗休养的教职工名册上报教育局计划财务科和教育工会。
3、疗休养统一组团原则上不带家属随行。但确有实际情况的,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参加。家属费用自理,责任自负。夫妻双方若为本系统符合同轮疗休养活动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批准后,报教育局备案,其费用可到原学校报销。
4、组织疗休养活动的招标工作按桐教(201*)59号文件执行。
(四)、其他事项
1、下列人员不能享受教职工疗休养。(1)、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2)、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3)、每轮内受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的;(4)、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或不确定等次及不参加考核的(除组织批准者外)。
2、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得参加本轮疗休养,但可享受50%的疗休养经费补助。
3、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民办学校原则上参照执行。经费按现行标准执行。
六、工作要求
1、强化领导,严格管理。今年是开展疗休养工作的第一年,各学校要把开展在编在职教职工疗休养活动,作为落实教职工福利待遇政策、保护和发挥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构建和谐校园的
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学校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对本学校疗休养工作的领导,科学安排人员,不能擅自扩大人员范围、提高疗休养费用标准。凡违反规定擅自组织公费旅游或在疗休养活动中弄虚作假扩大人员比例、提高疗休养费用标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2、强化服务,紧密配合。学校工会、总务处和人事干部要积极配合校长做好工作,强化服务意识,把教职工疗休养活动的服务质量和人身安全放在首位,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安全无事故。同时要加强与局党委和行政的配合、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教职工的疗休养工作。
附:1、桐乡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疗休养活动学校单
独组团申请表
2、桐乡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疗休养补助名册
3、桐乡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疗休养人员名册
桐乡市教育局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教职工疗休养通知评选优秀学生通知抄送:嘉兴市教育局,桐乡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吴炳泉部长,朱红副市长。嘉教育局,朱红副市长。共印:5份桐乡市教育局办公室201*年4月21日印发审稿:施勤高陈爱秀校对:章纪法
附件一:
桐乡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疗休养活动
学校单独组团申请表
学校(盖章):年月日
可享受总人数标准型优惠型参加人数不参加人数1、 人数疗休养路线2、 人数3 人数4、 人数教育局审核意见备注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报教育局审核,一份学校留存。责任人:联系电话:
附件二:
桐乡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疗休养补助名册学校(盖章):时间:年月日
补助标准(元)不参加疗休养的原因序号姓名性别工龄备注12345678910合计-----教育局审核意见注:1、本表上报一式三份,报批后送市教育工会和局计划财务科各一份,一份退学校留存。
2、补助标准为优惠型人员每人1600元、标准型人员每人1350元。3、特殊情况在备注栏中说明。
经办人:联系电话:
附件三:
桐乡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疗休养人员名册
学校:时间:年月日
序号12345678910姓名性别工龄参加工作年月类型备注标准型人金额 元注:
1、本表上报一式三份,报市教育工会和局计划财务科各一份,一份退学校留存。2、特殊情况在备注栏中说明。
经办人:教育局审核意见:
联系电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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