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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业互保问题分析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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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业互保问题分析及建议

中国渔业互保问题分析及建议

【摘要】众所周知,海洋渔业是高风险、高投入的产业,尤其是自然灾害对海洋渔业的破坏性极大,渔业保险工作及

其重要,渔业互保协会在此方面发挥关键的作用。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结合山东省渔业互保情况发现需要改进的问题。一是立法不完善,政策配套不足,二是财政支持力度不够,三是保险范围亟待扩大。依次进行分析,不断完善我国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的建设,为我国海洋渔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发挥作用。

【关键词】渔业互保;互保协会;互助保险【作者简介】

一、渔业互保协会基本概况

中国在1994年成立渔业互保协会,最早叫做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07年改名至今。它实行会员制,主要全国范围内广大渔民以及其他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或为渔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它的性质是进行渔业互助保险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成立以来,为渔民群众提供了高达3850亿元的风险保障,共支付经济补偿金近11.5亿元,成为我国渔业防灾减灾的重要风险保障体系。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于06年成立,隶属于省海洋与渔业厅,总部设在烟台。

二、渔业互保工作现状及问题-以山东为例

(一)渔业互保组织相关立法整体现状

1、渔业互保国家立法不完善,专门立法缺乏。在我国宪法中明确了,公民享有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权利。这是开展渔业互保制度的宪法渊源。在我国农业法46条中指出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尤其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生产经营者组织建立为大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同时也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发挥作用。该规则同样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其第八章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农业部在08年开始印发《渔业互助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试点项目资金的通知》,在山东、浙江、广东、等七个省的重点渔区,分别下拨了共计1000万元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进行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试点第一年,拉动地方财政8000多万元的投入;试点第二年,拉动地方财政1.2亿元的投入,呈现逐年增长趋势。这些资金的投入,极大地激发了渔民入保的积极性,提高了风险保障水平,扩大了保险覆盖面。

我国的渔业互助保险立法还不尽完善。从法律层面上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只是在保险法中有所涉及,但只是蜻蜓点水。这也是现代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对风险较大的渔业进行全方位的保障的原因之一,缺乏高层次法律的保护。同时,我国发展政策性的渔业保险也没有专门的纳入到法律当中,只是以政策的形式出台。这导致渔业互保政策的临时性,变动性较大等不利因素出现,不利于惠民利民政策真正落实到地方和个人手中。

2、山东省渔业互保法规政策:有待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厅针对国家政策性渔业保险政策,积极印发《关于做好渔业政策性保险工作的通知》,一方面加强保费补贴试点。对青岛、日照市等地参加渔业互保的所有渔业船舶给予保费补贴。补贴险种为渔船全损险,保费补贴比例为25%。另一方面调剂专项资金900万元,对省内参加渔业互保的渔民进行补贴,补贴比例为20%。

经过发展,山东渔业互保工作不断进步,法规政策不断完善,先后制定了《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业务管理系统操作规定》、《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渔船互保条款》、《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理赔规定》、《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奖励办法》、《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互保条款》、《渔民人身平安互保条款》、《渔船雇主责任互保条款》等18项管理规定和操作程序等法规政策性文件。使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整体运行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

山东省渔业互助保险大多集中在人身险上的规定,像人身互保条款,雇主责任互保条款等,主要是针对船员、渔业养殖或其他从事渔业行业的人员遇到自然灾害或者意外时发生死亡或者残疾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另外,针对渔船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全损和避免全损的救助费用等的互助保险赔偿的规定。目前,山东省还没有针对海洋养殖业产品和养殖用具的财产性互助保险法规政策。

(二)渔业互保财政支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增强

201*年上半年,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收取互保费1.13亿元,同比增长25%。通过财政补贴的带动,与去年同期相比,全省人均保额由14.7万元提高至18.1万元,其中,烟台市人均保额由8.4万元提高至14.8万元,日照市人均保额由17.3万元提高至22.8万元,威海市人均保额由16.2万元提高至19.4万元。

青岛市落实政策性补贴资金,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深入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一是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参保渔民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额达到15万元以上。二是落实市级财政补贴资金730万元,继续对渔民人身险保额10万元以上的,实施30%的保费补贴,并开始对渔船财产保险实施25%保费补贴。烟台市自201*年1月1日起,对全市(除莱阳外)参保雇主责任险、保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渔民给予10%的市级财政保费补贴。同时下发《201*年烟台市渔业互保工作实施方案》,全市渔民将享受到省、市、县三级40%-50%的保费补贴。日照市上半年共收取人险保费1392万元,同比增长30.8%,人均保额同比增长5.6万元,人均保额居全省首位,达到23万元。采取市财政补贴70%,省渔业互保协会补贴15%,共计150万余元的方式,为全市12700余名渔民免费配备新型保暖工作救生衣和背心式工作救生衣。[1]

威海市积极落实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和县级财政补贴。目前,威海市人险保费收入1440万元,同比增长3.2万元。针对全市保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渔民给予10%的财政保费补贴,并要求各区(市)财政按不低于10%的补贴比例配套。东营市垦利县进一步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将辖区雇主责任险的补贴额度由10%增加到20%;编制会员续保计划表,以告知函、短信等形式提示渔民及时续保。

山东各地每年都在加大对渔业互保的财政扶持力度,人均保费逐年提高。但各地人均保费明显不同,有高有低,参差不齐,不利于渔业互保事业的长远统筹发展。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力度不够,形成粥少僧多的局面。市县的财政支持也应不断提高,降低渔民负担压力,提高资金补贴比例,发挥政策性保险的作用。

(三)渔业互保范围有待扩展,新型保险试点范围要扩大

中国渔业互保组织经过发展,逐步拓宽责任范围、增加险种、降低费率,发挥政策性保险作用。例如渔

民互保从意外伤害险扩大到附加医疗费互保;渔船互保从全损险扩大到综合险互保。针对一些过洋捕捞或者远洋捕捞特点,增加了涉外责任互保、渔船强制第三者风险保险等。在一些试点地区逐步发展深水网箱、渔港码头、海水增养殖产品和养殖设施互保等险种。中国渔业互保费率大幅下降,各项险种费率均比成立初期下降了30%~60%。为了降低渔业行政人员的执法风险、解决他们遭受意外事故的后顾之忧,协会开展了渔业系统行政,执法和科研人员团体意外互保。

山东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也确定了渔业互保的范围。例如《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互保条款》规定,互保期限最长为一年,互保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投保人可为被保险人投保多份。《渔民人身平安互保条款》规定经渔港监督机关登记,取得适航证书的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租船人(包括本人、本人随船家属和本人所雇佣的船员),均可参加渔民人身平安互保,同时成为本会会员。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伤残,本会按规定予以赔偿。《渔船雇主责任互保条款》规定会员雇佣的船员在受雇佣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致死亡或伤残,根据劳动合同或法律应由会员承担的死亡、伤残补偿,本会负责按规定赔偿。雇主为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互保金额由本会与会员双方约定,最低互保金额为1万元。《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渔船互保条款》规定了,全损互保责任,保障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渔船的全部损失;全损附加第三者碰撞互保责任;综合险互保责任,互保渔船因碰撞、风灾、等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及救助费用。

可以发现,山东的渔业互保范围主要局限于针对船员或者船只的保险,只是在一些试点地区开展了海水养殖方面的保险,并没有广泛的推广,形成有效的利用方式。海水养殖用具、海水养殖产品等并没有被正式纳入到渔业互保范围当中,致使其投保范围有待进一步完善。为尽快实现渔业互助投保范围的发展,新型的渔业互保形式试点要加大支持力度,对于成型的新形式要扩大试点范围,是渔民及早享有到利益。

三、完善渔业互保问题建议

(一)不断完善渔业互保法律法规体系201*年,日本参、众两院正式通过《渔业灾害补偿法修正案》。改变渔业全保方式,灵活选择保险范围。增加渔业设施如渔具一旦损毁或流失,则予以补偿。韩国04年颁布的《渔船员及渔船灾害补偿保险法》及其《实施令》开展政策性保险,国库给予人保渔船保费贴。08年颁布《养殖水产品灾害保护法》及其《实施令》,补偿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养殖水产品和养殖设施的损害。除享受政府补贴,还特别设立了养殖水产品灾害再保险基金。[2]61-62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渔业也是大农业的范围。政策性的渔业互助保险对于我国渔业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渔业互助保险法律制度是保障良好渔业政策实施的坚实基石。首先渔业互保组织是广大渔民自己的组织,需要政府的支持,其制度形式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中得到明确,在农业法或保险法中应该给予渔业保险组织合理地位。其次,通过国外立法借鉴,可以制定有关渔业灾害补偿法等渔业专门立法,提高渔业政策性保险的法律地位。将渔业保险涉及到的保险范围、保险主体、保险责任、保险管理、政策性补贴等措施完整的规定在一起,形成体系,为海洋渔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三,各相关部门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针对当地具体情况细化补贴标准和执行程序,使国家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基层群众。(二)争取国家财政更大力度支持

财政补贴是政策性渔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渔业发展的好坏,是与渔业风险保障有着莫大关系的,好的风险保障体系是渔业发展的关键。财政补贴支持就是关键中的关键。财政支持的大小,决定了解决渔业保险发展三大问题的程度:首先渔民买不起保险的问题。渔民的收入是与自然因素有着很大关联的,例如海洋捕捞业中,渔业资源越来越少,导致年收入减少,可能渔民没有过多地资金去购买保险。海洋养殖业中,一场自然灾害很可能使一个渔民倾家荡产,或者使一个企业破产。因此通过渔业互保保费补贴,可以最大程度上解决这类困难;其次渔业保险经营成本过高的问题。由于渔业的高风险性,高赔付率也就不足为奇。造成渔业保险成本过高,才导致了商业保险望而却步。通过财政对渔业互保管理补贴,可以使渔业保险成本最小化,扩大保险覆盖范围;第三渔业风险再保险问题。在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基础上,不断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通过政府给予税收优惠、建立巨灾风险基金等多种形式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引导多元化商业性保险主体进行再保险业务。各地市要积极向中央和省级财政要求支持,不断增大补贴额和比例力度,降低入保门槛,使每个渔业参与主体都能够买得起保险,保障其合法利益。(三)扩大渔业互助保险范围和财政补贴范围

除了传统的从事渔业生产经营人员保险和渔船保险之外,海水养殖产业也是互助保险发展的重点范围。但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不包含水产养殖业,制约了水产养殖保险的开展,对养殖户是不公平的。[3]50分析其原因:在海冰、台风等海洋灾害面前,水产养殖风险太大,无法找到可以分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水产养殖属于农业保险,需要政府扶持,但在国家财政的近百亿元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中,并未涵盖与水产养殖相关的项目。同时,海水养殖也面临着作假诈骗保险费用的风险。但是,现阶段,随着减船转产政策的实施,越来越多的渔民开始尝试养殖业,这中间存在着巨大的灾害风险漏洞。首先,针对养殖的品种各异,风险因素也各不相同特点,可以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将养殖设施和养殖人员先行纳入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保障范畴。国家在农业保险中加大财政上的补贴支出,并在地方各级增加水产养殖项目的财政支持。其次,在养殖户经济条件还不宽裕条件下,开展较低保险门槛,较小保额方式,对于特定的养殖品种或者养殖区域进行保险。详细准确记录试点各项保险数据,明细养殖业水产品养殖周期,细化保险类型。采用循序渐进的保险方法,逐步扩大保险品种和养殖区域,设定不同的入保门槛,提高保额。第三,设定严格的入保资格审查和保险事故检查复核制度,形成责任追究制度。区分海水养殖保险的难度,避免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因为承保比例越高,相应的道德风险等问题就越为严重。

【参考文献】

[1],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新闻中心。[2]杨斌.司军华:《日本.韩国渔业保险制度及启示》,《中国保险》201*年2月。[3]王朝华:《对构建渔业风险保障体系和制度的思考》,《中国渔业报》201*年3月。

ChinaFisheryMutualInsuranceproblemanalysisandsuggestion

LIULIXIANG

(YantaiUniversityeconomylawlevel09postgraduate,YantaiLaishan264000)

Abstract:Aseveryoneknows,marinefisheryisahighrisk,thehighinvestmentindustry,Especiallynaturaldisaster

onmarinefisherydevastating,Fisheryinsuranceworkanditsimportance,FisheryMutualInsuranceAssociationplaysakeyroleinthis.Butafteryearsofdevelopment,unifiestheShandongprovincefisherymutualinsurancefoundproblemsinneedofimprovement.Oneistheimperfectionoflegislation,policysupporting,twoisthefinancialsupportstrengthisinsufficient,thethreeistoexpandthescopeofinsurance.Inordertocarryontheanalysis,andconstantlyimproveourpolicyfisheryinsurancesystemoftheconstructionofMarineFisheriesinChina,forthehealthyandstabledevelopmentplayarole.

Keywords:Fisherymutualinsurance;MutualInsuranceAssociation;mutualinsurance

扩展阅读: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章程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渔业互保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FisheryMutualInsuranceAssociation”;英文缩写名称为:“CFMI”。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全国范围内广大渔民以及其他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或为渔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实行互助保险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通过组织会员互助共济,为会员生命、财产损失提供经济补偿,并向会员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提高会员的防灾和抗灾能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D座8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互助共济,为会员生命财产损失提供经济补偿;(二)在受政府委托时,代办国家政策性渔业保险业务;(三)协助有关安全主管机关做好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四)向会员和有关方面提供有关法律和技术咨询服务;(五)根据有关主管机关和会员的委托,调查处理渔业海损事故;

(六)有关渔船安全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开发、推广和应用;(七)开展符合本会章程精神的渔民公益事业;

(八)承办国外民间海事、保险机构委托的有关业务,开展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和会费标准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专业或兼业渔民以及其他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或为渔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四)同意并遵守本会制定的互助保险规定。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入会条件;

(三)交纳会费(即互保费)并签订由本会统一印制的互保凭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风险保障和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互保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遵守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在按本会规定结清当年应交互保费后,会员资格终止。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互保费或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互保规定行为的,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资格于互保凭证终止时自动丧失。

第十四条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与之相应的业务风险、工作成本和准备金积累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会费标准。

第十五条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分别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会费标准按本会承担风险责任(承保金额)的百分比确定(即“费率”),按渔业财产(渔业船舶、码头陆上加工及养殖设施)和渔民人身两类,分险种确定会费标准上限。在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上限的范围内,由本会秘书处确定实际执行会费标准方案,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十七条会费标准上限:渔业财产互保费率为5.5%;渔民人身互保费率为0.95%。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的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的名额按照会员数量的一定比例确定和分配。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和监事会表决通过,报农业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决策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三)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或代表机构;

(八)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工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一)、(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会议行使其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理事长会议行使第二十二条(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前,应征求常务理事的意见,并将决定通报各常务理事。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第三十条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编制本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三)秘书长负责提名副秘书长,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决定聘任;

(四)提出秘书处内设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和主要负责人聘任方案,报理事长会议审批;(五)提出办事机构或代表机构设置和负责人聘任方案,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审批;

(六)组织制定秘书处内部工作制度和流程;(七)负责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七)有较高的与本会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水平。

第三十二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三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上述有关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应当由理事长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本会自身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以本会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会的财务活动及理事会的决策程序、秘书处的业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保证会员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不干预理事会的决策和秘书处的业务管理活动。第三十六条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检查本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主席;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审查情况;

(四)监督检查本会的财务工作,查阅财务会计相关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运营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对理事会领导成员决策过程和秘书处领导成员业务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六)对理事会决策有权提出质疑,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七)收集会员对本会保障其权益的意见和建议,供理事会决策参考;(八)指导本会内部监督制度建设工作。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九条本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行业经济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三)保守行业和本会机密;

(四)监事会主席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四十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三)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监事会主席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分别经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报农业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二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监事会主席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农业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地方渔业互助保险协会

第四十三条在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坚持“全国一盘棋”的原则下,本会鼓励和推动各省(区、市)在互保办事处基础上组建地方渔业互助保险协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第四十四条地方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实行相对独立运作的业务管理体制,使用本会或本会与地方协会共同商定的条款、费率和凭证。

第四十五条各省(区、市)渔业互助保险协会自留风险(含每一张凭证)份额比例上限为50%,其余份额全部向本会进行再保险。

第四十六条各省(区、市)渔业互助保险协会所吸收的单位和个人会员亦为本会的单位和个人会员。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互保费);(二)政府补贴和资助;(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本会按照章程规定收取互保费。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本会承担的债务责任以其全部资产为限。

第五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五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五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农业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五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五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农业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农业部审查同意。第六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农业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农业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经201*年3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经民政部201*年7月16日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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