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技术推广站职责
渔业技术推广站职责
渔业技术推广站人员组成是由具有一定渔业养殖、育种和病害防治等专项技术专业的人员组成,是代表一级人民政府所行使渔业综合管理和治理权力的政府机构。
具有能够组织、制定和设计本级政府的渔业管理技术方案,进行渔业技术推广计划制定和对下一级渔业技术推广站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组织渔业科技培训和渔业技能鉴定培训;进行渔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和推广试验,对传统渔法、渔具的改良,推广新渔法、渔具的应用和管理;对全区渔业生产进行技术指导、服务;进行全区水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的管理与推广;负责对全区渔业事故进行现场调查、勘探,评估渔业事故责任,出具渔业事故技术报告;负责水生动物的防疫、检疫及病害测报;负责对全区渔用物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负责渔业养殖品种的种质资源开发和管理;进行渔业现代化、标准化的示范推广;负责渔业技术推广示范基地的生产与管理;负责捕捞渔业生产情况的统计上报;负责对全区渔业行业专业协会的组织和管理;完成上级业务部门交付的各项渔技推广任务等。
渔技站站长职责
一、主持渔技站的全面工作,重点负责淡水养殖生产的技术推广及渔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组织带领全站同志开展淡水养殖生产的新技术、新品种的试验和推广工作。负责对渔技站人员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三、组织带领全站同志进行渔业生产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四、负责渔业技能鉴定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五、负责对渔技站公章的使用审批。
六、负责对渔需物资经营的监督和管理。
七、督促检查全站同志落实局及上级业务部门所交办任务的落实情况。
八、负责区水产协会的日常工作。
滨城区渔技站201*-9-
扩展阅读: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
意见(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农牧渔业云南省人事厅【发文字号】[92]云农(人)联字18号【颁布时间】1992-07-31【生效时间】1992-07-31【时效性】
各地(州、市)、县农牧局、人事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人事(职改)部门:
现将《云南省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告云南省农牧渔业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南省农牧渔业厅云南省人事厅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2〕124号文件《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或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根据中央、国务院、人事部、省职改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和《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对象
(一)各级农业部门和有关部门所属独立的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农牧渔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技术咨询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水产技术推广站中,直接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在编人员。
(三)下列人员暂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1、出国留学(学习)、到国外探亲未经批准延长时间,到期不归者;2、擅离职守,经教育仍不返回原单位者;
3、受行政留用察看处分期未满者、受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不到一年者;4、刑满释放、缓刑和劳动教养期满,从事技术工作不到一年者。二、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各单位应按《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农业《试行条例》)的规定和《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要求,根据需要和可能,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其职责。
三、任职条件
(一)担任农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坚持农业《试行条例》规定的思想政治标准,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具备相应的的学历和履职年限要求,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中、高职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由省统一组织外语考试,成绩达到省规定的最低控制线,方可推荐评聘相应的农业技术职务。
四、对不具备农业《试行条件》规定学历要求的人员,破格评聘农业技术职务的问题。长期在农业生产第一线工作,实绩突出,确有真才实学,但不具备农业《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要求的人员,同时在具备其他任职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其工作成绩和贡献以及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累计年限等情况,可破格推荐评聘相应的农业技术职务。
(一)技术员
应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初中毕业从事农技工作十年以上,高中毕业从事农技工作五年以上;
2、在农业技术试验、规范、推广工作中,能按技术要求,独立开展或指导农民进行技术操作,工作表现突出,完成任务好;
3、经地、州、市主管部门按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试题的同等水平统一组织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考试,成绩及格。
考试科目分为:(1)种植业考植物保护学、土壤肥料学、作物栽培学;(2)畜牧兽医考畜牧学、兽医学、兽医临床诊疗基础;(3)水产养殖考鱼类学、鱼病学、池塘养鱼。
(二)助理农艺师
应同时具备下列1至4款或1、2、5款1、高中毕业从事农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2、担任农业技术员四年以上;
3、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按云人培〔1992〕3号文件规定,参加省委组织部、省农牧渔业厅、省人事厅(以下简称一部两厅)组织的函授学习,必修课(以下同)经省统一组织中专级水平考试,各科成绩及格;
4、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技知识,并进行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工作表现突出,做出一定成绩,履职考核优秀;
5、获科技推广县级一等奖或地、厅级三等以上奖的主要完成人。(三)农艺师
应同时具备下列1至4款或1、2、5款1、中等农校毕业,从事农技工作十五年以上;2、担任助理农艺师五年以上;
3、经省一部两厅组织的函授学习,由省统一组织大专级水平考试,各科成绩及格,能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工作,能对初职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工作;
4、能主持科学实验和群众性科学活动,及时引进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是本单位助理农艺师中的业务技术骨干,履职考核优秀;
5、在自然科学将、发明奖、星火奖、丰收奖、科技进步奖、新技术推广奖中,获得地、厅级二等以上奖的主要完成人。
(四)高级农艺师
应同时具备下列1至4款或1、2、5款
1、中等农校毕业,从事农技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农业院校大专毕业,从事农技工作二十年以;2、担任农艺师职务五年以上;
3、能制定本地(州市)或本县生产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设计新技术开发项目,并指导或主持实施,解决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4、通运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在较大范围内指导试验、示范及推广工作,在提高农业生产率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履职考核优秀;
5、在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星火奖、丰收奖、科技进步奖、新技术推广奖中,大专学历是获地(厅)级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中专学历是获省(部)级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五、推荐、评审及聘任(一)推荐工作应在履职考核的基础上,由单位进行择优推荐。坚持公开,平等的原则,加强民主监督,增加透明度,做到岗位公开、推荐名单公开。
(二)被推荐人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表》经审查符合要求后,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初职一式二份,中职一式三分,高职一式四份。晋升中、高级职务的人员,交能够反映本人业务能力、水平的材料或论文、论著一至三篇(册)、外语考试成绩或免试证明,获奖人员需交验获奖证号(印影件),高职需附“内容提要表”一式二十五份,字数不超过500字。经单位核实确认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并转送评审委员会。其中,推荐评审高级职务的,省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地、州、市属单位须经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报省农牧渔业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经审核后报相应高评委评审。各级评审委员会一律不受理个人或单位送交的评审材料。评审结果,报批准组建委会的人事(职改)部门批准,方为有效。
(三)各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相应农业技术职务,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和一定政策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在职人员组成。推荐评审委员会委员,要做到民主、公开、所在单位要分别征询三分之二以上的技术人员和三分之二以上领导成员的意见,并分别要有被征询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由单位填写《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推荐表》,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组建该评审委员会的部门或单位,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批准。
(四)各级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人数、评审程序,均按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云职改字〔1992〕05号《云南省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及其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必须由具备助理级以上职务(其中: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必须由具备助师级以上职务(其中,中职不少于二分之一,一、二类地区和贫困地县中职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人员组成。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必须由具备中级或中级以上职务人员组成(其中、高级职务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一、二类地区高级职务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若有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地、州、市,由该地、州、市人事(职改)部门就近委托别的地、州、市或省的中评委会代评。
省级各有关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在地(州、市)、县的,评审农(牧、渔)业技术初、中级职务,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评审或参加当地评审,各有关主管部门可自行确定。
(五)推荐评审。农业技术人员评聘技术职务,为激励竞争机制,各单位可采用差额推荐。单位推荐后,晋升中职的需经初职评委会评议,等额推荐给中职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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