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年2月,国土部称今年在全国试点处理“小产权房”。
清理小产权房国土部:今年试点清理小产权房已购房不受法律保护
【清理小产权房】平凉热线综合报道:清理小产权房?清理小产权房怎么一回事?清理小产权房为哪般?清理小产权房网络疯传。清理小产权房引发网友纷纷热议。清理小产权房国土部:今年试点清理小产权房已购房不受法律保护。下面平凉热线带你一起了解清理小产权房事件的来龙去脉:from
清理小产权房
清理小产权房新闻回顾
昨日,国土部召开发布会,公布201*年房地产用地管理调控等情况。国土部执法监察局巡视员王宗亚表示,今年国土部将联合相关部门,选择“小产权房”问题相对突出的城市,开展“小产权房”的试点清理,试点城市名单和试点方案目前正在研究中。p358.com原创
清理小产权房
网友热议清理小产权房:
酷得伤心:好好清吧.这里面的容多得很.为啥会产生这里有利益关系....国土部:今年试点清理小产权房已购房不受法律保护乐呵老张:国土部:今年试点清理小产权房已购房不受法律保护我不知道我是该说支持呢还是不支持呢
地球只一个:今年,全国将选择部分城市开展小产权房试点清理工作,国土资源部将联合有关部门,稳妥有序启动试点工作。目的是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完善政策,为启动全面清理小产权房的工作,做好制度和政策的储备。
四毛菌:国土部今年将试点清理小产权房间接帮助房地产商啊,有需求了自然房子就有人买,唉,还是熬不过金钱的诱惑啊!平凉热线
国土部:今年试点清理小产权房已购房不受法律保护
清理小产权房
昨日,国土部召开发布会,公布201*年房地产用地管理调控等情况。国土部执法监察局巡视员王宗亚表示,今年国土部将联合相关部门,选择“小产权房”问题相对突出的城市,开展“小产权房”的试点清理,试点城市名单和试点方案目前正在研究中。from对于试点清理工作,王宗亚说,目前正在稳妥有序地推进启动试点工作。目的是在试点基础上总结完善政策,为启动全面清理“小产权房”工作做好政策和制度的储备。本文来自平凉热线
已经购买的“小产权房”怎么办?王宗亚表示,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小产权房是占用集体土地搞建设,并向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的商品住宅。国家法律已明确,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建房,也不得购买小产权房。目前国家要求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发证,但对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允许确权发证。”p358.com原创
业内人士表示,“小产权房”如果想摘掉“小产权的帽子”,首先必须是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然后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最后才能转成为合法的商品房。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国家是严格监管和审批的。平凉热线
关键词公租房p358.com原创集体土地建公租房将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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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于房价较高、建设用地紧缺的直辖市和少数省会城市本文来自平凉热线
近期,国土部“松口”同意集体土地建租赁住房的试点,引发社会关注。在昨天的发布会上,国土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副司长窦敬丽表示,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房的试点有严格的限定条件,仅限于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建设用地紧缺的直辖市和少数省会城市,由省级政府审核同意试点方案并报国土部批准后,可以开展试点工作。本文来自平凉热线
国土部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房提出了4点要求,“严格审批、局部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国土部一位相关人士认为,所谓局部试点、封闭运行,就是各地的试点仅限于国土部批准的具体项目,只能在该项目进行试点,而不能扩大化。
from目前,北京、上海作为两个试点城市已获批准先行试点。北京市国土局局长魏成林近日表示,目前国土部只批准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租赁房的办法,还没有批准试点方案。“国土部要求试点封闭运营,结果可控。我们目前正在制订试点方案,完成以后要经过国土部的审批。”p358.com原创
据了解,北京此前申报试点包括海淀区唐家岭、昌平区北七家等项目。唐家岭回迁房即将完工,但公租房建设尚未启动,具体建设方案正等待上级批示。平凉热线
关键词土地招拍挂本文来自平凉热线
土地流标流拍上报国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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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总价或单价创历史新高的房地产用地也要上报本文来自平凉热线
去年开始,国土部要求各地如果出现“高价地”、“地王”,要及时上报国土部相关情况,这对地方形成了较大的压力,也促进了地价的合理回归。窦敬丽昨天表示,今年不但“高价地”要上报,土地如果流标、流拍的也要及时上报。平凉热线
国土部要求,季度地价涨幅超过10%的城市,该城市国土部门要及时查找原因,提出对策,并报国土部备案。本文来自平凉热线
从今年起,除招拍挂出让中溢价率超过50%、成交总价或单价创历史新高的房地产用地外,流标、流拍的也要及时在线上报,省级国土部门要密切关注土地出让价格变化情况,防范住房用地价格非理性上涨。平凉热线
“土地市场要平稳健康发展,不但要防止大起,也要防止大落。”窦敬丽说,去年上半年主要防止“高价地”和“地王”的出现,下半年随着市场的变化,开发商拿地意愿降低,出现了流标、流拍的情况。因此今年要求对流标、流拍也要及时上报。本文来自平凉热线房价降了,开发商是否会把地“捂”在手里不开发,等着房价回升后再入市?窦敬丽昨天表示,今年国土部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大力促进住房用地开发建设。构成闲置土地的开发商,将暂停其拿地资格直至闲置土地处置完毕。p358.com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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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落实保障房补助421亿平凉热线
201*年中央补助资金不低于去年的1526亿元本文来自平凉热线
201*年全国计划新开工建设700万套以上保障房,实际在建工程量至少1700多万套。from
面对新形势,如何确保201*年保障房建设与管理顺利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副司长张学勤昨日表示,201*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成投资近1.3万亿元,中央下达补助资金1526亿元。有关部门出台了政策措施,各地通过增加省级财政补助、安排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提高土地出让收益提取比例、安排财政超收收入、组建投融资平台等方式,多渠道增加投入。平凉热线
今年除了继续落实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外,中央继续加大资金补助力度。201*年中央补助资金不低于上年。目前国家发改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已经下达421亿元,其中255亿元补助新建廉租住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特别要强调的是,其余166亿元补助配套基础设施建设。p358.com原创
另外,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p358.com原创
据新华社电p358.com原创■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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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地计划落实不足七成p358.com原创
受开发商拿地没有积极性、新拆迁条例等影响本文来自平凉热线
国土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副司长窦敬丽昨日还介绍,去年全国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13.59万公顷,创历史新高,住房用地总量的增加为住房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p358.com原创
去年住房用地创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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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13.59万公顷用地总量只占去年供应计划的62.3%。对此,窦敬丽表示,关注供地计划完成率,更要关注实际供地量,去年全国住房用地实际供应总量达到历史新高。from
她解释,去年供地计划落实不足七成的主要原因,一个是供地计划编制过大,对市场的预测研判还有不科学、不合理的情况;第二是调控下开发商拿地没有积极性,土地市场需求受影响。此外,去年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征地工作也有一定的影响,如征地工作进程比较缓慢,影响供地计划落实。p358.com原创
不过,她还表示,在一系列的调控政策下,去年土地价格涨幅回落,土地市场趋于理性。去年第四季度,住宅平均地价环比增幅已跌落至0,环比负增长的城市由上季度的12个增加到37个。
from房产调控力度不放松平凉热线
她还表示,近日国土部已下发了今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的有关通知。各地要在3月底前上报并向社会公布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对保障房用地落实不力的将公开通报。“今年将坚持房地产调控政策方向不改变、态度不动摇、力度不放松,以保障并合理供应住房用地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为根本出发点,继续严格落实中央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巩固已有调控成果,促进房价合理回归。”p358.com原创
今年清理小产权房全国试点政策线路图全扫描p358.com原创
2月16日召开的“全国推进构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座谈会”上,国家土地执法监察局局长李建勤表示,今年全国将开始选择试点城市,妥善处理好现存小产权房的问题。from
李建勤表示,小产权房是指集体土地上建的房子,卖给非本经济村组织成员。例如,农民宅基地拆除后盖成商品房,城里的市民去购房,就是小产权房。国家明确规定城里居民不可买宅基地建房,也不可以买小产权房。目前国家要求各地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但凡是小产权房不允许登记,不受法律保护。平凉热线
201*年,国务院已经成立了小产权房清理小组,清理小组由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牵头。下一步,国家将按照积极稳妥原则,清理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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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勤还表示,将组织研究选择试点城市,在试点基础上总结完善政策,妥善处理好现存小产权房,“今年会抓紧试点工作,目前还没有完整统计全国小产权房的数据”。p358.com原创
资料显示,201*年11月9日,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主体、政策依据、技术手段和标准等做出详细规定。12月1日,北京市政府网站刊发《关于建立健全共同查处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住宅行为责任机制的通知》,查处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住宅行为。12月28日消息,鉴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供地压力,住建部已批准部分地方政府201*年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保障房的试点。平凉热线
201*年6月,原建设部发出风险提示,提醒购房者,以城镇居民身份到农村购买农村住房,不符合现有土地管理制度的规定。平凉热线
201*年12月,国务院常务办公会明确要求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p358.com原创
201*年1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指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p358.com原创
201*年7月,国土部下发通知,要求尽快落实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但明确指出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本文来自平凉热线
201*年9月,国土部下发《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再次向地方政府重申,坚决叫停各类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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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2月,国土部部长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闭幕式上透露,已经完成针对小产权房的调研,争取年内出台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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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5月,14部委开始酝酿小产权房整治方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一案一处理”,全国性处理将在小产权房治理方案出台后。平凉热线
201*年5月,国土部等三部委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本文来自平凉热线201*年11月,国土部再次明确:“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会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而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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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2月,国土部称今年在全国试点处理“小产权房”。
扩展阅读:小产权房 国土部
国土部:小产权房严禁登记发证
201*年11月10日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日前发布,其中明确了相关工作的重大政策问题。昨天,国土资源部召开通气会表示,将力争在明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已完成70%-80%。
确权登记完成逾70%
昨天,国土资源部召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气会。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说,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加紧进行,去年颁布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力争用三年时间(即201*年)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
朱留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截至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已完成70%-80%,到今年年底应该会有一个更好的结果”。
朱留华在会上透露,自今年5月6日国土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以来,在目前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遭遇了一部分政策问题,确权登记发证进展较为缓慢,为推动确权登记发证顺利进行,近日又下发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小产权房不得发证
《意见》提出,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
《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于在确权登记中出现的土地纠纷矛盾,朱留华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原则是纠纷矛盾不调解完,将不予以登记发证。
朱留华称,目前在全国范围来看,城乡接合部的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做得很好,将为农民合法维权提供依据。
《意见》规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以给国家下一步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后妥善处理该问题提供依据。(记者孙雪梅)
小产权房严禁登记发证为防止将违法土地合法化作者:|出处:曲靖新浪房产|201*-11-1409:46:44|阅读:1720次责编:周然
国土部近日发文称,近日该部与中央农村领导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法规标题】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小产权房严禁登记发证为防止将违法土地合法化
国土部近日发文称,近日该部与中央农村领导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为防止通过确权登记发证将违法土地合法化,国土部明确要求,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法规标题】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等【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1*-11-10
【法规来源】【全文】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等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
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1*。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曲靖新浪房产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
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曲靖新浪房产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
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1*)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政策。编辑/利贞。
全覆盖核发“身份证”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201*-11-10|作者:张晏|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大中小】【打印】【关闭】近日,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78号)。就相关政策要点,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定位:面上推进势在必行,点上难题留有余地
2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1号)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是中央从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作出的重要决策。这项工作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而深远。为加快部署工作,201*年5月,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0号)文件。与此同时,对推进工作急需的政策措施,抓紧研究、论证,争取早日形成《意见》。在60号文件的基础上,《意见》集中解决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急需的有关政策和技术措施等问题。《意见》起草过程中,经反复商讨研究,吸收采纳了法学界及实践层面专家、学者的合理化建议,征求了财政部、农业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等多部门意见,在充分修改完善基础上,最终形成《意见》。
部地籍司负责人指出,鉴于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十分复杂,通过一个《意见》解决所有问题不现实,《意见》定位在“面上推进工作、点上留有余地”。《意见》主要就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明确政策措施,把一些更具体的局部地区的问题留给地方解决,允许地方细化政策。同时,目前解决的主要是研究得比较成熟、看得比较准的问题,对一时还看不准的,留待下一步解决。
范围:坚持“全覆盖”原则,“身份证”有别“工作证”
《意见》首先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即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部地籍司负责人对“全覆盖”原则,作了着重强调。他说,由于目前林业部门、草原部门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据,在实际工作中,落实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面覆盖,与林地、草地登记发证有效衔接确实存在管理上的协调难度。对此,他认为,应当坚持一点,土地证书与林权证在内的其他证书的关系,应当是“身份证”与“工作证”的关系,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当包括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60号文明确强调了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坚持全覆盖的原则,《意见》也重申了这一原则。主体:不作“一刀切”规定,“是谁的就发给谁”
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到村还是到组?对这个地方反映强烈的问题,《意见》依据法律和中发〔201*〕1号文件,没有作出“一刀切”规定,而是遵循了“是谁的就发给谁”的原则。部地籍司负责人解释,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中发〔201*〕1号文件要求,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应当“是谁的就发给谁”,属于村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发证给村一级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村民小组一级农民集体;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乡(镇)一级的农民集体。实际中,属于村集体、村民小组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实地也是比较清楚的。
这位负责人认为,这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土地权利归属的确认而不是调整。任何“一刀切”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到村或到组的做法,都是与法律政策不相符的。考虑到历史原因、村民小组机构不健全等现实情况,《意见》规定以中央1号文件“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为原则要求,同时允许对于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给地方留了空间。
焦点:“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撤村建居”把握“三个环节”
土地登记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必须依法依规严格规范。这是《意见》贯穿始终的一条主线。
《意见》明确要求,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对于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要求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认定合法后,方可走程序并确权登记发证。对于违法违规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等重点工作中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问题,60号文件明确对开展综合整治和需要流转的农村土地,优先进行登记发证,为整治和流转提供条件。要尽快完成综合改革试验区、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地区、城乡结合部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满足改革发展的需要。为此,《意见》对“合村并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农村土地整治以及“撤村建居”等工作涉及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依据实事求是原则分类作出规定。
以“撤村建居”为例,部地籍司负责人解释,现实中,“撤村建居”涉及的集体土地权属问题十分复杂。有的“撤村建居”后,农民集体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有的一部分转为城镇居民,一部分仍为农村居民;有的“撤村建居”后,集体土地全部依法征收为国有;有的一部分土地征收为国有,其余部分没有征收,仍然保留集体土地权属性质。按照现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于“撤村建居”的情况,须把握三个环节。一是如果集体土地全部依法征收为国有的,其农民集体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二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只能通过征收这一合法渠道;三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确权登记给农民集体,不能给城镇居民委员会。鉴于此,《意见》规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以给下一步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后妥善处理该问题提供依据。他表示,关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如何经过依法征收的程序转为国有,是一个重大的法律政策问题,还须留待有关方面下一步研究解决。
对实际情况复杂的宅基地登记发证问题,《意见》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之所以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主要是考虑这几种宅基地权利特殊,以同今后相关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做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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