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发票检查纳入税务稽查的实施方案
关于将发票检查纳入税务稽查专项检查工作的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治和规范税收秩序,有效遏制发票取得和使用环节违法犯罪活动势头,及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根据《***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发票取得和使用环节违法违章行为工作的通知》(*地税函201***号)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将发票检查纳入税务稽查专项检查范围,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我市税收中心任务,将发票检查与税务稽查专项检查工作一起部署开展,积极构建“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发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以实现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净化发票买方市场、有效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目标。
二、实施方法(一)检查主体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地税局有关文件精神,“省地税局下设的发票管理局不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发票取得和使用环节违法违章案件的受理、承办及查处工作以省辖市、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为主负责,稽查部门配合”。为了规避执法风险,积极有效开展发票检查工
作,按照“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原则,发票管理局可以鉴定发票真伪的身份介入税务稽查,即稽查部门在实施税务检查时,将纳税人发票等资料以鉴定真伪为由,交发票管理局进行发票专项检查。
(二)工作流程
发票管理局按照稽查部门选案计划的30%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具体工作流程:稽查部门将待查纳税人的账簿、凭证等相关资料调回后,向发票管理局提出发票真伪鉴定申请,并填写《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表》(FP029),移交发票管理局进行甄别发票真伪和是否存在发票转借问题等检查。发票管理局根据稽查部门的申请,利用新征管系统对发票逐张进行核对并制作工作底稿,查结完毕制作《发票真伪鉴定结果通知书》(FP030),连同加盖有发票管理局公章的工作底稿一并移交稽查部门,为稽查部门检查环节提供可靠证据,切实提高检查工作效率。
三、实施步骤(一)组织培训阶段
拟于201*年4月成立发票局、稽查局联合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票局,负责制定工作细则及操作流程,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组织人员集中培训,学习发票、稽查相关业务知识。
(二)试运行阶段
根据稽查局的调帐情况,先试运行检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及时向联合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反馈运行情况,测算由发票检查引起查补税款的增加情况。
(二)全面实施阶段
针对试运行阶段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全面开展发票检查。
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
发票检查纳入税务检查工作是我市改进发票检查手段、促进发票管理,提高稽查效率的一个新举措。发票管理局、稽查局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税务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统筹安排
市发票管理局、稽查局要自觉将发票检查工作覆盖到整个税收管理工作中,与税务工作一起部署开展,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
(三)建立机制
市发票管理局、稽查局要严格按照税收政策和省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及《税收执法风险防控手册》的规定开展工作,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处理,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扩展阅读:第四章 税务稽查实施
第四章税务稽查实施
本章应该是考试的重点,大纲中要求掌握的内容很多,主要有1、税务稽查的权力。2、实施税务稽查,包括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及不必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审查稽查对象的纳税申报和会计核算等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调查取证;税务稽查立案(税务稽查立案的条件和税务稽查立案的办理)。3、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法律依据;纳税担保的实施,包括纳税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应注意的问题。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包括冻结存款(冻结存款的法律依据、实施冻结存款的程序、解除冻结存款的程序),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法律依据,实施扣押、查封措施的程序),协助执行,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应注意的问题。5、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的协查取证的要求,包括查明受票单位基本情况,涉案发票的票面内容情况,发票所对应的物流、票流、资金流,受票单位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受票单位再开具发票的内容,受票单位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票、货、运、款是否相符。
个人认为学好本章的关键还是在于熟读《稽查工作规程》和《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教材基本上都是上面的内容,本章题型应为单选多选判断为主,也存在实务题,如要求写稽查报告、稽查实施程序存在问题等。
税务稽查实施的工作流程:(这流程大纲要求熟悉,个人认为这流程没有知识点可考,建议看下即可)
税务稽查任务下达经查未发现问题拟定方案实施稽查未达立案标准达到立案标准税务稽查取证经查发现问题稽查立案审批制作稽查报告移交审理定案调取证据证人证言稽查询问税案协查稽查局长审批
第一节税务稽查权限
一、税务稽查的权力。要掌握,其实也没什么可背的,基本上是征管法税务检查章节中的内容,建议背熟征管法(单项和多项)
(一)查账权(二)场地检查权(三)责成提供资料权(四)询问权(五)查证权(六)检查存款账户权(七)税收保全措施权(八)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九)调查取证权(十)行政处罚权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稽查局的其它权力。二、税务稽查的法律限制(了解)
税务稽查实施的法律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二个方面:(一)税收法律法规的限制(二)其他法律法规的限制
三、税务稽查的义务(单项和多项)
在行使法定权力的同时,也要履行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为纳税人保守商业秘密、税收政策解释等相应的义务。其中,要特别注重为纳税人保守商业秘密。
四、税务稽查回避(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内容(单项和多项))为了保证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公正执法,稽查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稽查局负责人发现稽查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决定其回避:
(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稽查人员回避的权利,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稽查局领导决定。(有争议,按教材)
稽查人员的回避,可以是在税务稽查实施之前,也可以在税务稽查实施的过程之中。(判断)
第二节税务稽查实施
一、稽查实施的主要方式(熟悉)
税务机关可根据法定程序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在税务稽查实施时采用调账检查、实地检查和跨辖区检查等方式进行:(选择)
(一)调账检查
调账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手续,调取稽查对象账簿、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稽查。
实施账务检查一般可分为三个层次五个步骤:三个层次为会计账簿、凭证和报表;五个步骤为会计报表的审核、纳税申报表的审核、有关计税依据账户的审核、与计税依据相关且可能隐匿计税依据账户的审核、会计账户与相关的会计凭证的比对审核。
在实施账务检查时,要注重对会计核算合法性、真实性和正确性的审核。(选择)
(二)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是指稽查人员根据选案确定的稽查对象和稽查实施计划,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对其账簿、报表、凭证及生产经营等情况实施的税务检查。
(三)跨辖区检查
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需要跨管辖区调查取证的,可以采用委托协查和异地调查的方法进行:
二、稽查实施的时限(了解)三、稽查实施的步骤和内容(一)税务稽查实施前的准备(了解)税务稽查实施准备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1.落实任务2.学习政策3.收集资料4.分析情况5.拟定实施方案(二)实施税务稽查
实施税务稽查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共同实施,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和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及时办理《送达回证》
1.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在实施税务稽查前,除另有规定外,稽查人员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被查单位(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税务稽查的时间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并按规定办理《送达回证》。《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存根和《送达回证》均应归入税务稽查案卷。
实施税务稽查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必事先通知,但在进户实施税务稽查的同时,应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按规定办理《送达回证》手续:(选择,内容基本为稽查工作规程第十八条规定)
(1)群众检举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2)稽查局有根据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3)预先通知有碍于税务稽查实施工作开展的。
2.送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出具《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时应注意:(建议将注意事项都记住,容易出判断,已用黑体标明容易出错的地方)
(1)被调账簿资料名称应按账簿资料分项(类)详细填列。
(2)被调取账簿资料的所属期间应按所调取账簿资料的所属时间填列。(3)被调取账簿资料的数量应以大写填列。
(4)《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如留有空栏的,应划线予以注销,或在空栏处注明“以下空白”字样予以注销。
(5)调取账簿资料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及当事人的经办人亲笔签名,注明调取的时间,并加盖稽查局的公章。(6)归还账簿资料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及当事人的经办人亲笔签名,注明归还的时间,并加盖当事人的印章。
3.审查稽查对象的纳税申报和会计核算等有关资料,找出稽查对象在纳税申报和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或线索,并认真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调取或复制有关的证据资料,为下一步的税务稽查实施工作打好基础。
4.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指稽查局通过税务稽查实施,核实并调取有关书证、物证等证据资料,以及询问当事人和知情人等,查清并证实当事人涉税事实的工作过程。
通过初步税务稽查,认定纳税人有税收违法事实或有税收违法嫌疑,应实施进一步稽查的涉税案件,稽查人员应及时办理税务稽查立案手续,调整稽查实施方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建议仔细阅读,容易出判断)(1)调取的证据资料,必须由出证单位(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核对后签署核对意见,并说明证据资料的出处。同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亲笔签名。
(2)调取书证资料多页的,可填制《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据复制(提取)单》必须注明所附证据的数量和反映或说明的内容,并由出证单位(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核对后签署核对意见,说明证据资料的出处。同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亲笔签名。
填制的《证据复制(提取)单》和所附的证据资料必须由出证单位或出证人加盖骑缝章。
(3)调取空白发票的,应使用《调取证据专用收据》;调取已开具的发票原件时,可使用统一的《发票换票证》换取。
(4)为了使零散的证据资料原件或者复制件取得合法、出处明确,防止一些零散的证据资料原件或复制件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失散,并使所取得的证据资料易于出示、查阅和保管,稽查人员在取得证据资料后,应将其分类粘贴在《证据复制(提取)单》上,注明所调取的证据资料的出处,由出证单位(人)核对后签署核对意见并签名、盖章,并加盖骑缝章;
(5)为了保持证据的原始性,便于日后对案卷的复查,当取得传真件或不是以钢笔或毛笔书写的证据原件时,应加以复印备份,所取得的证据原件与复印件同时归入案卷。
(6)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合法、完整、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税务稽查认定的涉税违法事实,保证涉税案件的查处质量。
5.税务稽查立案。(1)税务稽查立案的条件
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发现税务稽查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三条内容,要掌握)
①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②未具有上述①所列行为,但查补税款数额在5000至201*0元以上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幅度内确定。
③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④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2)税务稽查立案的办理
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对已达到立案标准但尚未立案的案件,稽查人员应及时补充办理税务稽查立案手续。
(三)稽查实施的中止(或终止)(选择)
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稽查人员发现涉税案件当事人死亡且其无债权、债务法定继承人,或同一涉税案件已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查处等情况的,在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可中止(或终止)税务稽查的实施。
对中止(或终止)稽查实施的案件已调取的有关证据资料,应装订成册后归档备查。暂时中止实施的涉税案件,在条件成熟时,应重新实施税务稽查。
(四)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四、五、六内容其实是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内容,在稽查实施中是很少遇见的,建议大家具体看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以及实施细则中有关保全、担保、强制等内容。担保详细部分见第二章。因此本章节中此部分为重复部分,可不看。)
(五)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3.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应注意的问题为了准确掌握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规定,正确运用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在依法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如背熟征管法,以下七点内容建议看下即可,因题型没有简答题,因此考试最多为选择和判断)
(1)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顺序不能颠倒,程序不能缺少。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必须按规定填制各种法律文书,不能用其他文书或不规范单证代替,项目填写必须准确、齐全。
(3)采取纳税担保时,担保人用于担保的财产和纳税人自己拥有的用于担保的财产必须是未设抵押权或未设或者未全部设担保物权的财产。已设抵押权的财产不能作为纳税担保,并且要确定财产的权属关系。(4)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5)在确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产价或者评估价估算。同时其价值还应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6)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7)采取冻结存款、扣押、查封措施后,纳税人或担保人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税票后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4.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要求(基本为征管法第五十五条内容,看下即可)(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其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2)纳税人必须具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
(3)对符合上述情形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不经过限期缴纳税款的程序,直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4)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时,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权限,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5)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六)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详细见第六章)四、稽查实施终结
稽查实施终结是指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实施完毕后,整理案卷、归纳案情、认定事实、制作报告和移送审理工作过程的总称。税务稽查终结是税务稽查实施的最后环节,也是税务稽查实施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税务稽查实施的终结阶段,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整理案卷资料
税务稽查实施完毕后,稽查人员应及时审查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各种证据材料,并予以分类整理:
1.审查程序、手续是否合法、完整:2.审查证据资料是否完整、有效。3.税务稽查实施中收集的资料经审查无误后,稽查人员应将所有的证据资料进行分类归集。4.对需要转其他部门处理的有关资料,稽查人员应另行归集,由综合部门按照工作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移送手续。5.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的内容及排列顺序。
税务稽查案卷的卷内资料一般包括工作报告、工作程序、证据资料和其他资料四大类:(选择,重点)
(1)工作报告部分
工作报告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税务稽查报告;二是重大涉税案件报告;三是其他与涉税案件有关的请示、报告、汇报材料等。
(2)工作程序部分
工作程序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包括检举信、税收违法案件审批表和检举案件摘录单);二是税务检查通知书;三是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四是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五是税务稽查询问通知书;六是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七是涉税案件撤销或中止审批表;八是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及有关材料;九是其他税务稽查程序、手续材料;十是税务稽查资料(案卷)移交清单;十一各类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十二是税务稽查审理提请书等。
(3)证据材料部分
证据材料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询问(谈话)笔录(分当事人、主要责任人,按时间顺序排列);二是证人证言或询问(谈话)笔录(按人、按时间顺序排列);三是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按违法问题的类别分类排列);四是《协查要求》及回复的有关材料;五是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六是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材料;七是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
(4)其他材料部分
涉案的其他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包括:与涉税案件有关的协议书、文件、批复、合同等。
(二)分析归纳案情(三)制作《税务稽查报告》
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稽查查处分离制度”的要求,凡是对稽查对象实施税务稽查并已终结的,稽查人员均应按照要求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时应做到文字简练、内容完整、条理清楚、层次分明、用语准确规范(选择)。
《税务稽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包括:(建议掌握,实务题存在要求写稽查报告,这在培训中周教授也提到过)
1.填列表内的内容:
(1)表内基本情况须按统一的格式制作。
(2)当事人的名称须填写全称,并和稽查任务通知书中的名称相一致。(3)稽查实施时间和检查所属时期须按稽查指令执行,经局长批准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时间填列。
(4)稽查人员的姓名必须和稽查报告的亲笔签名相一致。(5)完整填列表内的其他有关内容。2.案件的来源及初查情况
案件的来源及初查情况一般应包括:
(1)列明税务稽查任务的下达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机关、文号和下达时间。
(2)列明税务稽查案件的来源,包括选案确定、上级机关交办、群众检举、有关单位转办、稽查实施中发现拓展、情报交换转入及其他案源情况。
(3)简要列明税务稽查案件的初查情况及认定的涉税违法嫌疑。
(4)列明税务稽查案件的立案情况,包括批准立案的机关和批准的时间。3.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一般应包括:
(1)当事人主体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全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或无证个体户还应注明业主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和身份证号码)、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纳税人类别(是否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有关内容,主要包括营业收入和利润的实现情况。(3)当事人在税务稽查时段税收申报、缴纳的有关情况。4.稽查实施的基本情况
稽查实施的基本情况一般应包括:(1)稽查实施的方案和采用的稽查方法。
(2)稽查实施所涉及的项目、内容及稽查实施的基本情况。(3)稽查实施过程中所采取的有关措施。5.检查认定的涉税违法事实及性质
检查认定的涉税违法事实及性质一般应包括:(1)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
(2)发生违法行为的动机、经过及手法。(3)具体的违法事实和产生的实际后果。
(4)据以认定涉税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
(5)正确、完整地引用确定违法性质的法律依据,并据以正确定性。(6)对查无问题的上级交办、群众检举案件,须逐项说明相关的事实。6.处理意见及依据处理意见一般应包括:
(1)正确、完整地引用处理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2)确认应追缴或补缴的税种、税款、应没收的非法所得数额。(3)根据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性质、所产生的后果及其在税务稽查实施中的表现,提出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意见。(4)对查无问题的,提出结论意见。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一般应包括:
(1)当事人应纳税总额,包括向国、地税申报缴纳的应纳税款、查补税款的总额。
(2)偷税案件须计算所偷税款占应纳税款的比例,并提出是否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意见。
(3)对涉案的其他单位(人)的违法行为提出实施税务稽查的意见。(4)对余案提出处理意见。(5)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8.签名
签名时应注意须由稽查实施人员亲笔签名,不得相互代签。(建议看下教材P127上的稽查报告范本)(四)移交审理
第三节税收专项检查的实施
一、税收专项检查概述(一)税收专项检查的概念
税收专项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特定目的在一定时期内对相关行业或领域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和税法遵从情况所进行的检查。(和第一章专项稽查的概念有点类同)
(二)税收专项检查的特点税收专项检查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明确的目的性。
2.较强的针对性。税收专项检查的特殊目的,要求在专项检查对象的选择上必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当前,主要包括四种类型:一是税收违法案件线索指向比较集中、税收秩序比较混乱的行业和地区;二是在一定时期表现突出、对经济秩序破坏比较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三是依靠单一地区的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深入查处的行业及其纳税人;四是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业和地区。
3.严格的计划性。4.一定的灵活性。
(三)税收专项检查的形式
税收专项检查的形式主要包括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区域性税收专项整治、特定税收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和汇总纳税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二、税收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一)税收专项检查的部署
在确定检查项目时,主要体现为两个“结合”:
1.检查项目的确定程序体现“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特点。
2.检查项目的分类体现“指令性检查项目与指导性检查项目相结合”的特点。(二)税收专项检查的组织(了解)(三)税收专项检查的步骤(了解)(四)税收专项检查的方式方法(掌握)1.检查方式
税收专项检查可以采取分级分类、企业自查与重点稽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1)分级分类检查。(2)一般性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在行业专项检查中,原则上可分三步进行:一是对少数重点企业进行解剖式检查,取得参考数据,为组织开展行业专项检查提供依据;二是发动企业在要求的期限内开展自查自纠,报送自查自纠报告;三是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确定重点检查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检查,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税收违法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在区域专项整治中,原则上应先采取外围调查,掌握区域内税收违法活动的主要情况,然后区分不同对象分别实施检查和处理。
2.检查方法
目前,各地在税收专项检查实践中,积极探索不同的组织方式,如集中检查、交叉检查、下查一级等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采取交叉检查和下查一级的方式组织检查时,应关注执法主体的一致性问题。
三、税收专项检查的基本要求(了解)(一)加强组织领导(二)注重协调配合(三)合理配资源(四)加大宣传力度
第四节涉税案件协查管理
一、涉税案件协查的概述(了解)二、涉税案件协查的要求涉税案件协查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管辖权要求。2.相关性要求。3.安全性要求三、涉税案件协查中的信息化运用(了解)
四、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国税重点掌握,地税不做要求)
第五节稽查协作
一、稽查协作的内容
按照协作的对象不同,稽查协作可分为内部协作、外部协作和群众协税护税三大类。
二、稽查协作的要求(了解)
为处理好稽查协作中各方关系,税务机关应按以下要求开展协作:(一)依法有序(二)相互尊重(三)方法得当(四)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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