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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2:12:03 | 移动端:粮食局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

粮食局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

食品安全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岗位责任制

XX市粮食局认真履行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及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系统粮食质量安全负责。局领导和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岗位责任制;粮食收储企业是粮食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

一、XX市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是本系统粮食质量安全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局领导和有关科室、直属单位及XX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定期向市食安委报告食品安全有关情况,全面负责本系统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依法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实施粮食质量安全督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小组办公室(设在局产业发展科)负责。

二、局长是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组长,是粮食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是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紧急救援指挥部的总指挥;负责市粮食局食品安全规章、文件的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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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和颁行;负责和各县市区粮食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负责对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三、分管局长是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副组长,是粮食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人,是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紧急救援指挥部副总指挥,协助局长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粮食局食品安全文件、规章及责任书的落实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召开食品安全工作调度会。组织职能科室定期不定期到直属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其他领导对分管业务及单位的粮食质量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产业发展科是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职能科室,兼市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领导贯彻执行粮食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负责市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修订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加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对市食安委文件精神、基层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负责全市地方储备粮油安全储存、轮换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粮油质量和原粮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科负责本系统粮食购销、粮食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粮食收购许可工作;负责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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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财务科要保证粮食质量安全经费的正常支出。按照市食安委有关要求提出更新、添置安全设施、器材、物资的建议并经局领导批示后,及时足额提供资金支持,保证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正常需要。

七、人事科要在市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粮食质量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上给予支持。对单位提出的合理的粮食质量安全机构、人员在编制和定员上要及时审批,对没有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的单位要建议其设置,并把好人员的政审关。

八、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宣传、信息公布和有关车辆调配工作。

九、市军粮供应中心负责军粮的筹措供应、质量检查与管理工作。

十、其他科室要根据各自的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建议和指导,并对业务范围内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

市粮食局食品安全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岗位责任制是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各岗位要严格按照责任制的规定进行管理工作,如在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食品安全暨粮食质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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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责任。

二一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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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粮食局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食品安全暨粮食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暨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用粮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各类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食品安全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粮食部门举报危害食品安全暨粮食质量安全的活动,且举报情况经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制度。

第四条举报下列危害食品安全暨粮食质量安全活动的,属于本制度奖励范围: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从事粮食购销、储存等活动的;(二)应建立而未建立以“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安全责任体系或未固定专门科室、明确工作人员的粮食收储企业;

(三)未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的收储企业;

(四)未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及出库检验制度的收储企业;

(五)粮食入库后未落实“一符三专四落实”的;(六)未按照“一、三、七”查仓制度,对库存粮食进行粮温、水分、虫情检查和储存品质检测的;

(七)未做好储粮药剂保管和使用记录或未按规定使用储粮药剂的;

(八)其他危害食品安全暨粮食质量安全的活动。第五条认定为举报有功人员并申领举报奖励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定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认定有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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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尚未对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后经查证属实的。

第六条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和造成的损失情况,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所举报的情况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奖励100元。(二)所举报的情况造成经济损失的,奖励200元。(三)所举报的情况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奖励1000元。

第七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由市粮食局负责认定举报有功人员和奖励金额。

第八条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须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决。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第十条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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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一条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市粮食局指定产业发展科为举报受理机构,公布举报电话xxxxxxx,规范工作人员与举报人之间的行为,严格执行有关财政规章,强化监督。第十二条举报奖励资金由市粮食局财务科负责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使用管理奖励经费,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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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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