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保管护合同
编号: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合同
甲方:淅川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乙方:身份证号:
为了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顺利实施,使天保管护区内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得到有效保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此管护劳务合同。
一、管护范围
(一)位及权属:管护责任区位于乡(镇)村,该森林资源属淅川县乡(镇)村集体所有。(二)四至范围:东至,南至,西至,北至。面积亩。
二、合同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管护报酬
甲方每月付给乙方劳务费700元(其中:基数400元,浮动300元),基数部分每月或每两个月付一次。浮动部分根据甲方对乙方的考核情况,每半年付一次。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一)权利
1、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森林资源管护人员。2、负责落实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区面积、四至边界。
3、定期对乙方管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确定管护劳务费中的浮动部分。
4、对乙方因玩忽职守,致使其责任区内发生毁坏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火灾等事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扣发劳务费、直至解除合同的处罚。
5、合同期末满,对乙方因故不能履行约定职责时,有权利中止合同。
6、合同到期后,经考核乙方不能胜任其职责,不再续签合同。(二)义务1、每年对乙方进行两次有关天保工程的方针和政策以及护林员职责、林业法律和法规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2、及时处理乙方上报的破坏森林资源的事件。3、按时付给乙方应得报酬。
4、定期对考核优秀的乙方进行奖励。五、乙方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在甲方许可的前提下,可优先在本管护责任区开展不消耗林木蓄积和不破坏林草植被的采集、养殖以及林下资源开发利用的活动。
2、有权要求甲方按时付给合同约定的报酬。
3、在履约的前提下,有要求甲方下一年度优先选用的权利;4、在自身权益受到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分子侵犯时,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法律保护。
5、合同约定期间,甲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二)义务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天保工程的各项政策,提高自身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积极宣传天保工程的重大意义,提高群众护林、爱林意识。
2、按时巡护责任区,防火期内要做到每天一次,非防火期每月不少于22次,并按天记好管护日志。
3、对责任区内发生的盗伐、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珍稀植物、过度修枝、开荒、狩猎、无证采石、采沙、取土、牛羊践踏幼林等现象,要及时出面劝阻并上报甲方。
4、负责对本责任区内车辆、行人的防火宣传及护林宣传,以及各类保护标志、设施的维护,管护区内的各类保护标志(各类标牌和标语)必须保持整洁,不得出现乱涂乱画或张贴、书写小广告现象。5、互通责任区之间的联防和监督管护信息,进行联防联护。6、积极配合甲方在本责任区内开展的造林绿化、资源清查和案件查处等工作。
六、违约责任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负主要责任。1、甲方没有及时对乙方进行有关护林职责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传达、培训,而导致政策不清,造成工作上失误的;
2、乙方对责任区内发现的森林病虫害、火情、盗伐、开荒、无证采石、取土、牛羊上山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劝阻并报告甲方,但甲方不能及时予以处理,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
3、在乙方护林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向甲方求助,甲方不能依据合同约定对乙方提供必要法律保护的;
4、甲方无正当理由,不能及时付给乙方报酬的。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乙方除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乙方还应承担由于上述原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部分经济损失。
1、由于乙方未尽到责任,致使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火警火灾、滥伐林木、毁林开荒等事件的;
2、与毁林人员相互勾结、收受钱财、徇私枉法、为毁林人员提供方便或故意隐瞒案情不报的;
3、责任区内发生火警火灾,乙方不及时汇报的;
4、责任区森林发生较大病虫害,乙方不及时汇报的。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当月部分劳务费或全部劳务费。
1、1个月内发生2起非本人汇报的一般性林业案件的;2、发生森林火情不及时汇报,造成轻微损失的;3、发生森林病虫害不及时汇报,造成较小损失的;4、未按规定巡山管护的;
5、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五条第二项义务的。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合同任意一方有权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中所称护林员是指在不脱离农村、不耽误农业生产的情况下,为保护属于本村组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而进行森林资源管护的人员,其农民身份不发生改变。
(二)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三)因国家政策需要而终止本合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四)合同中未尽事宜,在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可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约定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及乙方所在乡镇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管护四至示意图
二○年月日
扩展阅读:天保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1
森林管护委托协议书
甲方(单位或个人):
乙方: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住址:
为切实加强国家公益林管护,有效保护森林资源,明确森林管护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
××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
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一、管护范围
甲方将个人承包的天保工程区国家级集体公益林管护面积亩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四至界限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二、管护期限
乙方自年月日起履行管护责任,至年月日终止,管护个月。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向乙方指明管护范围、面积、四至界限,提供实施管护前的林地状况,明确管护要求。(二)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和检查,对不尽责或者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有权扣减管护费直至解除管护协议。
(三)甲方同意将公益林补偿资金管护费由乡镇直接支付给乙方进行管护。
四、乙方责任与权利(一)管护责任
1.巡护:对管护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和设施进行日常巡护。2.记录:将巡护结果记录在案,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
3.负责对管护范围内的车辆、行人进行安全防火宣传,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火情及林业
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4.及时发现并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毁林开垦、侵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二)权利
1.经甲方同意,在不违反森林法和公益林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管护范围内进行非林非木的采集、种植、养殖、森林旅游服务等开发利用活动。2.依据本协议获得管护费。五、违约责任
(一)在检查管护范围时,发现一次不在岗扣减当月管护费5%,两次不在岗扣减当月管护费10%,三次不在岗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因巡山护林不到位或管护不力造成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人畜践踏等林木损失,可扣发管护费。
(二)因管护不力、报告不及时造成较大森林火灾(15亩以上),或盗伐滥伐林木达到立案标准以上的事件,不但扣除当月的管护费,还要追究应负的责任,并立即终止协议。
(三)在管护范围内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及时发现和上报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除扣发管护费,还要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必须坚持对管护区域的巡山检查,及时发现和处可能引起毁坏森林资源的隐患。对无故脱岗,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不但要扣除管护费,还要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视情况终止协议。
(五)协议的转让: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将协议管护区转让、转租、转包、抵押给他人。否则按违约处理,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七、其他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甲方(农户)乙方(护林员)
签字: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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