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的通知
各银监局信托公司监管相关处室、银监会直管信托公司:《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已经审核完毕,现将电子版先发给大家,请查收,正式纸质文件马上下发。谢谢!
非银部信非处刘海峰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号),各信托公司应于201*年12月31日前达到净资本各项要求。为有效落实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规定,同时为做好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监管等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银监局以201*年5月底数据为基础对信托公司净资本进行试算,填写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及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在试算净资本过程中,各银监局应严格执行银监发〔201*〕11号文中确定的计算标准。
二、对近期各信托公司开展的受(收)益权信托和银信合作创新业务,应按照以下口径予以监管:
(一)对各类形式的受(收)益权信托业务,除TOT和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权业务外,原则上均应视为融资类业务,并应按照融资类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二)银行理财资金作为受益人的信托业务,包括银行理财资金直接交付给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业务和银行理财资金间接受让信托受益权业务,一律视为银信合作业务,应按照银信合作业务融资类不得超过银信合作业务余额30%等相关要求予以监管,在计算风险资本时也应按照银信合作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三、为进一步做好银信合作转表工作,请各银监局督促信托公司填写并上报《截至201*年底信托公司尚未到期的银信合作应转表项目清单》(以下简称项目清单,见附表)。我部将协调银行监管部门要求各商业银行对上述项目是否已经转表予以确认,并将结果反馈给各信托公司。
四、各信托公司应依法合规开展信托产品营销推介工作,严格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请各银监局于7月1日前将净资本试算相关报表和试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银信转表项目清单以电子版方式上报银监会。
请各银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信托公司。联系人:刘海峰
联系电话:010-66279153电子信箱:liuhaifeng@cbrc
非银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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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
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号),各信托公司应于201*年12月31日前达到净资本各项要求。为有效落实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规定,同时为做好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监管等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银监局以201*年5月底数据为基础对信托公司净资本进行试算,填写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及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在试算净资本过程中,各银监局应严格执行银监发〔201*〕11号文中确定的计算标准。
二、对近期各信托公司开展的受(收)益权信托和银信合作创新业务,应按照以下口径予以监管:
(一)对各类形式的受(收)益权信托业务,除TOT和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权业务外,原则上均应视为融资类业务,并应按照融资类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二)银行理财资金作为受益人的信托业务,包括银行理财资金直接交付给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业务和银行理财资金间接受让信托受益权业务,一律视为银信合作业务,应按照银信合作业务融资类不得超过银信合作业务余额30%等相关要求予以监管,在计算风险资本时也应按照银信合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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