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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集邮业务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2:34:39 | 移动端:邮政集邮业务

邮政集邮业务

集邮

作者:admin来源:集邮创建时间:201*-11-21

1、新邮预订:用户凭新邮预订证根据来年邮票发行计划预订新发行邮票,预订时间一般集中在每年的11月中旬至12月中下旬,预订期为1月。

2、邮品销售:销售中国集邮总公司开发的集邮产品。中国集邮总公司产品可链接:中国集邮信息网:

该类业务的主要特点是均为集邮传统业务。是集邮专业赖以生存的骨干业务,与邮票发行相伴随,具有相对稳定的市场规模和用户群体,是集邮业务的主打产品。在邮品开发上以本年度邮票发行为契机,以本地题材和共性题材为内容,形式上追求统一性和连续性,票种齐全,产品附加值较低,主要用以满足人们收藏爱好和文化欣赏需要。在营销上要求集中销售并形成热点,达到一定规模效应。这类业务在营销过程中应确保规范经营,严禁低面值销售、降价销售和向二级市场低价批量销售,自觉维护企业和产品的信誉度,巩固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市场份额。目标市场主要为广大集邮爱好者和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对某种产品需求相对固定的消费群体。

3、个性化邮票:个性化邮票是以国家邮政局发行的带有附票的个性化专用邮票为载体,根据用户的正当需要和有关部门规定,在附票上印制大众个人肖像等个性化内容,赋予附票个性化特征。

个性邮票是独一无二的具有特殊意义的产品,既包含个人肖像元素(或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展会公关等宣传纪念元素),同时也包含国家机关正规严肃的有价证卷元素,所以具有无可比拟的纪念收藏价值,因此也就可以诞生出很多具有特殊意义的用途,例如:作为世界上唯一的个人纪念邮品,可以做为独特的个人成长记录,纪念自己的生日、毕业日、结婚日、节庆日、全家福等人生中许多珍贵的有纪念意义的时间点。

个性化邮票种类分为两种面值(0.8元和1.2元)五种版式(4枚版、8枚版、10枚版、12枚版和16枚版),每版售价按照“(单枚邮票面值+1元)×整版枚数”来计算。4、形象年册:是由中国集邮总公司统一印制发行的集文化收藏与形象宣传为一体的新型传播载体,具有宣传、储值、保值、收藏功能,是集邮业务开展个性化服务,满足集团文化消费所开发出的一种新型产品。具有宣传政府形象、塑造企业文化、包装社会团体的独特作用。形象年册每册售价以当年发行邮票面值为基准制定。每次起印量不低于500册。

5、集邮礼品代销:邮政公司的集邮营销网点通过代销方式销售其它非邮政渠道的集邮礼品或具有一定收藏价值的贵金属礼品。

6、旅游景区邮品销售:邮政公司在省内3A级以上旅游景区设置集邮品销售专厅或专柜,以方便游客购买具有景区特色的集邮产品。

7、中秋集邮文化礼品销售:邮政公司在中秋节前后集中推出的以贵金属(金或银)为主要材质,并赋予中秋节含义的集邮礼品。

该类业务的主要特点均为集邮新型业务。其产品和销售处于成长期和推广阶段,市场前景广阔。但市场需求较不稳定,用户多为求新好奇的消费者,是集邮业务拓展新领域和开辟新的销售渠道的重点所在。在产品制作上以个性化服务、集团文化消费、礼仪交往、商务活动、纪念珍藏为切入点。形式上追求豪华高档、个性鲜明、针对性强和富有纪念意义。产品附加值较高,主要满足人们高层次的文化需求。在销售上应与社会热点、形象宣传、假日经济相结合,不断提高知名度,积极扩大市场占有率。在营销方式上应组建营销队伍,加大营销力度,实施方案营销。目标市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主、假日消费群体等。

8、编年系列邮品营销:邮政公司利用现有库存邮票开发的按年份编排的大型系列邮票集,平均每累计5年发行一次。

该类业务的主要特点为集邮专业利用现有资源以盘活增效为目的,结合集邮市场消费主流,立足传统消费形式,推陈出新,开发和组织的大型集邮产品和销售活动。在产品制作上将珍贵稀缺邮票资源与库存票品相结合,形式上追求精品化、大型化和系列化,充分体现历史厚重感。产品附加值适中,主要用以满足人们收藏保值、文化欣赏、礼仪交往活动需要。在营销上应结合各种销售活动,以品牌效应带动市场效应,以稀缺精品引导消费热点。经营方式上在鼓励销售的同时,适时营造紧缺氛围。目标市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主、高档消费群体等。

扩展阅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规范集邮业务经营秩序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规范集邮业务经营秩序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集邮专业管理,规范经营秩序,有效制止违规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集邮市场环境,促进集邮专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行为,主要指:一、低面值销售和提前销售邮票;

二、集邮票品卖大户和向集邮市场整箱、整包销售;

三、跨界上门揽收、招投标、网络征集等多种方式经营集邮业务;四、以虚构的定向开发制作合同套取邮票资源;

五、在邮政企业内部低于规定价格相互批发、销售集邮票品;六、以企业垫款预订、摊派职工预订和大户预订等方式违规预订新邮;

七、其他违规经营行为。

第三条中国集邮总公司和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政公司经营集邮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集邮业务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负责全国集邮业务的经营和管理;各省邮政公司负责本省集邮业务的经营和管理。

二、集邮业务开发实施属地管理。对于具有特殊需求的客户(即需要中国集邮总公司和外省集邮公司参与本省集邮品开发制作竞标的客户),在为其开发制作集邮品时,应由所在地相关省级参与竞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集团公司邮政业务局协调审定,收入分配办法另行确定。

三、严禁各省邮政公司私自参与竞标、私自跨省揽收定向邮品、企业形象年册、个性化邮票等业务。严禁跨省销售企业年册。

第五条各省邮政公司开展新邮预订和邮品预订,都要和预订户签订诚信承诺书,预订户要保证不在集邮市场交易和炒作所购邮票和邮品。

第六条邮票的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破包、破封、破版的规定。一、邮票版票由各省邮政公司从中间完全断开后下发地市局,地市局再次破版后下发到各集邮营业窗口销售;

二、小型张、小全张、小本票由各省邮政公司开封破包后下发地市局,地市局要打乱邮票号码并将包装箱、包装纸板留库备查后,再下发到各集邮窗口销售。

三、严禁将整包、整封、整版邮票销售和兑付给用户。第七条建立集邮客户登记注册制度。

一、参照集团公司大客户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省邮政公司为单位的集邮大客户属地登记注册管理机制。要以法定登记注册地为依据确定单位客户的属地局,登记注册地与主要办公地不一致的,以其主要办公地为依据确定属地局(单位客户分支机构属地局的确认也服从本规定);要以户籍所在地为依据确定个人客户的属地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依据确定属地局。

二、年集邮业务消费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高级大客户,由各省邮政公司登记注册,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年集邮业务消费在10万50万元(含10万元)的中级大客户,由各省集邮公司登记注册,报省邮政公司市场经营部备案。

年集邮业务收入在1万10万元(含1万元)的大客户,由各地市、县邮政局登记注册,报省集邮公司备案。

三、建立健全集邮大客户动态管理机制。属地局要建立客户管理档案,全面做好大客户的开发和维护工作,严禁争抢已经登记注册的

集邮大客户,严禁无序竞争行为。

第八条集邮品实行集中开发。

一、中国集邮总公司负责开发全国性题材项目,各省邮政公司负责开发地方性题材项目。

二、避免开发简易邮票大版折、简易邮票册以及易对集邮市场产生不良冲击的集邮品;严禁将定向产品转为常规产品销售、严禁将形象年册转为常规年册销售。

三、省际间、各省邮政公司与中国集邮总公司之间联合开发重大项目和利用集邮资源开展对外合作项目,要将发布的广告、发行的产品、销售价格、利润率、销售渠道等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具体办法另定),以维护中国邮政集邮业务的品牌形象,防止社会单位和个人利用与邮政合作的名义贴牌开发、销售集邮品。

四、要加强邮品开发合同的审批和邮品内容的审核,确保不出现政治、法律及其他社会问题;同时,要明确销售对象并加强管理,确保所开发邮品只出售给终端用户,不出售给中间商和代理商。

第九条集邮品要按统一定价销售。

一、除常规邮品外,全国性重大题材产品(如常规年册、形象年册等)的定价,要报集团公司审定。

二、各省邮政公司销售中国集邮总公司开发的全国性题材集邮品,要执行统一价格,未经中国集邮总公司书面批准,不得擅自变价销售。

三、中国集邮总公司和各省邮政公司开发相同题材的同类产品,原则上销售价格应该统一。

第十条加强监督检查,努力改善服务。

一、中国集邮总公司和各省邮政公司要建立健全集邮专业内控自律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各省邮政公司每月要对省集邮公司、半数以上地市集邮公司的经营、管理、库存、产品开发销售等情况进行抽查,每季末要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集团公司。

二、要努力创新集邮产品,改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健全集邮用户投诉处理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投诉,努力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集邮服务。

三、要加强各级集邮营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杜绝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以权谋私行为。

第十一条严肃处罚违规经营行为。

一、集团公司将加大对违规经营行为的通报和处罚力度,予以严肃处理。凡出现集团公司明令禁止的违规经营行为,将严格按照“八条禁令”办理。

二、发生“八条禁令”规定以外的违规经营行为,集团公司将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任单位,按发生金额的510倍予以罚款,核减责任省邮政公司相关邮票供票总量的1%,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因扣减造成的不足部分,由责任省邮政公司到集邮市场收购来弥补,以确保足额供应预订户)。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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