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
水利部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
发文号:[1980]水管字第98号发布单位:[1980]水管字第98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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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年10月0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和堤防(江河堤防、湖堤、垸堤、海塘以及滞洪、蓄洪、行洪区围堤,以下统称堤防)的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行洪、排涝、输水、抗潮、抗风浪能力,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国家管理的河道、调洪湖泊和堤防工程。集体管理的河道堤防工程,可参照本通则进行管理。
堤防上的涵闸、泵站等工程,应根据水闸工程管理通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均应根据本通则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订或修订本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办法,应根据本通则规定的要求,给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外,还应包括工程概要、设计指标、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分工职责,护堤范围,管理范围等内容。
第五条本通则由水利部批准颁发,修改时同。第二章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第六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的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行洪、排涝、输水、抗潮、抗风浪能力和效益;开展绿化等综合经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其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二、对工程进行检查观测,掌握河道护岸、险工、堤防工程管理以及河势、流势变化情况。三、对工程进行养护修理,消除缺陷、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工程安全。四、制定和执行防汛、防凌和岁修计划。
五、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做好高度运用工作。六、督促和帮助群众性护堤组织,做好群众性护堤工作。七、组织进行沿堤绿化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经营。八、做好工程安全保卫工作。九、监测水质。
十、有条件的和有历史习惯的,可以向受益区征收堤防管理费等。十一、结合业务,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
十二、进行政治思想工作,加强职工培训,关心职工生活。十三、其他应进行的工作。
第七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工作制度:一、计划管理制度。二、技术管理制度。三、经营管理制度。四、财务器材管理制度。五、水质监测制度。
六、请示报告和工作总结制度。七、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八、安全保卫制度。
九、考核、评比和奖惩制度。
第八条群众性护堤组织及护堤员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一、保护堤防和其他水利设施以及护堤植物的完好,进行日常管理养护。二、经常检查堤身隐患,消灭各种危害堤身的动物。
三、按计划植树种草,绿化堤防,经常对护堤林木,草皮进行培育和修整。四、协助保管防汛、养护修理的物料、测量标志、通讯线路及里程桩等。五、经常向群众宣传爱堤护公约或守则。
第九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要建立技术责任制。修防局(处)要配备主任工程师或工程师,修防段(所)要配备工程师或技术员。技术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从技术上保障工程安全。提出工程调度运用方案,提出工作技术管理细则以及技术管理计划等,并在上级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研究解决、审查有关本工程的技术问题。
第十条河道堤防工程的防汛及防洪运用,必须高度集中统一。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只能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防汛指挥部门的指令,并认真贯彻执行。不得接收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指令。
第十一条当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和重大事故时,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黄河、长江、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珠江等七大江河的主要堤防工程的重大险情和重大事故,除报上级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和有关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外,还应及时报告水利部。
第十二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组织全体职工学习政治、管理业务、科学文化,有计划地培训职工,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政治、文化和科学技术水平。河道堤防管理人员,特别是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应熟悉本工程各部位的结构、工程规划、设计意图、险工情况和工程存在问题,并掌握控制运用、检查观测、养护修理等各项业务。
第十三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建立水质监测制度,掌握水质污染动态,调查沿河污染源,发现污染应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提出情况和防治要求的报告。第三章堤防管理
第十四条为了保护堤防完整安全,各地应根据安全需要和具体条件,明确划定护堤地的范围和河道堤管理单位的管理范围。已经划定的护堤地以及废堤、废坝、堆土区、土方塘等,应由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
第十五条堤防工程均应按统一规划的桩号埋设里程桩,并划分堤段,树立界牌,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为了维护堤防完整安全,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和群众性护堤组织,应贯彻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堤身和护堤地内种植农作物、放牧猪羊、挖掘草皮或任意砍伐毁坏护堤林木。二、严禁在堤身和规定范围内进行取土、挖洞、建窑、开沟、打井、开渠、建房、爆破、埋葬、堆放杂物,或进行其他危害堤身完整、安全的活动。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任意破堤开口。确保需要必须临时破堤时,应事先征得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同意,报请上级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后施工,并按批准的期限保质保量堵复,由河道堤防管理单位验收。
四、修建跨越堤顶的道路时(包括生产路、公路、码头大道等),严禁挖堤通过,必须另行填筑波道。
五、严禁铁轮、木轮和履带式或重型车辆在堤上行驶。堤顶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和紧急军事、公安专用车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
凡利用堤顶作为公路时,交通部门应定期向水利部门缴纳养护费。
六、堤沿兴建涵闸、泵站、埋设各种管道,必须按堤防的重要程度和设计的有关规定确定设计等级,经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同意并报上级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后施工,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检查监督施工质量。已建涵闸、泵站、各种管道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设单位必须加固、改建或堵闭坚固,废弃的则应清除并回填加固。七、城市的港区穿过堤防时,应设置永久性设施。
第十七条河道堤防工程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
一、经常检查:由河道堤防管理单位指定专人进行,检查时,应着重检查险工、险段及工程变化情况。检查的内容主要是:埽坝和矶头有无蜇陷、走动、根石是否走失;堤身有无雨淋沟、浪窝、滑坡、裂缝、塌坑、洞穴,有无害虫、害兽的活动痕迹、堤岸有无崩坍;护岸块石有无松动、翻起、塌陷;河势、溜势有无改变,对堤防险工、护岸有无影响;沿堤设施有无损坏;护堤林木有无损失等。
二、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后、大潮前后、有凌汛任务的河道在凌汛期,应对河道堤防工程及其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主要江河的重点堤段的检查,必要时可请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共同进行。汛前应着重检查岁修工程完成情况和渡汛存在的问题,包括工程情况、河(溜)势变化,防汛组织、防汛物料和通讯设备等,及时作好防汛准备工作。汛后和洪峰、大潮后应着重检查工程变化和损坏情况,据以拟定岁修计划。凌汛期应着重检查沿河边封、流凌和冰块封堵等情况,特别是河道卡口和弯道处更应注意有无形成冰坝的危险。
三、特别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台风、地震、工程非常运用和发生重大事故等情况时,管理单位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必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会同检查。暴雨、台风、地震、洪峰后着重检查工程有无损坏,并检查防汛器材动用、补充以及防汛队伍休整等情况,以便迎接下一次防洪斗争。
第十八条堤防工程应经常或定期进行探测,发现隐患、裂缝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十九条各项检查工作,都必须认真进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缺陷,均应及时修补,情况严重的,除查明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外,还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重要问题应作出记录,存入技术档案。汛前、汛后、强烈地震后和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的检查均应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和群众性护堤组织,应切实做好河道堤防巡视和以下日常维修养护工作:
一、发现堤身有雨淋沟、浪窝、堤顶高洼不平、护坡缺损等现象,应及时修补,对护堤林木、草皮、妥加养护。
二、发现堤身有裂缝、洞穴等隐患,应视具体情况,采用灌浆或开挖回填等方法进行处理。三、发现岸坡、堤坡发生崩塌或滑坡时,应分析原因,及时处理。问题严重时,及时报请上级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日常维修养护工作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在岁修中解决。河道堤防管理单位每年应编制岁修计划,上报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对工程发生决口、严重坍坡等较大的破坏,修复工作量大,技术复杂时,应专门组织包括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在内的施工机构,进行大修。
第二十三条当工程发生险情时,河道堤防管理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无论岁修、大修和抢修,均应确保工程质量,恢复工程原有防洪标准;如需变更标准时,应作出修改设计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
岁修和大修工程,均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定额管理和质量检验等制度。岁修、大修和抢修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岁修和大修工程,应进行总结验收。总结及验收文件、均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河道湖泊管理
第二十五条为了加强河道、湖泊的管理,保障河道安全行洪、排涝及湖泊调洪能力,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和群众性护堤组织,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河道内及其滩地上任意修筑拦河闸、拦河坝、港口、码头、仓库、工厂、桥梁、船台、贷栈、泵房、管道、房屋、高渠、高路等工程。确实需要修筑的工程,在不影响河道行洪、排涝,不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和不影响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的前提下,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同意,做出设计,按规定程序,报水利主管部门批准,方能施工。已建工程,如影响行洪、排涝或改变溜势,影响河道堤防安全的,应由原建单位负责清除。二、严禁在河道及其滩地或调洪湖泊、蓄洪区、行洪区内任意修筑圩院(包括生产堤),盲目围垦,特殊情况下凡确属需要进行围垦的,一般河流、湖泊,需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辽河、松花江七大江河及其湖泊、蓄洪、行洪区则需经流域机构同意报水利部批准。有关围垦区内蓄洪、滞洪、分洪工程和人民群众保安等工程措施的经费及物资器材,均应由围垦部门列入围垦计划。蓄洪、滞洪和分洪工程的使用,必须服从防汛部门的安排。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圩垸,盲目围垦的,必须由原建单位彻底平毁。
三、除按规定范围内种植的防浪林、护堤林外,严禁在河道的滩地或行洪区植树造林,种植芦苇、获柴、杞柳、茴草和其他高秆阻水作物。
四、严禁向河道湖泊内排放矿碴、煤灰及垃圾等杂物,已排放的,限期由原排放单位清除。严禁任何单位,将有毒的污水排入江河、湖泊。需要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经环境保护主管单位批准,方能排放。
五、在边界河道修建工程时,应遵照有关规定,经边界双方协商一致,取得协议,报经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为了掌握河势及工程变化情况,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经常对河势和险工、护岸和护滩等工程进行检查观测。
一、对于游荡性河道和河段,汛前、汛后均应测绘河势图,据以分析研究河势变化情况。对深水河道,必要时要测绘水下纵横断面图,并分析河势、冲淤变化。洪水和大潮期间,应加强检查观察。
二、对于险工险段、护岸护滩工程,汛前、汛后应定期测绘水下断面图,并记载工程变化情况,作为防汛、岁修依据。洪水或大潮期间,应加强检查观察。
三、为了管理和防汛工作需要,应在重要河段安设观测水尺,并指定专人观测。四、崩滩严重的河段,应加设崩滩的检查观测。
五、有防凌任务的河道,在冰冻期间,应观测河道的冰凌情况。
六、河口有瘀积或冲刷的河道,汛前、汛后均应定期进行河口淤积和冲刷测量,并绘制水下断面图。
第二十七条未经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内乱挖乱堆土、砂、石料,开采砂石应与河道整治相结合,由水利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在指定范围内有计划地进行。第五章防汛
第二十八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在汛期是防汛指挥部门的主要组成部分,应在防污指挥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每年汛前应作好以下工作: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河道堤防、涵闸、泵站、险工护岸、防汛物料、防汛组织、水文报汛、备用电源、交通、通讯、照明、观测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将汛前检查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会同有关单位制定防汛计划和准备防汛资料等。
三、根据上级指示或防汛计划,提出蓄洪、滞洪、行洪区的运用措施,报上级防汛主管部门并作好运用准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蓄(滞、分、行)洪区内群众保安和转移准备工作。四、会同有关单位组织防讯队伍,划分防守堤段。五、布置汛期临时观测站,报汛站。
六、完成汛前检查提出的除险加固和整修任务。
七、宣传有关防汛政策、防汛纪律及注意事项,传授防汛抢险技术等。第二十九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在汛期中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掌握雨情、水情和工情。二、加强险工险段及河势变化处的观察。三、根据汛情发展,及时提出防汛抢险措施。四、参加防汛抢险,并作好技术指导。
第三十条沿河涵闸、泵站、船闸等,汛期应严格控制运用。闸门开启必须经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同意,报上级防汛指挥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经检查发现影响河道堤防安全的问题,应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汛期中各级防汛人员、河道堤防管理人员和防汛队伍必须坚守岗位,密切注视汛情,加强巡堤查险,发现险情应及时抢护,并报告上级防汛指挥部门。
第三十二条防汛经费、防汛器材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材专用,不准挪用。
第三十三条每年汛后,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进行防汛技术资料整编和防汛总结,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器材及财务的清查、入库、结算,保管等工作。第六章绿化与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在管好河道堤防,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行洪、输水、排涝效益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堤防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大力搞好绿化,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经营,提供防汛物料,增加收入,逐步做到经费自给或自给自余。第三十五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临河防浪、背河取材,积极培育料源”的要求,大力进行植树造林。
一、临河护堤地应栽植耐水性强的防浪林带,林带宽度不得妨碍河道行洪。背河护堤地应栽植用材林或经济林。栽植树林的行距与株距,以不妨碍防汛抢险为原则。
二、属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管的废堤、废坝和闲散荒地,均应加以平整,在不影响行洪的条件下,大力栽植用材林或经济林,在河滩内的废堤、废坝不得植树造林。
三、为了保护堤身,堤坡上应因地制宜地种植固堤草皮,如爬根草、龙须草等。如种植经济灌木,其行距株距也以不影响防汛抢救检查观测为原则。第三十六条绿化范围内树、草的经营管理及其收益分配:
一、属国有土地的树、草、芦苇,凡由河道堤防管理单位投资种植并负责经营管理的,其收益归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凡由河道堤防管理单位投资种植,交由社、队管理的,其收益应采取分成办法。分成比例,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和习惯自行规定。
二、国家投资交由社、队管理的林木,其种植、修枝、剪叉、喷药、间伐、更新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所需劳力,由分成社、队负担。零星补植,由护堤员负责。
三、树、草、芦苇的培育、修枝、剪叉、间伐、更新、收割工作,应由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有计划、有领导地进行。
四、所有树木间伐或更新,应由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统一安排,一般并应结合工程需要进行。防汛或紧急抢险用料,允许动用社、队分得的树木。其他部门如建设需要,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的临地占用堤防管理范围的土地,所损坏的树草应予作价赔偿。
第三十七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可组织职工或家属因地制宜地开展农副业生产,有条件的还可以办运输船队、加工修理,采砂石和编织等生产。
第三十八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在绿化和综合经营中,应实行经济核算,搞好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果,积累经验,逐步完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第七章科学实验和技术革新
第三十九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和管理业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应着重研究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准确及时地掌握险工护岸和堤防工程的状态方面,改进检查观测技术,改革观测手段及测读方法;研究河道断面、险工护岸、护滩工程、溜势流态的观测仪器设备的改革;改进检验堤防隐患、裂缝用的物探、电测等仪器。
二、关于河道及河口的淤积规律方面,着重研究淤积、冲刷和防淤、冲淤、拖淤措施。在多泥沙和游荡性河道上,应着重研究河道的整治或治导,河势溜势以及定槽、固滩等问题。三、关于河道堤防养护修理方面,应着重研究堤防的隐患处理,淤背淤临固堤,基础防渗,抢救技术,钻探灌浆,石料采运,保滩护岸,树木间伐、更新、治虫等方面的技术革新。四、关于测报自动化、通迅和调度工作方面,着重研究重要江河的重点河段逐步采用自记、遥讯、遥测和计算机等先进技术,进行防汛和兴利的最优调度方案运算及选择等。第八章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一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和群众性护堤组织,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通过考核和评比,对完成任务好,成绩显著或有重大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荣誉奖励或物质奖励。第四十二条凡污染水质,损害水利工程设施,以及违章运行,擅离职守,虚报情况,伪造资料,偷盗物料等,使国家财产、人民生命遭受损失的均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以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和职工,对一切损害工程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并受到法律保护。
扩展阅读:水利部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
水利部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
发文号:[1980]水管字第98号发布单位:[1980]水管字第9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和堤防(江河堤防、湖堤、垸堤、海塘以及滞洪、蓄洪、行洪区围堤,以下统称堤防)的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行洪、排涝、输水、抗潮、抗风浪能力,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国家管理的河道、调洪湖泊和堤防工程。集体管理的河道堤防工程,可参照本通则进行管理。
堤防上的涵闸、泵站等工程,应根据水闸工程管理通则进行管理。第三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均应根据本通则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订或修订本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办法,应根据本通则规定的要求,给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外,还应包括工程概要、设计指标、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分工职责,护堤范围,管理范围等内容。第五条本通则由水利部批准颁发,修改时同。第二章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第六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的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行洪、排涝、输水、抗潮、抗风浪能力和效益;开展绿化等综合经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其主要工作内容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二、对工程进行检查观测,掌握河道护岸、险工、堤防工程管理以及河势、流势变化情况。
三、对工程进行养护修理,消除缺陷、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工程安全。
","p":{"h":21.06,"w":42.0四、财务器材管理制度。五、水质监测制度。
六、请示报告和工作总结制度。七、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八、安全保卫制度。九、考核、评比和奖惩制度。
第八条群众性护堤组织及护堤员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一、保护堤防和其他水利设施以及护堤植物的完好,进行日常管理养护。
二、经常检查堤身隐患,消灭各种危害堤身的动物。
三、按计划植树种草,绿化堤防,经常对护堤林木,草皮进行培育和修整。
四、协助保管防汛、养护修理的物料、测量标志、通讯线路及里程桩等。
五、经常向群众宣传爱堤护公约或守则。
第九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要建立技术责任制。修防局(处)要配备主任工程师或工程师,修防段(所)要配备工程师或技术员。技术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从技术上保障工程安全。提出工程调度运用方案,提出工作技术管理细则以及技术管理计划等,并在上级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研究解决、审查有关本工程的技术问题。
第十条河道堤防工程的防汛及防洪运用,必须高度集中统一。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只能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防汛指挥部门的指令,并认真贯彻执行。不得接收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指令。
第十一条当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和重大事故时,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黄河、长江、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珠江等七大江河的主要堤防工程的重大险情和重大事故,除报上级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和有关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外,还应及时报告水利部。
第十二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组织全体职工学习政治、管理业务、科学文化,有计划地培训职工,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政治、文化和科学技术水平。河道堤防管理人员,特别是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应熟悉本工程各部位的结构、工程规划、设计意图、险工情况和工程存在问题,并掌握控制运用、检查观测、养护修理等各项业务。第十三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建立水质监测制度,掌握水质污染动态,调查沿河污染源,发现污染应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提出情况和防治要求的报告。
第三章堤防管理
第十四条为了保护堤防完整安全,各地应根据安全需要和具体条件,明确划定护堤地的范围和河道堤管理单位的管理范围。已经划定的护堤地以及废堤、废坝、堆土区、土方塘等,应由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
第十五条堤防工程均应按统一规划的桩号埋设里程桩,并划分堤段,树立界牌,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为了维护堤防完整安全,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和群众性护堤组织,应贯彻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堤身和护堤地内种植农作物、放牧猪羊、挖掘草皮或任意砍伐毁坏护堤林木。
二、严禁在堤身和规定范围内进行取土、挖洞、建窑、开沟、打井、开渠、建房、爆破、埋葬、堆放杂物,或进行其他危害堤身完整、安全的活动。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任意破堤开口。确保需要必须临时破堤时,应事先征得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同意,报请上级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后施工,并按批准的期限保质保量堵复,由河道堤防管理单位验收。四、修建跨越堤顶的道路时(包括生产路、公路、码头大道等),严禁挖堤通过,必须另行填筑波道。
五、严禁铁轮、木轮和履带式或重型车辆在堤上行驶。堤顶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和紧急军事、公安专用车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凡利用堤顶作为公路时,交通部门应定期向水利部门缴纳养护费。六、堤沿兴建涵闸、泵站、埋设各种管道,必须按堤防的重要程度和设计的有关规定确定设计等级,经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同意并报上级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后施工,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检查监督施工质量。已建涵闸、泵站、各种管道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设单位必须加固、改建或堵闭坚固,废弃的则应清除并回填加固。七、城市的港区穿过堤防时,应设置永久性设施。
第十七条河道堤防工程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一、经常检查:由河道堤防管理单位指定专人进行,检查时,应着重检查险工、险段及工程变化情况。检查的内容主要是:埽坝和矶头有无蜇陷、走动、根石是否走失;堤身有无雨淋沟、浪窝、滑坡、裂缝、塌坑、洞穴,有无害虫、害兽的活动痕迹、堤岸有无崩坍;护岸块石有无松动、翻起、塌陷;河势、溜势有无改变,对堤防险工、护岸有无影响;沿堤设施有无损坏;护堤林木有无损失等。二、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后、大潮前后、有凌汛任务的河道在凌汛期,应对河道堤防工程及其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主要江河的重点堤段的检查,必要时可请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共同进行。汛前应着重检查岁修工程完成情况和渡汛存在的问题,包括工程情况、河(溜)势变化,防汛组织、防汛物料和通讯设备等,及时作好防汛准备工作。汛后和洪峰、大潮后应着重检查工程变化和损坏情况,据以拟定岁修计划。凌汛期应着重检查沿河边封、流凌和冰块封堵等情况,特别是河道卡口和弯道处更应注意有无形成冰坝的危险。
三、特别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台风、地震、工程非常运用和发生重大事故等情况时,管理单位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必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会同检查。暴雨、台风、地震、洪峰后着重检查工程有无损坏,并检查防汛器材动用、补充以及防汛队伍休整等情况,以便迎接下一次防洪斗争。
第十八条堤防工程应经常或定期进行探测,发现隐患、裂缝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十九条各项检查工作,都必须认真进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缺陷,均应及时修补,情况严重的,除查明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外,还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重要问题应作出记录,存入技术档案。汛前、汛后、强烈地震后和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的检查均应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和群众性护堤组织,应切实做好河道堤防巡视和以下日常维修养护工作:
一、发现堤身有雨淋沟、浪窝、堤顶高洼不平、护坡缺损等现象,应及时修补,对护堤林木、草皮、妥加养护。
二、发现堤身有裂缝、洞穴等隐患,应视具体情况,采用灌浆或开挖回填等方法进行处理。
三、发现岸坡、堤坡发生崩塌或滑坡时,应分析原因,及时处理。问题严重时,及时报请上级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日常维修养护工作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在岁修中解决。河道堤防管理单位每年应编制岁修计划,上报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二条对工程发生决口、严重坍坡等较大的破坏,修复工作量大,技术复杂时,应专门组织包括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在内的施工机构,进行大修。
第二十三条当工程发生险情时,河道堤防管理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无论岁修、大修和抢修,均应确保工程质量,恢复工程原有防洪标准;如需变更标准时,应作出修改设计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岁修和大修工程,均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定额管理和质量检验等制度。岁修、大修和抢修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岁修和大修工程,应进行总结验收。总结及验收文件、均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河道湖泊管理
第二十五条为了加强河道、湖泊的管理,保障河道安全行洪、排涝及湖泊调洪能力,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和群众性护堤组织,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河道内及其滩地上任意修筑拦河闸、拦河坝、港口、码头、仓库、工厂、桥梁、船台、贷栈、泵房、管道、房屋、高渠、高路等工程。确实需要修筑的工程,在不影响河道行洪、排涝,不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和不影响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的前提下,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同意,做出设计,按规定程序,报水利主管部门批准,方能施工。
已建工程,如影响行洪、排涝或改变溜势,影响河道堤防安全的,应由原建单位负责清除。
二、严禁在河道及其滩地或调洪湖泊、蓄洪区、行洪区内任意修筑圩院(包括生产堤),盲目围垦,特殊情况下凡确属需要进行围垦的,一般河流、湖泊,需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辽河、松花江七大江河及其湖泊、蓄洪、行洪区则需经流域机构同意报水利部批准。有关围垦区内蓄洪、滞洪、分洪工程和人民群众保安等工程措施的经费及物资器材,均应由围垦部门列入围垦计划。蓄洪、滞洪和分洪工程的使用,必须服从防汛部门的安排。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圩垸,盲目围垦的,必须由原建单位彻底平毁。
三、除按规定范围内种植的防浪林、护堤林外,严禁在河道的滩地或行洪区植树造林,种植芦苇、获柴、杞柳、茴草和其他高秆阻水作物。
四、严禁向河道湖泊内排放矿碴、煤灰及垃圾等杂物,已排放的,限期由原排放单位清除。严禁任何单位,将有毒的污水排入江河、湖泊。需要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经环境保护主管单位批准,方能排放。
五、在边界河道修建工程时,应遵照有关规定,经边界双方协商一致,取得协议,报经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为了掌握河势及工程变化情况,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经常对河势和险工、护岸和护滩等工程进行检查观测。
一、对于游荡性河道和河段,汛前、汛后均应测绘河势图,据以分析研究河势变化情况。对深水河道,必要时要测绘水下纵横断面图,并分析河势、冲淤变化。洪水和大潮期间,应加强检查观察。二、对于险工险段、护岸护滩工程,汛前、汛后应定期测绘水下断面图,并记载工程变化情况,作为防汛、岁修依据。洪水或大潮期间,应加强检查观察。
三、为了管理和防汛工作需要,应在重要河段安设观测水尺,并指定专人观测。四、崩滩严重的河段,应加设崩滩的检查观测。
五、有防凌任务的河道,在冰冻期间,应观测河道的冰凌情况。六、河口有瘀积或冲刷的河道,汛前、汛后均应定期进行河口淤积和冲刷测量,并绘制水下断面图。
第二十七条未经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内乱挖乱堆土、砂、石料,开采砂石应与河道整治相结合,由水利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在指定范围内有计划地进行。
第五章防汛
第二十八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在汛期是防汛指挥部门的主要组成部分,应在防污指挥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每年汛前应作好以下工作:
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河道堤防、涵闸、泵站、险工护岸、防汛物料、防汛组织、水文报汛、备用电源、交通、通讯、照明、观测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将汛前检查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会同有关单位制定防汛计划和准备防汛资料等。
三、根据上级指示或防汛计划,提出蓄洪、滞洪、行洪区的运用措施,报上级防汛主管部门并作好运用准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蓄(滞、分、行)洪区内群众保安和转移准备工作。四、会同有关单位组织防讯队伍,划分防守堤段。五、布置汛期临时观测站,报汛站。六、完成汛前检查提出的除险加固和整修任务。
七、宣传有关防汛政策、防汛纪律及注意事项,传授防汛抢险技术等。
第二十九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在汛期中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掌握雨情、水情和工情。二、加强险工险段及河势变化处的观察。三、根据汛情发展,及时提出防汛抢险措施。四、参加防汛抢险,并作好技术指导。
第三十条沿河涵闸、泵站、船闸等,汛期应严格控制运用。闸门开启必须经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同意,报上级防汛指挥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经检查发现影响河道堤防安全的问题,应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汛期中各级防汛人员、河道堤防管理人员和防汛队伍必须坚守岗位,密切注视汛情,加强巡堤查险,发现险情应及时抢护,并报告上级防汛指挥部门。
第三十二条防汛经费、防汛器材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材专用,不准挪用。
第三十三条每年汛后,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进行防汛技术资料整编和防汛总结,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器材及财务的清查、入库、结算,保管等工作。
第六章绿化与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在管好河道堤防,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行洪、输水、排涝效益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堤防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大力搞好绿化,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经营,提供防汛物料,增加收入,逐步做到经费自给或自给自余。
第三十五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临河防浪、背河取材,积极培育料源”的要求,大力进行植树造林。
一、临河护堤地应栽植耐水性强的防浪林带,林带宽度不得妨碍河道行洪。背河护堤地应栽植用材林或经济林。栽植树林的行距与株距,以不妨碍防汛抢险为原则。
二、属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管的废堤、废坝和闲散荒地,均应加以平整,在不影响行洪的条件下,大力栽植用材林或经济林,在河滩内的废堤、废坝不得植树造林。
三、为了保护堤身,堤坡上应因地制宜地种植固堤草皮,如爬根草、龙须草等。如种植经济灌木,其行距株距也以不影响防汛抢救检查观测为原则。
第三十六条绿化范围内树、草的经营管理及其收益分配:一、属国有土地的树、草、芦苇,凡由河道堤防管理单位投资种植并负责经营管理的,其收益归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凡由河道堤防管理单位投资种植,交由社、队管理的,其收益应采取分成办法。分成比例,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和习惯自行规定。
二、国家投资交由社、队管理的林木,其种植、修枝、剪叉、喷药、间伐、更新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所需劳力,由分成社、队负担。零缝用的物探、电测等仪器。
二、关于河道及河口的淤积规律方面,着重研究淤积、冲刷和防淤、冲淤、拖淤措施。在多泥沙和游荡性河道上,应着重研究河道的整治或治导,河势溜势以及定槽、固滩等问题。
三、关于河道堤防养护修理方面,应着重研究堤防的隐患处理,淤背淤临固堤,基础防渗,抢救技术,钻探灌浆,石料采运,保滩护岸,树木间伐、更新、治虫等方面的技术革新。
四、关于测报自动化、通迅和调度工作方面,着重研究重要江河的重点河段逐步采用自记、遥讯、遥测和计算机等先进技术,进行防汛和兴利的最优调度方案运算及选择等。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一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和群众性护堤组织,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通过考核和评比,对完成任务好,成绩显著或有重大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荣誉奖励或物质奖励。
第四十二条凡污染水质,损害水利工程设施,以及违章运行,擅离职守,虚报情况,伪造资料,偷盗物料等,使国家财产、人民生命遭受损失的均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以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和职工,对一切损害工程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并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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