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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情况汇报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2:37:20 | 移动端: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情况汇报

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情况汇报

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欠

工作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1*年解决拖欠工程款7.855万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元,201*年拖欠民工工资兑付率达到%。

截止201*年年初,XX市历年累计拖欠工程款元,拖欠

民工工资元,共清欠拖欠工程款元,清欠农民工工资元。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今年重新调整成立了麻城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七区一县和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分别设立清欠办,加强清欠工作力度。

(二)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清欠工作力度。我市针对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安排部署,组织专项检查,加大清欠工作力度。今年,又制定了《乌鲁木齐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实施方案》、《乌鲁木齐201*年偿还农民工工资和劳务企业工程款计划》和《乌鲁木齐市201*年清理拖欠工程款计划》,明确了责任和还款期限。昨天上午我市又专门召开了近千人参加的乌鲁木齐地区清欠工作动员大会,对下一步清欠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和动员。

(三)完善措施,健全制度。今年,制定出台了《在建项目工程款、民工工资支付报告制度》、《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关于防止产生新的拖欠工程款若干规定》等文件,及时掌握工程款支付情况,建立系统的报告制度,形成相关单位、部门各负其责、联防联控的机制,及时预防和解决新的拖欠工程款和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通过坚持不懈的治理和整顿,乌鲁木齐建筑市场秩序得到了规范和好转。201*年,对劳务用工不规范的11家单位给予了通报批评;对劳务用工管理混乱,严重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4家单位给予了暂停投标资格3个月的处罚;对拖欠民工工资负有直接责任,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8家单位给予清除乌鲁木齐建筑市场1年的处罚,并对涉及的2名项目经理取消其项目经理申报资格;对拖欠工程款负有直接责任或长期不按规定支付工程决算款的5家建设单位给予严重警告,并暂停其新建项目建设手续的办理。

(五)进一步完善《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201*年1月,我市正式实施了《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今年以来,我市进一步完善了该项制度的贯彻实施,截止8月底共收取保证金3950万元,返还880.1万元,有效缓解了因民工工资拖欠而引发的矛盾。

三、下一步工作

根据自治区关于清欠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市确定的目标是:201*年12月底以前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基本偿还完毕,201*年12月底以前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全部偿还完毕,201*年10月底将所有拖欠工程款基本清偿完毕。201*年7月1日以后的新开工项目和在建工程项目,基本不产生新的拖欠。目前,我市面临的清欠任务十分艰巨,为此,我市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大力开展清理旧欠工作。组建协调小组和还款监督小组,抓好建设单位对拖欠工程款的认定和还款计划的签订工作,此项工作计划于10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积极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清欠工作。今年,市财政专门拿出一亿元用于清欠历年的市政基础设建设项目工程款。明年争取在上半年全部解决我市政府工程拖欠问题。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存在的拖欠工程款建立监察监督机制,不能按期支付的,将追究单位及主要领导责任,并一律不得发放目标管理、精神文明、综合治理等年度奖金。

(三)继续认真执行和完善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近期,将认真抓好竣工工程的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工作,确保民工工资保证金足额返还给施工企业,并监督施工企业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四)建立预防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行农民工工资月付制度,规范劳务用工合同管理,建立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完善工程款支付报告制度,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恶意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严惩,并向社会曝光。

(五)继续实施“五不准、一限制”制度。今后,凡因拖欠民工工资而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施工企业和责任人,该企业不能申报优秀企业的评审,所在工程不能参加各类评奖评优,相关项目经理两年内不能升级,次年年检(初审)不予合格,企业负责人不得申报优秀企业家。对连续两年均发生拖欠民工工资重大案件的施工企业将视不同情况给予限制一定期限投标资格的处罚。

(六)加速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体制改革。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建设、统一支付制度,对项目建设资金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力争把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工程建成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拖欠零投诉的“示范工程”。

(七)加快建立工程担保制度,积极推行以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企业履约担保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切实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的市场化、法制化运行机制。

(八)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坚决防止新欠。此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倡导和组织建筑行业自律,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

今天会后,我市将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和安排,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措施,全力以赴,认真扎实地做好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确保“双清”工作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扩展阅读: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情况报告

锦江区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工作情况报告

今年我局严格按照市政府168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协调处理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巩固了我区建设现代化生态型精品城区的和谐局面。现将今年清欠工作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清欠工作开展情况

针对今年上级部门在清欠工作中一些新的要求,我局主要从三个方面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监管。一是加强建筑企业主体信用管理,深入推进实名双卡制度;二是定期对建设领域民工用工及工资月支付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违规企业;三是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认真受理民工投诉举报,深入现场调查,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截止目前共受理直接上访投诉案件137件,共计涉及民工工资金额2700余万元;处理市清欠办转办案件15件,共计涉及金额624万元;处理民工工资突发群体性事件10件,共计涉及金额1280余万元。另外,召开各种协调会100余次,录入“实名双卡”执行不力单位、企业22家,上报信用征信15份,对不配合协调的单位、企业进行了网络监管,收到了良好的约束效果。

二、近期我区所做的工作

年底期间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严峻形势,我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周密部署,切实落实。11月底,由张余松区长和诸红举副区长先后两次召开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专题会,会议就政府

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清欠工作进行了重点分析。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求,一是各工程项目按照先前制定的资金渠道,由各区级国有平台公司多方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同时,积极与债权人衔接,争取债务偿还的缓冲,缓解资金压力。二是各项目建设业主在做好施工承包单位的思想工作、做好农民工的安抚工作的同时,加强资金的筹措,争取有实力的施工企业垫支部分工资,共同渡过难关。对辖区内其他社会投资工程项目,由区维稳、清欠、信访、人社等部门积极沟通,严密配合,切实作好民工工资清欠的应述应访及督察督办工作,避免因讨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三、清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清欠工作形势分析

由于受银行信贷政策调整以及国家限房令颁布的影响,今年房地产市场极不景气,各建设单位融资较难,资金断链,导致建设单位拖欠总承包单位工程款情况严重,进而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发生。

(二)资金缺口

经我局统计,就风貌整治工程一项,201*年蜀都大道滨江路

风貌整治项目共涉及8家街道办事处,该项目由市、区共同承担建设经费。我区于201*年7月完成工程审计,审定金额为24096.03万元,按照市、区两级比例划分,市建委应承担9638.41万元。截止201*年12月30日已到位资金16530万元,资金缺口为7566.03万元。其中市建委已拨付7200万元,尚差2438.41万元。

201*年蜀都大道风貌整治二期整治概算为1.32亿元,市建委已落实经费1500万元。

时值年末,进入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隐患爆发高峰期,存在较大的维稳隐患。

(三)各部门缺乏联动

根据市政府168号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助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劳动用工纠纷、配合处农民工工资投诉、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拖欠事实不清楚(拖欠金额未定)、工程款结算分歧、工程材料款支付分歧、工程罚没金分歧、工程保证金退还等投诉,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干涉当事双方的市场经营活动,对于拖欠金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权进行裁定,也无权责令拖欠方限期支付。

按照168号令规定,对于拖欠事实不清楚,结算(尾款、材料款、罚没金、保证金)存在分歧的投诉应由劳动保障部门先进行协调或仲裁(建筑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提供技术支援配合),待事实确凿,金额确定以后,如再有拖欠行为或拒不支付行为,才属于拖欠事实清楚,构成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支付等相关事宜。

另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公司、单位有较好的管理、督促效果,但对于个人(班组长、私人承包)行为的拖欠或者逃逸,无权、无手段对其进行制约、管理、督促。只能上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领域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

(四)恶意讨薪情况比较突出

从今年的投诉的案例分析,民工个体被拖欠案例较少,涉及被拖欠金额较低,情节较简单,经区清欠办工作人员协调后,基本都得以妥善解决。大多数投诉都是由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以及劳务分包单位之间因工程款结算、工程材料款支付、工程罚没金分歧、工程保证金退还等问题发生经济纠纷,各施工总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将工程款拖欠或经济纠纷转嫁于民工,从而以民工工资拖欠为由进行投诉,甚至煽动民工群体讨薪,引发维稳隐患。被煽动发生群体讨薪的民工,情绪极不稳定,讨薪心切,拒不配合我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协调工作,不按相关规定、程序讨薪,多采取简单粗暴的过激行为,威胁拖欠方人身、财产安全,也给我办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协调工作造成巨大阻力,恶意讨薪、非法讨薪。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依托市建委建立的“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系统”,加大力度对建设工地项目双卡实名信用管理的宣传和查处,杜绝“用人不办卡,办卡不发放,发放不激活,激活不划帐”的现象,从根本上缓解民工工资拖欠现象。督促、检查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劳务及专业分包单位严格执行市政府168号令,对故意拖欠民工工资,转嫁责任煽动民工恶意、非法讨薪的企业将加强监督和处罚,以保障民工工资足额、按时发放。

(二)提高服务意识,对来访来诉民工多一份关心、热心、耐心、责任心,积极协调据理力争,最大程度的维护农民工切身利益。同时,在接访接诉中,对农民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建设领域市场经营规则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使其掌握国家、省、市、区的相关政策方针,合法维权并避免在以后的工作中再次被欺骗。

(三)在区政府下属各职能部门中,形成联动机制,定期召开例会,通报情况、反映问题、分析形势,避免单一部门单打独斗。对拖欠事实不清楚的,结算有分歧的投诉由劳动保障、建设行业管理、司法部门调查后协调、仲裁、判决。拖欠事实清楚后对于故意拖欠民工工资,转嫁责任煽动民工恶意、非法讨薪的行为,建筑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处罚,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个人逃逸、拖欠的行为,司法部门应进行依法逮捕并追求其法律责任。只有形成各部门联动,各施其职,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团结稳定。

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切实解决、处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避免因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问题而造成群体讨薪、追债、非法上访、聚集等影响社会稳定和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恶性事件的发生,使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按照区人民政府专题会统一部署和安排,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成立清欠突发事件应急处领导小组,由区级领导担任小组组长,成员由区维稳办、信访局、财政局、人社局、建设局、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提供联系人名单以便制作通讯录)。清欠突发事件应急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由建设局聂立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联系电话:028-84525499,联系人:赵若朋。(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清欠突发事件应急处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关于突发事件的报告(包括电话或书面报告等)后,办公室应迅速通知相关

成员单位立即赶往现场,同时通知事件单位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立即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事件的进一步恶化。

1、向先期到达的相关单位或现场负责人了解情况;2、根据情况通知相关部门到现场协助处理;

3、召集相关单位和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或民工代表)对聚集民工进行疏散,并做好民工的说服安抚工作;同时、通知公安部门到场,预防突发事件中发生过激行为,避免事态失控。

4、召开现场协调会,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件具体情况,提出初步解决意见;对现场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在随后一周内做进一步的调查处理;

5、要求造成突发事件的相关各方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及内部处理意见;

6、将现场协调处理情况向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写出情况快报;

7、将突发事件的最终处理意见结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做出书面报告;

8、对事件的责任及责任人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作出相应处理。

9、对不配合调查的相关单位,报请市建委进行行业查处。10、对拖欠事实不清楚,存在经济纠纷的事件,在安抚好民工的同时,及时联系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调查、仲裁。

11、对个人(班组长,分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后逃逸、回避事实的行为,及时联系公安部门协助处。

(三)工作要求

1、反应迅速,强化协作

接通知后迅速行动,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及人员到现场协调处理。

2、耐心细致,做好说服

对事件涉及各方做好认真细致的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说服当事各方通过友好协商,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3、依法调接,妥善解决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行协调,将矛盾冲突、纠纷予以妥善解决。

4、及时上报,严格查处

对处理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对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坚决依法查处,及时通报处罚情况,防止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

锦江区建设局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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