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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局兽药和违禁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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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局兽药和违禁药

畜牧兽医局兽药和违禁药

经营监管工作汇报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中的不法行为,彻底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保障兽药投入品的安全有效,保护广大兽药经营、使用业主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在兽药经营监管工作上还做了以下几点工作。

一、实行兽药监督检查制度,每月不定期开展执法大检查。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认真执行对兽药经营企业每月2次的巡查制度,确保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得到全面执行。各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结合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对兽药经营环节每月开展一次执法大检查。检查重点是:1.重点产品:一是禁用兽药(品种详见每年农业部第公告)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二是假劣兽药(品种见农业部及省局兽药质量通报)及兽药标签组方违规产品。三是非法企业生产的非法产品。2.重点查处范围:一是禁用兽药(农业部公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及人用药品。二是非法企业及合法企业套用或伪造文号的产品、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假劣兽药以及过期、变质失效兽药。三是擅自改变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违规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及改变兽药标准等产品。四是虚假宣传夸大兽药疗效的兽药。切实加大假劣兽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

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3.重点单位:一是列入农业部、省兽药质量通报的重点监控企业、假劣兽药生产企业;二是非法生产企业;三是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兽药经营企业;四是兽药使用单位(动物养殖场[户])。4.重点内容:一是经营企业是否具有《兽药经营许可证》,对无证经营者一律取缔;二是否经营假劣、违禁药物,对发现经营假劣、违禁兽药的要一律收缴,集中销毁;三是否经营非GMP企业产品和假劣产品,对发现的非GMP企业产品和假劣产品,一律收缴销毁;四是否经营地标产品,对地方标准以及过期失效产品进行收缴销毁;五是否经营原料药、人用药,发现拆零销售或违反原料药销售使用规定的、经营人用药的,予以收缴;六是经营企业、规模化养殖企业是否有台账记录。对出现上述情况的,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二、完善兽药经营企业质量档案、诚信档案制度。不断完善兽药经营企业质量档案、诚信档案制度。依据农业部兽药质量抽检不合格产品通报结论,省、市监督抽检结果、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兽药产品不良反应等信息,完善兽药经营企业质量档案、诚信档案,分类监管。对问题严重的经营企业,依法吊销GMP证书、《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扎实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增强培训效果。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广泛扎实地开展宣传培训工作。根据情况确定培训内容,有步骤地开展培训,培训后都进行考试,增强培训

效果。我区兽药经营企业水平参差不齐,兽药GSP建设必须从宣传培训开始,通过宣传培训让兽药经营业主知道为什么要认证兽药GSP,怎样开展兽药GSP认证等,能够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避免一些不良现象的发生。

四、严格《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根据省、市畜牧兽医局的通知要求,对新从事兽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到期需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要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条件,严格标准进行审批,都要先作兽药GSP认证,取得《兽药GSP证书》,凡是条件不具备的,一律不予审批发证;对已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具备资质的或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注销或撤销经营许可证;对不再经营的要及时收回经营许可证;要依法严厉打击转借经营许可证行为。

五、严厉查处兽药违法案件。一是继续执行案件督办通报制度。对农业部、省、市立案的兽药案件,实行案件督办制度,限时完成;对一些情节严重、涉及金额较大的兽药案件,要坚决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及时进行通报。二是完善兽药案件举报制度。鼓励举报,会同公安部门保护举报人、线人的安全和利益;设立的举报电话要保持畅通。凡是接到举报信息,必须组织力量查处,该立案的必须立案,不能立案的讲明事情经过。三是严格处罚标准。做到查与罚相结合,只要案件事实清楚,必须依法做到该清缴产品的就清缴产品,该罚款的就罚款,不能只查不清缴、

不处罚,或者少处罚。四是对假劣兽药产品要集中销毁。联合公安、工商和新闻部门,定期对清缴的假劣兽药产品集中、公开销毁。目前共查处9起劣假兽药案,罚款4.8万余元。

我区共有134家兽药经营企业,目前有124家企业已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对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的兽药经营企业(店),予以收缴注销《兽药经营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并依法查处无证非法经营者。

下一步打算:

一是大力推进兽药GSP建设和认证,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行为;

二是全面落实兽药GMP,从源头上提高兽药产品的合格率;

三是积极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促进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四是完善畜禽养殖环节购进和用药等记录制度,减少用药事件发生;

五是普及法规和兽药基本知识,提高兽药从业人员的素质;

六是提高兽药执法队伍素质,杜绝违法现象。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扩展阅读:年畜牧局与动监所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定稿)

库尔勒市畜牧兽医局

行政执法委托书

二○一四年一月

畜牧行政执法委托书

库牧(201*)1号

委托机关名称:库尔勒市畜牧兽医局地址:库尔勒市英下路口法定代表人:热依木江〃克里木受委托组织名称:库尔勒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地址:库尔勒市英下路口法定代表人:克热木〃托呼提

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委托事项: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库尔勒市畜牧兽医局委托库尔勒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行使具体事项如下:

一、承担库尔勒市行政区域内兽药饲料市场的执法管理工作。开展兽药、兽用生物制品、饲料生产、经营、使用执法活动及案件处理。

二、承担库尔勒市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活动的执法管理工作。开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动物诊疗执法活动及案件处理。三、承担库尔勒市行政区域内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运输车辆准运证及《动物防疫合格证》等的现场勘验审查活动。

四、承担库尔勒市行政区域内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对消费者投诉案件,要积极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作经营者对消费者赔偿损失的报告,调节理赔事宜。

委托要求:

一、库尔勒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执行执法活动中,实行执法岗位责任制,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不得从事管辖范围内的盈利性的经商活动。

二、在执法工作中,库尔勒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必须按照农业部发布实施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程序、文书格式等规定,开展执法工作,并按照国家《档案法》做好案卷归档工作,实行备案制度。

三、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库尔勒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必须接受库尔勒市畜牧兽医局监督,实行行政执法月报、年报制度。

委托权限:库尔勒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受库尔勒市畜牧兽医局委托组织调查取证,对假劣兽药、违禁兽药、劣质和非法原料、抽检不合格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封存和扣押。凡需立案处罚的行政案件,须报请库尔勒市畜牧兽医局批准后实施。

库尔勒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监督库尔勒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对库尔勒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承担行政诉讼、被申请复议的举证责任,以及行政赔偿责任。

库尔勒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或超出委托权限的范围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将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驶,否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

委托期限: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一四年一月一日止。

委托机关(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委托组织(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一四年一月一日

注: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生效。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受委托单位自存,一份由委托机关存档,一份报委托本单位的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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