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两会之聚焦食品安全问题
我看两会之聚焦食品安全问题
《汉书郦食其传》语:民以食为天。可见食物对人类的重要性,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需求。旧社会,人民过着缺衣少食的日子,迫于生计,不得不节衣缩食,在党的领导下,社会发展,人民当家作主,过上了暖衣饱食的生活,再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丰衣足食后,人们对“吃”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了。食物不仅是个人生存之本,更是国家生存之本,解决好“吃”的问题,民生问题就能有一个稳定的基础,国家社会才能有一个和谐的发展环境。但是近几年来,问题食品事件不断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突显。秽饭馁肉臭鱼,食之皆伤,“苏丹红”、三聚氰胺、爆炸西瓜、染色花椒、孔雀绿鱼虾等等,这些问题食品正如这秽饭、馁肉和臭鱼,不仅危害到个人健康,更是影响社会的安全稳定。
一、近几年来,“两会”中的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问题迫在眉睫,这已是一个全民关注的社会性问题了,在近几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食品安全问题屡次成为备受关注的热门议题。“两会”召开的意义在于将“两会”代表从人民群众中得来的信息和要求进行收集及整理,传达给党中央,“两会”代表是代表着广大选民的一种利益的,代表着选民在召开两会期间,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选民们自己的意见和要求。我国是一个食品消费大国,聚焦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是对自身健康的关注,更是对国家社会的关注,先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从201*年的“两会”到201*年的“两会”上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
201*年,两会之际,“苏丹红”事件曝光,食品安全问题从各种议题中凸显,成为热点议题之一。会间,案组收到代表联名提交的95件议案中,食品安全的议案数量居于首尾。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不仅让老百姓心有余悸,也引起了代表们的高度重视,他们分析了当前食品安全监管的“硬伤”,提议加强立法,完善管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呼声高涨;
201*年,人大代表马志伟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提案,其中包含加强食品安全的法制建设、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平台和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等一系列建设;
201*年2月9日,开展了以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为主题的网上座谈会;2月27日,开展了以当前
食品安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问题食品事件连连发生,食品安全已是“两会”关注的热议话题。201*年,代表们热议食品安全,完善食品安全法规成为关注的焦点,他们进言献策,由从源头抓起,严控“第一车间”,到设“国家质量奖”、完善法律制度,最终有望出台《食品安全法(草案)》;
201*年9月,三聚氰胺祸起,201*年的“两会”,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食品安全事件和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接连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他指出,要全面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并在全国开展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专项行动以及“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等;
201*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陈小恩提出:食品安全领域不能再多头管理,应调整执法部门的体制、职能和机制;全国人大代表、陕西杨凌示范区工委书记张光强建议:加快实施农业标准化,推进“食品安全”;
201*年,在两会职工最关心的十大民生热点问题中,食品安全问题排名第二。委员提议: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理顺相关机制,达到监管效果,确保食品安全;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加大各级领导责任,将食品安全纳入政绩考核等;
201*年,关于食品安全的提案议案有39个,内容不仅包括从源头入手,加强监管、设立国家质量奖。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还有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者的惩治力度、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等一系列提议;
由于能力有限,查阅的资料不能够全面具体,但是通过上述对各年来两会中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综合总结,我们同样可以看出,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突显,人们对该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大。据统计,在201*年至201*年的“两会”中,食品安全/药品安全一词就被提及25次,正如之前所说的那样,食品安全问题已是一个全民关注的社会性问题了。二、了解了食品安全问题的严峻性后,我们再来探讨一下导致该问题出现的原因。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原因
(1)相关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处罚不严厉,机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在近几年的“两会”调查中,大多数人认为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主要在于政府部门对食品的监督管理不到位,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我认为,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过程繁多,监督难免会有漏洞,比如在农产品这一问题上,目前并没有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最主要的法律,但其中的惩处方式是没收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和吊销许可证,这些处罚手段并不严厉,虽然罚款在201*以上50000以内,但是,相对于非法商家取得的高额利润来说,这是微不足道的,这样的处罚并不会起到有效的惩戒作用。除了相关部门的监督外,并没有充分利用消费者的监督优势,这种监督方式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2)生产者、经营者的唯利是图,缺乏职业道德,利用不良手段谋取暴利。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生产者经营者只看到市场经济带来的巨大利益,在追逐利润的同时,他们忽视了商业道德;另外市场之间的竞争,促使他们利用不良手段,极力降低成本,制造伪劣的“优质品”,企图用最低的成本来获取最高的利润。
(3)消费者不正确的消费心理,也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之一。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也发生了变化,对商品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是要吃好,还要吃贵,而消费者认为的好仅仅是看商品的外表质量,并且越好的价格越贵,食物的营养价值就越高,殊不知商家为了迎合消费者这种消费心理,用各种化学剂让食品的外表“光鲜亮丽”,比如染色花椒、染色馒头等。
三、探讨改善或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措施方法
食品安全问题越演越烈,不容忽视,不管是群众自身还是机关部门都应该引起重视,因为食品安全问题不是个人问题,它涉及到民生问题,涉及到国家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在学习了两会,学习了人大代表们的各种提议方案之后,对于食品安全这个问题,我也有了自己的见解,下面就如何改善或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我浅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1)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全流程管理监控机制。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并不完善,仍然存在这很大的漏洞,为了避免不良分子投机取巧,一定要完善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加大惩罚制裁力度,不让不法商家有机可乘。
除了法律的强制外,还要加强监督管理力度,我认为的监督管理,是从源头生产、流通销售还包括售后服务的全流程式的监控机制。要杜绝食品安全问题,一定要从源头入手,监督好第一生产车间,从根源上去杜绝问题食品的“出生”。不光是抓生产,同时还要抓流通,去年曝光的可任意修改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事情,就是出现在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由此可见,即使控制了源头,不良分子依然有可趁之机,所以,流通销售环节的监督力度也不可松懈。最后,我认为也是最能保障人民利益的措施就是,一定要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要有售后保障。售后服务一般出现在日用家居商品中,但是我认为,食品也应该有售后保障,出现中毒事故,如果是食品的原因,那么商家厂家就得负起责任,这样不仅消费者有安全保障,同时也能给商家厂家以压力,促使他们生产真正有质量保障的食品。
(2)加大法律宣传,提高生产者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学法、知法、守法,在法律的监督下,规范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不要抱着投机取巧的心态触犯法律,否者将受到严厉的惩治。同时,也要让消费者学法,懂得使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3)扩大监督系统,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监督优势,形成全面的监督网。我认为,要形成全面的监督网,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首先需要相关机构,执法部门的有力督促;其次,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监督优势,相比而言,消费着更接近商品,他们是商品流通的主要环节,在日常消费生活中,他们更能监督好问题食品的流通;最后,在市场竞争中,生产经营的同行也可以相互监督,虽然用不法手段生产的问题食品,能获得一定的金钱利益,但这种获益一定不会是长久的,一旦被机关部门查处,就会失利,所以,我觉得同行之间也可以相互监督举报,这也是扩大监督系统的一个方法。
(4)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合理消费,正确消费,不让不良商家有机可图。在分析原因的时候,我们提到,消费者不正确的消费心理,也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之一。商家为了迎合消费者这种消费心理,用各种化学剂让食品的外表“光鲜亮丽”,比如染色花椒、染色馒头等。所以,我认为,消费者应当转变消费观念,调整消费心态,不过于追求食物的表面质量,而是合理正确的选择食品。
食,是民生之大事,近年来,“两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探讨越来越热,这是国家对人民的负责,对人民利益的保障。我认为,食品安全这个问题不会立刻消停,毕竟,食,是件长远的大事,但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只要真正做好以上几点,同时不断探索改善,那么,问题食品就一定可以被制止,人民利益就一定可以得到保障。或以第四点结局:
四、食品安全问题的走势或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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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热点:聚焦食品安全问题
中国食品业在经历了201*年的牛奶之觞后,“问题奶粉”又死灰复燃,可口可乐“雪碧含汞”,“主食转基因”等安全问题引起全民激辩种种食品安全问题席卷全国,使得人人自危。食品安全问题再次敲响了警钟!近年来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三位副总理携15部长共保食品安全。
201*年,全国蔬菜农残合格率达到97.4%。201*年农业部共监测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88个大中城市,监测蔬菜种类72种,样品13920个。在中国,遭遇有害、有毒、非健康食品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常态,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
食品安全的现状
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表面上直接原因是不良生产者的违法行为,但更深层次原因是中国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社会对食品安全重视程度的提高和政府检测监督机制的失灵。面对形形色色的食品安全事件,很难简单地把问题归结于某一个环节。在食品生产、加工、储运、检测和消费的产业链上,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我们按照引致食品污染的不同诱因和解决方式的差异,可以把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归结为四类。
第一类是因为自然环境或客观条件的影响,大体上属于不可抗力的外部因素造成食品污染或变质。主要表现在种养殖源头污染、食品加工工艺和卫生条件落后、流通储运手段达不到保鲜要求等。比如,工业三废、城市废弃物的大量排放,造成大面积的水土污染,使很多地方的粮食、饲料作物、经济作物、畜产品和水产品等农产品的质量受到影响。另外,我国13亿多人口每天消耗200万吨粮食、蔬菜、肉类等食品,众多的食品供应商具备典型的小生产者特征,在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对于食品安全的诉求不高时,加工工艺和卫生条件难以符合安全标准。调查显示蔬菜在流通环节的损耗平均达到20%左右。
第二类是因为食品供应链上的利益相关者出于私利或盈利目的,在知情的状态下人为影响食品质量。中国农业虽然以小农经济为主,但也患上了“大农业病”:反季节果蔬生产,加剧了农产品中的药物残留;动物“速成班”将鸡、鸭、鹅等禽类生长周期缩短至2845天,猪出栏时间缩短至2.54个月,凡此种种严重违背了生物学的种植和养殖规律。更有一些不法生产商逆食品安全法规而行,在食品中加入不利人体健康的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此类案件数量的持续上升,使我们深刻感受到现代科技与商业伦理之间发展的不平衡。
第三类是因为食品检测监督条件不完善、对食源性病原菌缺乏认识或从业人员非主动性过失,造成劣质食品未被发现继而进入消费环节。我们把这一类原因统称为技术问题。随着转基因技术、现代生物技术、益生菌和酶制剂等技术在食品中的应用,关于应用风险和食品安全的争论就一直没有间断。我国当前的主要问题体现在检测设备不完善,检测覆盖面偏低,抽检频率过低,更谈不上对食品进行普检。而国外的食品安全案例主要集中在这一类,新的动植物病菌在造成实际负面影响之前往往很难被检测发现,以美国为例,食源性疾病每年导致7600万人生病,325000人住院治疗,5000人死亡,其中已知的食源性疾病超过250种,绝大多数是各种细菌、病毒与寄生虫引起的感染疾病。
第四类是因为食品安全和追踪惩罚的法令制度不健全或者徇私舞弊,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继续扩大。从理论以及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改革实践看,食品安全监管无疑趋向于专业化、公正性和独立性。国外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体系的变迁,很大程度上源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包括社会、经济和技术的变化,一系列食品安全危机最后进一步形成监管变革的动力机制。近三年来,我国在食品安全立法和组织体系建设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但由于监管模式不清晰和法制松弛,尚未对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现象产生实质性的遏制作用。食品安全频发原因
一是企业缺少公德心。在中国,之所以出现接连不断的食品安全事件,与法律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是有关系的。当企业违法时,中国法律对其的处罚是: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这种标准的处罚丝毫不能威慑到企业。
保障食品安全本来是身为食品生产企业最低的、最起码的要求,企业应加强自律,坚守食品安全的底线。但是,一些食品加工企业为了一时的利益,在整个行业“潜规则”的怂恿下,不惜损害百姓的健康,冒着法律的风险,干起缺德的行为。
二是政府监管部门监管不力。食品安全工作年年提,但各种事故仍然频频发生,“苏丹红、毒药火腿、三鹿奶粉”事件让人们不寒而栗,我们遍查食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要发现一个盲点还真难。纵观以往发生的各种食品安全问题,不难发现,有关部门总是在放“马后炮”,当“事后诸葛亮”。虽然事故发生后,各级有关部门都行动迅速,查禁措施也十分得力,但如果缺乏有效的事前监管,总是在付出沉重的代价后才突击行动,这种“闻灾方重视,亡羊才补牢”的监管价值何在?
食品安全中如魔咒般的老问题,为什么“日常检测”总一无所获,“紧急抽查”的结果总“石破天惊”?管理部门的回答,早已让关注食品安全的市民耳熟能详:快速检测敏感度不高、毒素原本不在检测范围内。
造成食品不安全的因素很多,食品开发商利欲熏心及监管部门失察失管是两大主要原因。保证食品安全要扩大监督范围,政府相关部门要将食品安全覆盖“从农田到餐桌”食品链的所有方面,明确规定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所有从事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原料供应、包装运输、销售消费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食品安全义务。更重要的是,食品安全信息应当明确、及时地告知消费者。特别是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出现后,信息的透明发布更加重要,应当建立起相关的信息发布长效机制。
公民在国家的食品安全中没有位置,食品的安全就没有保障。再度曝出的三聚氰胺超标事件中,各地政府执行了上报制度,只对上负责,却并不对消费者负责,上海熊猫查出三聚氰胺超标8个月才对消费者公布,正是上报制度只对上级政府负责,不对消费者负责的体现。解决食品安全的措施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由乱到治的过程,最重要也是责无旁贷的力量来自于政府监管。从保障经济秩序和民众健康的角度出发,政府对于不同的食品安全问题和诱因应该采取不同的治理办法。
针对前文提述的第一类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监管重心主要在于细化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环境要求,通过市场手段鼓励兼并重组和产生升级,加强对生产源头的监督,在注重保持中小生产者和经营者利益的基础上实施适当的行业准入等。总的来说,就是用市场优胜劣汰的方法解决食品安全的问题。
对于为达到个人目的故意改变食品质量造成第二类食品安全事件的问题,监管思路是“明晰规则,严明法治”。即尽量明确食物中允许投放的添加剂含量,对于暂时无法判断化学特性及对人体危害程度的非食用物质,设定最大允许的残留标准;其次强化食品标签的标准化制度,特别是对于添加剂含量和实际不符的食品要纳入召回范畴;最后是明确食品标准的制定机构和授权机制,目前我国食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彼此之间缺乏协调,造成了标准之间的交叉重复和规制盲区。
对于检测监督力量不足导致的第三类食品安全问题,首先要保证国内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其次不断检讨检测项目的完备性并把结果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第三加强食品检测的频率,建立向重点经营单位派驻检测员制度并实施交叉轮岗,这些相对成熟的机制在美国等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实践证明是可行有效的。
对于政府监管而言,最重要也是目前最应该改善的地方就是加强食品安全立法和执法,这是应对第四类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201*年6月1日,中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从立法角度奠定了食品安全监督体制的基础,并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框架。尽管现行的《食品安全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配套法规和综合协调制度,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分工优化和协调配合还需要时间检验和调整,但毕竟我们在立法方面已经确立了基本的法制框架。但显然这才是食品安全监管的第一步,对于食品产业链上众多利益掺杂的警惕使我们对于严明的执法更加期待。
鉴于国家立法层面已经出台了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基本大法,并致力于在此框架范围内进行监管体系和法律细则的完善,我们将重点围绕制度建设的弱项进行阐述。
1.强化对食品安全检测监督结果的定期公开制度。对于不同区域的食品安全检测结果,灵活选择适用区域和人群,通过公开的渠道向大众公布。例如,香港消费者委员会在1976年11月创办了一本面向大众的杂志《选择》,该杂志不接受任何商业广告,内容主要是专业的检测报告,所有的检测结果均为工作人员从市场上自购的商品,不允许由企业提供获得,企业在测试完成之前绝对不会得到产品即将进行测试的通知,如果采购人员和检测人员向所测试产品的企业泄露了相关资料或者接受馈赠,将触犯相关法律,并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在各部门综合协调监管的基础上推进监管的专业化。201*年,我国成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初步建立了由国务院、地方政府、食品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组织、新闻媒体等组成的复合型、立体型监管体系。这个监管框架与美国由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综合协调,多部门具体负责的综合性监管体系比较类似,不同的是,美国的食品药品管理局事实上是独立的监管主体,农业部负责动植物检疫,环境保护署负责监测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各部门之间使用备忘录作为协调机制。相比之下,中国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涉及了质监局、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管理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应该推动食品安全监管的适度专业化,并完善地方政府综合协调机制。
3.强化执法检查,提倡制度刚性化。对于执法部门的监督在国内外都是一个难点问题。为保证食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安全,应逐步建立食品追踪识别标志制度,对食品安全的自检、抽检记录都有据可查。我国在《食品安全法》中规定有违法行为无须造成后果也可以定罪,是希望增加违法成本和震慑犯罪,但执法机关对于具体认定和执行尺度拥有更大的自主权,为了对执法部门形成有效制衡,客观上需要强化执法检查,严厉追究执法机关不作为和徇私舞弊的责任。
4.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公众参与和消费者保护机制。公众参与程度的差别,是我国与其他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最大的不同。我国对于日常生活中的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通常会求助于消协。但各地的消协都挂靠在工商行政部门内部,由同级工商部门主管,削弱了消协作为法定职能非政府机构的独立性,难以协调物价、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诸多部门的关系,也限制了其社会公信力的发挥。而国外的消费者维权组织不仅数量众多,甚至通过自身力量推动了国会对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改革。在香港,消委会的委员由行政长官亲自任命,并在媒体公布,任期两年,其运作保持高度透明,可让公众问责,独立处理来自消费者的投诉和其他各种事务,处理结果不需要向政府通告,对经营不当、屡教不改的商家,消委会会公开商家的名字。总结国外消费者保护的经验,我们认为只有广泛激发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权,充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切实维护受害消费者的权利,食品安全问题才不会在朗朗青天之下遁于无形,食品供应链上的利益相关者才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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