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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清理核实工作总结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2:46:01 | 移动端: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清理核实工作总结

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清理核实工作总结

土右旗规划局

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清理

和确认工作总结

我局自组建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迅速有效地铺开城乡规划管理各项工作,健全完善了一整套建设工程审批流程,规范使用了“一书三证”法定文本,全面强化了建设工程批后跟踪管理和规划执法,使各类建设工程管理全面步入正规,开创了我旗城乡规划管理的全新局面。按照土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旗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就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清理核实工作总结如下:

一、执法职能(1项)

旗规划局是201*年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新设立的政府组成部门,按照土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土右政办发[201*]113号),原土右旗建设局的城乡规划审批和管理职责全部划入土右旗规划局,明确职责十三条。其中涉及规划执法的是第七条,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城镇规划、乡村规划及城建档案有关法律法规的违法案件工作。

二、行政处罚(4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我局行政处罚适用范围有四种情形,一是规划编制单位有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是未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四是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根据有关规定行政处罚种类有: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拆除、责令停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行政许可(5项)

经我局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有五项,分别为《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行政许可收费按建筑面积:旗县镇20元/;建制镇10元/。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扩展阅读: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核实工作总结

四子王旗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清理和确认工作总结

(201*年5月23日)

根据四政办发[201*]70号文件要求,我局组织专人对本单位的行政主体执法资格进行了清理和确认,清理核实工作的情况如下:

一、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名称: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名称: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3、违法行为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基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二、行政给付提供法律援助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三、行政许可(共3项)1、律师执业证申领(初审)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由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条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颁发执业证的,应通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局办公室。2、设立律师事务所登记审核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15日内初查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司法部也可以直接接受申请材料。”《行政许可法》第12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局办公室。3、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所初审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

设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建由地方政府核拨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允许个人以自愿组合方式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基层股。四、行政确认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公证处名称:公证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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