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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景宁县工贸行业涉及可燃爆金属粉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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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景宁县工贸行业涉及可燃爆金属粉尘企业

201*年景宁县工贸行业涉及可燃爆金属粉尘企业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遏制金属粉尘燃烧爆炸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涉及可

燃爆金属粉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决定开展全县工贸行业涉及可燃爆金属粉尘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

以国发〔201*〕23号、〔201*〕4号,以及浙委〔201*〕88号、浙政发〔201*〕47号和县委[201*]31号文件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入开展涉及可燃爆金属粉尘企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落实涉及可燃爆金属粉尘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企业通风除尘、防尘防爆装置安装到位;消防器材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正确并落实到位;车间清洁、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执行到位;确保从业人员对涉及粉尘作业环节爆炸危险性认识和防范措施到位,杜绝金属粉尘燃爆重大事故。三、专项整治对象及整治检查内容

专项整治对象为全县范围内生产工艺、作业环节涉及产生可燃爆金属粉尘的企业(加工场)。通过组织企业开展对照检查,促使企

业了解掌握涉尘作业环节的危险程度,落实通风除尘、防尘防爆等安全设备设施,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加强职工培训教育。各地在开展整治检查过程中,要对照《涉及可燃爆金属粉尘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基本要求》,重点检查涉及金属可燃爆粉尘的企业或加工场的建筑结构是否符合要求、通风除尘设备设施是否完善、清洁制度和禁火措施是否制定并落实、消防器材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配置到位、电气电路是否符合要求、培训教育和应急措施是否落实、安全检查是否到位等情况四、实施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年3月至5月):完成本地涉及可燃爆金属粉尘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部署发动工作,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并在这一阶段,摸清辖区内涉及可燃爆金属粉尘企业(加工场)的底数和基本情况。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5月至9月):组织各涉尘企业按照专项整治方案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完成本单位自查自纠,及时整治隐患和问题,确保整改到位。应督促企业将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并在停产停业的情况下进行治理。10月15日前,企业将专项整治开展情况报当地乡镇(管理区)。

(三)检查总结阶段(10月至11月):县安监局将组织人员对企业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对涉及金属可燃爆粉尘企业的乡镇(管理区)抽查面不小于辖区内企业数量的50%。各乡镇(管理

区)于12月5日前将本地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县安监局综安科。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涉及可燃爆金属粉尘的作业环节易发生较大和重大燃爆事故,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保证专项整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乡镇(管理区)要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及时搞好工作指导和检查。

(二)全面排查,狠抓整改。要全面排查辖区内涉及产生可燃爆金属粉尘的企业,摸清底数,掌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要通过对辖区内企业开展专项整治情况的督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涉及可燃爆金属粉尘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排查隐患,逐项落实整改,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对督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要落实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跟踪督办,做到彻底整改。(三)加强宣教,营造氛围。各地要加强对涉及可燃爆金属粉尘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企业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的意识,提升其安全管理水平。要督促企业积极开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意识和能力。要通过各种途径宣传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发动从业人员和相关管理部门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

(四)多方联动,形成合力。针对涉及可燃爆金属粉尘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的特点,要充分发挥乡镇安监人员的作用,督促企业排查、整改隐患。要积极完善落实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奖励制度,

鼓励社会群众发现、举报企业安全隐患,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与经贸、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联合打击企业违章建设、无证无照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整治合力。

附件:涉及可燃爆金属粉尘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扩展阅读:5-关于印发《重庆市201*年工贸企业“两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渝安监发〔201*〕34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201*年工贸企业“两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发布者:周福玉信息来源:安监四处发布时间:201*-02-21

渝安监发〔201*〕34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201*年工贸企业“两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

为认真做好工贸行业“基层基础巩固年”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40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工贸企业“两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将《重庆市201*年工贸企业“两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重庆市201*年工贸企业“两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23号、国发〔201*〕40号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以降低工贸行业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根本出发点,有效开展工贸行业危险源、危险作业“两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不断提高工贸企业识风险、控事故的能力。二、整治目标

(一)全市工贸企业危险源得到普遍排查,管控措施有力有效,基础档案全面建立,各类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二)工贸企业作业人员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更加熟悉,对岗位安全风险“会辨识、能防控”能力明显增强。

(三)工贸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管辖范围的安全风险“会辨识、能防控、严管理”的预控管理能力明显增强。三、整治重点

(一)加强危险源监控。开展以“会辨识,需申报,重监控,建档案,要评估,有预案,要演练”为重点的专项整治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

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40号)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1*〕56号)等相关规定,企业要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制定、完善针对性强的工程技术与管理措施,定人员、定职责管理控制,确保其处于受控状态,按国家相关规定登记建档,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对于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对生产、使用、运输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95号)的危险化学品和安全风险大的重大设备设施、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等要登记建档,落实、完善监控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并自行安排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处于受控状态。

(二)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开展以“‘反三违’、‘禁三超’,工作票,先审批”的专项整治

工贸企业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是指交叉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煤气作业、高温液态金属运输作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企业必须实行工作票(作业票)和操作票(操作牌)管理,并实施作业前联系、检查、确认,作业过程的监护和作业结束后的确认。涉及禁火区域内动火等潜在危险因素多、易发生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作业,必须执行相关审批制度。坚决纠正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坚决禁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

织生产,确保在有安全保障的条件下组织生产。

一是交叉作业安全管理。重点是签协议,明职责,定方案,需交底,设专人,勤检查。企业在正常生产与建设施工或检修之间出现交叉作业的情况下,要全面负责建设施工和检修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建设施工或检修承担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将涉及本企业和施工企业、检修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事项纳入本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制定施工或检修方案,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须经相关机构负责人审查同意。对涉及的各项工作内容、各个单位的任务、安全技术交底、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未经重新确认不得更改。

二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重点是需报批,先检测,配设施,设监护。企业应当依照《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1*)、《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结合企业的作业特点,建立健全有限空间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落实责任制。落实作业现场通风、照明、警戒、应急等措施;作业前要对现场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要确保机械设备安全可靠,配足安全设备设施,安排专人监护。

三是煤气作业安全管理。重点是设机构,定专人,需报批,携器具,明标识,常检测,设报警,有预案。生产、使用、输送、储存煤气的企业,必须遵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1*)、《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T50195-201*)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

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125号)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单位煤气设备设施、生产工艺、环境状况等实际,制订并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技术规程以及日常巡检和维护制度,编制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煤气岗位应有煤气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企业应根据其煤气发生量、使用量的规模设置煤气防护站或防护班或专职防护人员,并配置相应的煤气防护、救护装备和仪器。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监测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其上岗作业。企业应当为煤气岗位人员配备呼吸器、检测仪等基本防护用品;在煤气危险区域,如高炉风口和转炉炉口及以上平台、加热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焦炉地下室、煤气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进入煤气危险区域检查、检修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配带便携式CO检测报警仪器;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标定并维修。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均应挂有提醒人们注意的警示标志。煤气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证明安全装置有效、检测监控齐全、设备与管道及附属装置严密、与外部的连接符合要求后,才能进行有关作业。除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煤气设备均必须保持正压操作。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设备产权单位必须在可靠切断煤气来源并吹扫干净后,打开上下人孔或手孔、检查管和放散管等,使其内部保持自然通风。

各种煤气设施应指定专人负责操作,非本岗位人员禁止操作煤气设施及其阀门。

煤气设备检修:检修前应制订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并报企业安全部门审批。煤气设备检修前,煤气设备产权单位和检修作业单位必须作好有关安全措施准备和安全确认工作;系统性设备检修或多单位联合检修,应设置检修指挥部或指定指挥者,以统一协调、管理检修安全与煤气防护工作。煤气设备检修工程项目不得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煤气设备动火、煤气设备内部检查检修和带煤气接管、盲板(含盲板阀)操作属煤气危险作业,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审批管理。作业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没有《作业许可证》不准作业。《作业许可证》严禁涂改、转借。检修作业过程必须设置警戒指派专职煤气防护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旁站监护。

涉及重大人身、设备安全事项的煤气设施自动化设备的维护检修:维护检修前后检修作业单位会同煤气设备产权单位双方现场人员必须对主体设备和自动化设备的实际状况进行现场交接,对自动化设备监控的工艺参数进行确认和记录。自动化设备监控的测点位置、检测范围、监控工艺参数未经企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严禁修改调整。四是高温液态金属运输作业安全管理。重点是设备专,要可靠,防喷溅,需远离。冶金、机械行业金属冶炼企业应当依照《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6号)、《炼钢安全规程》(AQ201*)、《炼铁安全规程》(AQ201*)《铁合金安全规程》(AQ2024)

等国家或行业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单位技术装备、生产工艺、环境条件等,制订并完善高温液体金属、液渣吊运及其机械装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技术规程以及日常巡检和维护制度,编制高温液体金属、液渣喷溅、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生产作业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保持高温液体金属、液渣吊运区间环境良好,通道畅通,人流、物流分道有序,避免交叉;企业的会议室、更衣室、休息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与高温液体金属、液渣吊运路径保持安全距离。

冶金炉窑(高炉、转炉、电炉、精炼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炉下热泼渣区,周围应设防护结构,其地坪应防止积水。厂房内金属液体与液渣运输线、金属液体吊运通道与浇注区及其附近的地表与地下,不应设置水管;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措施。建立并严格执行高温液体金属、液渣包罐的使用、烘烤、检查、检测、报修或报废的管理制度与相应的记录,铁水罐,钢水罐和中间罐修砌后,应保持干燥,并烘烤至要求温度方可使用。所有与金属液体与液渣接触的罐、槽、工具及其作业区域,不应有冰雪、积水,不应堆放潮湿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吊运装有铁水、钢水、液渣的罐,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1.5m的净空距离;易受高温或钢水、液渣喷溅影响的设备,应进行防护。

吊运高温液体金属、液渣必须使用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的铸造起重机,按照《炼钢工艺设计技术规定》(YB90581992)、《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201*)、《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

装、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等标准的相关规定健全起重机械与工具(龙门钩的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等)使用、维护、检查、检测、报废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记录。起重机各种连锁装置、安全装置、声响与灯光信号必须齐全、灵敏、可靠。起重机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液渣必须确认挂钩挂牢,由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人员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的规定指挥。

装运高温液态金属的专用车辆(铁路罐车、轨道平车、抱罐汽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测、维修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和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和声光信号可靠。运输线路通畅不得有积水,道路、铁路应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GB6389-1997)设立明显标志;厂内运输应遵守《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1*)等相关规定。专用车辆装运高温液态金属时禁止在煤气、氧气、氢气管道下方和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放。无关人员不应乘坐锭坯车、铁水罐车、钢水罐车、渣罐车或运渣车。

五是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管理。重点是重设计,强检测,降浓度,清积尘,控火源。结合企业自身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配备通风、除尘、照明、检测检验、防火防爆等安全设备设施。要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首先控制粉尘、漂浮,其次对通风设备要经常进行清理,一定要杜绝火源,除防止明火外,还要防止电器火花、工具撞击火花及各种情况下出现的摩擦起火和静电起火。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器、电力设备的选型和安装、检修、维护,

必须遵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1*)、《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等相关安全规定。加工、使用、存储具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煤粉、铝粉)的设备设施,其上安装的爆破片、泄爆阀、安全阀必须符合《爆破片及爆破片装置》(GB567-1999)等相关标准和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并定期检查、检定。四、整治进度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年2月20日至3月30日完成工贸企业“两危”安全专项整治的方案制定、培训宣传和工作部署。(二)企业自查阶段。201*年4月1日至5月30日,完成工贸企业危险源的全面排查,情况汇总。

(三)专项治理阶段。201*年6月1日至10月30日,完成工贸企业的危险源的风险辨识、申报、建档,隐患整治工作。

(四)督查考核阶段。201*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区县安监局全面检查辖区内规模以上工贸企业“两危”安全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检查今年安全标准化创建企业的“两危”管控情况。市安监局将随机抽查部分区县企业、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两危”专项整治情况。五、整治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制定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与经信委、商委、工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配合,发挥相关管理部门作用,共同作好工贸企业“两危”专项整治工作。(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在开展工贸企业“两危”专项整治过程中,各单位要通过调研、会议、培训、讲座等各种形式,向工贸企业宣传开展“两危”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帮助工贸企业正确理解和把握专项整治的目标任务和整治要求,提高工贸企业“两危”专项整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真整真治,注重效果

要建立“两危”专项整治定期检查制度,每季度对地区和本单位的两危专项整治进行总结,并于每季度末30日前向市安监局报送整治进度。工贸企业要对照目标任务要求,全面排查危险源,填制《附件:工贸企业危险源统计表》,对隐患整改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人、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四)加强指导,严格考核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相关部门、相关中介机构要加强指导,要结合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帮助企业完成危险源和危险作业辨识、申报、建档,制定整改措施。凡是没有建立《附件:工贸企业危险源统计表》的企业,将严重影响其安全标准化考核。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各相关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的“两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3月20日前报市安监局;“两危”专项整治工作

总结于10月30日前报市安监局。联系人:周福玉

联系电话:6321805667507316(传真)邮箱:cqaj4c@163.com

附件:工贸企业危险源统计表

主题词:安全生产工贸专项整治通知

报送:市政府学普副市长,艾扬副秘书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抄送: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市商委,市工商局。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年2月20日印发附件

工贸企业危险源统计表

填制单位:填制时间:序号危险源可能导致的事故控制措施备注

版权所有: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众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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