荟聚奇文、博采众长、见贤思齐
当前位置:公文素材库 > 计划总结 > 工作总结 > 债权法期末复习总结

债权法期末复习总结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2:52:36 | 移动端:债权法期末复习总结

债权法期末复习总结

债权复习纲要

1.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各种侵权责任在通常情况下所共同具有的条件。

损害事实。是指法律所保护的物质财富和非物质财富遭受的客观结果。所造成损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侵害他人人身引起的物质财富的损失,二是精神财富的损失。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满足以下要求。第一,损害具有量和质上的可补救性,二是损害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三是损害的后果和范围是可确定的。违法行为。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要求,也就是说,行为具有应受谴责性。其中包括形式违法和实质违法。在判断是否违法上,采用结果不法说,除有阻却违法事由外,对权利侵害的结果即构成违法。

因果关系。指自然界中,事物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原因与结果这种客观存在的联系就是因果联系。第一,必须正确认识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第二,必须明确因果联系的客观性和必然性。第三,必须正确认识因果关系表现的多样性。第四,必须把原因和结果区分开来。第五,必须分析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④主观过错。指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自己写)

2.损害赔偿。过失相抵原则。又称为与有过失,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需减少或免除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而并非指双方的过失相互抵消。

适用范围。过失相抵在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中均可适用。既适用于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也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

构成要件。第一,受害人须过失行为。第二,受害人的过失行为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之间有因果联系。第三,受害人哟哟过失相抵能力。

④内容。在过错责任中,受害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可以减轻和免除惩罚。在无过错责任中,同上。

⑤法律效果。第一,加害人可以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法院可以依职权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3.特殊侵权责任动物致害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被害人有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关于规则原则,实务界和理论界一致认为是无过错责任,但是,实际规定为过错推定责任。

构成要件。第一,必须有饲养的动物。第二,必须有损害事实。第三,必须是动物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联系。第四,必须是动物以独立的动作加害他人。

④免责事由。第一,当事人双方约定有免责事由。第二,受害人过错。第三,第三人过错。第四,动物园无过错。

租赁合同

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一定租金并于租赁期限届满时返还租赁物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性质,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但是,城市房屋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

内容。第一,租赁物。必须是有体物,流通物和非消耗物。第二,租赁期限。第三。租金。第四,租赁物维修。④出租人主要义务。第一,按约交付租赁物。第二,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第三,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第四,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⑤承租人义务。第一,按约合理使用租赁物。第二,按约支付租金。第三,应妥善保管租赁物。第四,在租赁物上添附它物时,应取得出租人同意。第五,转租时,应取得出租人同意。第六,届满后,返还租赁物。

买卖合同

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出卖人的义务。第一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二,对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其中包括权利的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

买受人的义务。第一,支付价款的义务(地点,时间,数额等)。第二,接受交付的义务。

④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的承担。交付主义。标的物风险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等非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的情况下导致标的物意外损毁或灭失。

债的内容债权

债权是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未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的特征。第一,债权是一种请求权。第二,一种相对权。第三,就合同之债而言,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第四,具有相容性。第五,具有平等性。第六,债权无追及性。第七,当与物权并存时,其效力一般低于物权。0债务

债务是指债务人依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所负担的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债务后就其本质来说,是债权人负担的不利益,债务具有拘束力和法律强制性。债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附随义务主要有照顾义务,,告知义务,说明义务等。

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是指债权债务关系在相对的当事人之间的原始产生。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以下特点。第一,合同之债依据合同而发生。合同制债大多数依据双务合同而发生。第三,具有任意性。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有以下特点。第一,由侵权人的步伐行为引起,第二,由侵害人的单方意思引起,与受害人的意思和行为无关。第三,为法定之债,债的发生,构成要件,债的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其基础为侵权民事责任。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或存在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是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给他方造成损失的情景。

④单方允诺。指表意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利益的意思表示。

⑤不当得利。

1,定义。所谓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利益并导致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

2.构成要件。第一,一方取得不当利益。表现为财产或者利益的积极增加,包括以下情况。取得某项财产权利,取得对某物的占有,原有财产权的扩张或效力增强(如添附),财产利益的负担消灭。第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利己不损人不构成不当得利)。第三,没有合法根据。第四,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我国采用非直接因果关系)。

3.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受损人可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第一,权利主体为受损失的人,而义务主体为获得不当利益者。第二,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客体为返还原物和原物所产生的孳息和偿还价款。

4.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善意得利人的返还范围。第一,善意是指受益时不知无法律上的依据,有无过失在所不问。第二,善意得利人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第三,返还现存利益时,得利人在收益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失和支付应予以扣除。

5.恶意得利人的返还范围。第一,恶意是指受益人明知无法律上的依据仍受有利益(单纯的过失不构成恶意)。第二,恶意的返还范围包括受领时的利益,受领的利息以及受益人的损害赔偿。第三,损害赔偿范围除积极损害还包括消极损害。第四,返还利益时,恶意受益人不得主张扣除因受领利益所支付的费用。

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券实现时,的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简而言之,债权人的代位权就是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成立条件。第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务。包括以下几点,代位权的标的指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得代为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权人的财产权利。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第三,代位权须到履行期。第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经危害到了债权人的债权,故有保全的必要。

撤销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成立条件。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且该债权具有财产内容。第二,客观上,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和低价抵押财产。第三,主观上,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人债权的恶意。第四,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

行使期间。第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债权人应当在1年内行使权利,第二,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④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第一,对于债务人和受益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受益人应当将财产返还债务人,若债务人对返还财产不行使请求权的,债权人得行使代位权。

第二,对债权人的效力,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收益财产,并有义务将收取的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半财产,作为全体一半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而无优先受偿。

清偿

定义。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是债的内容得到实现,导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清偿人在一半情况下是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但也可是第三人。

清偿受领人。即是受领清偿利益的人,以下人可为之。债权人及其债权人的代理人,破产财产的管理人,收据的持有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受领清偿的第三人。

④代物清偿。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是债的管辖消灭。构成要件。第一,原有债权债务存在,第二,以她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第三,当事人之间有何意。

合同的成立要约

定义。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件。第一,要约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第二,要约应包含在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意旨。第三,要约的必要内容应当确定,能够在当事人之间建立起债权债务关系。

承诺

定义。对要约的接受,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的同意。承诺的条件。第一,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第二,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答复。第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第四,承诺应当是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合同的成立

条件,第一,主体上要求存在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第二,内容上要求具备了必要的条款,第三,形式上要求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达到合意。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等问题,

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生效,所以,合同成立时合同生效的前提。一般认为,合同成立是事实问题,合同生效时法律评价问题。一半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有事,成立但尚未生效。

成立时不生效,待生效条件完成后生效的合同,有以下情况。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是生效。合同附生效期限的,自期限届至时生效。虽然成立,但不能生效的合同。一,当事人未能成功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二,生效条件未能成就。三,被确认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

④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但撤销前不被撤销的,是成立并生效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

行为能力欠缺的合同。无权代理的合同无权处分的合同

合同生效的要件

(l)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不安抗辩权

指双务合同中一方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成立要件。第一,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第二,一方负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第三,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第四,限于没有担保的合同或有担保而担保不适当的合同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债权法期末复习总结》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债权法期末复习总结: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债权法期末复习总结》由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转载分享请保留原作者信息,谢谢!
链接地址:http://www.bsmz.net/gongwen/701062.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