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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形山社区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2:56:27 | 移动端:月形山社区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月形山社区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月形山社区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为加强月形山社区农贸市场管理,实现“管好市场,服务群众”

的目标,结合我社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市场物业管理

(一)月形山社区农贸市场物业包括所管辖的集贸市场和市场生产经营设施等。上述资产属罗军所有,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破坏。(二)市场商铺台位由市场负责人罗军统一管理。其要积极引导、教育经营者服从管理,配合职能部门开展的各项管理工作,爱护市场设施及周围环境。

(三)维护和完善市场内设施,保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租赁后的商铺台位只准用作经营,不准改作他用,不能随便改变原结构或破坏商铺及台位外貌及其配套设施。如需改变结构的,由经营者向市场负责人罗军提出申请,经市场管理人员同意后,方能改动;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后果,由改建的经营户负责。

(四)市场内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要引导、教育经营者做好治安和防火工作,出现事故时,经营者之间要互相照应,共同维护市场的治安和安全。二、市场经营管理

(一)市场商铺及台位的租赁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物有所值”的原则,充分结合农贸市场供求关系,实现最好效益。

(二)市场各商铺、固定台(摊)位的定费标准由市场负责人罗军负

责,市场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和有关费用。(三)市场管理人员必须约束经营者遵守法规和市场内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约定的地点或区域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市场管理人员应当与经营者签定书面合同,就摆卖规范、交易商品种类、水电使用、卫生、消防、治安等方面作出约定。

(四)各商户要保持市场的清洁卫生,不准随处抛丢垃圾,不准在商铺台位搭建任何建筑物,不准在市场内乱拉绳索晾晒物品,不准在市场内堆放危险物品。停放车辆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

(五)每月的三次赶集,罗军要进行管理,工作范围为引导商户和客户进入市场,不准沿街沿路摆摊设点。对商户收取赶集管理费用。协调赶集中的秩序。疏导交通等。赶集完成后进行卫生清扫。三、市场监督管理

(一)市场负责人必须定期检查、督促、处理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及时更新市场设施,协调处理各种突发事件,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和防护措施。

(二)市场负责人要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存在漏洞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案件、事故的发生。

(三)市场负责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市场管理公约,并教育经营者严格遵守。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经营者,应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

1、不按规定缴纳市场设施租赁费的,按漏交额加倍收费。2、不按市场规定乱摆乱卖的,按应缴摊位费加倍收费后,再安排到

适当的位置上摆卖。

3、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经劝阻仍不改正、或拒不服从市场负责人罗军管理的,取消其进场经营资格。

4、不遵守卫生、防火规定及进行危害市场人财物安全行为的,取消进场经营资格,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有关责任。(五)市场负责人对下列事项实行公开:1、市场管理人员姓名、职务、职责;2、市场管理制度;

3、摊位及其他设施的安排、租赁费价格;4、举报电话号码;

5、市场经营者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四、市场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一)持证上岗,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人员“十要十不要”工作原则,做到文明管理,礼貌服务。

(二)严格遵守制度并依照规定收取市场各项费用多收。

月形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201*年3月12日

扩展阅读:鹿城镇北浦社区关于农贸市场整治实施

鹿城镇北浦社区关于农贸市场整治实施

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等有关文件精神,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农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促进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初步解决农贸市场无证、溢摊、占道经营、商品划行、摊位摆放、从业人员自身卫生、食品摊位卫生、除四害、垃圾袋装化、卫生保洁等重点、难点问题。在整治行动中要把对农贸市场的整治与巩固占道摊点整治成果相结合,把市场环境卫生改善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把做好市场日常管理与创卫达标相结合,把近期硬件设施改善与远期发展目标相结合,更好地净化、美化市场环境,提升城市文明程度,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把我市早日建设成为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中心城市打下良好基础。

二、整治范围及目标

全区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包括鸿远建材市场,北浦农贸市场,以及市场外的“溢摊”行为。通过规划疏导、拉网过筛、集中查处、督查整改等整治手段,实现下列目标:1、加强对农贸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明确市场责任主体,健全各类管理制度,落实市场业主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

2、整治市场的交易秩序,查处市场内的无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3、整治市场及市场周边安全、卫生、广告等环境和秩序;4、限期取缔一批“露水”市场;5、基本消灭农贸市场的溢摊现象;

6、使所有农贸市场基本达到硬件设施完善、软件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场容卫生整洁、四害密度达标、无溢摊和违章占道经营、日常管理达到规范化农贸市场的检查标准。三、整治重点

1、对市场业主要按“三优一规范”的要求促进其规范到位,摊、店划行归类,卫生保洁落实,喇叭口秩序良好,场内无乱牵乱挂乱堆现象。

2、市场内要有良好的治安秩序、良好的交易秩序及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加强商品市场安全管理,组织市场业主及经营户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全面检查各市场消防安全情况,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要督促业主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市场安全。3、市场内要有完善的配套设施、政策法规的宣传栏、复称(尺)设施要建立完善,协调工作要及时,办事效率要高。

4、市场内管理人员要实行定岗、定责、定任务、定奖惩、佩牌上岗,制度建全。5、市场内投诉处理及时,开展“放心门店”“文明(示范)经营户活动,无欺行霸市现象。

6、严肃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市场内经营户要按规定亮照亮证,商品摆放要卫生、整齐、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各类上市商品要划行归类、明码标价,重点加强对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肉食品、粮油、水产品、豆制品、酒、饮料、糕点等商品的监管。严防“白条肉”及假冒、劣质商品上市,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重点商品(肉食品等)要建立购货台帐,实施信誉制度,市场内无销售野生保护动物商品现象。四、整治实施办法

1、以市场主办单位为主,改善农贸市场的硬件设施。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各市场主办单位要对照规范化市场的标准,逐项排查在硬件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解决安全、上下水、宰杀间、鱼池、家禽笼、防蝇防鼠防尘、公厕、垃圾收运设施、污水处理、防火防盗等方面的缺项,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实施整改。对需要解决硬件设施的重点市场名单,区商务局协调主办单位及相关部门逐一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确保整改到位。

2、以各市场为责任单位,进行自查自纠,规范日常管理。各市场负责人是创卫达标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照创卫标准,进行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要做到市场布局合理,场牌、标牌、指示牌、公告栏美观醒目,摊位摆放整齐,卫生制度健全、落实,建立台账管理。食品摊位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齐全,从业人员受过卫生健康教育,食品销售符合卫生规定;肉类商品经过检疫,票据(红票、白票)、验讫章齐全;豆制品挂牌经营;蔬菜经检测农药残留不超标后上市。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保洁人员,垃圾实行袋装化管理,定人、定岗、定责、定时和及时进行卫生保洁。清除卫生死角和“四害”孳生地,及时清运垃圾,进行药物消杀,降低四害密度。取缔无证照经营,严禁溢摊和占道经营。各类市场管理资料和创卫资料保存完好,建档管理。

3、以各社区、居民小组为责任单位,消灭农贸市场的溢摊现象。

农贸市场溢摊现象,是由于经营者为逃避交纳管理费用,市场管理者对其缺乏制约手段,有关单位受利益驱动任其泛滥等多种因素造成。溢摊现象不消灭,必然侵害市场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农贸市场整治中,有关单位必须采取根本性措施,解决市场溢摊问题。要推广“场、居民小组、社区共管”模式,由各农贸市场出资,由为居民小组、市场为责任单位,负责对溢摊问题实施全天候死看硬守。

4、以工商部门为主,认真执行法律法规,严把准入关,加强日常巡查。

经整治规范后,各农贸市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要求,真正实施长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应会同各相关部门,以及各市场主办单位,共同研究长效管理的措施,并随时检查督促市场管理者按规定的要求实施日常管理。要严把发照关,对市场外围的门面房禁止从事畜、禽、蛋、水产品、豆制品以及蔬菜等的交易。针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弱势群体就业矛盾,应按照有关的规定或政策,对安排一定比例的下岗再就业人员的农贸市场可适当减免相关费用。对不执行管理规定仍收取农民直销摊位市场管理费的、或不设置农民直销摊位的市场管理者,必须依法严格查处。

鹿城镇北浦社区

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的目标,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市场“三化”(即:设施标准化、管理制度化、服务规范化)建设要求,根据《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攀枝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和市场监管均按照本标准实施。

第二章市场设立规范

第三条农贸市场设立应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商品市场建设发展规划。

第四条农贸市场建设应按照适用、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和《工程建设标准》

以及消防技术规范等国家和专业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标准:(一)市场建筑应为永久性、全封闭,建筑层高应不低于4.2米。

(二)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和自然采光条件。

(三)市场出入口设置:单层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的市场,设置2个出入口,每增加500平方米增设1个。出入门宽度不低于3.4米。(四)市场室内的通道应保持畅通,主通道宽度不小于2.5米,次通道宽度不小于1.8米。

(五)市场内装修美观、整洁、明亮、安全,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给排水符合建筑设计标准;场内照明设计科学,场内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场内墙面应贴高度不低于2米的墙面砖。

(六)农贸市场内及周边的小餐饮店应实行“三改”(将炉灶从前台改在餐厅后面厨房内,将蜂窝煤改为液化气,将消毒液改为消毒柜)。

(七)农贸市场布局应按蔬菜、肉类、豆制品、水产、熟食、活禽等商品分类进行划行归市,合理布局交易区。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家禽经营区、活禽及水产宰杀区要相对独立、封闭。

第六条农贸市场应有与市场商业用房规模相适应的公共卫生设施,物业管理用房,食品安全检测室、检疫用房和消防设施等基础配套设施,基础配套设施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食品摊位应全封闭设置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二)水产品、生熟肉制品的摊位(房)及现场加工食品的摊位(房)应具备上下水设施,还应配备消毒设备和符合环保标准的排烟和污水排放设施。

(三)有活禽销售的市场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封闭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四)市场应配备环境卫生保洁设施。市场应设置带加盖的垃圾箱(筒),5000平方米以上市场应设置垃圾集中处理站(点)。市场内摊点及周围2米范围内无垃圾、杂物和污迹。市场内实施垃圾袋装。市场均应设置卫生保洁用水专用设施,。

(五)市场内应按要求设置不低于三类标准的公共厕所。(六)农贸市场应根据市场规模设置食品安全检测室,面积最少不低于5平方米。

(七)农贸市场应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消防安全设施。配置防盗设施。

(八)农贸市场内应设置消费者投诉站(点)。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公平称(尺)。

(九)农贸市场应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市场行情、法律宣传、健康教育、违法行为查处公示栏等宣传设施。

第三章市场业主管理规范

第七条市场业主为市场第一责任人,应与商品经营者签订统一的《商品交易市场商位租赁经营合同》,落实业主与商品经营者的责任。

第八条市场业主应在市场建立管理机构,并将值班长制度、商品质量承诺制度、商品准入和退市制度、卫生制度、安全制度、治安管理制度、经营者信誉管理、市场行情公示等制度上墙公示,保证落实到位。

第九条农贸市场经营户必须保持摊位、排架整洁,做到座商归店。商品应划行归市,摆放整齐。

第十条市场业主应切实采取措施,做好治安消防工作。市场内禁止使用明火。

第十一条市场业主要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市场卫生管理工作。

(一)各类卫生设施齐备完好,摆放整齐、洁净,卫生标志明显,垃圾实行袋(桶)装,

(二)农贸市场内的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道路保洁标准。农贸市场周围的清扫和保洁不得低于三级道路保洁标准。落实“门前三包”,铲除蚊蝇孳生场所,垃圾容器密闭,空地绿化。车辆停放整齐。

(三)有专人负责开展健康教育,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熟悉文明卫生知识,基本卫生知晓率80%,基本健康行为形成率70%。

(四)有专人负责除四害工作,定期开展除四害(蚊、蝇、鼠、蟑螂)活动,四害密度达到国家控制要求。

(五)市场公厕管理实行厕所水冲式,通风良好;洗手设施完好、整洁;便池定期清洗除垢消毒,随时保洁,无蚊蝇,无污垢,无臭味。

(六)市场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和健康教育以及接受卫生监督监测的各种资料档案齐备,保存完好。第十二条市场业主要接受辖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市场管理达到市场“三化”要求。

第四章市场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经营规范

第十三条商品经营者应证照齐全,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做到亮照经营;必须按规定缴纳税费;胸牌佩戴、商品价签、证照悬挂统一。

第十四条商品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码标价;商品宣传和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商标、标识、计量、卫生、包装、广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

第十五市场内从业人员应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语言文明,卫生习惯良好,定期体检,保持身体健康。其中从事餐饮业和食品、副食品经营的人员,应自觉遵守《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五章市场监管规范

第十六条我市工商、商务、城管、卫生、规划和建设、国土、爱卫、公安、林业、农牧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场的监督管理。

(一)工商部门应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打击短斤少两、注水肉类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开展市场食品安全整治;指导业主划行归市,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开展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评比活动;取缔无照经营,查处不亮照经营行为;接受和处理消费投诉;协助规划部门抓好新建农贸市场的规划和选址等工作。

(二)商务部门应履行行业管理部门职责,协调、指导、监督农贸市场的改造升级;开展牛、羊、禽定点屠宰,确保生猪定点屠宰,加强肉品检验。

(三)城市管理部门应履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市场公厕、垃圾站的改造升级;指导市场业主改造和完善市场环卫设施;督促市场业主做好市场公厕的卫生管理和清扫保洁;协助市场业主及时清运垃圾,垃圾桶不得有“穿裙戴帽”的现象;开展农贸市场周边环境的整治,确保无占道经营。

(四)卫生部门应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监管的技术指导;负责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和农贸市场卫生管理负责人的培训;指导市场业主做好市场内熟食品、散装食品、食品成品“三防”设施的改造。

(五)规划和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制定与审查市场土建工程改造方案;督促和监督市场业主按审批方案实施市场改造升级;负责新建市场的规划和选址。

(六)国土部门负责落实新建市场的用地等工作

(七)爱卫办负责开展“除四害”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指导市场业主抓好“除四害”工作,确保“除四害”工作达标。

(八)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贸市场治安管理;指导市场业主对农贸市场的改造升级达到消防安全要求;指导农贸市场道路及停车场的交通管理。

(九)林业部门负责对依法查处贩卖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制品的行为,防止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制品流入市场。

(十)农牧部门负责指导对市场农副产品的安全监测;对进入市场的畜禽及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做好重大动植物疫情的监测和预防;开展农贸市场农副产品检测人员的培训。

第十七条工商、商务、城管、卫生、规划和建设、国土、爱卫、公安、林业、农牧等职能部门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秉公执法、文明管理;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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