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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方法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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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方法与技巧

村官考试农村工作知识: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

201*-06-1514:54:15来源:浏览次数:114网友评论0条

(一)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照合法性的原则,严格依法律调解,对纠纷的解决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可循时,依照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处理。

(二)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的时候,应当坚持法制教育与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即一方面应当对当事人宣传讲解国家现行法律的要求,进行普法教育;另一方面应在调解中提倡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进行伦理道德的教育。这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决定的,也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内在要求。

(三)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的方法民间纠纷不仅广泛存在,而且发生的原因错综复杂,情况不断变化,千头万绪。这就要求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要能够全面了解纠纷的情况,掌握纠纷发展变化的规律,集中精力解决主要矛盾,从而牢固把握调解工作的重点。一般而言,要顺利解决纠纷,特别是复杂的纠纷,就必须学会抓主要矛盾,突出调解工作重点的方法。当然抓住主要矛盾和解决主要矛盾,并不是忽视次要矛盾的解决。因此,调解员在解决纠纷的实际工作中,不仅要善于抓住中心,抓住关键,集中力量抓好中心工作,而且要统筹兼顾,适当安排,注意处理好其他次要矛盾。

(四)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方法一般而言,调解工作主要是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这对多数当事人是有效的,但有些时候耐心的说教并不能触动当事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们的一切活动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会出丑。一个人产生的思想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大多数与切身利益有关。有些民间纠纷发生的原因,是当事人在生产生活中确实存在一定实际困难。解决这类纠纷,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找出症结所在,切实帮助解决。困难解决了,矛盾也就化解了。因此在调解民间纠纷时,调解员应当注重解决在纠纷中当事人所面对的实际问题。如果不注意解决当事人所面临的实际问题,调解员对当事人的思想开导就会脱离当事人的实际状况,难以收到实效。可见,在调解民间纠纷时,调解员不仅要说服教育当事人消除思想上的隔阂,而且要切实帮助解决纠纷所涉及当事人实际困难和问题,才能最终彻底地化解纠纷。

(五)换位思考的方法换位思考,指在解决纠纷时,要从不同的人、角度、高度、层次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做到考虑周全,问题解决得圆满彻底,不留后遗症。换位思考的方法在具体应用时,分两个方面。一方面,调解员应当站在当事人双方的立场和角度,寻找全面解决纠纷的适当方法。要协调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仅要求当事人之间的交流,而且调解员与当事人的交流也不可缺少,换位思考在与当事人沟通上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不了解对方的立场、感受及想法,调解员就无法正确地思考与回应。可见交流离不开理解,理解离不开换位思考。只有通过换位思考,从当事人双方的立场来看事情,才能真正理解别人的想法和感受。了解当事人的想法,理解当事人,是与当事人真诚交流,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前提。现在调解员已经意识到了理解当事人的重要性,但是不幸的是,有些人缺少了换位思考的意识。他们或是站在自己的位置上去猜想当事人的想法、感受及要求,或是站在“一般人”的立场上去想当事人“应该”有什么想法、感受和要求。调解员认为自己是在为当事人着想,但以此为前提的调解效果并不像调解员所想象或期待的那样。调解员面对这种情况,觉得委屈,觉得自己“好心没好报”。其实出现这种情况是必然的,因为调解员这种对当事人的理解,是以本位主义来了解当事人的想法及感受。调解员的这种做法忽略了当事人真正的想法及感受所以既缺乏了对当事人的尊重,又没有真正做到为当事人着想。调解员只有善于进行换位思考,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才能避免自己考虑不周全或遗漏之处。调解员在提出调解方案或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也应当注意换位思考的方法。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设身处地、将心比心地去思考矛盾产生的原因、解决问题的关键和所能接受的向对方让步的底线,有利于提出合情合理解决纠纷的方案。同时换位思考的方法的运用,会让当事人感觉到调解员是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从而消除对调解员的抗拒心理,听取调解员的合理建议,便于调解的顺利进行。

(六)苗头预测的方法事物的演变,总有一个萌芽、发展和扩大的过程。矛盾纠纷也是如此。现实生活中,矛盾往往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缓和到激化,只有认识了矛盾的特点,掌握了矛盾发展的规律,有预见性地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准备工作,才能有效地防止矛盾激化。苗头预测的方法就是要求调解员针对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和行为不断变化的特点,抓住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分析变化的现状、原因,提出解决纠纷的对策,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的扩大和深化。主动运用苗头预测的调解方法是人民调解“防调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的具体要求。“防”与“调”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能够抓住纠纷发生或深化的苗头,消除纠纷,或使纠纷尽可能减少,这是一种最好的调解。这就是要求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要注意观察纠纷当事人思想行为的发展变化的蛛丝马迹,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抓紧工作,积极疏导,妥善解决,这样才能切实预防矛盾激化和新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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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

一、人民调解的基本知识1、人民调解的概念

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2、人民调解的任务

(1)积极调解民间纠纷。改革开放以来,民间纠纷主体日益多元化,内容日益广泛化,表现形式也日益多样化,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应当适应这一发展变化,不断加以扩大。当前,要进一步调解好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控制矛盾纠纷总量,稳定社会关系。同时,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针对突出的热点难点纠纷开展工作,有效缓解改革进程中的利益冲突。

(2)深入开展防激化工作。防激化,即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为自杀、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把防激化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任务,反映了“标本兼治”的指导思想,适应了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特色和优势。

(3)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人民调解组织开展法律和道德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寓于纠纷调解之中,与调解工作的开展紧密结合起来。可以按照纠纷的种类,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案释法、以事议法,起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从而使广大群众知道哪些是违背法律或违背公共道德的行为,哪些行为是法律或公共道德所允许或提倡的行为,自觉地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预防纠纷的发生。

(4)努力与基层各项民主法治建设工作相结合,深化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效果。人民调解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对于促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多方面的意义。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使党和政府及时了解广大群众对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的意见和要求,了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现状,集中群众意志,维护社会稳定。

3、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

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是人民调解工作长期发展经验的科学总结,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程序和制度,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水平和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在人民调解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1)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纠纷的受理必须基于当事人自愿,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或者不愿意接受某个组织和个人的调解,或者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均不能强行调解。二是当事人接受调解自愿,一方面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开导、疏导,不允许采取歧视、强迫、偏袒和压制的方法,另一方面当事人在调解中可以随时拒绝调解。三是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出自当事人自愿,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把调解意见强加于当事人。贯彻这一原则,并不禁止人民调解组织主动上门调解纠纷,并不排除调解人员对于纠纷当事人的错误言行予以必要的批评教育,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违背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随心所欲地订立调解协议。

(2)合法合理原则。一是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和调解的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构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如治安案件、刑事犯罪案件、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调解。但治安案件、刑事犯罪引起的人身伤害、损坏财产的赔偿;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虽已受理,但认为更适合人民调解解决,移交或者建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受理。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

社会公德进行调解。贯彻这一原则,必须正确处理法律、政策与道德、情理的关系,不能用本地的“土政策”代替法律,也不能在法律与情理发生抵触的时候违背法律的规定,无原则地求得纠纷的平息。

(3)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并不否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负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定义务,不得随意反悔。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人民调解协议起诉;一方当事人以原纠纷起诉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人民调解协议抗辩。

二、人民调解委员的调解形式。

人民调解委员的调解形式。调解形式是指调解人员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方式。常用的调解方式有:单独调解、共同调解、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联合调解等。

1、单独调解、共同调解、联合调解(1)单独调解

单独调解是指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的调解委员会单独进行的调解。这是调解委员会最常用的调解方式之一。采用单独调解形式调解的纠纷不涉及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关系人。调解人员对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比较熟悉,了解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和个性特征,同时也便于深入调查研究,摸清纠纷的来龙去脉,可以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工作,因此调解成功率较高。单独调解便于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单独调解应注意避免因人熟、地熟、情况熟而碍于情面或迫于一方势力所造成的不公正调解等弊端。(2)共同调解

共同调解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调解组织,依照一定的程序或规定对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进行的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指的是纠纷当事人属于不同地区、单位,或者纠纷当事人虽属于同一地区、单位,但纠纷发生在其他地区、单位。共同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最先受理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调解前,各调解组织要明确分工。调解时,对当事人要一视同仁,防止小团体主义、地方主义对调解工作的干扰。调解协议达成后,各调解组织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督促本辖区内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3)联合调解

联合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同其他地区或部门的调解组织、群众团体,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共同综合治理民间纠纷的一种方式。联合调解与共调解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联合调解不仅适用于跨地区、跨单位、跨行业的纠纷,而且更适宜于专项治理群体性、突发性纠纷以及其他涉及面广、危害性大、后果严重的民间纠纷。联合调解与共同调解相比,规模更大,必要时可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动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共同对民间纠纷进行疏导、调解、处理。联合调解与共同调解相比,权威性更强,效力更大。因为联合调解是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与调解组织共同参与调解、处理民间纠纷,是将调解组织的疏导、调解同基层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融为一体的综合治理工程。2、直接调解、间接调解(1)直接调解

直接调解是指调解人员将纠纷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主持调解他们之间的纠纷。直接调解的参与人除了调解人员之外,只有纠纷当事人。直接调解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简单尚未达到激化程度的纠纷,不涉及案外人的纠纷和不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或其他不宜扩散的纠纷。(2)间接调解

间接调解是指调解人员动员纠纷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参与调解,借助第三者的力量进行调解。一个调解员或某一个调解组织的能力和水平总是有限的。而且,有很多纠纷虽然不是很复杂,但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却很难做通。这时候如果有深得当事人信任的第三人来劝说、疏导,

当事人就容易听得进去,调解工作才能顺利进行下去。3、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1)公开调解

公开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向当地群众公布调解时间、调解场所,邀请当事人亲属或朋友参加,允许群众旁听的调解方式。这种调解形式主要适用于那些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对群众有教育示范作用的纠纷,以起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采取公开调解的方式要注意:一,选择有典型意义,能起到教育广大群众作用的纠纷;二,所选择的纠纷不得涉及当事人的隐私,也不得涉及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其他信息;三,公开调解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搞成“斗争会”或“批判会”,应以说服教育为主,促成当事人之间和解。(2)非公开调解

非公开调解是指只有当事人和调解人员在场而无其他人参加或旁听的调解。非公开调解适用于涉及纠纷当事人隐私权的纠纷,如婚姻纠纷、家庭纠纷和涉及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其他信息的纠纷。采用非公开调解,能够使纠纷当事人说出心里话,使调解人员找到纠纷症结,对症下药调解纠纷。

三、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方法(一)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照合法性的原则,严格依法律调解,对纠纷的解决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可循时,依照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处理。二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的时候,应当坚持法制教育与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即一方面应当对当事人宣传讲解国家现行法律的要求,进行普法教育;另一方面应在调解中提倡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进行伦理道德的教育。这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决定的,也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内在要求。

法律和道德都是调节社会人际关系以及行为的规范,各有其独特的地位和功能。人民调解中应当坚持依法调解,同时也不能忽视社会主义道德与社会善良风俗的作用。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调解应严格适用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时,应依照社会主义道德伦理和善良风俗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如当事人的行为仅仅违反道德的要求,而并不违法时,或由于处理问题的方法不恰当或误解引起的纠纷,往往不需要法律调整,而应根据社会主义道德舆论或教育力量进行调整,使不道德者受到批评和谴责,有过错者受到惩戒。

在适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方法时,还应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以求合法合理合情地达成协议,根据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方法调解而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不能无原则地迁就任何一方。否则表面上虽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以一方利益损害为代价,这将会为矛盾的再次爆发埋下后患,可能造成矛盾反复,甚至可能激化矛盾,酿成恶果。当然也不排除有一方当事人主动放弃部分利益,以达到与对方维护良好的关系,或尽快解决矛盾的目的。这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合法利益的自主处分,自然应当允许。(二)动员多种力量协助调解的方法

人民调解的对象主要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民间纠纷,这些纠纷实际上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内部矛盾的体现。这些纠纷种类不同,有简单复杂之分,而且有着各种各样的背景原因,要想顺利解决它们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一般而言,调解工作主要是依靠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这对多数当事人是有效的,但有些时候耐心的说教并不能触动当事人,这往往是因为调解员不能准确的把握当事人思想问题而造成的。常言道“一人智短,二人智长”,“一个好汉三个帮”。同样,一个调解员或某一个调解组织的能力和水平总是有限的,但只要善于动员多种力量协助调解,共同解决当事人的思想问题,纠纷就会由难变易,迎刃而解了。有时对于正在发生或已发生过的民间纠纷,要当事人自己妥善处理之,是件困难的事。因为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如何,修养怎样,当事人处在复杂的人际关系之中,生活在现实里,要受到周围各种力量的影响。纠纷的解决很多时候不是当事人自己能独自决断,一说了之的。这也需要

人民调解员调动影响纠纷和当事人的外部因素,帮助当事人处理纠纷。而且人民调解的任务之一是及时地、尽早地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恶化,避免小事变大事,民事纠纷变成刑事纠纷。这就要求调解员及时采取措施尽快解决纠纷,而动员多种力量协助其调解工作,正是解决纠纷事半功倍的方法。可见,做好调解工作,除了靠调解员本身的努力,还需取得当事人的亲友和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帮助。另外因为人民调解组织设在基层,人民调解员生活在人民群众中,调解员比较了解与纠纷当事人联系密切的亲友以及相关的社会力量,这也便于调解员动员这些力量帮助调解。

当事人的亲友一般指与当事人的关系密切的亲戚与朋友,他们之间的感情亲近,彼此有一定的信任基础,了解当事人的思想问题的症结所在,可以对症下药,参与调解一般能取得良好的效果。所谓社会力量,一般指当事人的工作单位、当事人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当事人的街坊邻居等等。亲友和社会力量参与调解不仅有利于解开当事人思想上的疙瘩,同时有利于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有些当事人认为调解组织的调解没有约束力,造成调解的时候你说你的,调解以后我行我素的后果,完全不尊重调解员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借助亲朋的情感力量和有关单位、社会组织的管理权威和约束力以及舆论的监督力量来弥补调解组织在强制力方面的欠缺。

在具体运用这种方法时,应当注意要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不能盲目的动员当事人身边所有的社会力量,以免泄漏当事人的隐私,不必要地扩大纠纷的社会影响,引起当事人的反感,造成过犹不及的后果。在动员当事人的亲友以及相关的社会力量帮助调解的时候,应当运用法律和政策启发他们从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自愿提供帮助和支持。运用这种方法的关键之处在于应依照各个纠纷的具体情况的不同,而灵活地选择亲友和不同种类的社会力量,采取适当方法利用其帮助进行调解。

(三)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的方法

民间纠纷不仅广泛存在,而且发生的原因错综复杂,情况不断变化,千头万绪。这就要求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要能够全面了解纠纷的情况,掌握纠纷发展变化的规律,集中精力解决主要矛盾,从而牢固把握调解工作的重点。一般而言,要顺利解决纠纷,特别是复杂的纠纷,就必须学会抓主要矛盾,突出调解工作重点的方法。当然抓住主要矛盾和解决主要矛盾,并不是忽视次要矛盾的解决。因此,调解员在解决纠纷的实际工作中,不仅要善于抓住中心,抓住关键,集中力量抓好中心工作,而且要统筹兼顾,适当安排,注意处理好其他次要矛盾。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作为调解人,应坚守自己“旁观者”的地位。这样才能保持中立客观的立场,利用自己的“旁观”,帮助“当局者”理清纠纷主要矛盾所在。在纠纷中经常可能出现下列情形。当事人之间因为产生了冲突而引发了情绪激动,人一激动,就常夸大冲突的性质,或转移了冲突的性质,青菜萝卜一把抓,随性而发,搞得事情一团糟,无意中激化矛盾。面对这样的情况,调解人首先不能受环境影响,不能被冲突双方的情绪所左右,要头脑冷静,在纷乱中快速理清冲突的来龙去脉,抓住事情的关键,使用得体的语言,帮助被调解的双方重新认识自己的冲突的原因,引导当事人摆脱事情枝节的困扰,解决纠纷。其次,坚持抓主要矛盾,必须立足于对纠纷的全面的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古人云:“善弈者,谋势;得总体的主动和优势,而谋子者重视方寸之地得失,常常导致陷于被动挨打境地。因此,作为调解员要做善弈者,谋势而不谋子。对全局和整体的正确把握和认识是抓主要矛盾的前提和基础。有时冲突的双方似乎已经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矛盾焦点,但因为实际上事情往往是千变万化和不断发展的,一个矛盾的背后可能有一个更重要的矛盾作为引发点。因此只有对纠纷的全面情况了然于胸,才有可能找准主要矛盾,实事求是地确定调解工作的重点。这就要求在确定调解工作重点时,一方面要注意调查研究,尽可能全面地收集纠纷的相关情况。另一方面,调解员还需要有科学的思想方法和很强的洞察能力,要善于通过认真的观察和深入的分析,找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

(四)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方法

一般而言,调解工作主要是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这对多数当事人是有效的,但有些时候耐心的说教并不能触动当事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们的一切活动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会出丑。一个人产生的思想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大多数与切身利益有关。有些民间纠纷发生的原因,是当事人在生产生活中确实存在一定实际困难。解决这类纠纷,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找出症结所在,切实帮助解决。困难解决了,矛盾也就化解了。因此在调解民间纠纷时,调解员应当注重解决在纠纷中当事人所面对的实际问题。如果不注意解决当事人所面临的实际问题,调解员对当事人的思想开导就会脱离当事人的实际状况,难以收到实效。可见,在调解民间纠纷时,调解员不仅要说服教育当事人消除思想上的隔阂,而且要切实帮助解决纠纷所涉及当事人实际困难和问题,才能最终彻底地化解纠纷。

调解员在解决纠纷时,应当注意在工作中运用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相结合的方法,关注当事人面对的实际问题,并不意味着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就可以取代对思想问题的解决。在调解民间纠纷的工作中,注重对当事人实际问题的解决,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帮助他们解决实际生活中的困难,这无疑对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其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但是,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并不等于他们的思想问题就自然而然解决了,调解工作中的思想引导、教育说服仍是彻底解决矛盾所不可缺少的。这是因为,首先,随着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出现了深刻的变化。思维方式的变化表现为当事人对思想方式的自主选择性增强,这有助于人们克服主观主义、片面性、思想僵化,提高自我判断是非和实事求是的能力。价值观念的变化表现为好坏、是非、功过等标准有所不同,这有利于人们在认识上采用更科学的评价。然而,以上这些新变化也有不利的一面,就是会出现部分人走向了另一种极端,就是谁也不信,什么也不信,在吸收一些好的观念同时,也融入一些错误甚至是腐朽的观念,或者完全采取西方的价值取向,把优良的传统丢掉。发生纠纷后,如果调解员已经发现当事人存在着以上思想观念的消极影响,就不能狭隘地就事论事而对这些问题置之不理,否则这种消极思想将会成为以后纠纷再次发生的导火索。因此调解员应注重疏导当事人思想观念的消极方面,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教育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思想。这也是人民调解的预防功能的体现,预防矛盾的发生和扩展的重要要求。其次有些民间纠纷的发生原因主要不是因为具体的物质利益,这时调解员应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当事人思想问题的解决,着眼于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和谐的人际关系。面对这些纠纷,调解员要注意当事人心理状况和思想变化,有的放矢地做他们的思想工作,把问题说清,把道理讲透。这样调解员才能帮助当事人转变问题的错误认识,在调解员的引导下互谅互让,统一认识,消除隔阂。最后,在解决由物质利益驱动而引发的民间纠纷的过程中,也必须辅以必要的思想教育工作。就事论事,仅仅关注实际问题的解决,调解工作过于生硬。调解员在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的时候,同时应帮助当事人实事求是地认识和分析问题,把他们的思想引导到正确的方向和轨道上,防止他们钻牛角尖,作出激化矛盾的行为。实际问题解决后,还要通过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决可能遗留的后遗症,补救他们因纠纷而受到损害的人际关系。解决实际问题涉及双方争议的焦点时,调解员一定要注意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他们能够对实际问题的解决方案心服口服,自觉平息他们之间的争议。

在结合解决实际问题作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时,调解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调解员要善于将大道理转化为贴近实际生活的小道理,要注意把道理同当事人的实际生活联系起来,娓娓道来,就会取得春风化雨的良好效果。其次是要调解员在进行思想工作时要富有人情味。提倡和风细雨,潜移默化,情真意切,力戒简单粗暴,空泛说教,平淡枯燥。只有避虚就实,才能在当事人思想观念发生变化的今天,取得调解工作的满意效果。(五)换位思考的方法

换位思考,指在解决纠纷时,要从不同的人、角度、高度、层次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

究,做到考虑周全,问题解决得圆满彻底,不留后遗症。

换位思考的方法在具体应用时,分两个方面。一方面,调解员应当站在当事人双方的立场和角度,寻找全面解决纠纷的适当方法。要协调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仅要求当事人之间的交流,而且调解员与当事人的交流也不可缺少,换位思考在与当事人沟通上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不了解对方的立场、感受及想法,调解员就无法正确地思考与回应。可见交流离不开理解,理解离不开换位思考。只有通过换位思考,从当事人双方的立场来看事情,才能真正理解别人的想法和感受。了解当事人的想法,理解当事人,是与当事人真诚交流,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前提。现在调解员已经意识到了理解当事人的重要性,但是不幸的是,有些人缺少了换位思考的意识。他们或是站在自己的位置上去猜想当事人的想法、感受及要求,或是站在”一般人“的立场上去想当事人”应该“有什么想法、感受和要求。调解员认为自己是在为当事人着想,但以此为前提的调解效果并不像调解员所想象或期待的那样。调解员面对这种情况,觉得委屈,觉得自己”好心没好报“。其实出现这种情况是必然的,因为调解员这种对当事人的理解,是以本位主义来了解当事人的想法及感受。调解员的这种做法忽略了当事人真正的想法及感受所以既缺乏了对当事人的尊重,又没有真正做到为当事人着想。调解员只有善于进行换位思考,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才能避免自己考虑不周全或遗漏之处。调解员在提出调解方案或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也应当注意换位思考的方法。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设身处地、将心比心地去思考矛盾产生的原因、解决问题的关键和所能接受的向对方让步的底线,有利于提出合情合理解决纠纷的方案。同时换位思考的方法的运用,会让当事人感觉到调解员是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从而消除对调解员的抗拒心理,听取调解员的合理建议,便于调解的顺利进行。相邻关系的调解原则是公平合理、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兼顾相邻关系各方的利益。在相邻关系纠纷的调解过程中,为了实现这三大原则,调解人员必须学会灵活运用换位思考的方法。

(六)苗头预测的方法

事物的演变,总有一个萌芽、发展和扩大的过程。矛盾纠纷也是如此。现实生活中,矛盾往往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缓和到激化,只有认识了矛盾的特点,掌握了矛盾发展的规律,有预见性地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准备工作,才能有效地防止矛盾激化。苗头预测的方法就是要求调解员针对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和行为不断变化的特点,抓住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分析变化的现状、原因,提出解决纠纷的对策,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的扩大和深化。主动运用苗头预测的调解方法是人民调解“防调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的具体要求。“防”与“调”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能够抓住纠纷发生或深化的苗头,消除纠纷,或使纠纷尽可能减少,这是一种最好的调解。这就是要求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要注意观察纠纷当事人思想行为的发展变化的蛛丝马迹,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抓紧工作,积极疏导,妥善解决,这样才能切实预防矛盾激化和新纠纷发生。

(七)模糊处理法

模糊处理法,就是对矛盾双方进行劝解,特别是对人们之间的一些非原则性问题,常可采取这种方法。模糊是介于无序和有序之间的状态。模糊其实是我们生活中的经常感受,我们经常可以知道事物的大致发展方向,事情的大致处理方法,但我们无法也认为没有必要用规则对其进行精确计算或划分。如果在处理任何问题,尤其是人们之间涉及感情因素的纠纷也要求必须明明白白、明确清楚,来不得半点模糊,这本身就不符合人们面对的事情真相。何况明确与模糊是互相依存的统一物,并存在于万事万物、每时每刻的生活中,对任何一方面都不能绝对化、片面化。

具体而言,调解员在具体运用模糊处理法可能因为需要解决的矛盾的类型不同,具体面对的问题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模糊处理方法。

人民调解员要善于运用模糊表述。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当事人之间的人际矛盾时,常常会面对一时难以辨认或难于启齿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如何表态,不同的调解员可能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有些调解员过于强调态度鲜明,语言表述的清晰性,”非此即彼“,喜欢下判断,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明辨是非,有效率地解决纠纷。其实,现实生活中的现象存在着大量的模糊性,而人的认识能力也有一种模糊特征。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调解员如果运用模糊方法,从模糊现象中抽象出模糊概念,利用模糊概念进行模糊判断和模糊推理,再使用模糊语言进行表述,会收到更好的效果。尤其是人民调解员在刚开始接触当事人的时候,要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不要急于表态,更不要随意批评,仅仅需要用一些模糊的语言表达出对当事人关心的态度和自己一定会公正处理的决心即可。这是因为在调解员不了解纠纷详情的时候,无法判明是非,还没有出现明确的判断条件和基础。如果调解员所作出的表态与事实不符,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反把问题搞糟,影响调解组织的威信。调解员灵活运用这种模糊的语意表述与当事人沟通,一方面可以给自己赢得调查和思考分析的时间和空间,排除了马上下判断、作评价的不客观性,另一方面也传达了调解员对解决纠纷的谨慎严谨态度,使当事人得到调解员重视纠纷处理的感觉,可以缓解当事人的情绪,有利于改善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

人民调解员要善于进行模糊调解。调解民间纠纷,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今天,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重要方法。由于人们的具体利益和思想行为方式的差异,在一些局部问题上产生一些分歧和摩擦是不可避免的。这些矛盾中有些只是为生活琐事发生的争执,并没有什么根本的利害冲突,也没有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而且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一个目的就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纷争,解除其精神负担,恢复和增强人民群众之间的和睦友爱的人际关系。调解员应当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有条件地运用模糊调解方法处理,这样往往可以淡化或隐去一些无原则纠纷,有利于缓解矛盾,促进安定团结,帮助当事人修复良好的人际关系。另外调解工作虽然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工作,要求在纠纷发生前,预防工作要做得细;在纠纷发生后,思想工作要做得细。但凡事都有一个度的问题,俗话说得好”水至清则无鱼“,调解员应当注意该细则细,该粗则粗。在商定解决纠纷的具体方案时,只要使双方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与承担,一些无妨大节的小事情模糊处理则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纠纷双方日后的和谐相处。

(八)褒扬激励的方法在实际调处中,对被调解者优点长处及时予以表彰鼓励就是一种有效方法。通过表扬鼓励,缩短与当事人的距离,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激活他的情绪,堵住可能反复的退路,从而使调解成功。这种调解方法就是褒扬激励的方法。

强烈的自尊心、自信心、荣誉感和上进心是一个正常人固有的心理特点,人的思想活动是有目的性的,适时适度的激励就会激发出人们的荣誉感、自豪感、光荣感和责任感。人人都喜欢被夸奖,何况正在纠纷中的当事人。出现纠纷,本来就会使当事人产生焦虑、怀疑情绪,或多或少引发当事人对自己行为方式的置疑。一般而言,纠纷中的当事人因为与对方利益对立或思想方法的不同,往往会与对方发生争执、吵架甚至殴斗。此时,当事人一般都处于情绪激动中,口不择言,出口伤人的情况屡有发生。听到这些不中听的话,多多少少当事人的情绪都会发生波动,甚至已经确立的原有的自我评价都会有贬抑的趋势。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需要第三者赞同自己的观点,支持自己的主张,这是通过他方认同自己来加强对自己的肯定,恢复自信的最佳途径。当事人的朋友和亲人无疑会支持他们,但于由他们具有倾向性的身份,使得他们的认同与支持显得不是那么可信和具有说服力。而调解员作为一个独立、中立的第三方,当事人会认为调解员对自己的赞扬是公正的,他的赞扬对当事人而言也就显得弥足珍贵。调解员应当抓住当事人的这个心理,尽量发掘当事人的闪光点,适当地赞扬他们。

在调解纠纷中,使当事人恢复平静的心理状态是很重要的,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比较冷静地

看待纠纷的产生原因、发展过程与自己的观点。实践证明,赞扬的话有稳定情绪,平息激愤之情的功效。因为赞扬的话使当事人感到他获得了调解员的理解,他无需通过积极的辩解和激烈的言词表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而可以较为平静向调解员讲述自己的观点,表明自己的态度。此时如果调解员能够耐心开导,多数当事人愿意敞开心扉。

在调解纠纷中,调解员可以通过运用褒扬激励的方法赢得当事人的信任,缩短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调解员一般是产生于群众中的,来自于最基层,他们一般与当事人比较熟悉,但这并不意味着调解员肯定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如果调解员基于各种原因无法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即使调解员说话头头是道,分析事情有条有理,当事人可能就是不愿听从他们的建议。而调解员如果能恰当的夸奖当事人,可以减轻他们之间的生疏感,当事人会感觉调解员很了解自己。而且调解员对当事人的赞扬,表明了调解员对当事人某个方面的认同与支持,”投桃报李“当事人可能因此认同与支持调解员工作也就不足以为奇了。

在应用褒扬激励的方法进行调解时,要注意调解员对当事人的赞扬,绝不能是无中生有的奉承话或虚伪的称赞。若如此被调解人误会反感你,不信任你,这样,反而会把事情搞得更糟。所赞扬的应该是实实在在,真真切切的优点或长处,是被调解人能认可的闪光点。对于这些优点或长处,不管什么方面,调解人要大胆说出,尽量说出,只要能说出,都是能深入人心的。调解工作其实是做人心的工作,而人心是复杂多变的。调解人要能说出适当的赞扬当事人的话,就要了解当事人,理解当事人。要做到这一点,调解员应当关注日常生活中人和事,用脑子分析他们,并记住他们的优点缺点。同时还应当注意平日里多读书看报,到时,才能说出有用适当的赞扬的话。能寻找到当事人的闪光点,是成功运用褒扬激励法的前提。

四、人民调解工作的实用技巧

在调解工作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调解同种类型、同等难度的民间纠纷时,尽管甲乙两名人民调解员采用的调解手段、运用的调解方法和经历的调解程序大致相同,但调解结果却迥然不同。甲调解员又快又好地解决了纠纷,而乙调解员却事倍功半,久调不决。原因何在?一项调解工作的顺利完成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调解人员的调解方式和技巧。在调解不同类型的纠纷时,除了要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还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技巧,把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达到事半功倍,顺利完成调解工作的目的。

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以及原因是民间纠纷的五大要素。及时了解和掌握这五大要素是做好各类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可以说,掌握好这五大要素是调解好民间纠纷的最基本、最关键的技巧。

(一)时间要素运用技巧

民间纠纷所涉及的时间问题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纠纷发生的时间;纠纷持续的时间;调解纠纷的时机。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往往具有季节规律,它是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工作所必须掌握的。民间纠纷持续的时间,往往说明了民间纠纷的复杂程度和调解工作的难易程度。对于这类时间长、隔阂深、问题比较复杂的纠纷,调解人员要做好持续作战的准备。调解纠纷的时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对于持续时间长久调未决的纠纷,调解人员要选取最佳时机再一次进行调解;二是指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调解人员要把握好说话的时机。

如何灵活把握调解纠纷的时机呢?首先,在调解时不要急于求成而是要反复调查研究,耐心细致地工作,抓住有利时机稳妥解决。如果遇到当事人不懂法时应当先宣传有关法律,循循善诱,积极疏导,进行调解。如果遇到当事人冲动发火不冷静时,不能强行调解,这样是起不到调解的作用的。应等待时机再行调解。其次,根据谈话的环境和当事人的心态决定谈话的内容。特别是批评教育的话,提出要求的话,更要注意说话方式和说话时间,以免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敌视。

(二)地点要素运用技巧

受生活环境和传统习俗的影响,发生在不同地方的相同民间纠纷,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譬如,同样是因为建房时所建房屋高于邻居家的房屋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在发达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因为采光权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大多表现为争吵;而在落后且封建迷信思想严重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以自家的风水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发生打架斗殴的概率大大增加。调解人员只有熟悉掌握地点要素,才能因地制宜,采取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纠纷态势的发展程度就会不同。例如,婚姻家庭纠纷,如果是发生在家庭之外,其严重性就会增加,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就要升级甚至已经升级,调解的难度也就会增加。而如果发生在家庭内部,问题也许会比较容易解决。因此,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调解纠纷所要采取的对策也要随时调整、改变。正确掌握纠纷发生的地点要素,便于正确选择适当的调解方法,也便于灵活运用其他调解技巧。(三)人物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调解纠纷实际上是调解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所做的疏导、说服工作。由于自然状况、社会阅历、文化素质和道德观念的差异,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个性特征。不同个性特征的当事人对纠纷和调解人员的工作会有不同的看法。如外向型性格的人感情外露,内心想法会很快通过表情和行为表现出来;而内向型性格的人感情深沉,内心想法不易形于色和付诸于行动。这就要求调解人员善于察颜观色,通过分析纠纷当事人的表情、言语和行为,弄清楚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想法。再如,文化水平、法律素质高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强,纠纷心理不容易形成,即使形成也不易外化为纠纷行为。如果这类人与其他人发生了纠纷,他们对调解员有道理的话容易听得进去,也能理解调解员的工作并给予配合;反之,文化水平、法律素质低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差,纠纷心理容易形成并容易外化为纠纷行为。对这类纠纷当事人,调解人员就必须多花功夫,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法律和政策讲清楚、讲透彻。针对这种类型的当事人,平时的帮教工作和回访工作都是至关重要的。

总之,调解人员只有把握了纠纷当事人的个性特征,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调解方式和方法,攻心为上,突破当事人的种种心理障碍,以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四)情节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情节要素主要是指纠纷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中的真实情况。纠纷的萌芽、发生、发展乃至激化的全部事实经过、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有哪些过激的语言和行为,甚至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企图、动机和目的等等都是调解纠纷的事实依据。掌握充分的事实依据,做到有备无患,打有准备之战,对于蛮不讲理,死不认账,心存侥幸的当事人,调解员出示真实全面的事实证据,可以起到威慑当事人,促使其低头认错的作用。而对于心存疑虑,有所顾忌的当事人,一个充分掌握纠纷情节的调解员更能赢得他们的信任和配合。对于调解人员来说,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掌握这些事实依据,才可以在调解中灵活运用多种多样的调解方法,继而使当事人双方心服口服,使纠纷顺利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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