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伊宁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近年来,伊宁县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自治州人民调解工作文件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方便快捷、形式灵活、便民利民的特点和优势,在巩固和发展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健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推动企(事)业单位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基础上,着力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协助公安交警部门解决了一些疑难交通事故的处理,拓展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纠纷解决渠道,减少了诉讼成本和提高了办事效率,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现就伊宁县开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情况
(一)立足自身实际精心搭建化解交通事故纠纷工作平台。201*年,为进一步推动和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力度,伊宁县司法局与伊宁县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的实施意见》,并设立了胡地亚于孜乡人民调委会驻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室,各乡镇场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安排专人负责道路交通赔偿纠纷调解工作。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近两年来,全县共受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134起,调解结案129起,调解成功率96,涉及赔偿金额200余万元,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972人(次),开展义务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宣传9场次。
(二)强化措施,全力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一是机构人员健全。伊宁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名、调解员3名,由县交警大队指派2名资深警官指导人民调解室工作,胡地亚于孜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指派2名调解员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室开展诉前调解、诉中委托调解工作。为确保道路交通赔偿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调解室下设了专家调解、法律援助、综合协调三个工作组,调解员的管理由县交警大队参照其工作人员的标准进行日常管理,并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与考核,每年12月30日前将当年的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县公安局及县司法局。二是健全调解制度。在调处矛盾的过程中,严格遵照《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始终坚持调控、引导、自愿、满意的原则,坚持“一手拉两人”,找准切入点,围绕焦点,把握尺度。不使矛盾纠纷激化、扩大,使人民调解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发挥积极的效用,努力将路交通事故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加强信息研判。积极协调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信息研判工作,为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及有关后续工作提供保障,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方便、快捷、可靠。
(三)依托人民调解职能,全力化解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从我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的运作情况来看,目前主要是依托各乡镇(场)调解委员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室,对发生的重大事故和一些可能引
发矛盾纠纷的伤人事故,在事故发生以后及时与乡、镇、街道调解中心联系,充分利用乡镇(场)调解员对情况的熟悉的优势,先前介入了解情况,帮助做工作,使其事故赔偿、丧葬、医疗费用引起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在调解工作中一是坚持调解方案、程序、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同时在调解过程中要求调解员语气以及热情程度上都要对双方当事人保持相当,做到在心理上平等看待、理性判断、公正调解。二是为方便群众,在调解工作中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轻伤,事故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申请人民调解的,调解员坚持做到调解时间由群众确定,群众何时申请,调解员何时受理,方法灵活,想方设法满足群众需求,提升服务质量。通过调解,切实解决了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损害赔偿争议,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释放了警力,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调解员在调解矛盾时,注重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好群众的法律顾问,为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二、存在的问题
在实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中,也遇到了一定的问题,制约了各项工作的深入推进:
一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委会出具的调解书到保险部门办理理赔时尚有一定困难,调解文书不被保险部门认可,所以现在的办法是由交警部门重新出具调解书给投保方用于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因而造成一些当事人不愿意
申请人民调解员调解。
二是人民调解员专业素质不高,业务培训力度需进一步加大。
三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工作补助经费暂无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民调制度的推行。
三、意见建议
(一)加强指导,提高素质。一是加强人民调解员选任工作。按照选任条件,从律师、法律工作者或者退休交警、法官、司法行政工作者等人员中公开招聘,把那些为人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经验的人员选到调解员队伍中来。二是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涉及交通法规、责任认定、司法鉴定、保险理赔等多个领域,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切实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三是积极发展专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通过选任培养一批高素质、爱岗敬业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员,逐步建立一支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为及时高效地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加大投入,强化保障。健全完善的工作保障,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必要条件。建议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组织所需的办公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解决好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
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等问题,为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扩大宣传,营造氛围。做好《人民调解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使广大群众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熟悉、了解、认可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作用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发挥。
伊宁县司法局201*年5月3日
扩展阅读:大庆市道路交通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大庆市道路交通事故
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汇报
我市于201*年5月正式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协助公安交警部门解决了一些疑难交通事故的处理,拓展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纠纷解决渠道,减少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办事效率,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我市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精心筹划,努力搭建化解交通事故纠纷工作平台近年来,我市随着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多发,由此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大幅增加。如何提高道路交通事故调解成功率,化解各方当事人的矛盾,提高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满意度,是多年来一直困扰公安机关的一个难题,也是司法行政机关面来的一个新的课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多方沟通协商,成立了大庆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六个大队分别设立调解室,选聘了5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分别在各调解室坐班,配齐了必备的办公设施,落实了“以案定补”经费。市司法局和交警支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与考核,并负责审批发放“以案定补”经费。各事故大队负责对调解员进行日常管
理;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调解室做到了“五有”、“四规范”。即有调解委员会标识牌、有固定的调解工作场所、有调解委员会印章、有调解文书档案、有统计台账;规范组成人员,规范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规范调解文书。同时,调解室将调解制度、流程、调解规则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上墙。在调处矛盾的过程中,严格遵照《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始终坚持调控、引导、自愿、满意的原则,坚持“一手拉两家”,找准切入点,围绕焦点,把握尺度。不使矛盾纠纷激化、扩大,使人民调解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发挥积极的效用,努力将路交通事故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积极协调公安、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定期不定期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信息研判工作,为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及有关后续工作提供保障,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方便、快捷、可靠。
(二)规范流程,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有力推进一是搞好无缝对接。调解员在受理案件后,主动与事故处理民警衔接,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和事故认定结论。认真听取民警的事故处理意见和行政调解中发现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实现与行政调解的无缝对接。二是准确掌握事故纠纷矛盾焦点和当事人诉求。结合从民警处收集的情况和民警给出的建议,调解员从受理案件开始就积极介入矛盾纠纷,主动、热情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认真听
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和了解其真实意图,准确掌握事故纠纷的矛盾焦点和当事人诉求。三是抓住矛盾焦点,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调解工作。在准确掌握纠纷的矛盾焦点和当事人诉求后,调解员从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采取换位思考、面对面、背靠背等方式,依法进行调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四是紧抓调解执行工作,确保调解协议的有效执行。为避免一方当事人因保险公司不认可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内容和其他因素,导致调解协议无法执行。调解员根据实际情况对不能当场履行调解协议,可能存在不执行的案件,积极与人民法院进行联系,帮助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保证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对于保险公司不认可的问题,调解员积极与保险公司协调,确保保险理赔的到位。五是正确引导诉讼,有效消除矛盾纠纷。对无法调解的案件,调解员并不因为调解终结而终止矛盾化解工作。调解员通过与当事人分析调解失败的原因和解决方法,正确引导双方选择司法救助途径解决,努力让双方打“和气官司”。对于寻求司法救助有困难的群众,调解员在提供法律咨询的同时还积极为当事人收集整理起诉材料,并为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提供帮助。
(三)强化措施,全力化解各类交通事故纠纷在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中,针对交通事故难易程度,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全力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一是针对一般赔偿纠纷,随到随调,争取一次性调结。一般赔偿纠纷是指涉及损害数额不大、责任明确或在交强赔偿限额之内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通过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双方当事人容易达成赔偿协议的案件,可采取随到随调、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办法进行调处。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方便、快捷、高效、省时、省力、省钱”等特点和优势,及时有效化解了矛盾。
二是针对疑难矛盾纠纷,实行联合调解。对一些疑难赔偿纠纷,双方争议较大的车方当事人担心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则采取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相衔接,并邀请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调解的方式,共同协商调处。通过释法解疑,按应赔偿的项目、标准进行计算,拟出赔偿清单。如果其赔偿金额在车方交强险限额内,不分责任由肇事人车方承担,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超出部分按交强责任比例划分,进行分摊。最后,按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后,再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对疑难事故赔偿纠纷实行“人民、行政、保险”联合调解,虽然在程序上复杂些,时间上稍长些。但是,调解的结果,可达到交警、调委会、保险公司及双方当事人“四满意”,为调解协议的全面履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是针对重大责任事故纠纷,实行“民警与调解员联动调解”。对一些造成人员死亡或伤残较重,肇事车方属无证或醉酒驾驶且未上保险而无能力赔偿的重大责任事故纠纷,
由于事故造成损害大,赔偿数额高,双方当事人对抗激烈等特点,则采取了“民警与调解员联动调解”的方法,充分发挥警员合作的作用。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相衔接的有效配合,取得十分明显的效果。
二、工作主要成果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有效整合了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的资源,人民调解员真正成为了“减压阀”、“防火墙”、“稳压器”、“灭火器”,极大地方便了群众,使大量交通事故争议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为交管部门减轻了工作压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维护了社会稳定,提升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增强了人民的满意度,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一是调处了矛盾。人民调解工作以启动程序上的多元性,受理上的便捷性、调处上的灵活性、解决问题上的快速性、调解结果上的有效性等特点,能在第一时间将大量民事纠纷化解于基层、消除于萌芽状态,既方便了群众,又节省了人力、物力,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是调牢了防线。调解室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积极作用,拓宽了人民调解领域,促进了“六调联动”,加强和改进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和处理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和支持,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筑起了坚固的“第一道
防线”。
三是调顺了民心。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种意外事故,事故当事人之间绝大多数过去不相识,没有积怨,矛盾产生具有不确定性和偶然性。但是,由于交通事故直接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损害大,突如其来的车祸会使受害人及家属一时难以承受,其对抗性激烈。因此,调解员必须出于公心,以“中立”的立场来主持调解,不能有任何偏心,必须依法进行调解。同时,要善于把握时机、掌握调解局面,运用各种技巧,使矛盾逐步缓和,在双方互让互谅、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并切实予以履行。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员只有出于公心,才能调顺民心,才能确保调解结果公平、公正。
四是调出了和谐。在准确掌握纠纷的矛盾焦点和当事人诉求后,调解员从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采取换位思考,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调解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知以法,帮助双方当事人消除对立情绪,打开心结,求得最终和解,促进了和谐。
一年来,共调处民事损害赔偿纠纷1940件,涉及赔偿金额5855.84万元。为调解员发放以案定补14.6万元。无一起因调解不及时而使矛盾激化,无一起因调解不利而导致投诉,无一起因调解不当而引发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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