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文号:湘财农〔201*〕22号发布日期:201*-4-29执行日期:201*-4-29各市州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附件:《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湖南省财政厅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增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依据《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实施意见》、《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省本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部门共管农业专项资金除有专门管理办法外,应参照本细则执行。中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省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坚持决策与信息对称原则,建立决策分担机制,确保科学决策;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采用因素分配法,确保资金分配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坚持权力与责任对称原则,严格程序控制,促进规范管理;坚持绩效评价原则,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支持环节应符合公共财政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推广、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的项目建设。
第二章资金分配及指标下达
第四条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根据各市州所辖的县市区数量、农业人口、耕地面积、人均可用财力、农业发展状况(如主要农产品产量、优势产业、农民人均纯收入等)、上年度农业财政工作考核结果和其他调整因素,测算出各市州的当年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额度(测算方法参附件1)。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支农政策和重点,依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不同性质和类型,分类确定各基本因素的权重,分别测算到市州的专项资金额度。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测算结果及年度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情况,分次下达市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额度,相应划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所占比重,并明确重点项目的使用方向、扶持对象、支持环节、补助标准、补助形式、申报单位资格和条件以及其他要求等。第三章项目申报评审及批复
第七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部门,是指申报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逐级申报项目,并通过财政农业专项项目邮件信息系统同步逐级申报。市(州)县两级财政局申报的项目均以财政部门正式文件(编农业科、股文号)上报,并附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汇总表(式样见附件2),“系统”申报时须同时报农业专项项目文本(重点项目报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标准文本(式样见附件3),一般项目报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文本(式样见附件4))。市(州)县财政部门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负责。
第八条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是指符合规定资质和条件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项目申请单位要如实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资产和财务状况,对农民收入、农业农村发展的贡献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农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坚持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对以经济效益为主、能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以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为主。
第十条为保证项目申报文件的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标准文本及必要的附件。
项目申请标准文本可以委托专家或社会中介组织编写。接受委托编写项目申请标准文本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一条各市州应严格按规范要求申报项目,对不按规定时间、程序与额度申报的项目,省厅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的农业产业政策、本地区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财政扶持重点,按照管理文本格式分类(相应在“湖南省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文本”后加注“项目库”字样)建立农业财政专项项目库。县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建立或更新(每种类型项目原则上保持3-5个)下年度农业专项项目库及汇总表(比照附件2式样,并相应更改为“农业项目库情况汇总表”)。市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从县级项目库中择优选项(每个县每种类型项目原则上保持1-3个),建立下年度市(州)级财政农业专项项目库及汇总表。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建立或更新下年度省级财政农业专项项目库及汇总表。所有进入项目库中的项目,通过财政农业专项项目邮件信息系统上报。市(州)县申报财政农业专项项目,应优先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十三条省市(州)财政都要建立财政农业专项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原则上应具有中、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对申报的重点项目(含中央项目)进行评审。省级评审将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从专家库中分类抽取3-5相关专业的专家(1-2名经济评价专家),对市州上报的重点项目按是否符合国家和省里的产业政策、项目的可行性、投资效益等内容进行评审,填列评审报告,并评出等级。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参照专家评审结果和排列顺序,对所有申报的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集体研究。省厅对确定支持的项目将及时批复下达市州。项目资金将以指标文件形式下达,项目与资金安排计划以电子文本形式通过财政农业专项邮件信息系统批复到市州。第十五条市(州)财政部门在收到省厅的批复后,要切实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省厅批复的资金和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市(州)财政部门应在收到项目资金预算指标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计划和资金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在使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地方,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暂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地方,采取实拨资金方式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项目的实施要按规定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招投标制度和公示制度。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和大宗物质、设备采购要实行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各级财政部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将项目的实施方案、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补助标准等按规定予以公示。第五章项目检查及工程交付
第二十条项目完工后,市县财政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核实,并就项目的实施进度和绩效情况进行总结,每年3月底以前市(州)级财政部门按项目类型分类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对重点项目还应附报送财政农业专项重点项目实施绩效情况表(见附件5)。第二十一条省厅于每年的4-5月份组织市(州)财政部门对上一年度的项目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抽检验收和评价。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项目效益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要求,搞好项目固定资产核算,对项目建设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或登记手续,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对投资建设的农村小型公益设施,要同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农村公共品投入和运营的新机制,确保项目建得好、管得好,长期发挥效益。第六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到位及时、专款专用,项目如期竣工、效益显著的项目,可实施奖励。奖励按谁立项、谁考评、谁奖励的原则实施。省级对被奖励的市州在下年度同类项目中给予优先立项和支持。第二十四条对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不能如期到位、项目未能如期竣工、效益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省级财政将对有关市州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该市州下年度同类项目是否立项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要建立健全财政农业资金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省级财政对在资金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资金到位率低、资金结转数额大、资金使用效益差等情况的市州,凡构成财政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并将酌情扣减一定比例的支农投入;同时将扣减的资金增加到资金管理较好、到位率较高、资金使用效益较好的市州。第七章附第二十六条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则各市州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报省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扩展阅读:湖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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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农〔201*〕32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8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湖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二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湖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8号)、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省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市(州)、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引导、以产业为平台、以统筹为核心”的思路,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支农资金,统筹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投入。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应围绕我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支持优势主导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机械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资金分配
第五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采用因素法分配,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体现公平与效率。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管理机制。
第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综合考虑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进行分配。客观因素包括农业人口、主要农作物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产值和地区财力等;绩效因素包括项目县支农资金整合力度、日常管理工作、上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等。客观因素数据以《湖南统计年鉴》发布的或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三章方案编报与资金下达
第七条省财政厅根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额度、扶持政策和工作要求,制定并下发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编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的主导产业、优势区域、关键环节等,并下达项目县(市、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规模。第八条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申报指南,按照“看得见、可操作、有标准、能考核”和“实化内容、细化指标、量化标准”的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产业发展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概算、资金整合方案、资金具体用途和补助标准、组织保障措施、预期效益等七项内容。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将项目实施方案和相关表格正式行文报送市(州)财政局,市(州)财政局负责初审和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第九条省财政厅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对项目县(市、区)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并据此编制全省项目实施方案,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项目实施方案通过财政部合规性审查后,省财政厅批复项目县(市、区)实施方案,并下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各市(州)、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工作,并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应围绕优质稻、生猪、柑桔、油茶、蔬菜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大宗农产品生产,突出优势特色,集中连片开发,稳定持续支持,形成产业链条,培育块状经济,提高规模效益。
第十二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应区分轻重缓急,针对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和薄弱环节,对每项优势主导产业选择12个关键环节给予重点支持。具体环节由每年度发布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编报指南确定。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对农民等项目受益主体给予直接补助的,应主要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形式,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必须以农民为受益主体,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为主要内容,以贷款贴息、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为主要方式,尽量减少对企业的直接、无偿投入。对单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100万元的,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具体用途等内容。
第十五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建设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用于项目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招标代(监)理、工程勘察、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六条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专账,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暂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地方,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按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和补贴类实行分类管理。
工程类项目:(1)建设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项目预算,并送交县级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审核,作为项目资金支付的基本依据。(2)工程项目开工时,县级财政部门可依照合同预付不超过财政投入30%的资金给项目施工单位,作为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实施后,不再预付工程款,根据合同及工程进度、质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报账。
货物类项目:(1)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设备、材料、物资等,应按政府采购程序实行集中采购,直接支付。(2)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设备、材料、物资等,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采购申请,并将需要集中采购的材料、品名、规格、数量等报县级财政部门,经过审核批准后组织采购;县级财政部门凭材料物资采购支出的原始发票和附件及实施单位的领用手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报账。
服务类项目:科技示范、实用技术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骨干培训费等服务类项目应在实施前由主管部门提交计划及费用预算报财政部门。资金支付时,实施单位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并附支出原始凭证,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报账。
补贴类项目:由被补贴单位(个人)提出报账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支付。其中,产业化贴息资金应根据实际用于项目的利息结算清单支付给金融机构;针对农户的补贴资金,通过乡镇财政信息化网络实行“一卡通”发放。
第十七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报账凭据包括:(1)批复的项目设计方案;(2)经审核批准的项目施工设计和项目预算;(3)招投标签订的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中标通知书;(4)支付申请书及相关有效凭证;(5)项目工程进度及建设质量情况报告。土建工程类支付还须提供:(1)预付工程款:申请表、工程量清单、开工报告,招标工程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发票。(2)按进度支付:申请表、发票、工程量清单。(3)竣工支付:申请表、工程量清单、工程竣工决算、验收单、发票、审计报告。
货物类支付还须提供:1、政府采购类:(1)本级招标:申请书、中标通知书、购销合同、发票、验收单;(2)上级招标:上级下发的物资分割单、验收单。2、非政府采购类:申请书、发票、验收单(有购销合同的应提供)。
服务类支付还须提供:(1)科技示范:申请书、合同、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实施方案,验收单、领用单。(2)培训类:申请书、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结业证明复印件等。培训通知、培训方案、学员名册、讲课费领条等。(3)监理费:申请书、签订的监理合同、发票。
补贴类支付还须提供:(1)贴息资金支付:申请书、项目立项通知书、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等材料。(2)涉农补贴支付:申请表、公示单、被补贴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补贴人签字的领款花名册、验收单、补贴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管理,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项目工程结余资金,由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应加强组织领导。省财政厅整合农口有关部门力量,牵头成立专家指导小组,分产业组织评审、批复、监督、检查及考评,建立项目实施的长效机制。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县级政府的领导下,联合相关部门分工负责项目申报、资金管理、项目实施、项目督查等。
第二十条在项目实施中,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用项目公示制、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验收制,严格工程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批复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扩初设计,细化和量化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市(州)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用电视、广播、网络、告示牌等方式,及时公布项目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实施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负责人、项目资金来源、资金额度及结构、项目实施及验收情况、资金使用监管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二十三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办理验收手续,形成书面验收报告报市(州)财政部门备案;同级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市(州)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使用单位坚持建管并重,立足本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的资产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具体的管理要求,由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各市(州)、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将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机制创新、宣传发动等情况及工作总结报送省财政厅,同时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处理和反馈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有关文件、台账和档案管理,并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效果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实行专门记录、保存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统计制。按照“全面、真实、精细、适用”的原则,设计合理的统计指标,采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切实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统计工作。
第六章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中央、省关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的有关政策,及时做好项目绩效考评工作,重点考核项目县(市、区)方案编制、机制创新、工作保障、资金管理、完成进度、实施效果等,并逐级报送项目总结和绩效考评报告。各市(州)对项目县(市、区)自评进行验收考核。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重点考评,并在全省通报考评结果。省、市、县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因素,对工作进展好、绩效突出、排名靠前的项目县予以奖励。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管。同时推行立体监督模式,联合监察、审计部门实施监督,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审计,村民代表参与考核打分等。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对违规违纪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经查实的项目县(市、区),下一年度不得纳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并予以通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建后管护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行。《湖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湘财农〔20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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