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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沣渭分局六大队关于渣土整治的小节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3:05:14 | 移动端: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沣渭分局六大队关于渣土整治的小节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沣渭分局六大队关于渣土整治的小节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沣渭分局六大队

关于渣土整治的小节

沣渭分局六大队自201*年2月底进驻斗门工业园后,对园区及周边的渣土管理和实际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摸排和认真的分析,经过广泛深入的宣传,纵向、横向的联合,抓典型带动工作全面开展等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整治活动,斗门地区的渣土抛洒和乱倒现象已发生根本性好转,垃圾山也得到控制。取得这样的成果主要有以下几点好的做法:

一、对周围环境摸排仔细到位

斗门地区是一个城乡结合部,随着高新区的飞快发展,大量的建筑垃圾没有地方倾倒,以前的管理方式以罚款为目的,致使许多交了罚款的车辆为挽回损失而走险。就在六大队进驻斗门工业园前,曾有一渣土车车主开着车冲向制止其乱倒垃圾的管理人员,将其腿撞伤。因其弟与管理员站在一处,将其弟撞死。还有许多拉土车搭帮结伙,遇一个渣土车被挡时,其余车主开着自己的小车将路堵死。车辆无法扣走时,道路不能畅通,执法无法进行。斗门地区经常活动的渣土车多是斗门地区的车辆,社会关系比较复杂,亲朋好友容易聚集,这也是管理的难度之一。还有当地的一些黑恶势力,考虑着以后从这里清理渣土时,还必须经过他们去做,认为现在倒的越多,他们挣钱的路就越广,所以充当着这些乱倒渣土车辆的保护伞。原长安区在斗门地区只有几名正式城管执法队员,其余都是临时雇用的当地一些闲散人

员。他们的经费及人员工资福利,许多都要来源于罚款。人员也缺少良好的教育,法制意识淡薄不能依法依法行政,缺少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要服务、执法必须服务的理念,所以与渣土车的矛盾逐步恶化,甚至成为敌我矛盾。斗门地区的村组干部在土地被征之后,还以村组名义向被征地里倾倒垃圾,从中牟利。总之,斗门地区整体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大量工作才能改变现状。

二、广泛宣传、正确引导、大造声势,从心理上击破渣土车的嚣张气焰

自六大队进入斗门工业园后,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宣传,一是在工业园门口进行了为期一天的专项集中讲解、发放宣传品和广播不间断宣传城管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活动;二是进入村组干部和群众家中进行交流,让大家认识到只有整个地区经济发展了,个人的经济才好发展,才会对每个人带来好处,乱倒渣土这些行为不但对咱们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也降低了自己居住环境和别人对我们的看法,更是国家资源的浪费,是法律政策不容许的;三是对过往车辆的司机宣讲“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并检查车辆的必备证件,对他们提出要求;四是利用斗门地区联合行动中处罚的典型案例,对他们进行宣传,让他们知道有违法事件,目前可能没有追查,但执法部门都有记录,以后会逐步追查的。让他们知道做了坏事以后,晚上是睡不好觉的。五是利用GPS定位系统,说明每辆渣土车都在我们的管控之中,突破他们的心理防线,让他们明白了如果违法付出的成本是远远大于他们所获得的利益的。

三、全面联合,狠抓典型

经过对周围环境摸排及广泛宣传后,在斗门地区及工业园仍有很多渣土车无视沣渭分局及我六大队治理渣土乱倒的决心继续乱倒渣土。据此,我大队紧急联合四大队拟定了为期十天的“渣土车联合治理行动”方案,并上报沣渭分局,此方案得到了沣渭分局、工业园、斗门街办的大力支持,在斗门派出所、执法四大队及直属队的配合下顺利完成任务。

本次整治我们以抓典型为主,教育所有渣土车服从管理,以此来实现工作的全面展开,最终达到群防群治的目的。在整治过程中,主要抓了以下几个典型案例:

1、3月24日,渣土车陕AE9617被我联合整治小组挡停,经检查,此车不但覆盖不严、装载超量,而且无资质证、准运证、GPS证等证件。联合整治小组决定将此车辆暂扣至停车场,在司机给车主打了个电话后,公然有两辆家用小车一前一后堵住了陕AE9617渣土车。并有一些人站在车旁煽动阻止过往车辆通行,造成鱼斗路车辆拥堵,情节恶劣。在处理此事过程中,我们与车主交谈,讲清厉害,指出:一今天此车必须扣;二是立即劝离其他人员,疏通道路;三是长时间堵路的行为及后果都是由此车车主承担,除非你能证明不是你自己组织的,并指明是谁无故堵路的。经过说服教育后,其车主积极承认了错误,主动遣散了其他堵路车辆,表示愿意主动改正思想,以后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并表示愿意主动义务清理路边乱倒的渣土,宣传教育其他车辆遵纪守法。此车暂扣后,联合检查小组认为此车车主

认识错误较快、态度积极,决定从轻处罚。

2、渣土车陕AF9028在我联合行动期间,不停车接受检查,恶意闯关后沿鱼斗路向西逃窜,我大队一直跟踪到马王西的一条小路上,此车强行将垃圾倒在路中,堵住了我们的执法车辆,在我们的人员已拉着此车的车门时,强行将车开走。当晚,我们查出此车的信息并联合斗门派出所将其司机行政拘留、车辆暂扣到停车场。随后车主同司机来我六大队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处罚。经交谈得知该车司机家境贫穷,思想包袱较重,在要求停车检查时候怕承担责任而驱车逃跑,根据其情况,我大队首先进行了思想教育,后酌情进行了处罚。该车司机非常感谢大队对其的教育,并表示以后积极配合工作,不再发生违法行为。

3、在本次联合整治过程中我们巡查时发现陕AF8637渣土车正欲乱倒,经查此车无准运证、资质证、GPS证、备案证,遂决定将此车暂扣。但在我六大队两名城管队员押车去停车场途中,司机接到车主电话后突然加速逃窜,将我两名押车队员载至事前纠集好了社会闲散人员的地段进行恐吓并强行拉下车,情节极其恶劣。随后我大队本着违法必究的精神积极对该车进行布控,并上报市渣土办公室,经市渣土办公室调查后发现此车辆已于201*年11月因不服从管理被吊销了营运资质,并向全市发出通报要求所有城管执法部门、交警队、公安部门发现此车时予以暂扣并上报市渣土办,并由交警队锁定其档案。同时我大队又安排专人连续3天进行GPS定位,在摸清了其动向的情况下,联合斗门派出所迅速出击,将其在倾倒垃圾时抓获。

经过以上几个典型车辆的处理,向周围群众展示了我们治理渣土的能力和决心,又和立鹏电子科技公司完善了GPS监控系统,对渣土车的治理已逐步步入正轨,在以后的巡查过程中,很少发现有抛洒和乱倒现象。

综上所述,通过上级领导支持、各部门配合,阶段性治理后的斗门地区渣土车整治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我们的队员经过锻炼,工作能力有较大提高,周边的渣土车司机法律意识也有了较大提高,80%的渣土车都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并检举违法乱倒行为。周边的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人民群众得到了实惠,对我们大队的工作也更加支持。又经过一个多月的检查、巡查,我们感觉斗门地区渣土车抛洒乱倒现象有了根本性的好转,两边的路整洁了,垃圾山也不再增高了。

扩展阅读: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1*-06-20生效日期:201*-06-20

发布部门: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市政办发[201*]1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制定的《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实施。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灞河管委会范围内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作为执法主体查处的各类违法行为,涉及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的,均适用本实施细则。临潼区、长安区、阎良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是本辖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对户外广告违法设置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对机动车辆违法占用人行道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对城市绿化违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对区城管执法部门处罚不当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进行纠正或处理,受理跨区案件。

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对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违法建筑或设施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对社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污染及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排烟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对建筑工地管理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市城管执法部门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灞河管委会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由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规划、建设、公安、环保、市政、市容、绿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继续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各项城市管理工作,对履行管理职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及时先行制止和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再交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的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由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统一指挥和调度全市的城管执法队伍,采取联合行动:(一)市级以上重要接待任务;(二)重大经贸、商务活动;(三)大型集中整治活动;

(四)其他需要统一指挥和调度的情况。

第六条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遵循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破坏城市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维护城市环境的行为进行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主动接受上级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广泛听取合理化建议,改进工作。第二章行政处罚第一节户外广告设置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未到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对户外广告设施不进行日常维修,影响其安全、整洁、完好的;(三)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二十日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二)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

(三)擅自更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的;

(四)户外广告设置权期满后,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二节机动车辆停放

第十二条在人行道上擅自行驶和停放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节城市绿化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占建设用地低于下列规定标准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从侵占之日起,按占地每平方米每天十元标准处以罚款。

(一)居民区、宾馆、饭店、体育场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二)大专院校、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的工厂及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按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四)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旧城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旧城区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十四条对单位或个人侵占、改用已建成或规划的城市绿地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从侵占之日起按每平方米每天十元标准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造成树木死亡和绿化设施损坏的,按实际价值予以赔偿,并处以赔偿费一至二倍的罚款。(一)攀折树枝、任意采摘花卉、果实;

(二)利用树木、花卉、护栏搭晒衣物和其他物品;(三)在草坪、绿篱、树木旁焚烧树叶、秸秆等杂物;(四)在树木、花卉旁堆放有毒有害物品;(五)向树木、花草倾倒污水、热水;(六)在绿地放牧;

(七)距绿地、行道树、绿篱一点五米内设置有炉灶的饮食摊点;(八)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补栽被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砍伐树木价值二至五倍的罚款;(二)盗伐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补栽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十倍的罚款;(三)盗窃花木、绿化设施的,应予赔偿,处以二百元以上罚款;

(四)毁坏百年以上树木的,每株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毁坏稀有名贵树种,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树木的,每株处以三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建筑物、公共设施、树干上涂写、刻画和贴挂的;(二)在城市道路、广场抛撒、焚烧纸钱冥票的;(三)机动车污损不洁的;(四)司乘人员沿途抛撒杂物的;(五)将垃圾抛撒在垃圾收集容器外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五十元罚款;

(二)乱扔瓜果皮核、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三)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容器里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对个人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辆不在保管站停放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一)、(三)、(八)、(十)项行为之一,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区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组织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一)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要求悬挂张贴标语、宣传品或设点宣传的;(二)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散发宣传品、广告的;

(三)广告、画廊、牌匾、标语、霓虹灯、灯箱等破损、污浊或显示不全的;(四)垃圾收集容器不密闭、乱摆乱放的;

(五)不履行清扫保洁责任,街道、公共厕所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的;(六)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不按规定收费或擅自收费的;(七)市政公用设施损坏不及时维修、更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八)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门前吊挂、堆放杂物、炉灶有碍市容或搭建、封闭阳台不符合规定的;(九)不按规定时间、区域及要求清除积雪、积冰的;(十)停车场、点的环境卫生不符合规定的;

(十一)运载砂石、泥土、垃圾、煤灰及其他散装货物和液体未密闭、覆盖的;(十二)在城市主要街道、文物园林景点、城市广场等场所,流动收购废旧物品的。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或棚亭周围以及集贸市场的环境卫生不符合规定的;(二)未经资质认定或批准,擅自清运垃圾粪便的;

(三)运输倾倒垃圾、粪便未办理手续或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倾倒的;(四)将有害有毒等特种垃圾倾倒在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或者垃圾消纳场的;

(五)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活动,未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清除产生的垃圾及废弃物的;

(六)未设置泔水集中收集设施,将泔水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的。第二十一条未按要求设置夜间照明设施和未按规定时间开启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完善设施,拒不改正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二)配套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在城区和近郊居民区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将运载的垃圾倾倒在非指定场所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倾倒、清运到指定场所,并按已倾倒的数量每立方米处一百元罚款;将运载砂石、泥土、垃圾、煤灰及其他散装货物和液体沿途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并按每平方米处五元罚款;在城市道路上作业超过规定的时限未清除渣土、污泥和垃圾的,按每平方米处十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承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和住户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依照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二)、(八)、(十一)、(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区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扣押违法活动的物品和工具。

扣押物品和工具必须开具扣押凭证,待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及时返还。

依照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仍拒不改正,区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的物品和工具。第五节城市规划

第二十七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外立面装修,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处以罚款;用于经营活动的,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十至五十处以罚款。第六节环境保护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方法招揽顾客的;

(二)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在饮食烧烤经营中,未按要求采用清洁能源(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和无烟环保烤炉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坚决取缔,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污水、污物、烟尘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由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责令其停工整顿。

(一)房屋拆迁必须实施封闭拆迁,采取喷水、洒水湿法作业。渣土、垃圾应当在拆除完成后三天内予以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必须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二)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所有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车辆,必须封盖严密,不得撒漏。

第三十二条市区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单位或房屋产权单位要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制度,对门前卫生采用湿式清扫保洁。违反本规定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责令其停工整顿。

(一)进行房屋拆迁和各类建设施工活动,必须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设置有一点八米以上的硬质围挡。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二)遇到可造成扬尘污染的四级以上(含四级)风力时,应停止土方施工和拆迁施工,并采取防尘措施。(三)严禁从高层建筑物和正在建设或拆除的建筑物上向外抛散、倾倒各类废弃物。

第三十四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沙、渣土、灰土、煤渣、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不得露天堆放。(二)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秸秆、树叶、沥青、橡胶、塑料等严重污染环境空气的废弃物。

(三)禁止城市建成区裸露黄土。裸露黄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采取绿化、硬化、覆盖等防尘措施。第七节非法占道或出店经营

第三十五条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散发宣传品、广告、摆摊设点、搭建棚亭及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区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扣押违法活动的物品和工具。扣押物品和工具必须开具扣押凭证,待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及时返还。

依照本条进行处罚,当事人仍拒不改正,区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的物品和工具。第八节建筑工地

第三十六条所有建设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进行净化处理,并配备专门的清洗设备和人员,负责清除驶出施工工地运输车辆车体和车轮的泥土,车体和车轮不得带泥土驶出工地,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场地。违反规定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三十七条在本市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违反下列规定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清洗保洁,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车身有明显泥土覆盖或者其他脏物的;(二)车辆底盘积尘较厚或轮胎带泥土的;(三)车灯、车窗、车牌被泥土遮盖模糊不清的。

第三十八条委托无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取得运输建筑垃圾资格,擅自清运建筑垃圾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建筑垃圾、车辆轮胎带泥进入城市道路以及运载建筑垃圾未密闭、覆盖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遗撒的,责令清除,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或清除不干净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委托他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遗撒经处罚后,未采取措施,在运输过程中再次遗撒的,区城管执法部门接受发证机关的委托,吊销其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

第四十一条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建筑垃圾场受纳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涂改、伪造、转借、租赁、买卖建筑垃圾专用车辆标志牌或清运证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处以一千元罚款。第九节车辆清洗

第四十四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

(一)凡在城墙内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的,应在场(院)内开展作业。在城墙以外二环以内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的,应在室内开展作业,作业面积应达到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上。在二环以外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的,应在室内开展作业,作业面积应达到一百平方米以上。

(二)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的进口及作业场地必须硬化;每个清洗车位应设有一点五立方米沉淀池,洗涤水经二级分隔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道。

第四十五条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清洗、维修、装饰机动车辆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二千元罚款;随意向城市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排放污水、污泥、油污等污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汽车维修、美容企业利用内设清洗设施,从事汽车清洗保洁经营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罚款。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辆清洗场(站)设置不符合标准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处以二千元罚款。第三章执法监督

第四十八条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主动接受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应设立风纪纠察机构,对本部门和下级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执法监督。

第四十九条市城管执法部门风纪纠察机构发现城管执法工作人员有下列过错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或直接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行政处罚的;(二)在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的;

(三)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具体违法行为不相适应的;(四)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法定行政处罚依据和违法事实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不依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四)不遵守财经纪律,发放、使用罚没票据不当的;

(五)擅自将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及无主财物留用或不按规定处理的;

(六)因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罚没物资、无主物资发生毁损、短缺、变质的;(七)不执行罚收分离规定擅自自行收缴罚没收入的;

(八)未将罚没收入缴入罚没收入专户或未按规定将暂扣款存入暂扣款专户,而存入自行开立的账号、小金库或截留、挪用、坐支的;

(九)罚没财物、无主财物账目登记混乱的;(十)未按规定及时将罚没收入缴入国库的;(十一)违反规定用罚没款发奖金、福利的;

(十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十三)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第五十一条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做出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城管执法工作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第五十二条城管执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须佩戴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并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二)罚款须开具统一印制的收据;(三)严禁侮辱、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五十三条对公民罚款金额在二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五十四条侮辱、殴打城管执法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联法规: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区城管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或市城管执法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市城管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章执法协调

第五十六条市政府成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市政府主管政府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城管执法工作的副市长、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法制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建委、市市政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市容园林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实施细则为工作指导性规范文件,不作为行政执法文书直接引文内容。第五十八条以前公布其他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第五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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